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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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 16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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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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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 165.3-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CECS 165-2004 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coal system of thermalpower plant Part 3: Equipment and facility for coal of weighting and analysis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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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T/CEC156《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智能燃煤系统结构和功能; 一第2部分:燃煤接卸输送和掺配设备: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第4部分:储煤场设备设施; 第5部分:智能化管控平台; 第6部分:燃料管理信息系统。 本部分为T/CEC156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 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 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神华集团国华电力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光共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爱培、秦岭、张太平、孙金武、陈光林、江秀梅、退明伟、俞涛、陆骏、 陈东方、胡江明、戴署堂。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 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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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

T/CEC156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的设计、建设和改造。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7721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电子皮带秤) GB/T7723 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11885 自动轨道衡 GB/T15561 静态电子轨道衡 GB/T18510 煤和焦炭可替代方法确认准则 GB/T19494.1 煤炭机械化米样第1部分:米样方法 GB/T 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19952 煤炭在线分析仪测量性能评价方法 GB/T 23111 非自动衡器 GB/T25214 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 GB/T28017 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GB/T30730 煤炭机械化采样系统技术条件 GB/T30731 煤炭联合制样系统技术条件 GB/T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 GB/T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31423 氧弹热量计性能验收导则 GB/T31425 库仑测硫仪技术条件 DL/T520 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技术导则 DL/T568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747 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 DL.T1030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

T/CEC156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的设计、建设和改造,

T/CEC156.3—2018 DL/T1339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 DL/T5004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 SN/T 3023.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2部分:水尺计重

T/CEC156.3—2018 DL/T1339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 DL/T5004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 SN/T 3023.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2部分:水尺计重

4.1.1燃煤计量主要有汽车衡计量、轨道衡计量、皮带秤计量等方式。

4.1.1燃煤计量主要有汽车衡计量、轨道衡计量、皮带秤计量等方式。 4.1.2计量仪器的准确度要求如下:

a)汽车衡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1级。 b)静态轨道衡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2级。 c)动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d)皮带秤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4.2.1汽车衡应符合GB/T7723的要求。 4.2.2汽车衡计量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

4.2.1汽车衡应符合GB/T77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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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计量数据自动生成,本地加密保存,实时上传。 b)电磁干扰屏蔽能力,防计量作弊和报警功能。 c)毛重和皮重超差异常报警功能。 d 自动生成计量汇总记录,汇总记录包含过衡衡器设备编号、过衡前后状态、过衡时间、车号、 毛重、皮重、净重及计量中发生的异常等。 e)感知称量时衡器上无异常。 f)自动打印出厂过衡单据功能。 g)防止车辆重复计量,自动检测运煤车辆是否按流程完成所有计量工作功能。 3汽车衡计量应设置车辆识别系统,可包括无线射频识别装置、读卡器、拦车器、信号灯、语音 示器、显示屏、定位装置等,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自动识别车辆、来煤信息功能。 b)控制车辆上衡、停车到位、自动放行功能。 c)自动识别车辆位置,异常闭锁并报警功能。 .4汽车衡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3.1轨道衡应符合GB/T11885和GB/T15561的要求,

.3.1轨道衡应符合GB/T11885和GB/T15561

a)见4.2.2a)。 b) 见4.2.2b)。 c 见4.2.2c)。 d)见 4.2.2d)。 .3.3轨道衡计量应具备通过无线射频识别(RFID)或其他信息识别技术自动识别火车车号功能。 .3.4轨道衡计量应实现轮轨识别计数功能,实现车厢自动计数,当出现车辆识别失败时发出报警 4.3.5轨道衡计量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1皮带秤应符合GB/T7721要求。 .4.2皮带秤计量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见4.2.2a)。 b)见4.2.2b)。 自动生成计量汇总记录,汇总记录包含皮带秤设备编号、皮带秤计量前后状态、计量时间、分 批计量重量、总重量及计量中发生的异常等。 d)入厂入炉煤皮带秤可加装实煤校验装置,实煤校验装置采用料斗秤的,应满足GB/T23111的 要求。 e)入炉煤皮带秤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通过智能化管控平台实现分班、分仓、分炉计量。 .4.3皮带秤应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4称重式给煤机的称重装置要求见4.4.2,准确度满足GB/T28017要求。

4.4.1皮带秤应符合GB/T7721要求

.1水尺计量应符合SN/T3023.2的要求。现场采集的水尺影像、水密度测试影像及检测数 载水量、燃油量、淡水量、额定备料、检测人员、检测时间、船舶信息等,应上传至智能化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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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8002—202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pdfT/ CEC 156.32018

煤筒仓,应有高精度料位测量装置,并实时上佳

5.1.1质检楼应独立建设,可包含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和办公室、培训室等,智能燃煤 中心室可设置在质检楼内。 5.1.2质检楼与其他生产区域宜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合理,各功能区相互隔离。 5.1.3各实验室面积如下

5.1.1质检楼应独立建设,可包含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和办公室、培训室等,智能燃煤系统管控

中心室可设置在质检楼内。 .1.2质检楼与其他生产区域宜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合理,各功能区相互隔离。 5.1.3各实验室面积如下: a)制样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²。 b)全自动制样室要求应能容纳全自动制样装置,并留有足够检修及人员操作空间。 c)存样室使用面积满足煤样存放的要求。 d)各化验室可设置独立房间,也可将环境要求相同的检测项目集中布置,化验室使用面积应满足 DL/T5004的要求。 5.1.4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各功能区域的仪器配备、环境(设施)要求等应满足DL/T520的要求。 .1.5燃煤质量检测的相关区域,如制样室、存样室及各化验室应配置带标准数据接口的温/湿度计, 实时采集并上传

5.1.2质检楼与其他生产

5.2.1视频监控装置应覆盖计量和质量检测工作各重点区域,包括计量区域、采样区域、集样区域、 煤样运送通过区域、制样区域、化验室、存样室等。 5.2.2视频监控装置宜采用数字高清摄像头,根据需要可具备夜视功能。 5.2.3如需要DB11/T 852-2019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视频摄像头可与对应的门禁联动。 5.2.4视频信号应实时传达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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