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75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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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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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5075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pdf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平面布置,工艺 及管道设计,自动控制,公用工程,消防,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 护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内的汽油、石脑 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 设施扩大为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的易挥发性可 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解决了储罐区 和装船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标准的适用问题; 2.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排放尾气中的有机气体的控制指标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相符合; 3.油气收集系统按照储存、装车和装船系统分别进行了规定; 4.增加了储罐区和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的安全措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 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塔.****:5106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 工程研究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益高科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能环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惠勤 姚建军 何龙辉 董继军 孙书周 刘新生 邵瑜 华俊杰 杨光义 袁 强 魏新明 宫中昊 郭亚蓬 张彦新 王金良 国忠业 杨哲刘海梁斌 王成杰 付兴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俊玲葛春玉 赵亮 吴开贤 XX张吉辉 李玉忠 王育富 杨正山 夏喜林 刘全桢张玉海 孙新宇 莫崇伟 罗武平,王钟晖 李珏 何孝莉‧王笑静

墙面烤漆玻璃施工方案9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21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1.0.1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 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 工程设计。 1.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 (A)的可燃液体物料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

2.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vapour concentration

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 工程系统的总称,

2.0.5油气收集系统

2.0.5油气收集系统

.0.5×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 页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 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罐单控两种 市式。

2.0.6油气回收装置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 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7油气处理装置

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 装置。

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 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 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 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

母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 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 油气收集管道排入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设置于*头前沿油气收集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 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 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惰化系统等组成。

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大 气环境的气体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金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时,宜

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²或油气难以l 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 指标的要求。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 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 不应低于1.6MPa。

3.0.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 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 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入 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3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

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血、NV级铁路设计规范 50012的有关规定。 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 堤外。

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 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氵 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布置,且应满足安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 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 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起止点见附录A。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王

2汽车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3铁路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达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铁路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7 4罐组专用的油气回收装置宜与其专用泵区集中布置,其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组专用泵的防火间距确定,且 与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两个及以上罐组或装载设施用油气回收装置与周边相邻 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区里、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 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13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X 4.0.14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石油库外 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及石油库内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4.0.15*头前沿区域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规范》JTS196一12的规定

5.1.1储存与装载设施的油气宜按区域进行收集、回收或处理

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 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 系统。

5.1.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件

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与储罐、油罐 珀应密团连接; 2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 火器; 3凝缩液应密闭收集,不得就地排放; 【大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系统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4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紧急排放管。紧急排放管宜与油气 回收装置或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 设置,不应与产生明火或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 气排放管合并设置。

5.1.5油气收集总管应采用地上敷设,并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木

5.1.6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火焰传 播速度、介质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 确定; 2 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气体管道阻火

器》GB/T13347和《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 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3当用于易聚合、结晶等导致堵塞的场合时,管道阻火器两 端宜设置压力监测,并应采取防堵措施。 5.1.7储罐呼吸阀应配置阻火器,阻火器应为耐烧爆燃型

5. 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的油气收 集系统的连接宜采用单罐单控或直接连通方式;为保证安全和产 品质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不同种类介质、性质差别较大的同类介质、火灾危险 性类别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2储存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与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 3不同罐组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4不同罐型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5成品储罐与其他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5.2.2下列储罐应独立设置油气收集系统,当经过预处理后可与 其他油气收集系统合并设置: 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的储罐; 操作温度大于120℃的高温物料储罐; 3 油气中硫化物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储罐; 4 遇其他气体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储罐; 其他需要独立设置气相收集系统的储罐。 5.2.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储存 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焦系统

温度、排气压力和罐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直接连通,共用一个压力控制阀时,其储存的物料应为同一品种或 性质相近的物料。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2. 41 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阀

5.2.4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低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5.2.5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操作压力,无气体密封时,不应低手

呼吸阀的吸人整定压力;有气体密封时,不应低于0.2kPa(G) 油气排出压力不应高于呼吸阀的呼出整定压力,并应设置压力京 地及远传仪表。

5.2.6油气收集系统的能力应满足同一系统内所有储罐最大温

5.2.7储罐的油气排放量应根据大呼吸气量、小呼吸气量、高温

华北电力大学图书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2.8储罐的保护气体用量应考虑物料性质、物料输出量和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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