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64-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64-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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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 6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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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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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66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 664-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664—2019 代替DB37/664—2013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DB34/T 1982-2013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人员上下通道技术规程DB37/ 664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DB37/664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一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 变化如下: 一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一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 一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一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一2013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一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 一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一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 一一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 一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37/ 664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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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B37/T270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existing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3 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new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4 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 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oil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6 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gas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 组。 3.7 其他燃料锅炉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其他燃料 炉。

准状态standard c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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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 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于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W型火焰炉膛archfired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 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4.12016年9月19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 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7年1月1 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 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3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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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表2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GBT 13663-2000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DB37/ 6642019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 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20等的相关要求。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HJ/T55、HJ/T397、HJ819、HJ820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75 和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式中: 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c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一一实测的氧含量DBJ/T15-168-2019 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信息数据元,%; O,一一基准氧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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