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 JGJT30-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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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 JGJT30-2015》.pdf

3.1.建设用地包括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特殊用途、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 3.1.2城镇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3.1.3:土地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并实行计划 管理。土地储备范围为:已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 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 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3.1.4建设用地使用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而区分:居住用地 T

3.1.4建设用地使用最高年限根据十地用途而区分:居

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 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1.5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取得国家出让的国有土

年限的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在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DB13(J)/T 8324-2019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支付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3.3.1基准地价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期限和时效 性等特点。

3.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3.4.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实践中,也常被称为“王地批 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 价方式,以及协议出让方式。

3.4.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实践中,也常被称为

3.4.2划拨建设用地具有“三无”特性:无期限、无价格、无 流转。

3.4.2划拨建设用地具有“三无”特性:无期限、无价格、无

有、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4.0.1“征收”体现的是国家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强制取得单 位,集体或个人的私有财产,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房屋 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房 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0.2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 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4.0.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 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0.5征收决定权分属于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征收人为市、 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 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等。

4.0.6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主要是指政府在

屋征收决策,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给人民群众生活、生产、财产 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 及时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合法性:二是合理性;三是可行性:四是可控性。 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执行以下四个方面的 程序:一是充分听取意见:二是全面分析论证:三是确定风险等 级:四是提出评估报告。

4.0.7补偿内容包括: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是因

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 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符合规定的被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1.1为了加强建设项自的设计前期作,对项自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的论证,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规定了在基本建设程 序中增加项目建议书这一步骤。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 可行性研究工作。自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于政府核 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项目电请报告。而属于政府备案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则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工作。自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于政府核 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项目电请报告。而属于政府备案 的建设项自,建设单位则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5.1.2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将可行性研究T.作正式纳入 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大中型项国、重大技术改造项自等都要进行 可行性研究。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 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凡通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自,可编制向 上级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自最 终决策和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它必须有一定的深度和准 确性。 5.1.3根据200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 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 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 项自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 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 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则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5.1.2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将可行性研究T.作正式纳入 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大中型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都要进行 可行性研究。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 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凡通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自,可编制向 上级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自最 终决策和进行设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它必须有一定的深度和准 确性。

5.1.2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

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 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 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 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 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 址意见书。

5.1.4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主要有征

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 控制高度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数量、建设基地与市政道路的

5.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城市 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 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以确保主地利用 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王地的合法 权益。

5.1.6根据1993年5月国家土地管理局2

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自1993年5月1日 起,正式使用国家王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 工程项自建设期内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的法律凭证。

5.2.1根据原建设部2005年10月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 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 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自规划 许可的依据

5.2.2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6号

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5.2.3地形图中应标明方向与坐标,地形的高程与等高

系的走向与范围,以及现有房屋、道路、铁路、树木、管线等地 物的位置

5.2.4由于常用红线表示建设用地的边界线,亦称作红线

用地红线图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出红线的拐点坐标或相应的尺 寸,以确定建设用地的范围。

5.2.6容积率主要反映用地的开发强度,由城市规划确定。用

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 下:容积率三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02月17日颁发的《关于印 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容积率计 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02月17日颁发的《关于印 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容积率计 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5.2.7绿地率中的地区总面积指的是独立开发地区,如城市新 区、居住区、工业区等。绿地率以公式表示如下:绿地率一各类 绿地总面积/地区总面积×100%。 5.2.8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日照、消防、旧城保护、航空净空

5.2.8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日照、消防、旧城保护、航空净空 限制等不同要求,略有差异。

5.2.9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

面积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以公 式表示如下:建筑密度一建筑基底面积总和/用地面积×100%。 5.2.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5.3.1根据原建设部1994年8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 办法》第二至四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 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自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自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峻工日 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5.3.2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 应招标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3.3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5.3.3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

5.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

5.3.5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

1程项日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控制干程质量造价和工期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 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5.4市政与公建设施配套

5.5项目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

和工程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 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5.5.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进一步加强住宝工程质量管理

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的 一项工作。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 窗质量;栏杆、护栏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建筑节能和采 暖工程质量: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5.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审核建设工程易

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 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 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竣 工验收合格证》是建筑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

5.5.5、5.5.6根据原建设部1998年5月颁发的《关于印发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的通知》规定: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 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 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住宅 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 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 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6.1.2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6.1.2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 有权的客体。具体来说,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 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 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 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 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6.1.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 设立。 6.1.4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包括通行地役权、观望地役

6.1.4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包括通行地役权、观望地役 权、日照地役权等

6.1.5房地产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登记时生效。房地

6.2.1一般来说,房地产权利人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6.2.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又称为业主。

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6.2.7房地产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6.2.7房地产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6.3.1房地产测绘包括房地产预测绘和房地产实测绘

6.3.1房地产测绘包括房地产预测绘和房地产实测绘 6.3.2地籍图是土地统计和确认权属的法律依据。地籍图可分 为基本地籍图和宗地图。

6.3.4以产权登记户为单位绘制,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

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比例 尺一般为1:200

6.3.5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 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3.6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和保温层的面积

6.4.1房地产产籍通常情况下专指对房地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 登记资料,对于土地权利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 图、档、卡、册等称为地籍。

6.4.3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

集体王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 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 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 单元进行登记。

6.4.5~6.4.13我国对房地产的用途执行管制,不得逾越政

部门对土地、建筑使用的规划限定。如果变更,必须经过有关的 法律程序,并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

7.1.2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 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 人是指受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7.1.3房屋租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

