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1992》.pdf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1992》.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8.9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329921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1992》.pdf

一、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如地下水位较低,可 采用人工挖掘成孔灌注桩;或选用静压桩,不宜采用打入的木 和预制桩。 二、当原木桩有特殊保留价值,仅允许更换一部分残毁的原 桩时,应选用耐腐的树种木材制作,并应打入常年最低地下水位 以下。若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很大或地下水中含有盐质时,应采用 经过处理的木桩。 三、桩基施工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1.10条水泥灌浆法适用于裂隙性的、吸水率为0.05 一10L/min的岩石类或碎石土的地基;硅化加固法、旋喷加固法 适用于砂士、粘性士、湿陷性黄士等地基。其施工要求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7.2.1条古建筑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 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必须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 损的石构件,应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 补。 第7.2.2条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易 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 第7.2.3条对下列承重石柱应予支顶或更换: 一、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二、有纵向受力裂缝, 三、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载能力不能满 足要求。

第 7. 2. 1 条

古建筑承重石构件的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构件的石料品种、质感和色泽,应与原件相近;石料 的层理走向DB61/T 1220-2018 小径薄壁无缝管材超声波水浸检测方法,应符合受力要求;不得使用有隐残、炸纹的石料。

二、新构件的外形尺寸、表面刹斧、磨光、打道、砸花锤等 匀应与原件相同。 三、砌筑用的灰浆品种及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 应饱满、均匀;拼缝应严实,并应检查连接铁件的数量、位置。 第7.2.5条对古建筑中的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石雕艺术 品,其表面宜采用有机硅类涂料防护。

第7.3.1条古建筑墙壁的维修,应根据其构造和残损情况 采取修整或加固措施。当充许用现代材料进行墙壁的修补、加固 时,不得改变墙壁的结构、外观、质感以及各部分的尺寸。 第7.3.2条拆砌砖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理和拆卸残墙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 类码放;砌筑时,应保持原墙尺寸和式样,并宜利用原件。 二、补配砖墙时应按原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以及、顺 砖的组合方式砌筑。 第7.3.3条维修各类材料砌筑或夯筑的墙体时,应按原墙 壁的材料、厚度、收分比例、各部分的尺寸和做法砌筑或夯筑。 第7.3.4条当墙壁主体坚固,仅面层鼓闪,需剔凿挖补或 拆砌外皮时,应做到新旧砌体咬合牢固,灰缝平直,灰浆饱满,列 观保持原样。 第7.3.5条当墙体局部倾斜超过本规范表4.1.11限值,需 进行局部拆砌归正时,宜砌筑1~3m的过渡墙段,与微倾部分的 墙壁相衔接。 第7.3.6条拆砌山墙、檐墙时,除应将靠墙的木构件进行 防腐处理外,尚应按原状做出柱门、透风。 第7.3.7条对有历史价值的芬土墙、土坏墙,应按原状保 护。维修时应按原墙壁的层数、厚度、夯筑或砌筑方式,以及拉 结构件的材料、尺寸和布置方法进行。 第7.3.8条墙面抹灰维修时,应按原灰皮的厚度、层次、

材料比例、表面色泽,赶压坚实平整。刷浆前应先做样色板,有 墙边的墙面应按原色彩、纹样修复。 第7.3.9条在维修墙的灰皮时,若发现灰皮单层有壁画,应 立即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第7.3.10条凡有壁画的墙壁应要善保护。当需拆砌有壁画 的墙壁时,应有可靠的揭取和复原措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7.4.1条维修瓦顶时,应勘查屋顶的渗漏情况,根据瓦、 橡、望板和梁架等的残损情况,拟订修理方案,并进行具体设计。 凡能维修的瓦顶不得揭顶大修。 第7.4.2条屋人工除草后,应随即勾灰堵洞。松动的瓦 件,应坐灰粘固。 第7.4.3条对灰皮剥落、酥裂、而瓦瓦灰尚坚固的瓦顶维 修时,应先铲除灰皮,用清水冲刷后抹灰。琉璃瓦、削割瓦应捉 节夹,青筒瓦应裹垄,均应赶压严实平滑。 第7.4.4条对底瓦完整,盖瓦松动灰皮剥落的瓦顶维修时, 应只揭夫盖瓦:扫净灰渣:刷水:将两行底瓦间的空当用麻刀灰 塞严。再按原样瓦盖瓦。 第7.4.5条瓦顶揭瓦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卸瓦件、脊饰前,应对垄数、瓦件、脊饰、底瓦搭接 等做好记录。 二、揭除灰背时,应对灰背层次,各层材料、做法等做好记 录。待屋面灰渣清理于净后,应按原样分层苦背。对青灰背尚应 赶光出亮。 二、瓦瓦时,应根据勘查记录铺瓦瓦件和脊饰,并使用原 凡件;新添配的瓦件,必须与原瓦件规格、色泽一致。 第7.4.6条对底瓦松动而出现渗漏的维修,应先揭下盖瓦 和底瓦,找补好灰背,再按原样瓦底瓦和盖瓦。瓦瓦、捉节夹

