地基处理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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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施工工艺标准

b 施工机具就位,使振冲器对准桩位;

c 启动供水泵和振冲器,水压可用200~600kpa,水量可用200~400L/min,将振冲器徐徐沉入土中,造孔速度宜为0.5~2.0m/min,直至达到设计深度。记录振冲器经各深度的水压、电流和留振时间;

d 造孔后边提升振冲器边冲水直至孔口,再放至孔底,重复两三次扩大孔径并使孔内泥浆变稀,开始填料制桩;

e 大功率振冲器投料可不提出孔口,小功率振冲器下料困难时,可将振冲器提出孔口填料JGJ52-2006普通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每次填料厚度不宜大于20 ㎝。将振冲器沉入填料中进行振密制装,当电流达到规定的密实电流和规定的留振时间后,将振冲器提升30~50 ㎝;

f 重复以上步骤,自下而上逐段制作桩体直至孔口,记录桩的填料量、电流值和留振时间,并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g 关闭振冲器和水泵。

振冲施工现场应事先开设泥水排放系统,或组织好运浆车辆将泥浆运至预先安排的存放地点,应尽可能设置沉淀池重复使用上部清水。

对于砂土地基采用振冲加密处理时宜采用大功率振冲器,为了避免造孔中砂将振冲器抱住,下沉速度宜快,造孔速度宜为8~10m/min,到达深度后将射水量减至最小,留振至密实电流达到规定时,上提0.5min,逐段振密直至孔口,一般每米振密时间约1min。在粗砂中施工如遇下沉困难,可在振冲器两侧增焊辅助水管,加大造孔水量,但造孔水压宜小。

7.2.6 振冲沉管成桩法施工应根据沉管和挤密情况,控制填料量、提升高度和速度、挤压次数和时间、电机的工作电流等。施工中应选用能顺利出料和有效挤压桩孔内砂石料的装尖结构。当采用活瓣桩靴时,对砂土和粉土地基宜选用尖锥形;对黏性土地基宜选用平底形。一次性桩尖可采用混凝土锥形桩尖。

7.2.7 施工时桩位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2~0.3倍桩径;桩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1%。

7.2.8 桩体施工完毕后应将顶部预留的松散桩体挖除,如无预留将松散桩头压实,随后铺设蹦压实垫层。

7.3.1 检查各项施工记录,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桩或点,应补做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7.3.2 施工结束后,应间隔一定时间后方可进行质量检验。对砂土地基,不宜少于7d,对粉土和杂填土地基可取14~21d,对粉质黏土地基间隔时间可取21~28d。

7.3.3 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单桩载荷试验,检验数量为桩数的0.5%,且不少于3 根。对桩体检验可用重型动力触探进行随机检验。对桩间土的检验可在处理深度内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进行检验。

7.3.4 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每个单位工程工程不应少于3 点。

8.1.1 水泥土搅拌法宜采用喷浆搅拌法(简称湿法)。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素填土、黏性土、粉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至稍密状态的砂土等地基。

8.1.2 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 大于22 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水泥土搅拌法不得在泥炭土使用。

8.1.4 水泥土搅拌桩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用于竖向承载时,搅拌桩长度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承载力和变形要求确定,并宜穿透软弱土层达到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

b 当用于提高地基整体滑动稳定性时,桩长宜超过危险滑动面以下2m;

c 加固深度不宜大于15m。

8.1.5 水泥土搅拌桩的直径不应小于500 ㎜。水泥土搅拌桩用于竖向承载时,加固体形状可采用柱状、壁状、格珊状或块状,桩可只布置在基础平面内,独立基础下的桩数不宜少于3 根,柱状加固可采用正方形、等边三角形等布桩方式。

8.1.6 设计前宜对拟处理地基各类土层进行室内室配试验。针对各类土层特性,选择合适的固化剂、掺和料、外加剂及掺入比,为设计提供各种龄期、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

8.1.7 竖向承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90d 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拉强度平均值;承受水平荷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28d 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拉强度平均值。

8.2.2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2 根。施工桩长应根据设计要求、地质情况和终搅电流值综合控制。

8.2.3 搅拌头叶片不得少于2 层且不少于4 片,叶片宽度不宜小于100 ㎜。搅拌下沉速度和提升速度应与叶片枚数、宽度、叶片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转速相互匹配。

