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575-2021 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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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5575-2021 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pdf

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淮

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Guidelineforassessmentofgreenfactoryinfootwearindustry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中心渔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 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立军、张伟娟、于淑贤、畅文凯、孟红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中轻检验认证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立军、张伟娟、于淑贤、畅文凯、孟红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的未语和定义、总则、评价要求、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制鞋行业绿色工厂的创建及评价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本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亏 又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理污染控制标准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256 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9115 工业企业节约原材料评价导则 GB/T29292 鞋类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GB/T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161 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36132一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2.2权重系数和指标分数

制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各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 基本要求(5.1),采取一票否决制,应全部满足; 基础设施(5.2),20%; 管理体系(5.3),15%; 能源与资源投入(5.4),15%; 产品(5.5),10%; 环境排放(5.6),10% 绩效(5.7),30%。 各二级指标和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A。

4.2.3.1评价采用指标加权综合评分的方式,各指标加权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 4.2.3.2评价要求中必选要求应全部满足。 4.2.3.3评价要求可选指标应对照附录A具体条款,依据符合程度在0分和满分之间取值。 4.2.3.4当某项评价要求不适用时,应将该项评价要求的分值平均分配给相同一级指标下其他评价要 求。当平均分配无法除尽时,其他指标取0.5的整数倍,余数分配给自上而下与其邻近的第一个指标项

5.1.1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5.1.1.1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第

5.1.1.1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1.1.2工厂近3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1.1.3工厂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5.1.2管理职责要求

应满足GB/T36132一2018中4.3的要求。

5.2.1.1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1.2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 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5.2.1.3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苯、氨、氢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5.2.1.4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5.2.1.5建筑材料宜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 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5.2.1.6厂区绿化适宜,宜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30%。

5.2.1.7建筑及厂房宜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器具和设备占比不宜低于50%。 5.2.1.8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宜采用多层建筑

5.2.2.1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规定。 5.2.2.2工厂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5.2.2.3工厂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5.2.2.4工厂宜选用效率高、能耗低的节能型照明设备。 5.2.2.5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宜低于50%。 5.2.2.6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宜尽量利用自然光。

5.2.2.1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规定。 5.2.2.2工厂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5.2.2.3工厂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5.2.2.4工厂宜选用效率高、能耗低的节能型照明设备。 5.2.2.5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宜低于50%。 5.2.2.6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宜尽量利用自然光。

5.2.2.1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规定。

5. 2. 3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应符合制鞋设备相关标准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梁

5. 2.4 通用设备

5.2.4.1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产 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5.2.4.2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 求。 5.2.4.3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宜采用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5.1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 具和装置。 5.2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5.2.6污染物处理设备

5.2.6.1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及标准要求。 5.2.6.2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 求。 5.2.6.3工厂宜建有环保设施运行、停运及拆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效果评估工 作。 5.2.6.4工厂宜将环保设施与生产装置同等管理。

5.3.1质量管理体系

5.3.1.1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3.1.2质量管理体系宜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

5.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3.2.1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3.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宜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

5.3.3环境管理体系

5.3.3.1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5.3.3.2环境管理体系宜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

5.3.4能源管理体系

5.3.4.1工厂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必要的能源管理制度。 5.3.4.2能源管理体系宜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

工厂宜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 社会责任报告宜公开可获得。

5.4.1.1工厂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 5.4.1.2工厂宜使用清洁能源, 5.4.1.3工厂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5.4.2.1工厂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原材料、尤其是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使用。 5.4.2.2工厂应按照GB/T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5.4.2.3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工厂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

3.1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3.2工厂应对采购的产品开展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 3.3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宜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5. 5. 2生态设讯

5.5.2.1工厂应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5.5.2.2工厂宜按照GB/T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5.5.2.3工厂宜按照GB/T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 评价要求。

2.1工厂应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2.2工厂宜按照GB/T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2.3工厂宜按照GB/T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 要求。

5.5.3有害物质使用

5.5.3.1工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鞋类部件应按照GB/T29292和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有害 物质的使用,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5.5.3.2工厂应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 5.5.3.3工厂宜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5.5.4.1工厂宜采用GB/T 盘查或核查。 5.5.4.2工厂宜利用核查结果 迹进行改善,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GB5135.4-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4部分 干式报警阀5. 6.1 大气污染物

5.6.1.1工厂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GB14554、GB16297、GB37822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皮革制品和 制鞋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6.1.2工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宜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5. 6.2 水体污染物

5.6.2.1适用时,工厂水体污染物应符合GB8978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 求时,从其规定,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 放总量控制要求。

5.6.3.1工厂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管理。 5.6.3.2工厂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GB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6.3.3工厂应设有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地并符合GB18597的要求,并交由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 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置。 5.6.3.4工厂宜对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采用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方式。

5.6.4.1工厂应建立噪声源台账,对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工人长期工作场所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 并保存原始检测和监控记录。 5.6.4.2厂界噪声应满足GB12348或地方主管部门要求。

5.6.5.1工厂应采用GB/T32150或适用的标准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可行时,工厂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5.6.5.2工厂宜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上海磁悬浮站机电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5.6.5.3可行时,工厂宜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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