应按本规范第7.4.3条、第7.4.4条及第7.4.5条的

华或裹垒,应按本规范第7.4.3条、第7.4.4条及第7.4.5条的 规定执行。 第7.4.7条当瓦顶局部损坏、木构架个别构件位移或腐朽, 需拆下望板、橡条进行维修,或飞橡橡尾腐需整修拆换时,除 应按本规范第7.4.4条、第7.4.5条及第7.4.6条进行局部处理 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揭瓦面积时,应考虑拆装木构件和揭瓦盖瓦、底 凡时对周围瓦顶的影响,不得因抽动木构件而伤害瓦顶。灰背、底 瓦、盖瓦之间所留出的茬口,其间距不得小于200mm。 二、灰背应按原层次和做法分层铺抹,新旧灰背应衔接牢固: 必要时可在灰背接缝处涂刚防水剂。 三、新瓦底瓦与原底瓦的搭接,其坡度应一致。抽拉接茬底 凡时,不得移动其上层的瓦件。 第7.4.8条黄琉璃瓦屋面瓦件的灰缝以及捉节夹垄的麻 刀灰应掺5%的红土子;绿琉璃瓦和青瓦屋面,均应用月白灰。 第7.4.9条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瓦件应全部保留。如 有碎裂,应加固粘牢,再置于原处。碎裂过大难以粘固者,可收 藏保存,作为历史资料。 第7.4.10条阴阳瓦屋顶,于搓瓦顶,以及无灰背的瓦顶, 应按原样维修,不得改变形制

第7.5.1条古建筑小木作的修,应先作形制勘查。对具 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残件应照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照原样复制。不 得随意拆除、移动、改变门窗装修。 第7.5.2条修补和添配小木作构件时,其尺寸、卯做法 和起线形式应与原构件一致,样卯应严实,并应加楔、涂胶加 。 第7.5.3条小木作中金属零件不全时,应按原式样、原材 料、原数量添配,并置于原部位。为加固而新增的铁件应置于隐

第 7. 5. 1 条

枚部位。 第7.5.4条小木作表面的油饰、漆层、打蜡等,若年久褪 光,勘查时应仔细识别,并记入勘查记录中,作为维修设计和施 工的依据。 第7.5.5条两面夹纱的装修,其隔心应为对正重合的两套 条,维修时小得改为单面隔心。

第7.6.1条古建筑地面的翻修,应先测绘出甬路、散水和 每慢的铺堰形式,各部位的高程、排水方向、坡度与面层做法,绘 出现状图,作为修复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第7.6.2条古建筑雨水沟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2.0.1条的要求外,尚应做出排水坡度。 第7.6.3条古建筑外围修筑路面时,不得任意提高路面的 高程,不得弹没士衬石、砚窝石、牌楼散水和石狮底座等。 第7.6.4条维修古建筑时,需拆移的陈设(如扁联、挂屏、 弃风、盆景)和建筑附属物(如门外的石狮、上马石、影壁、牌 楼等),竣工后应恢复原状。 第7.6.5条维修古建筑油饰彩画时,不得改变彩画等级、色 衫原状和装饰题材原状。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彩画,应按原 伏保留或随旧修补,并用有机硅封护,不得过色还新,更不得舌 掉另做。 第7.6.6条壁画、塑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必须按原 伏保护,不得过色还新、再塑金身、喷砂见新或化学去污

第 7. 6. 1 条

第8.1.1条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8.1.2条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 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全部工程项目完 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阶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 文件: 一、竣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8.2.1条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工程,应在 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 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 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规定。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

主:H为柱高设计尺寸。

第8.2.2条对柱、梁枋、標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 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 列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 计要求。 二、新配的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2的规定。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主: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高的设计 寸。

主:d为原未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高的设计 寸。

第8.2.3条斗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 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一、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的横 向构件应与柱生起线平行;斗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昂嘴、瓣、眼、斗幽颐、要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三、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充许偏差应符合表8.2.3的规 定。

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mm)

第8.2.4条木构架或斗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验收: 一、木构架构件之间卯缝隙,不得大于5mm。若有新添的 铁件,应按设计要求配齐。 二、斗棋构件之间样卯缝隙,不得大于1mm,暗销应如数配 齐。 三、原有构件样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查。 第8.2.5条橡,包括飞橡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

合下列规定: 一、橡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橡头如有卷杀,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橡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判

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的充许偏差

第8.2.6条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 本规范第6.3.4条的要求。术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 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变更时,除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外,尚应有记录备查。 第8.2.7条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棋,其用料质量的检 查验收,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1条各项相关工程维修竣工验收时,均应首先进行 制及外观尺寸检查,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第8.3.2条重点修鳝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 故的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香验收。 第8.3.3条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补砌或重做散水、维修排水沟渠、管道等项目,其施工 质量应按设计要求检查。 二、重点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或迁建工程中新做的排水 没施,除与形制有关的部分应按原状或设计要求检查外,其他部 分的施工质量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

