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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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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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B33/2260—2020

GB/T 42210-2022 液晶显示屏用点对点(P2P)信号接口 电参数mission standardofwater pollutants forelectroplating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2260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区域划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区域划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DB33/2260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 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 执行,不再执行GB21900一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 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 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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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 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 一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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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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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 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ectroplatingwastewater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且该处理设 混入其他行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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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dischargeoutletofworkshoporproductionfacility 含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注 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分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dischargeoutletofworkshoporproductionfacility 含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污 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

4.1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 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其他地区T/CBDA64-2022 室内照明设计师职业能力水平标准及条文说明.pdf,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太湖流域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 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 5.1.2其他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按 照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自 2021年7月1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 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执 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区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排放要求的具体时间,由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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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技术标 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吴忠市利通区净配水工程改造金积水厂五万方翻板滤池施工单位:mg/L(pH值除外)

注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照GB21900和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文件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注2:间接排放要求见条款5.3,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可商定。

5.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 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 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 立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 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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