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线某路立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中环线某路立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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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线某路立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13.5对环境保护的管理

2.13.5.1项目前期管理

2.13.5.1.1项目编标

我单位在编本全标书时,根据工程资料、设计图纸、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及现场调查的内容陆浑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利施工组织设计,在标书中考虑以下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文明施工;交通组织;防汛防台;消防安全;管线保护;其它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

2.13.5.1.2施工组织设计

在承接项目后,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针对周围实际环境状况,提出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求的规定》,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2.13.5.1.3开工准备

2.13.5.1.3.1各类政府许可

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应办理或协助业主办理以下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的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主要包括:

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

2.13.5.1.3.2召开协调会议

项目开工前,召开项目协调会议,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环保、环卫、管线(水、电、煤气)、电信、交警、消防、质监、市容监察、绿化园林、街道、派出所等机构出席

会议,通过协调会议的形式,达到以下目的:

向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及街道通报项目情况;

了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

了解当地社区、居民对项目施工的具体要求;

与各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渠道;

获取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13.5.1.3.3管线保护

与管线(水、电、煤气、电信)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申请管线监护,签定管线配合联系单或协议书,进行管线交底,取得施工可能涉及的地下管线资料,以制订管线保护方案。同时由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护和巡视,指导施工过程

2.13.5.2采购环境管理

2.13.5.2.1设备采购

2.13.5.2.1.1凡是在生产及相关辅助活动中使用的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设备,均应对其设备的环境指标进行审查。

2.13.5.2.1.2在采购和订货前应了解市场的行情,进行对比选择。除了对各设备生产厂家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对比外,应优先采购环境指标良好的设备。

2.13.5.2.1.3设备采购时,应向设备供应商索取相关的设备使用说明,并对设备涉及的相关环境指标进行评审,最终对设备环境指标情况作出结论。

2.13.5.2.1.4设备采购合同签定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设备供应商对设备的环境指标符合性作出承诺。

2.13.5.2.1.5凡是新增设备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均应及时将其列入《环境因素清单》中,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价。

2.13.5.2.1.6资产管理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禁止及限制采购设备清单》,并每半年更新一次,以指导和规范采购行为。

2.13.5.2.2材料采购

2.13.5.2.2.1根据国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市政工程局以及有关文件,制定《禁止及限制采购扑材料清单》,凡属于目录所列的设备、产品及物资,应一律不予采购。

2.13.5.2.2.2各基层单位在采购或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应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进行验证,没有上述准用证的工程材料,将不予采购和选用。

2.13.5.2.2.3各基层单位应每半年更新一次清单,并将清单通过总经理办公室向各项目管理

部、专业(分)公司传达,并要求其在采购材料时予以实施。

2.13.5.2.3绿色采购的原则

在实施设备、产品及物资采购时,遵循以下原则:

2.13.5.2.3.1凡是实施

环境管理体系的设备、产品及物资供应商,优先考虑其作为合格分承包方。

2.13.5.2.3.2凡是产品及物资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优先考虑其作为选购产品。

2.13.5.2.3.3凡是环境指标优于同类产品的,优先考虑其作为选购产品。

2.13.5.2.3.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2.13.5.3.6运输车辆应按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土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2.13.5.4排水设施环境管理

2.13.5.4.1排水设施的建设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如区域内实行雨水、污水分

流制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2.13.5.4.2排水设施的验收

工程所属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所属基层单位新建排水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规定组织验收,并取得《排水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2.13.5.4.3施工期间的管理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由项目经理部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市市政局或者县(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方可实施。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和污泥,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必须严格按二次沉淀后再排放。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作业,项目经理部及专业(分)公司应加强管理工作:

2.13.5.4.3.1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

以上的排水管道外侧20

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2.13.5.4.3.2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

以上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2.13.5.4.3.3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

以上的排水管道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过大,有可能影响污水及排水管道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2.13.5.4.3.4各基层单位在施工期间如发现排水不畅或污水冒溢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施工所在地的排水公司通报,由排水公司及时维修、疏通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无堵。

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2.13.5.5施工现场废水控制管理规定

我单位在承接项目后,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结合周围实际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告,报告应建立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系统,对项目可能对周围水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可行的控制措施。

2.13.5.5.1施工废水的控制措施

2.13.5.5.1.1施工排水系统

对于市区中心重点工程工地及各单位的基地,根据施工现场排放废水的水质情况,采用以明沟、集水池为主的临时三级排放系统。

一级排放系统:生活用水(食堂、浴室、洗手池等)较清洁,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主要布置在生活、办公区。

排放含泥量较多的水应流入布置在基坑、施工便道旁的沉淀池内,必须经过二次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严禁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

2.13.5.5.1.2生活污水

各施工项目在现场均应建立厕所收集粪便污水;固定式厕所应设立化粪池,移动式厕所也应设置收集装置,同时派专人维护厕所的清洁,并定期消毒。 厕所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上门抽清。