8.2.4 竖向承载的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停浆面应高于设计标高300~500㎜。基坑开挖时应将顶部施工质量差的桩段用人工挖除。严禁采用机械直接开挖至桩顶标高。

8.2.6 水泥土搅拌法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搅拌机械就位、调平;

b 搅拌(喷浆)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c 边喷浆、边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面;

d 喷浆重复搅拌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e 根据设计要求,喷浆或仅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面;

8.2.7 对于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软黏土的成层土,在预(复)搅下沉宜直接喷浆,适当增加该土层次数和增加水泥的掺入比。不论任何土层,其搅拌次数不应少于4 次,喷浆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8.2.8 施工前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搅拌设备下沉及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8.2.9 所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拌制水泥浆液的罐数、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的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等应有专人记录。

8.2.10 搅拌桩喷浆提升(或下沉)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记录。

8.2.11 当搅拌头叶片预搅下沉至喷浆位置后,应喷浆搅拌30s,在水泥浆与土层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

8.2.12 搅拌桩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土层下沉太慢时,方可适量冲水,但应考虑冲水对桩身强度的影响。

8.2.13 施工时如因故障停浆时,应将搅拌头下沉(或提升)至停浆点以下(或以上)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或下沉)。若停机超过3h,宜先拆卸输管路,并妥善清洗。

8.2.14 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4h。如间隔时间太长,与相邻桩无法搭接时,应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等补强措施。

8.2.15 搅拌桩施工时,邻近不得进行抽水作业。

8.2.16 在动水情况下施工,水泥土搅拌桩应考虑使用外加速凝剂。

8.3.1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实行旁站监理,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对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根桩进行进行质量评定。检查重点为水泥用量、桩长=搅拌头叶片直径、搅拌头转数、提升和下沉速度、复搅次数和复搅深度、停浆处理方法等。

8.3.2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以下方法:

a 成桩7d后,采用浅部开挖桩头(深度宜超过停浆面下0.5m),目测检查搅拌的均匀性,量测成桩直径。检查量为施工总桩数的5%;

b 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成桩15d 后,选取数根桩进行开挖,检查搭接质量情况。

8.3.3 竖向承载的水泥土搅拌桩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

a 竖向承载的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载荷试验宜在成桩28d 后进行。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且每项单位工程不少于3 根(或3 点);

b 在成桩28d 后,宜采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鉴定持力层土性,评价搅拌均匀性,检验水泥土抗拉强度;芯样直径不宜小于80 ㎜,钻入持力层深度不应小于3 倍桩径,检测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3 根。

8.3.4 基槽开挖后应作如下检验:

a 应检验桩数与桩顶质量,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或作加强处理;当桩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有效补强措施;

b 复核桩位、桩径、基底尺寸、平整度、标高的偏差情况,偏差值应符合本章第8.2.5条的规定。

9.1.1 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人工填土等地基。当土中含有较多的大粒径块石、坚硬黏性土、大量植物根茎、地下障碍物或有过多的有机质时,应通过现场确定其是适用性。

9.1.2 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既有建(构)筑物和新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对于有动水压力和已涌水的工程,应慎重使用。

9.1.3 高压喷射注浆法按喷射方式分为旋喷注浆,定喷注浆和摆喷注浆三种类型;按施工机具的不同,可分别采用单管法、二重管法和三重管法。加固土体的形状可分为柱状、壁状和块状。

9.1.4 施工前,应掌握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筑结构设计和周边环境条件等资料。

对既有建筑尚应搜集竣工和现状观测资料、邻近建筑和地下埋设物等资料。

9.1.5 高压喷射注浆法宜进行现场试验性施工或根据类似工程经验确定注浆材料及其配比、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9.2.1 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的主要机具、工艺和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或工程经验确定。

9.2.2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地下障碍物的位置等情况,复核高压喷射注浆的设计孔位。

9.2.3 高压喷射注浆所用的主要材料为水泥。对于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宜用32.5级以上的

普通硅酸盐水泥,可适当掺入粉煤灰、膨润土或过筛黏土等。根据需要可加如适量的素凝、

级凝、悬浮、旱强、防腐、防收缩等外加剂。所用外加剂和掺和料的用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9.2.4 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宜取1.0~1.5,三重管法宜取1.0。注入