7.1.4房地产一级市场一般为土地交易市场,是由国家垒断

7.1.4房地产一级市场一般为土地交易市场,是由国家垒断的 市场。

行再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而形成的市场。 7.1.7市场价格通常随着时间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及交易双方的 心态、偏好、素质的不同而经常波动。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买 卖双方均能迅速获得交易资讯。买方能自由地在市场上选择其需 要,卖方也能自由地售出房地产。买卖双方均以自身利益为前 提,在彼此自愿的条件下,以某一价格完成房地产交易,

7.1.8市场价值过去称为公开市场价值(openmarket

是估价中最常用、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价值类型。市场价值的 主要假设条件有以下五个:一是适当营销,即估价对象以适当的 方式在市场上进行了展示,展示的时间长度可能随着市场状况而

变化,但足以使估价对象引起一定数量的潜在买者的注意。二是 熟悉情况,即买方和卖方都了解估价对象并熟悉市场行情,买方 不是盲目地购买,卖方不是盲目地出售。三是审慎,即买方和卖 方都是冷静、理性、谨慎的,没有感情用事。四是无被迫,即买 方和卖方都是出于自发需要进行估价对象交易的,买方不是急于 购买(不是非买不可),卖方不是急于出售(不是非卖不可),同 时买方不是被迫地从特定的卖方那里购买估价对象,卖方不是被 迫地将估价对象卖给特定的买方。五是公平交易,即买方和卖方 都是出于利已需要进行估价对象交易的,没有诸如亲友之间、母 子公司之间、业主与租户之间等特殊或特别的关系,不是关联 交易。

7.2.1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只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依然 属于国家

7.2.3根据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95号)规定:商品 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 也应按各地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也应按各地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7.2.5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无需申领销售许可证。 7.2.6拍卖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出卖人,接受委托拍卖的为拍卖 人,应买人中出价最高而买受房屋的为买受人

7.2.5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无需申领销售许可证。

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3.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

但如果以该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设定抵押,则该土地

的土地使用权可随之一起设定抵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 家和集体所有,不能设置土地所有权抵押。

TH方 7.4.3市场租金可以剥离出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 款利息、房产税、保险费、利润和地租等因素。

7.5.1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咨询业可以为房地产投资者提供包 括政策咨询、决策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各种咨询 服务,也可以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技 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7.5.2房地产估价,过去大多称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也有称

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价值评估、房地产估值的。房地产评估的含 义比较宽泛,采用房地产估价不仅内涵明确,而且可以兼顾房地 产价值、价格评估

7.5.3过去通常称为估价时点,也有称为

日的。估价时点、估价期日、评估基准日都容易使人误解为估价 的时间,即估价作业日期。价值日期不是随意确定的,而应根据 具体的估价目的来确定。价值日期可能是现在、过去或未来的某 个时间,一般为某一特定日期,并用公历年、月、日表示。在估 价中,确定价值日期应在先,得出评估价值应在后。

7.5.4估价对象也称为被估价房地产,当其为租赁权、地役权

等房屋所有权和主地使用权以外的房地产权利时,也称为被估价 权益。现实中的房地产估价对象丰富多彩、复杂多样。不仅房 屋、构筑物、土地为常见的估价对象,已开始开发建设而尚未峻 工的房地产,即在建房地产或“在建工程”,可以成为估价对象: 也有要求对正在开发建设或计划开发建设而尚未出现的房地产,

即未建房地产,如“期房”进行估价;还可能因民事纠纷或理赔 等原因,要求对已经灭失的房地产,如已被拆除或损毁的房屋进 行估价。房地产估价中也可能含有房地产以外的、作为房地产的 种附属财产的价值,如为某个可供直接经营使用的旅馆、商 店、饭馆、汽车加油站、高尔夫球场等的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而估价,其评话价值除了包含该旅馆、商店、饭馆、汽车加油 站、高尔夫球场等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通常 还包含房地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家具、电器、货架、机器设备 等的价值基至包含特许经营权、商誉、客户基础、员.队伍 责权债务等的价值,即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价值评估或称为 企业价值评估。此外,估价对象还可能是房地产的某个局部,如 某幢房屋中的某个楼层,某幢住宅楼中的某套住房。估价对象还 可能是房地产的现在状况与过去状况的差异部分,如在预售商品 房的情况下购买人提前装饰装修的部分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 租人装饰装修的部分

7.5.5房地产评估价格不一定是成交价格,只相当于对估价对 象价值的一个估计值。 7.5.8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向委托 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7.5.10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

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 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8.1.4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东原建设部于2006年3月颁布了《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暂

8.1.6、8.1.7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 主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颁布了《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含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大 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 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 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职责。

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 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 房的用途。

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 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办法》(2007年第165号)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 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 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有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其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 新、改造。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

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某国际机场线工程施工方案,维 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纳比例退 还给业主。

9.0.1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 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 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 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 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9.0.5房屋完损等级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 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①完好房指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 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 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充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 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恢复的房屋。②基本完好房指结构 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略超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 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 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③一般损 坏房指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 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 屋。④严重损坏房指部位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 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 修及设备明细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③危险房指主 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 采用局部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翻修或挑修的整栋 房屋。 9.0.6房屋完好率一(完好房建筑面积十基本完好房建筑面积)

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9.0.7小修工程也称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

需要进行局部维修或单项自维修,或者房屋外立面根据城市景观 要求,需要清洗或涂刷外墙涂料,如屋面维修工程、油漆维修工 程DL/T 1792-2017 发电机组功率突降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水卫维修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外墙维修工程等。 9.0.9大修工程指房屋结构或装修大部分已严重损坏,局部构 件需作调换,部分墙体需拆砌加固,设备管线应更换,装修部分 需全面维修等。 9.0.10翻修工程包括原地翻修改建、移地翻修改建、小区复建 房等。 9.0.16将平屋面改成坡屋面,可改善屋面漏水,起到保温隔热 的效果,是提高房屋质量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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