2.13.5.5.1.3运输车辆清洗废水

各类土方、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时,为保持车容应清洗车辆轮胎及车厢

,清洗废水应接入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系统。

2.13.5.5.1.4

散料堆场四周应设置防冲墙,防止散料被雨水冲刷流失,而堵塞下水道或污染附近水体及土壤。施工活动中开挖所产生的泥浆水及泥浆,必须用密封的槽车外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2.13.5.5.2排水设施维护

定期对临时排水设置进行疏通工作。市区中心重点工程工地及各单位的基地,每逢汛期、梅雨期来临之前都要对下水道及场内各排水系统进行疏通。

2.14治安、消防措施

2.14.1.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各级《安全防火规定》;

2.14.1.2工地有消防管理网络(上墙),消防制度齐全,落实三级动火审批续。

2.14.1.4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一只灭火机,

2.14.1.5非重点仓库,宿舍等建筑区域每100平方米配备2只三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

2.14.1.6脚手架应每层配备适量的灭火机。

2.14.1.7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围畅通不得堆物,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2.14.1.8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不得少于30米,使用时两瓶距离不少于5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

治安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证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

2.14.2.1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施工大纲,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2.14.2.3现场设施做到防范要求,保卫部门参与现场布置设计,加强办公室、更衣室及施现场综治管理;办公室、更衣室、仓库等要严格按照公安局经保处“七合格”规定管理;

2.14.2.4分包工程要有治安承包责任协议书,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加强外来分包队伍民工管理,外来施工人员证件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

2.14.2.5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2.14.2.6施工工地应与本地区搞好共建联防工作,定期协商,充分利用地区的力量共同做好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2.15公用管线、邻近建筑物保护措施

2.15.1公用管线保护目标:

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无公用管线责任事故。

2.15.2公用管线保护责任制

为了做好公用管线保护工作,强化“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本工程实行公用管线保护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经理为本工程的公用管线保护责任人。

2.15.3管线保护管理网络

2.15.4公用管线保护措施

2.15.4.1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施前召开由各管线单位参加的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搜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

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员到场

,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

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

,做好记录,并填写市政局的《公用管线施工配合业务联系单》,双方签字认可,由建设单位见证;

2.15.4.2在编制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保护地下管线工作列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并编写管线搬迁计划,以便使各配合单位清楚管线哪里需要临迁,哪里需要保护。使各施工队清楚在何时何地要保护管线,如何保护管等。

2.15.4.3工程实施前,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手续;

2.15.4.4工程实施前,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向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地主管、班组长直至每一位操作工人作层层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并建立

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

,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和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十个不准》;

2.15.4.6工程实施前

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职工

进行“保护公用事业管线重要性及损坏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市、局、项目部颁布的关于保护地下管线的《通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和《十个不准》等文件,并要求职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2.15.4.7本工程施工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工程实施时,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图与沉降观测资料;

2.15.4.9工程实施时,严格按照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

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2.15.4.10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切断,必须事先定出方案,由有关各方讨论决定,办妥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资料交业主存档。

2.15.4.11在煤气管区域施工之前,事先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提出“动用明火报告”,办妥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设备,否则不准施工;

2.15.4.12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直接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2.15.4.13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2.15.4.14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在

小时内报上级部门和建设单位,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积极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工作;

2.15.4.15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下管线事故,要认真吸取教训,并按

2.15.4.16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项目监理,并上报业主,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

2.15.5邻近建(构)筑物保护措施

2.15.5.1除由业主负责搬迁的施工区域邻近的建(构)筑物外,以招标书中的施工范围为准,施工单位应对其余所有施工现场周围的原有建(构)筑物加以保护。

2.15.5.2施工单位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必要的加固方案,防止邻近建(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

2.15.5.3施工单位应把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邻近建(构)筑物四周设置监测点,严密注视它们的位移和沉降。

2.15.5.4如因施工原因致使邻近建(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建(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

2.15.5.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建(构)筑物的损坏,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门满意,即使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已得到项目监理的批准,施工单位仍负全部责任。

由于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施工现场有时会遇到突发停电事故,如现场正进行钻孔灌注桩或箱梁的混凝土浇筑,则会形成断桩或已浇筑梁体和钢筋报废造成不必要的工程事故。为此,我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两台发电机组一台75KW,一台200KW,或在变配电所中配备二路高压进线分别引入,当一路进线突然跳闸停电时,另一路高压进线即可合闸送电,使井点泵能照常运转。

DB50/ 1050-2020标准下载商品混凝土浇注前落实二家混凝土搅拌站供料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前,应落实二家混凝土搅拌站同时供料,或一家供料,一家备用。主要不会因为混凝土供应中断或交通堵塞停止供料,延误时间,使混凝土施工形成不应有的施工缝或造成混凝土报废。

2.16.3地下人行通道基坑开挖之前配备足够数量的钢支撑

基坑开挖之前必须配足钢支撑某大桥吊箱围堰及承台施工方案,并有一定余量,万一所撑的支撑轴力超过允许轴力时,可及时增补支撑,保证基坑安全。

为确保混凝土浇捣的顺利进行,在混凝土浇捣前预先考虑好施工缝的留设位置,以备浇筑过程中突遇大雨造成的停工。

2.16.6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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