水泥浆液的比重宜取1.5~1.6,返浆比重宜取1.2~1.3。

水泥在使用前应作质量鉴定,搅拌水泥浆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的要求。

9.2.5 浆液的搅拌应采用机械搅拌。浆液应随拌随用,不加缓凝剂的浆液宜在拌好后1h

内用完。搅拌时间超过4h 而未加缓凝剂的水泥浆液,不得使用。

9.2.6 施工时应保证钻孔的垂直偏差不超过1%,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 ㎜。

9.2.7 高压喷射注浆法的施工工序为机具就位、造孔、置入注浆管、喷射注浆、拔管及冲

钻机成孔直径宜为90~150 ㎜,当将注浆管插至孔底标高后,即可喷射注浆。在喷射

注浆参数达到规定的值后,即按施工工艺要求提升注浆管,由下而上进行喷射注浆。注浆管

分段提升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 ㎜。

9.2.8 施工中应详细记录实际施工参数、浆液配比、实际孔位、孔深和钻孔内的地下障碍

物、洞穴、涌水、漏水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符等情况。

9.2.9 采用二重管法,应先送压缩空气,后送浆;采用三重管法应同时送高压水和压缩空

气,让注浆管在设计深度喷射切割1min 后,再注入浆液。有下而上喷射注浆,停机时应先

关高压水和压缩空气,再停止送浆。

9.2.10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时,邻近不得进行抽水作业。特别是对于砂土,更要注意抽水对

9.2.11 对需要扩大喷射注浆范围或提高固结体强度的工程,可采取复喷、驻喷措施。

9.2.12 啊高压喷射注浆过程中出现压力骤然下降、上升或返浆过多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

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若出现不返浆或返浆较少时,可采取添加加速凝剂或增大注浆量,

待正常返浆后再继续作业;或返浆过多,可采用提高喷射压力,缩小喷嘴直径,适当加快提

升与旋转(摆动)速度等措施。

9.2.13 高压喷射注浆过程若发现地下有块石等障碍物时,可采用放慢或停止提升,定位驻

9.2.14 对于黏性大或标准贯入击数较高的土层,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高压喷射注

浆的有效直径或有效长度达到设计要求。

9.2.15 高压喷射压力、注浆管提升速度对成桩有效直径或喷射板墙的有效长度有较大影

响,应根据深度及土质条件进行调控。

9.2.16 既有建筑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施工时,应采取速凝浆液、大间距隔孔喷射、返浆回灌、放慢施工速度等措施,避免施工对既有建筑物产生附加沉降变形等不利影响。

9.2.17 当高压喷射注浆完毕,应及时拔出注浆管。为防止浆液凝固收缩影响桩顶高程,必要时可在原孔位采用返浆回灌或第二次注浆等措施。在原孔位补浆,宜在喷注后6h完成。

9.4.1 高压喷射注浆法可采用开挖检查、钻孔取芯、标准贯入试验、载荷试验或压水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高压喷射注浆体的深度、固结体尺寸和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4.2 检验点应重点布置在下列部位:

b 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c 地质情况复杂,可能对高压喷射注浆质量产生影响的部位。

9.4.3 检验点的数量宜为施工注浆孔数的1%,并不少于3 点。

9.4.4 质量检验宜在高压喷射注浆结束28d 后进行。

9.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9.4.6 载荷试验必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条件时,并应在成眨28d 后进行。检验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每项单位工程不少于3 点。

9.4.7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过程应对毗邻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

10.1.1 静压注浆法(以下简称注浆法)适用处理砂土、粉土、黏性土、淤泥质土、素填土、杂填土以及风化岩等地基,注浆法也可用于处理含土洞或溶洞的地层。

10.1.2 静压注浆法可用于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的地基处理、基坑底部加固、防止管涌与隆起、建筑物纠偏、基础加固、防水帷幕以及地下工程的防渗、堵漏、加固处理、控制地层沉降等。

10.1.3 静压注浆法的注浆形式分为充填注浆、渗透注浆、劈裂注浆、压密注浆等类型。根据工程需要和机具设备条件,可分别采用单液单系统法、双液单系统法和双液双系统法注浆。

