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677-2021 木制品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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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6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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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677-2021 木制品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pdf

ICS 13.100 CCS Y 09

DB31/T677—2021 代替DB31/T677—2012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wood products ind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工艺框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 主要生产工艺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防护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的卫生防控要求 工作场所清洁及废弃物处理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应急救援 附录A(资料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附录B(资料性)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附录C(资料性) 风险控制对策 附录D(资料性)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索健康监护周期

DB31/T677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677一2012《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本文件与 OB31/T677—201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木质玩具、木地板、密度板、木质板材、竹制品等制造行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d)调整了“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基本要求”章节,汇总了木制品制造业可能涉及的基本的卫生防护 要求; e) 删除了原文件“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章节,内容调整至附录A; 调整了原文件“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章节; g)增加了“防护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的卫生防控要求”章节; h)增加了“工作场所清洁及废弃物处理要求”章节; i)增加了附录C“风险控制对策”。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职业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上海度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迟美娜、王祖兵、方锦斌、张战赛、郑光、许俊。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T677—2012;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品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

卫生工程防 护措施要求、防护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的卫生防控要求、工作场所清洁及废弃物处理要求及职业卫生管 理要求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木制品制造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序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T298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巨游址国江益控制团市松测上诚仕技术插

GBZ/T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制品制造业woodproductsmanufacturing 以木材或木材碎料(包括木片)、竹、藤、棕等为原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 配件等加工成生产、生活或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家具、人造板、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含木制品的 生产活动。

GBZ/T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制品制造业woodproductsmanufacturing 以木材或木材碎料(包括木片)、竹、藤、棕等为原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 配件等)加工成生产、生活或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家具、人造板、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含木制品的 生产活动。

DB31/T 677—2021

4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

4.1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木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的厂区选址、总体布局及厂房设计应符合GBZ.1的要求

4.2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4.2.1.1应优先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源。 4.2.1.2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振动的强度。 4.2.1.3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2.1.4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作业方式,减少直接人.工操作。 4.2.1.5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职业病危害因索。 4.2.1.6原材料应遵循无毒物质替代有毒物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的原则

4.2.2.1对于逸散末粉尘、砂轮磨尘及其他粉尘的生产过程,宜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 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 4.2.2.2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宜按GB/T16758的要求,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 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作业场所 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应符合GBZ2.1的要求。 4.2.2.3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应对噪声、振动设备设置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 措施,噪声、振动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振动强度应符合GBZ2.2的要求。 4.2.2.4应对产生热源的生产设施或环境,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木材熏蒸、涂装烘干工 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发热设备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大于60℃。室

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应符合GBZ2.2的要求。

4.2.3.1工作场所合理布局,应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2.3.2产生木粉尘、挥发性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并集中设置。 4.2.3.3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 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噪声作业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 4.2.3.4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 天窗下方的部位。 4.2.3.5高温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小于或 等于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宜 设置观察(休息)室。

4.2.4警示标识与应急

4.2.4.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贮存场所、生产设备以及收集废弃物的容器或包装 物,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应符合GB2894、GBZ158的 要求。 4.2.4.2生产场所涉及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化学品应有生产厂商提供的符合GB/T16483要求的安 全技术说明书。 4.2.4.3涂装、烘干、油漆稀释剂存储场所等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 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检测报 警装置。 4.2.4.4毒物报警值预报值、警报值、高报值的设定应符合GBZ/T223的要求

应符合GB/T11651的规定。 4.2.5.2进人生产场所的操作人员应按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浓(强)度,正确穿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 品。接触木粉尘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配漆、喷漆、喷粉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 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配置相应的防毒口罩;作业人员进入噪声作 业区域应佩戴防噪耳塞或耳罩。 4.2.5.3生产设备包括卫生工程防护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更换滤料和日常清扫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 佩戴过滤式防尘(毒)口罩、防化学品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4.2.5.4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清洗、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检查并妥善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并做好 分发记录。

