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政策与法规汇编(2019-2021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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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政策与法规汇编(2019-2021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2021年3月].pdf

表1 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表2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145112_基坑防护 施工方案表2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一、配额计算方法 燃煤机组的CO2排放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A = A。 + Ah 式中: A一机组CO。配额总量,单位:tCO Ae一机组供电CO2配额量,单位:tCO A一机组供热CO配额量,单位:tCO 其中,机组供电CO2配额计算方法为: A = Q。 X B。 X Fi X F. XF

表1常规燃煤纯凝发电机组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

Ah = Qh X BI

Ah = Qh X BI

式中: Qh一机组供热量,单位:GJ Bh一机组所属类别的供热基准值,单位:tCO2/GJ 二、配额预分配与核定 (一)配额预分配 对于纯凝发电机组: 第一步:核实2018年机组凝汽器的冷却方式(空冷还是水冷)、负荷系数和2018 年供电量(MWh)数据。 第二步:按机组2018年供电量的70%,乘以机组所属类别的供电基准值、冷却方 式修正系数、供热量修正系数(实际取值为1)和负荷系数修正系数,计算得到机组供 电预分配的配额量,

一、配额计算方法 燃气机组的CO2排放配额计算公式如 式中: A一机组CO2配额总量,单位:tCO2 Ae一机组供电CO2配额量,单位:tCO h一机组供热CO2配额量,单位:tCO 机组供电CO2配额计算方法为:

An = Qn X B

Qh一机组供热量,单位:GJ Bh一机组所属类别的供热基准值,单位:tCO2/GJ 二、配额预分配与核定 (一)配额预分配 对于纯凝发电机组: 第一步,核实机组2018年度的供电量(MWh)数据。 第二步,按机组2018年度供电量的70%,乘以燃气机组供电基准值、供热量修正系数(实 际取值为1),计算得到机组预分配的配额量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

环办标征函【2020]57号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是未注 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1062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21369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30733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31391煤的元素分析 GB/T35985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 DL/T567.6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6部分: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 方法 DL/T567.8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8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DL/T568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904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DL/T5142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 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一般包括二氧 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 (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本标准中的温室气体为二氧 化碳(C02)。

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 b)核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数据,计算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c)核算购入电力排放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数据,计算发电设施购入电力所对应的排放 量。 d)汇总计算排放总量 汇总计算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e)获取生产数据信息 获取和计算机组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 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等生 产信息和数据。 f)编制实施监测计划 按照各类数据监测和获取要求编制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实施温室气 体的监测活动。 g)开展数据质量管理 明确开展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 h)定期完成排放报告 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及相关信息,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

5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5.1核算边界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包括燃烧装置、汽水装置、电气装置 控制装置和脱硫脱硝等装置 5.2排放源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机组化石燃料

6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6.1. 1 化名燃料燃烧排放量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1) 6.1.2 化石燃料活动数据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2) 6.1.3 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3)(A.4) 和(A.5) 6. 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6.2.1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测定标准与优先序

6.2.1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测定标准与

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按以下优先 予获取。只有当前面优先级的数据无法获取时,才能使用后面来源的数据,在 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a) 生产系统记录的读数; b)贝 购销存台账中的数据; c)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17167的相关规定。轨道衡、皮带秤、汽车衡等 其他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21369的相关规定,并且核算年度计 量器具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6.2.2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表1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测定方法标准

表2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测定方法标准

5.2.3.2燃煤的元素碳含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每日入 炉煤测量条件的,应每日采集燃煤缩分样品并保存取样记录,每月将该月每 日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用于测量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每月样品采集之后 应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月缩分样品的测定。 6.2.3.3煤质分析中的元素碳含量应为收到基状态。如果实测的元素碳含量 为于燥基、空气干燥基分析结果,应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转换为收到 基元素碳含量。内水数据可采用缩分样检测数据,如没有则可采用企业每 日测量的内水月度加权平均值。全水数据可采用企业每天测量的全水月度 加权平均值。 5.2.3.4当某月度或某批次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无实测或测量方法均不符 合表2要求时,该月或该批次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应不区分煤种取0.03356 tC/GJ