10.1.4 注浆设计方案制定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掌握处理场地极其邻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可能手注浆影响的邻近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设计资料、地下埋设物等资料。

10.1.5 注浆施工之前应进行室内材料试验,选择合适的注浆材料和外掺剂。对于大型工程或重要工程,宜进行现场试验性施工或根据类似工程经验确定注浆材料极其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10.2.1 静压注浆法处理地基,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a 确定注浆处理范围以及施工工艺;

b 注浆材料的种类、性能、配比;

c 注浆钻孔的孔位、孔距、排距、孔数、排数等布置;

d 注浆压力、浆液有效扩散半径、注浆量、浆液初凝时间、注浆时间等施工参数;

g 注浆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标准。

10.2.2 静压注浆处理范围不应小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围的范围。对扩展基础、筏形基础、壳体基础,注浆范围应超出建筑物地基压力扩散线,地基压力扩散线斜率可按2:1 取值或地基压力扩散角按按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 有关规定执行。加固注浆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或大于计算承载地层的下限。

10.2.3 静压注浆材料应根据注浆目的、地层类型进行选择,并考虑所采用的注浆法、注浆设备和注浆工艺。要求浆液具有黏度低、可注性和稳定性良好、凝固(胶)时间可调节、无毒无嗅、无环境污染、浆液结石体强度适宜且耐酸碱盐和细菌腐蚀、经济合理、施工操作方便等。

选择注浆才以内感满足下列要求:

a 孔隙率和渗透系数较高的砾砂、粗砂、松散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层加固,宜采用以水泥为主剂;

b 孔隙率和渗透系数较低的中砂、细砂、粉砂等地层加固,宜采用以水玻璃类、丙稀酸盐类等化学浆材,掺入一定量外掺剂的浆液;

c 土洞或溶洞地层充填注浆,宜选用粉煤灰、中粗砂、黏土、碎石等惰性材料和水泥固化剂;

e 水泥浆液水灰比宜为0.5:1~1:1。根据工程的不同需求,可在水泥浆液中加入速凝剂、旱强剂、塑化剂、缓凝剂、膨胀剂等不同种类的外掺剂,改善浆液性能以满足工程的特定要求。外掺剂的掺入量应根据试验而定,不宜大于水泥量的5%,常用量不大于3%。

10.2.4 静压注浆孔布置应根据浆液有效扩散距离、注浆目的来确定,常采用矩形或梅花形布孔形式;注浆孔间距和排距视浆液有效扩散距离、注浆相互重叠宽度而定,一般可取1.0~2.0m。

10.2.5 静压注浆压力应综合考虑覆盖土压、浆液种类、地质条件等因素,并通过试验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规定选用:

2 对于黏度高的悬浊型浆液,在避免对周围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宜采用高压注浆;

3 对渗透系数较小的土层或已注过悬液型浆液的土层,选用渗透性较强的真溶液浆液时,在满足注浆扩散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低压注浆;

4 注浆压力的选用应根据土质的特性极其埋深确定,在砂土中的经验数值为0.2~1.5MPa;在黏性土中的经验数值为0.3~0.6MPa;在淤泥或淤泥质土中的经验数值为0.1~0.4MPa.

10.2.6 浆液有效扩散距离或扩散半径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或根据类似工程经验确定,也可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按表10.2.6 选用。

10.2.7 注浆流量宜为7~35L/min,对于加固注浆,可取流量较小值;对于充填注浆,可取流量较大值。

10.2.8 注浆时间应根据浆液流量、注浆量、浆液凝固时间等因素而定。浆液凝固时间应根据地基土质条件、注浆目的和注浆工艺确定。

10.2.9 注浆施工顺序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多排孔注浆时,在排序上应遵循先边排后中排、先外围孔后内部孔注浆的原则;同一排上的注浆孔,应采用间隔跳跃式注浆顺序。

10.2.10 注浆深度大或注浆土层不均匀,应进行分段注浆。当土层渗透系数相近时,宜采用下行式分段注浆;当土层渗透系数随深度增大时,宜采用上行式分段注浆;当土层土性变化大、渗透系数相差大时,宜采用混合式分段注浆,在土层界面应加强注浆。

