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 发展改革委令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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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 发展改革委令21号).pdf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 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 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 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惠排查治理制度 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惠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生态新城配套道路工程冬季施工方案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 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 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 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 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 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 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重要事实的 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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