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建质[2020]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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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 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

T/ZZB 1439-2019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建质【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 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

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 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 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单位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将意 见反馈到主编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主要起草人员:李耀刚武威*明田周载阳温靖孙莉 徐张建 冯世清 吴铭炳 何 平 *笃礼化建新 高文新 张建青 *书泰 乔 社 刘文连 杨成斌 **李海坤苏强

1.0.1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列》,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统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文件编制深度,保障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编制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工 程勘察文件编制,其他勘察阶段的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本规定所指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等 文件。 1.0.4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0.1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选择所

2.0.1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选择所 衣据的现行技术标准,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 部分进一步明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2.0.2工程勘察文件的术语、代号、符号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 标准的规定。

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能正确反 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真实完整 评价合理、建议可行。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 要求。

要求。 2.0.5勘察报告提交成果应包括封面、责任页、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其中,责任页应包括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 勘察单位名称、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工程编号、提交日期等内容;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内容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内容 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 和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内容应同时符合第6章的规定。 2.0.6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纲要封面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2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 3勘察报告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 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

2.0.5勘察报告提交成果应包括封面、责任页、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其中,责任页应包括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 勘察单位名称、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工程编号、提交日期等内容: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内容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内容 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 和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内容应同时符合第6章的规定。

1 勘察纲要封面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2 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 3勘察报告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 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

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 4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5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 审核人)签字; 6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 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 4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5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 审核人)签字; 6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 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3.0.1勘察纲要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 据勘察目的、任务委托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 制。

据勘察目的、任务委托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 制。 3.0.2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 有);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选用的勘探方法; 6 勘察工作布置; 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0.3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钻探(井探、槽探、探洞)布置原则: 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现场试验的方法和布置原则; 3勘探点测量要求; 4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取岩、土样和水试样取样及其保护 运输要求; 5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

3.0.2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6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和成果要 求。 3.0.4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 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4.1.1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 2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 岩土指标统计; 4 岩土工程评价; 5 结论与建议。 4. 1. 2 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2.1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 其他说明。

4. 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

..I 工程概洗与勘蔡工作概还应包括下列内谷: 一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 其他说明。 4.2.2 房屋建筑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 2拟定的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石 形式、埋置深度; 3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包括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 条件、可能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氵

4.2.2房屋建筑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 2拟定的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 形式、埋置深度; 3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包括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 条件、可能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 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4.2.3市政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 总体工程及勘察区段概况、起止里程、车站和线路区间敷设

类型、结构类型、尺寸、基础底面理深(或标高)、地下结构顶板理 深(或标高)及覆盖土层厚度、初步拟定的施工方法等; 3涉及车站的内容,包括车站中心里程、设计荷载、长度、宽 度、基础埋深、主体结构类型; 4涉及区间线路的内容,包括线路类型、线间距,地下区间线 路联络通道、竖井、盾构始发(接收)井的位置及结构设计尺寸; 5涉及高架车站、线路的内容,包括跨距、墩柱或桩设计荷载 高架区间跨越的铁路线、公路线、河流等; 6涉及地面线路的内容,包括路基(路堤、路垫)及支挡结构 物的设计条件。 4.2.5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和

4.2.5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和

4.2.5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和 勘察合同要求为依据。

4.2.6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 的方法; 2勘探工作布置、勘探设备和方法,完成工作量和完成时间; 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 4 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 室内试验完成情况; 6 勘探孔封孔及探井、探槽、探洞回填情况; 7 引用已有资料情况; 勘探点测放依据,引测点高程和坐标系统; 9协作项目的说明; 10 其他间题说明

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工程需要描述区域地质构造、气象、水文情况; 2 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3场地地形、地貌; 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5岩土描述应包括场地地层的岩土名称、年代、成因、分布、 工程特性,岩体结构、岩石风化程度以及出露岩层的产状、构造等: 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 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场地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4.3.2场地地层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 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3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 2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 件,地表水与地下水间的水力联系; 3完成的水文地质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4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 水力联系等; 5历史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资料; 6当任务要求时,应提供河谷地区、河流的历史洪水位、冲刷 特征等。

1 根据工程需要描述区域地质构造、气象、水文情况; 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3场地地形、地貌; 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5岩土描述应包括场地地层的岩土名称、年代、成因、分布、 工程特性,岩体结构、岩石风化程度以及出露岩层的产状、构造等 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 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 场地的地下水和地表水。