6.2.3.5碳氧化率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表3燃煤碳氧化率测定方法标准

6.2.4.2炉渣和飞灰产量应采用实际称量值,无法称量的可采用DL/T514 中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中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实际耗煤量(G, 为月度实际耗煤量。 6.2.4.3锅炉固体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q4)值应按锅炉厂家提供的数据进行计 算,数据不可得时可采用附录B表B.2的推荐值。不同类型锅炉灰渣分 配比应按锅炉厂家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数据不可得时可采用附录B表B.3 的推荐值。电除尘器的效率应采用制造厂家提供的数据,数据不可得时除尘 效率取100% 5.2.4.4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CC煤)某月度或某批次无实测时,该月或该批 次应采用0.03356tC/GJ计算碳氧化率。其他参数某月度或某批次无实测 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表3要求时,该月或该批次的燃煤碳氧化率应不 区分煤种取100%。 5.2.4.5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B表B.1中各燃料品种对应的 缺省值,各个核算年度数据获取方式和数据源应一致,

7.1.1购入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6) 7.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优先序 7.2.1购入电力的活动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只有当前面优先级的数据 无法获取时,才能使用后面来源的数据,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 应降低。 &) 企业电表记录的读数; b) 供应商提供的电费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7.2.2电网排放因子应选取生态环境部要求的数值。

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等于机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和机组购入的电 产生的排放量之和,采用附录A公式(A.7)计算

9.1.1计算公式 供电量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8)(A.9)和(A.10) 9.1.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机组发电量、供电量和厂用电量可根据企业电表记录的读数获取或计算。 其中,厂用电量划分标准应参考DL/T904。 如果存在应急柴油发电机所发的电量供给发电机组消耗的情形,那么应急 柴油发电机所发电量应计入厂用电量,在计算供电量时予以扣除。 9.2供热量 9.2.1计算公式

供热量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11)(A.12)(A.13)和(A.

9.2.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机组供热量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只有当前面优先级的数据无法获取 时,才能使用后面来源的数据,各个年度数据获取方式和数据源应一致。 a)企业直接计量的热量数据; b)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9.3供热比 9.3.1计算公式 机组供热比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15)、(A.16)、(A.17)、(A.18) (A.19)和(A.20)。 9.3.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机组供热比进行计算时,相关参数按以下优先序获取,只有当前面优先级 的数据无法获取时,才能使用后面来源的数据,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 先序不应降低。 a)生产系统记录的实际运行数据; b)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c)相关技术文件或铭牌规定的额定值。 9.4供电煤(气)耗和供热煤(气)耗 9.4.1计算公式 机组供电煤(气)耗和供热煤(气)耗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21)和 (A.22)。 9.4.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相关参数按以下优先序获取,各个年度数据获取方式和数据源应一致。 a)企业生产系统的数据; b)采用公式(A.21)和(A.22)的计算方法,此时供热比a不能采

9.2.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9.3.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9.4.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式(A.18)获得。 9.5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 9.5.1计算公式 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23)和(A.24) 9.5.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机组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采用上述计算方法获取,各个年度 居获取方式和数据源应一致。 9.6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 9.6.1计算公式 机组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计算采用附录A公式(A.25)和(A.26)。 9.6.2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机组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按以下优先序获取,各个年度数据获取方式和数 居源应一致。 a)单台机组填报。企业生产系统数据: b)单台机组填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 c)多台机组合并填报。企业生产系统数据; 光工匠论坛 d)多台机组合并填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

10.1监测计划的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本标准中各类数据监测和获取的要求,结合现有监测 能力和条件,编制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所有数据的计算方式和获取方式应符 合本标准的要求。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监测计划模板见附录D a)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b)重点排放单位情况: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设施 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内容;

c)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实际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包括设施名称、编 号、位置情况等内容; d)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包括所有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计算方 法、数据获取方式、相关监测测量设备信息(如监测测量设备的型号、位置、 监测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等)、数据缺失处理,数据记录及管理信息等内 容。监测测量设备精度及设备校准频次要求应符合相应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e)发电机组相关信息:包括发电燃料类型、装机容量、压力参数/机组类 型、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等; f)生产信息相关数据的确定方式:包括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 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 小时数和负荷率等; g)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 批以及执行等的管理程序,人员的指定情况,内部评估以及审批等管理程序, 数据文件的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10.2监测计划的修订 重点排放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对监测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 实际情况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a)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监测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 新排放; b)采用新的监测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c)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d)发现更改监测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e)发现监测计划不符合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f)其他生态环境部明确需要修订的情况。