10.2.11 以注浆压力、注浆量、注浆孔单位吸浆量或注浆时间达到设计要求作为注浆结束标准。

10.3.1 注浆施工前应清理、平整施工场地,开挖必要的集水坑和沟槽,确定注浆孔位并统一编号、注明施工顺序。

10.3.2 花管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a 钻机和注浆设备就位;

b 钻孔:调整钻杆位置和垂直度后即开始钻孔,必要时进行泥浆护壁钻孔;

c 插入注浆花管:钻孔完成后应及时灌入封闭泥浆并插入注浆花管至设计位置。对于松散土层,可以利用振动法将注浆花管压入土层中;

d 注浆:待封闭泥浆凝固后,按设计要求开泵进行注浆,直至达到注浆结束标准时即可结束注浆;

e 清洗:注浆结束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注浆设备、管路中的残留浆液。

10.3.3 袖阀管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a 钻机与注浆设备就位;

b 钻孔:对于易塌孔土层,可用优质泥浆进行护壁,也可用套管护壁;

c 插入袖阀管:插入袖阀管时应保持袖阀管位于钻孔的中心,以便后续浇筑套壳料的厚度均匀;

d 浇筑套壳料:在袖阀管与孔壁间浇筑套壳料至孔口。浇筑套壳料时应避免套客料进入袖阀管中;

e 注浆:待套壳料具有一定强度后,在袖阀管内将双层双栓塞注浆芯管插入设计位置进行注浆;

f 清洗:注浆完毕后,应用清水冲洗袖阀管中的残留浆液,以剩下次再行重复注浆;对于不宜用清水冲洗的场地,可考虑用纯水玻璃灌满袖阀管。

10.3.4 压密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钻机与注浆设备就位;

(2) 钻孔或采用振动法将注浆管压入土层;

(3) 若采用钻孔法,应从钻杆内灌入封闭泥浆,然后插入注浆管;

(4) 待封闭泥浆凝固后,再实施注浆,直至注浆结束。

10.3.5 注浆孔可采用旋转式或冲击式钻机等机具钻孔。根据注浆形式和机具不同,钻孔孔径宜为70~110 ㎜,钻孔至设计深度为止。孔位偏差不得大于50 ㎜,钻孔垂直偏斜率应控制在1%以内。注浆孔设计有角度要求时应预先调节钻杆角度,倾角偏差不大于2。

10.3.6 注浆材料的质量及各种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先行国家标准。

10.3.7 注浆用水应采用饮用的河水、井水、自来水及其他清洁水,不得采用pH 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工业废水。

10.3.8 浆液应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灌注,并在注浆过程中不停缓慢搅拌,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液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10.3.9 在不同季节、不同气温条件下施工,应注意温度对浆液性能的影响,并及时调整浆液配比,保持浆液性能的稳定以确保注浆质量和效果。

b 夏季炎热条件下注浆施工时,用水温度不得超过30~35℃,应避免浆液暴露在阳光下,以免加速浆液凝固。

10.3.10 在注浆过程中,发现地面冒浆、跑浆时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a 停止注浆,查清原因;

b 减少注浆压力、加浓浆液或采用间歇式注浆;

c 改换采用速凝浆液注浆。

10.3.11 既有建筑物地基进行注浆加固时应采用多孔间隔注浆和缩短浆液凝固时间等,防止或减少既有建筑物因注浆而产生附加沉降。

10.3.12 注浆过程中,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分析和资料整理工作,经常对比相邻注浆孔的流量、压力和注浆量等参数,做到信息化施工,分析注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10.4.1 施工过程中应掌握并检查注浆压力、浆液流量、注浆时间、注浆量、浆液水灰比及外加剂用量等施工参数。

10.4.2 检查每个注浆孔垂直偏斜率、孔位偏差、钻孔倾角。

10.4.3 以水泥为主剂的注浆检验时间应在注浆结束28d 后进行,黏性土注浆应在60d以后进行;其他注浆材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宜少于7d.

