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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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DB12/T 10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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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2392-2017 石英玻璃碇 第1部分:气炼熔融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未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者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创美残疾人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震刚、穆怀静、孔琳艳、翟妙娟、宋倩、邱翔、孙义、王琼、张艳、杨彦、 白德耀、王虹翔、文玲、陈清刚、曲鸿儒、秦砖、李励、戚克敏、沈冬梅,

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中国残 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真分析了我市残疾人实际情况。根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 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本文件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性技 术文件。

本文件确立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术语、定义和总则、建设要求、运营管理、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监督考核、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内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服务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注: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

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残疾人参加适宜的劳动,走出家门,融入社 会,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残疾人改善身 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适当增加收入,与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4.2.1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天津市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立。 4.2.2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文件和定额的规定。 4.2.3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1.1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1.2机构应运营规范SH/T 3417-2018 石油化工管式炉高合金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5.1.3机构应满足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就近、方便、适宜服务的原则。

5.2.1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5.2.2应建立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区域。 5.2.3宜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5.2.4应远离污染源、地质灾害区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区域。

5.3.1机构总建筑面积宜不少于100m(不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占地),人均面积应不低于5m,应配备 必须的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无障碍及安全保护设施等和需要的工作生活用品。 5.3.2机构建筑的出入口、通道等部位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GB50763 的规定。 5.3.3机构布局应合理、紧凑、科学便捷,明确功能分区,至少包含工作区、康复区和生活区,满足 铺助性就业对象的需要。 5.3.4应配置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康复活动用房、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辅助用房等。 5.3.5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为残疾人 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4.1.1机构的各类设施应统筹规划和建设,确保基本水、电供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要求。 5.4.1.2 应配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4.1.3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4.1.4应配有采暖设备、空调设备及通风换气装置,保证温度适宜。 5.4.1.5供电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康复设施和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5.4.1.6 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1.7 应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机构的管理情况。 5.4.1.8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5. 4. 2 服务设施

.4.2.1利构内应设置完善的标识系统,包管

6.1.1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完善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1.2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 6.1.3应安置辅助性就业对象不少于5人,并对就业对象在机构中的工作、生活、劳动、康复训练、 技能培训和安全保护等负责。

6.2.1机构应设置管理人员和服务工作人员,也可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 6.2.2机构中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1名,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社会工作、康复训练等经验。 6.2.3机构中应配备就业辅导员不少于1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业训练、就业指导及协 周沟通等能力。 6.2.4机构中专门服务人员与辅助性就业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工作人员应熟悉与残疾人相关的政 策、知识及具备相关证书。 6.2.5从事康复训练、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DB4105/T 148-2020标准下载,具有从事 残疾人服务工作的职业素养。 6.2.6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等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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