4.3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应按GBZ1的要求,在工作场所按实 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盟洗室等)、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用室,应符合 GBZ1等卫生标准要求。浴室、盟洗室、厕所的设计,宜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

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5主要生产工艺卫生工程防护播施

5.1主要工艺流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5.1.1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参考附录A。 5.1.2涉及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推荐参考附录1

JC/T 807-2013标准下载5.1.1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参考附录A。

5.2.1原木处理宜独立设置,采用自动化、密闭化作业,车间内应设置独立的全面的通风排毒设施。 5.2.2开料作业应设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宜独立设置;若车间设置无法满足独立设置,则 应设置在车间主要气流方向的下风侧。 5.2.3锯床、四面创等开料设备宜设置侧吸式或下吸式集尘装置,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符合 GBZ194及WS/T757的要求,足以将产生的木粉尘吸入集尘设备内。集尘管道及设备应方便清扫。 5.2.4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如必须设置水 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5.2.5锯床、四面刨等开料设备宜设置在多层厂房的一层,设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防护措施。 5.2.6通过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仍达不到GBZ2.1、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应按作业现场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累、防噪耳塞(耳罩)、防振手套等个人防护 用品。

5.3.1抛光、打磨、打孔、铣型、雕刻作业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设置,设置侧吸或下吸 式集尘装置,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符合GBZ194及WS/T757的要求。集尘管道及设备应 方便清扫。手持式打磨设备应自配置集尘装置,不应随意破坏。作业人员应处于上风向操作。铣型、雕 刻等无法固定作业位置时,应设置移动式集尘装置。 5.3.2板材拼接作业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作业,并设置整体密闭式排风罩。板材拼接若涉及使用胶 黏剂,则应在岗位设置上吸式或侧吸式通风排毒设施,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符合GBZ194及 WS/T757的要求;作业人员宜佩戴防护手套进行作业,避免直接接触胶黏剂等有机溶剂。 5.3.3涉及胶黏剂作业的人员宜佩戴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胶黏剂等有机溶剂。通过采取卫生工程 防护措施仍达不到GBZ2.1、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索的浓(强)度为作业 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毒)口罩、防噪耳塞(耳罩)、防振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5.4.1调漆、喷漆等作业宜采用密闭化、自动化作业,并设置独立的工作区域并维持负压状态。喷漆作 业应设置水幕(水帘)或固体吸附材料对漆雾进行回收,作业区域内通风方式宜采用上送侧排或上送下 非式,通排风口应合理设置,避免形成气流短路,喷漆室的设置应符合GB14444的要求, 5.4.2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DB51/T 2597-2019标准下载,补漆作业宜设置固定作业岗位,并设置相应的通风排毒(集尘) 设施。若补漆作业为非周定作业,则应配置可移动式通风排毒(集尘)设施。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 速应符合GBZ194及WS/T757的要求。 5.4.3喷漆后烘十(烘干室)作业宜独立密闭,与附近操作岗位相隔离,采用有效的隔热和降温等措施, 应设置有效的排毒设施,作业人员应在有效通风后进入烘干室作业。若采用自然晾干,布置在车间夏季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宜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通过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仍达不到GBZ2.1、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应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 紫的浓(强)度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毒)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5.4.5应设置独立的油漆、稀释剂等有机溶剂存储区域。存储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其日常通风 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作业现场及存储区域应配置喷淋洗眼器 和应急冲淋设备,保证24小时不断水供应,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防水。应按油漆、稀释剂的特点配置相应 的泄激用吸附剂(活性炭等)。

5.5.1装配作业若涉及胶黏作业,应在岗位设置上吸式或侧吸式通风排毒设施,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 点风速应符合GBZ194及WS/T757的要求。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 5.5.2装配、包装作业若涉及气动工具,应设置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仍 达不到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应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 操耳塞、防振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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