10.4.4 注浆检验点宜为注浆孔数的%,载荷试验及开挖检验均不少于3个点。

10.4.5 注浆质量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a 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测试加固前或土体强度指标的变化;

b 采用钻孔弹性波法测定加固土体前后的动弹性模量和剪切模量变化;

c 钻取芯样观察注浆体的胶结情况;

e 地基加固前后沉降观测。

10.4.6 注浆过程中,应对地面、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进行沉降、倾斜、变形和位移监测。

11.1.1 刚性桩复合地基中的刚性桩(增强体)包括预制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和钢管注浆桩,适用于处理黏性土、粉土、砂土和分层压实的素填土等地基,不宜用于处理淤泥地基。

11.1.3 刚性桩复合地基的设计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11.2.1 桩截面尺寸:预制方桩可取边长为200~300 ㎜,预应力管桩可取桩径为300~400㎜,混凝土灌注桩可取桩径为300~500㎜,钢管注浆桩可取钻孔直径为150~300 ㎜。

11.2.2 桩中心距应根据复合地基允许沉降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计算确定,宜取4~6 倍桩径或桩边长。

11.2.3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方桩不宜小于C30,预应力管桩不宜小于C60,混凝土灌注桩不宜小于C20。钢管注浆桩的水泥浆强度不宜小于M20。

11.2.4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宜采用单桩静荷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及单桩竖向承载力极限值Ru的确定可按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 附录F 进行。当根据沉降量控制值确定缓变型桩的极限承载力时,可取沉降量s 80~100 ㎜所对应的荷载值作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试验桩数不宜少于3根,取Ra = Ru /2。

11.3.1 桩的施工可按现行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11.3.2 预制桩可采用打入法或静压法沉桩。桩锤的选择可根据地质条件、桩长及桩截面尺寸等因素确定,一般宜选用D20~D35 柴油打桩捶。静压桩机的最大加荷能力不宜小于设计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的1.2 倍。

11.3.3 预制方桩可采用焊接接头或硫磺胶泥接头,预应力管桩可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接头。

11.3.6 桩位偏差不应大于0.5 倍桩径。条形基础不应大于0.25 倍桩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11.3.7 褥垫层施工宜用静力压实法,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4。

11.4.1 刚性桩复合地基竣工验收前应按下列规定对基桩的完整性和承载力及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检测:

1 完整性检测可采用高应变或低应变法,检测数量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规定;

2 基桩承载力检测可采用单桩静荷载试验或高应变法,检测数量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规定;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应采用静荷载试验。检测数量为桩基总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 点。

11.4.2 桩顶垫层厚度的偏差不应大于20㎜。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3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桩位及桩垂直度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11.4.4 应对建筑物作沉降观测直至地基的沉降趋于稳定。

12.1.1 托换法适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加固、纠偏、增层、改建或扩建,以及受修建地下工程、新建工程或深基坑开挖影响的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出来和基础加固。

12.1.2 在制定托换设计和施工方案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a 现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如原有资料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b 被托换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施工、竣工、沉降观测和损坏原因等资料;

c 场地内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自然环境等对既有建筑物在托换施工时或竣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调查资料。

12.1.3 托换法主要有桩式托换法和基础加宽法等,设计时可根据既有建筑物的地基条件、基础情况和现场施工条件等,以安全、经济为原则,采用一种或几种托换法进行处理。

12.2.1 桩式托换可分为静压桩托换、灌注托换、树根桩托换、微型钢管桩托换和利用原有桩基托换等,设计可根据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条件、上部结构形式等确定合适的桩型。各种桩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可通过现场单桩载荷试验、已有工程经验或按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 有关规定确定。

12.2.2 静压桩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或反力架静压桩。锚杆静压桩是利用锚杆承受压桩反力进行压控,反力架静压桩是利用建筑物的竖向构件设置反力架承受压桩反力进行压控。静压桩托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静压桩可采用预应力管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管桩或型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00 ㎜×200 ㎜;钢管桩直径不宜小于150㎜。静压桩每节桩的长度由施工净空确定,宜为1.0~3.0m,接头可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接头;

b 压桩力应根据地质条件及桩竖向承载力确定,并不应小于1.5 倍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压桩时应随时校正桩的垂直度,记录压桩力和压入量;

c 乘台上压桩孔应比桩边长或直径大100㎜以上,压桩完成后,应进行封桩,桩与基础锚固前应将装头截短和凿毛处理,对压桩孔的孔壁应予凿毛,并清除杂物,封桩混凝土宜采用微膨胀旱强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封桩宜在不卸荷条件下进行;

d 对钢管桩,宜在钢管内灌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

e 应验算桩乘台的强度,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桩与乘台之间荷载的传递,必要时,可在乘台顶面设置封桩孔的钢盖板。

