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规范》GB 50347-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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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规范》GB 50347-2004.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Codeof designforpowderextinguishing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Codeofdesignforpowderextinguishing system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习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通知》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东北大学、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 方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消防工程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工作方针,对我国干粉灭火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已有利 我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欧洲及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 广泛地征求有关专家、消防监督部门、设计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定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两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管网计算、系统组件 与操作、安全要求等。其中黑粗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穷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扣 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一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东北大学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消防工程公司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魏德洲郑智罗兴康刘跃红李深梁 何文辉伍建许工国臣 戴殿峰石秀芝 杨丙杰沈纹王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9 3.2全淹没灭火系统.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4预制灭火装置.. ..11 4管网计算.. 5系统组件.. .. 15 5.1储存装置, .15 5.2选择阀和喷头 5.3管道及附件, 6控制与操作. .16 安全要求 16 附录A 管道规格及支吊架间距 .18 附录B 管网分支结构.. 19 本规范用词说明 20

pH干粉一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 PQ—管道内驱动气体密度; pq 在px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 pqo 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

3.1.1十粉火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火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火火系统。扑救封团空间内的火灾 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条文说明 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 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 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条文说明 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条文说明 3.1.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 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条文说明 3.1.5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立米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条文说明 3.1.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茶文说明 3.1.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 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 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条文说明

3.1.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 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 计的储存量 备用于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条文说明

中进土方开挖施工方案3.2.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²。 3.2.2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 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条文说明 3.3.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 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3.3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 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3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一一喷头数量; Qi一一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样本取值。 4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于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4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GBT50269-2015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pdf,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 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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