一、各种石构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尺寸归安平整,灌浆严实, 勾缝均匀。石构件应表面洁净,不得留有灰迹、污斑。 二、重砌和补砌的台基,其宽度或深度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 得超过土20mm。 三、补配石料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残边及水线等缺陷,其质 惑、色泽宜与原构件相似或相近,但应能识别其差异。 四、粘接的石构件,其接缝不得有缺胶、脱胶;构件表面应 清理洁净,不得留有胶粘污痕。同时,还应核查胶液检验合格的 报告。 第8.3.5条墙壁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砌墙灰浆的配合比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砖墙表面的平整度和砖缝的平直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 标准进行检查。 第8.3.6条抹灰刷浆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抹灰、刷浆的材料、配合比、厚度及其色泽,应符合设 计要求。 二、抹灰、刷浆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起壳、起泡、起 毛和漏刷等缺陷。 三、抹灰表面的平整度和阴阳角的方正度,应按现行国家有 关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8.3.7条瓦顶保养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瓦顶滋生的杂草、杂树应全部连根拔净,瓦垄内无积土 残渣。 二、瓦垄勾灰或裹垄灰,应平滑严实,捉节夹垄的麻刀灰不 得突出瓦面,勾灰配合比和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瓦件表面应洁 净无污斑。 三、使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除清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 尚不得留下污渍或造成瓦面变色与损伤。

背的曲线轮廓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苦背的表面

应无裂纹和其他影响防水的缺陷。古背的检查验收,应在皆背层 完全于燥后立即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瓦顶式样,各种瓦垄行数,各种瓦兽件的形制、尺寸、色 泽,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瓦应垄直当匀,屋面曲线流畅。 四、瓦华捉节、夹华和裹华灰的检查验收要求,与本规范第 8.3.7条第二款相同。 第8.3.9条小木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更换的较大构件,如门窗边框、栏杆、塑柱、地等,其 木材材质及制作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进行检查。 二、补配的细小构件,如门窗扇禄条、藻井小斗棋等,其截 面尺寸应精确,边棱、起线应平直,其木材的含水率应不高于当 地平衡含水率,并不容许有木节、裂缝、扭纹等缺陷。 三、门窗扇、天花板等,应四角规整平面无翘曲。门窗扇 对角线长度的偏差,不应超过士3mm。 四、天花、藻井、栏杆等安装后,应槿卯严实,安全宰固。 第8.3.10条其他有关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油饰、彩画的地仗完工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施工 单位及时进行检查,并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油饰补绘或重绘彩画工程,其彩画规制、题材内容、色 彩光泽、应符合设计要求。沥粉贴金部分,尚应检查其贴金质量, 金线不得有漏贴、毛边、宽窄不匀等缺点。 三、防雷、防火、防潮、防腐、防虫害等防护工程的验收,应 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附图1.1古建筑的面阔和进深

附图1.2古建筑步架、举高和构件名称

附图1.3梭柱和月梁

附图1.4古建筑的翼角

图1.5有斗棋重檐古建筑构件名

村图1.6古建筑的柱生起和柱侧脚

附图1.7半银锭连接

图1.10斗的分类和殿顶的省

图 1. 11 斗柑各部件名称的斗柑白

附图1.12古建筑中的脊

附录二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一、本附录推荐的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近似计算方法,适用 于下列构造条件: 1.建筑平面为正方形或矩形。 2.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结构。 3.柱全高不超过20mm,且有山墙。 二、符合第一款的古建筑,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 算: 1.横向基本自振周期

2.纵向基本自振周期

T1=0.05+0.075H

JGJ/T 472-2020标准下载T1=0.07+0.072H

式中T1一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H一一为柱高,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对单层古建筑,为从室内地面到大梁底部或 斗棋下的柱子高度。(有柱顶石时,柱顶石(< 200mm)。 ②对采用通高柱的多层古建筑,为从室内地面到大梁底部 或斗棋下的柱子高度。 ③对采用叠柱式的多层古建筑:当首层联有刚度较大的附 属建筑物时,H为从首层室内地面到二层楼面的高度: 当首层无附属建筑物或联有刚度较小的附属建筑物时, H为首层室内地面到顶层大梁底部或斗下的柱子高 度。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执行中区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为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更执行中区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为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

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某段施工组织设计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文化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故宫博物院、河 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 建筑工程学院、太原工业大学、福州大学、北京 计算中心、全国木材及复合材料标准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梁坦王永维 倪土珠 祁英涛 张之平 于倬云 臧尔忠 孟繁兴 季直仓李世温 郭惠平 李源哲 刘奇颐 卓尚木方复

主要起草人梁坦 王永维 倪土珠 祁英涛 张之平 于倬云 臧尔忠 孟繁兴 季直仓 李世温 郭惠平 李源哲 刘奇颐 卓尚木•方复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