0. 2 监测计划的修

重点排放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对监测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 实际情况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a)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监测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 新排放; b)采用新的监测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c)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d)发现更改监测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e)发现监测计划不符合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f)其他生态环境部明确需要修订的情况。 10.3监测计划的执行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监测活动,并符合以 下要求: a)发电设施基本情况与监测计划描述一致; b)核算边界与监测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c)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能够按照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d)监测设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能够符合监测计划、 核算标准、国家要求、地区要求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监测结果能够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监测计划一致;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按照监测计划实施

重点排放单位应加强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 a)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负责部门 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监测仪表进行维护管理,并记录存档; c)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数据管理台账管理体系。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 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人等信息,保存温室气体排放数 据管理台账及原始凭证,并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应可追溯 d)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 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方案; e)相关参数未按本标准要求监测或获取时,将采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 相关参数值核算其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加强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 a)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负责部门 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监测仪表进行维护管理,并记录存档; c)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数据管理台账管理体系。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 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人等信息,保存温室气体排放数 据管理台账及原始凭证,并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应可追溯; d)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 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 决*案; e)相关参数未按本标准要求监测或获取时,将采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 相关参数值核算其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定期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机 组信息及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支撑材料等温室气体 非放及相关信息,并符合附录C中的报告要求。 a)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b)机组信息及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发电机组的燃料类型、机组装机容量、机组压力参数 机组类型、汽轮机排汽冷却**等和排放信息。 c)活动数据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机组*入 电量数据。 d)排放因子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电力排放因子数 据。 e)生产相关信息 光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 、供热煤(气)耗、运行小时数、负荷率、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 放强度等数据。 f)支撑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排放报告中说明各项数据的来源,并依据附表C.2要求 报送相关支撑材料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环办便函【2020】373号

第一条【自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 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是指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 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交易、 结算活动由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登 记、交易、结算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协助生态环境部对本行 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的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 *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职责 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等相关活动。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必须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必 须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监管、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交易与结算

第二章登记、交易与结算 第一节登记

第六条【登记**】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 结算机构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 统),实现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全国碳排放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 第七条【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 能的登记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向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交升 户资料,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审核通过后在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登记账户管理】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账户持有 全国碳排放权,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 销等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信息。 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账户中的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十年。 第九条(排放配额分配与登记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照规定,通过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将排放配额分配至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 第十条【碳排放权交易变更登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对因交易导致的全 国碳排放权权属变更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碳排放权非交易变更登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对因下列情形 导致的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的全国碳排放权非交易权属变更予以登记 (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的清缴履约; (二)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三)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 法人资格; (四)司法扣划; (五)实施碳中和; (六)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自愿注销碳排放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碳排放权状态变更】碳排放权因冻结、解冻等原因导致其持 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此部分加以标记。 第二节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交易机构 管理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进行。根据相关规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 个人。 第十五条【交易产品】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碳排放 权产品,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用于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交易账户开户及管理】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开户申请并 提交开户资料,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在交易系统开立交易账户。交易主体通 过交易账户从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交易达成】*卖申报经交易系统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卖双*应确认并认可交易结果 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节结算

第十八条【结算**】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当 收时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以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 结算系统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交收

十八条【结算**】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当日 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以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 系统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结算活动】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 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资 金及相关款项。结算银行不得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注册登记结算机构设立与职责】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由生态球 竟部向社会公布。 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不以营利为自的,受生态环 竞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和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章程的 副定与修改,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二)为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保障措施; (三)登记账户、资金结算账户设立和监督管理: (四)全国碳排放权发放与统一存放; (五)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六)全国碳排放权和资金的结算; (七)对登记参与主体、结算参与主体及登记、结算活动监督管理; (八)登记结算相关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 (九)与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生态环境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一条【交易机构设立与职责】交易机构由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 交易机构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不以营利为自的,受生态环境部委托 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和交易机构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二)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保障措施: (三)交易账户设立与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五)对交易主体及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交易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 (七)与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生态环境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均应建立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行情及可能导致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系统 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应急管理预案,并分别对登记结算和交易 活动等实施风险管理,应急管理预案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系统对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之间应建立管 理协调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与交易系统连接,确保两系统数据和 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互。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相关信息平 台汇交,并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灵备管理】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分别建立注 册登记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灾备系统,建立灾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撑体 系,确保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并能够实现两系 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必要时,形成灾备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三十条【两个机构人员责任】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工作人 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得泄露所知悉的登记参与主体、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禁止持有碳排放权】各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从事全国碳排放权监督管理 的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辅助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 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卖全国碳排放权,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场所环 境之便操纵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 全国碳排放权,必须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 单位或主管单位披露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第三十二条【防范内幕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登记参 与主体、交易主体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全国碳排放权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为内幕信息。禁 正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防止市场操纵】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法,违反交易规则实施操纵或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 于公正交易及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报告制度】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如遇重大事项 应及时并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应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要求,定期编制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报 告,向生态环境部报送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机构及登记参与主 本、交易主体、结算参与主体应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施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 缴履约、注销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组织和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电子信息系 统。 第三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19]】22号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 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入**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目将取得 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 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入* *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目实际支付或应付 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 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 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 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 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 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 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 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 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 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未账 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 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 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取得年度、用途、结 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 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如下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 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天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DB/T 25-2008标准下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

