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2011-B-60基坑内明沟排水施工方案

苏地2011-B-60基坑内明沟排水施工方案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文件类型:.rar
资源大小:1.47M
标准类别:施工组织设计
资源属性:
下载资源

施工组织设计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随机截取了部分,仅供参考,下载文档齐全完整

苏地2011-B-60基坑内明沟排水施工方案

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混凝土及抹灰表面施涂油性涂料施工工艺七、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九、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场地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浅部孔隙潜水,地下水位埋深1.50m~1.60m,地下水补给主要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侧向补给。

因本工程地下水常年水浮动于粘土层中,不适宜采用井点降水。根据土层性质、渗透系数、工程特点分析如下:

本工程一期平均每栋单体及地下车库基坑开挖深度约3.7m,宽约19m,长约65米(地下车库长约140米),共计12栋多层,5排地下室,开挖后地下水量巨大,在对各种方法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后确定本工程只可采用排水沟加集水井配以水泵抽排水为排水方案,使用该组合排水方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但效果一般,排水工作难度较高、周期较长。

(2)工程特点及岩土勘察报告。

①.一期12栋单体处于施工现场内两条混凝土临时施工干道之间,沿两条临时干道一侧埋设DN300PE管,每间隔17.5m砌筑一600*600*1500集水井,道路另一边以同样间距砌筑集水井,并用DN300PE管将道路两侧集水井连通,管道排至工地东侧上淹河边。

②.在基坑内距承台边线600mm外布置一圈排水沟。排水沟深40cm,宽度30cm,在排水沟上每20m留一个800ⅹ800ⅹ1000mm的集水井。排水沟底按0.5%~1%坡度向集水井找坡。排水沟采用砖砌水泥砂浆抹面。基坑内采用人工挖引水沟将坑内积水引入排水沟,汇入坑内集水井,再用水泵将水从坑底集水井抽入施工干道旁的排水系统,最终由管道系统排出现场。

 1、基坑开挖——排水沟开挖——集水井砌筑——水泵放置——抽排水——基础垫层施工——基础柱承台施工——土方回填——设备撤离

⑴、排水沟定位:根据轴线控制点,用量具定位,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需避开基础承台一个工作面的距离;

⑵、挖沟、砌井:排水沟尺寸较小,采用人工开挖,沟底按照方案中规定坡度沿排水方向往集水井修平。集水井部位挖深,以上口高出排水沟200mm为准;

⑶抽水:由于基坑水量较大,8台水泵投入使用后需进行24小时不间断连续抽水作业,防止停止抽水后水位反弹。

⑷雨季施工:雨季已经来临,对本工程排水工作造成很大阻碍,基坑开挖完毕后,立即调配人、材、机对基坑进行硬化处理(浇筑垫层),即可有效抑制地下水侵蚀基底,同时防止排水工作前功尽弃。

建立施工排水小组,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质量监督制,明确分工责任,落实施工质量控制制责任,各岗位各行其职。

(1)委派专人全场巡视设备运行情况,不允许有丝毫松懈,发现问题,及时抢修或更换备用设备,以确保排水质量;

(2)要与各施工小组密切配合,保证排水水设备正常运转。

(3)为保证排水效果,要提供持续供电设备,本工程选用150kw柴油发电机,防止停电后水位反弹。水位反复升降,不仅影响工期,而且更危及基坑安全。

1、做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排水相关工作的工程量确认事宜,每台水泵抽水台班做好真实准确的记录,同时需由建设监理单位核定确认。

2、建立奖罚制度。对施工质量优秀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始终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使他们再接再厉,把工程质量干的更好。

九、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1、基坑排水恐使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土体固结,地面沉降。该工程西侧民用建筑较多,排水期间安排专人于民用建筑周边设定沉降观测点进行观测,将各次所观测沉降数据做好记录,及时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上级部门,当建筑物每天(24h)连续沉降量超过1mm时应停止排水施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2、排水小组各成员应密切配合,加快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排水周期JB/T 13700.2-2019 管形工件电解成形机床 第2部分:技术条件.pdf,避免长期排水加剧对环境的影响。

1.在排水过程中应保证连续供电,现场布设专用线路,专用配电箱,采用双线路。现场设专人24小时看护,经常巡视每个水泵,检查水位变化情况,水位是否低于水泵龙头,水泵是否工作正常,防止烧环电机。

3.排水期间,现场如遇政府性临时停电,业主应提前及时通知项目部,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潜水泵工作期间应注意用电安全,经常检查线路有无磨损、漏电情况,发现电缆有破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电缆。

5.平时注意收听天气预报,防止天气变化,增大地下涌水量,准备两台正常运转备用泵某开发区供电局新建办公楼、食堂施工组织设计.doc,防止水淹基坑,造成大的损失。

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