12.2.3 灌注桩托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灌注桩托换可采用钻(冲)孔灌注桩或人工挖孔灌注桩;

b 应设置托梁或托板将柱或墙的荷载传至托换桩上;

c 托梁可位于原基础的底部和基础或柱的侧面,当托梁设于基础或柱的侧面时,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新旧混凝土接触面传力可靠;

d 托梁截面尺寸由设计计算确定,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必要时可采用预应力托梁。

12.2.4 树根桩托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树根桩的直径宜为150~300 ㎜,桩长不宜超过20m,桩距不宜小于2.5d(d 为桩的直径);

b 注浆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当采用水泥浆时,应在注浆前向桩孔投入粒径为5~25 ㎜的细石,投入量不应小于计算桩孔体积的0.9 倍,投细石时应同时用注浆管注水清孔;

d 钢筋笼分节吊放时,节间钢筋接头应采用焊接接头或螺纹连接接头;

e 注浆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注浆鸭梨可取0.3~0.5MPa,第二次注浆压力可取1.5~2.0MPa,并应在第一次注浆的浆液达到初凝后及终凝前进行第二次注浆;

f 树根桩穿过既有建筑物基础时,应凿开基础,将主钢筋与树根桩主筋焊接,并应将基础顶面混凝土凿毛,浇筑一层大于原基础强度的混凝土;

g 应验算加桩后乘台的强度。

12.2.5 钻孔嵌岩微型钢管灌注桩托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钻孔微型钢管灌注桩的桩径不宜小于150 ㎜,钢管直径不宜小于102 ㎜。当需要嵌岩时,桩端入岩深度不应少于1.0m;

b 钢管接头可采用焊接接头,桩顶宜焊接不少于3f 12 钢筋,伸入乘台不小于30d,桩端入岩段宜用与钢管等强度的钢筋代替钢管,并与钢管焊接;

c 应在钢管下部1/3 段四周每隔1.0m左右开设直径10 ㎜出浆孔;

d 在灌浆前,应清孔干净,保证孔底沉渣不大于100 ㎜;

e 浆液可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注浆压力可取0.3~0.5MPa,待孔口返浆后方可终止注浆;

f 注浆完成后,乘台上的桩孔应用混凝土封闭,封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应保证乘台与桩的联结可靠,使柱上荷载能传递至桩上。

12.2.6 利用原有桩基托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进行建筑物改建,使某一基桩承载力不满足要求,而该桩两侧的基桩承载力有富余时,可利用托梁、将桩上荷载 传递到两侧的桩上;

b 在桩的两侧设置双托梁,应有可靠的措施(如新旧混凝土接触面凿毛,设置抗剪销等),使桩与梁之间能有效传递荷载;

c 托梁高度不应小于梁跨度的1/6,宽度宜大于4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9。

12.3 浅基础加宽法

12.3.1 浅基础加宽法主要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法及改变原有浅基础形式法等。

12.3.2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适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或基础地面积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时的加固。可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大基础底面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基础承受偏心受压时,可采用不对称加宽;当承受中心受压时,可采用对称加宽;

b 在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凿毛和刷洗干净后DB11T 1298-2015标准下载,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如涂混凝土界面剂等,以增加新老混凝土基础的粘结力;

c 对基础加宽部分,地基上应铺设厚度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垫层;

d 当采用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每边加宽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中的有关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的规定。沿基础高度隔一定距离应设置锚固钢筋;

e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加宽部分的主筋应与原基础内主筋焊接或采用植筋;

f 条形基础加固时,应按长度1.5~2.0m划分成单独区段,分批、分段、间隔进行施工。

12.3.3 当不宜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地面积时,可将原独立基础改变成条形基础;将原有条形基础改成十字交叉条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将原筏形基础改成箱形基础。

12.4.1 采用桩式托换法的工程,宜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对基桩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当无法检测时T/CECS591-2019标准下载,应先施工试验桩,根据试验桩的施工参数、完整性和承载力的检测结果指导工程桩的施工。

12.4.2 采用浅基础加宽法的工程,应对天然地基的工程特性进行鉴定,确定满足设计要求后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2.4.3 所有被托换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观测,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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