第一条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 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 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碳中和,是指通过**碳配额、碳信用的* *或通过新建林业项自产生碳汇量的**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 排放量。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指南指导大型活动实施碳中 和,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产。 第五条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 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鼓励 大型活动参与者参加碳中和活动。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六条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结合大 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再通过碳抵消 等手段中和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七条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和准 确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的筹备阶段制订碳中和 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开展减排行动,在收尾阶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 量并采取抵消措施完成碳中和。 第九条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 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 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应至少包括举办阶段的温室气 本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源的识别和温室气体 排放量核算*法可参考本指南附1实施。 (三)提出减排措施。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的筹备、举办 和收尾阶段应当尽可能实施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确保减排行动 的有效性。 (四)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明确碳中和的抵消**。 (五)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大 型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内容、预估排放量、减排措 施、碳中和的抵消**及预期实现碳中和目期等。 第十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减排行动 并确保实现预期的减排效果。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核 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碳抵消提供准确依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参 照本指南附1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实碳配额、碳信用的**或 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 气体排放量。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 林业项目。 (一)用于抵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 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 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碳配额或碳 言用进行抵消,且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 内。 1.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2.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3.经省级及以上生态坏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 顶目产生的减排量。 4.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 自温室气体减排量。 (二)通过新建林业项自的**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 活动结束后6年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碳汇量核算应参照本指南附1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 施,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 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证, 2.新建林业项自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项目或者其他减排机制项目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活动或 顶目的碳中和。 3.大型活动组织者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林业项目 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 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 第十三条用于抵消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量大于等于 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了碳中和 第四章承诺和评价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自我承诺或委托符合要求的 独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认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如通过自我承诺的**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大 型活动组织者应对照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保存相关证据文件并对真 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如通过委托独立机构的**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 和,建议采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独立机构 的评价活动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每个阶段应开 展的工作如下。 (一)准备阶段

成立评价小组:独立机构应根据人员能力和大型活动实际情况, 组建评价小组。评价小组至少由两名具备相应业务领域能力的评价人 员组成。 制定评价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内容、评价 日程等。 (二)实施阶段 文件审核:评价小组应通过查阅大型活动的减排行动、温室气体 排放量化及实施抵消的相应支持材料,确认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是否 满足本指南要求。 现场访问:在大型活动举办阶段,评价小组可根据需求实施现场 访问,访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访谈、能耗设备运行勘查、温室 气体排放量的核算等。 评价报告编制:评价小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的发现,编 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完整、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内容包括评 介过程和*法、评价发现和结果、评价结论等。评价报告可参照本指 南附2推荐的编写提纲编制。 评价报告复核:评价报告应经过独立于评价小组的人员复核,复 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三)报告阶段 评价报告批准:独立机构批准经内部复核后的评价报告,将评价 报告交大型活动组织者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组织者可在实现碳中和之后向社会做出公 开声明。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活动名称。 (二)大型活动组织者名单。 (三)大型活动举办时间。 (四)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和排放量。 (五)碳中和的抵消**及实现碳中和日期 (六)碳中和结果的确认**。 (七)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结论(如有)。 (八)声明组织(人)和声明日期。 第五章木语解释 第十八条温室气体是指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人类活动产生 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 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等。 第十九条本指南所称碳配额,是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 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 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 化碳当量。 第二十条本指南所称碳信用,是指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 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签 发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 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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