4.3.3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 2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 件,地表水与地下水间的水力联系: 3完成的水文地质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4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 水力联系等; 5历史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资料; 6当任务要求时,应提供河谷地区、河流的历史洪水位、冲刷 特征等。

述最大粒径及其含量,提供颗粒分析曲线、特征粒径、碎石的破碎强 度,盾构工程应描述土层的黏粒含量等,

4.4.1应根据钻探(井探、槽探、洞探)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 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 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并进行岩土指标统计。

4.4.2岩土指标统计应根据实际试验项目和岩土工程评

订,下列项目应进行统计: 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率; 2 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 3 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 5 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 6 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 7 原位测试指标; 8其他岩土指标。

4. 5 岩士工程评价

4.5.1岩土工程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及搜集 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应对拟建场地和地基 基础进行评价,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 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4.5.2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4地基基础评价; 5地下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评价。 4.5.3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场地稳定性; 2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场地适宜性; 3对存在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5.4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应在搜集场地地震历史资料和地质资料的 基础上结合工程情况进行。地震效应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评价依据; 2提供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 地震分组; 3确定场地类别,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 震陷特性等)评价; 4划分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5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场地,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7度以上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6场地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后认为需要进 行进一步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方法进一步判别; 7对可液化场地应评价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抗液化措施 的建议; 8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区,分别评价; 9位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

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工程,应阐述边坡形态、相 对高差、地层岩性、拟建工程至边坡的距离; 10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 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动力参数。

1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提供相 关水文地质参数; 3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措 施建议,提供抗浮设计所需参数; 4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 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地下水监测的建议。

1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提供相 关水文地质参数; 3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措 施建议,提供抗浮设计所需参数; 4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 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地下水监测的建议。 4.5.6地基基础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基础上,根 据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结合工程经验 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提供设计、 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2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 响,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 宗

5.7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地基均匀性评价; 3提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 4 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

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 6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4.5.8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桩基必要性; 2提出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施工方法、建议桩端持力层; 3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对存在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 的项目,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5对挡土墙下等承受水平力的桩基础,应提供地基土水平抗力 系数的比例系数; 6评价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提出设 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7提出桩基础检测建议。 4.5.9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提出地基处理方法、范围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 需的岩土参数; 3评价桩土复合地基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 4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5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和检测的建议。 4.5.10基坑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概况,分析基坑施工与周 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2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

法,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等岩土参数; 3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法的建议; 4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 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 5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和基坑安全等级; 6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建议。 4.5.11室外管线和地下管廊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 建议,提供防治所需设计和施工岩土参数; 2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 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分析明挖直理的可行性和基槽边 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砂、管涌和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 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 3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 提供顶管设计所需参数及工作并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 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做出评价; 4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 施建议。

4.5.12城市堤岸工程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堤岸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质、地层特征,分段 分析与评价地基土工程性质和均匀性停电落线跨越施工方案,提供各层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 形参数、土压力计算和岸坡稳定性验算等设计和治理所需的岩土参 数:

4.5.14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路基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2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和均匀性; 3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建议; 4分析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 响,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所需参数及措施建议; 5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4.5.16桥涵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桥位的周边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 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 2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 质组成; 3分析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 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理置深度 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 4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 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 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 物、管线监测建议; 6当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4.5.8条要求; 7当米用沉并基础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 2)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 响; 3)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

4.5.18隧道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 分岩体结构类型,任务要求时预测隧道的涌水量; 2划分隧道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及围岩分级,评价地基及围岩的 稳定性、均匀性; 3分析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4.5.19高架线路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桩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评价桩基稳定性, 提出桩的类型、入土深度建议; 2任务要求时提供跨河桥河流的流速、流量、抗洪设防水位 河流冲刷线等资料; 3跨线桥应满足所跨线路(道路、公路、铁路)的相关要求。 4.5.20车辆段和停车场工程评价应根据不同结构类型、场地平整的 要求进行、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 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提出地基方案建议; 2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3评价填方对工程的影响,提出填方工程对填料和施工控制要 求。

4.5.21矿山法施工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地质条件,指出可能出现的塌、 冒顶、边墙失稳、洞底隆起、涌水突泥等现象及其区段; 2在围岩分级的基础上,指出影响围岩稳定的薄弱部位,提出 围岩加固的措施及建议; 3对可能出现高地应力地段K76 650涵洞施工方案,进行地应力对工程影响的分析: 提出进行地应力观测建议; 4对需爆破的地段,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范围,提出防治 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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