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1700-2022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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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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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1700-2022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pdf

ICS 13.040.40 CCS 7. 50

Emissionstandardofconstructiondust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现场钢筋安装安全交底,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52/1700—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于2022年11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黔西南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顺市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庚申、王程程、贾亚琪、徐浩、张军方、迟峰、秦俊虎、王艳妮、黄婉玉、 毛金群、杨俊、王炜、宋振立。

DB52/1700—2022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618环境空气PMo和PM2.s的测定重量法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z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I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2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constructionplant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 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 3.2 扬尘dust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3.3

施工场地扬尘constructiondust 指施工场地内产生的扬尘。

施工场地扬尘constructiondust 指施工场地内产生的扬尘。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口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10= i=1 立

式中: PM1o一一县(市、区)PMuo小时平均浓度,μg/m²; 值,Hg/m; n一一县(市、区)国控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数目,个。

4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

DB52/1700—2022

5.1.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应按照HJ630的要求,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5.1.2在对施工场地扬尘进行监督执法监测时,施工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督执法的人员均不应任意改 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1.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应按照HJ630的要求,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2.2.1目 自动监测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仪进行监测,应满足HJ65 655的技术要求。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至少应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处理单元 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

HJ655的技术要求。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至少应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处理单元等, 并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 5.2.2.2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记录或传输视频数据功能,并且视频文件在云端或现场端存储时间不少 干一周。

5.2.2.2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记录或传输视频数据功能北京六环路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并且视频文件在云端或现场端存储时间不少 于一周。

5.2.3监测点位设置要求

5.2.3.1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或主要施工活动区域。 5.2.3.2自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2.3.3在监测点周围,不宜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 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宜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5.2.3.4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 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 5.2.3.5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位。 5.2.3.6采样口距离地面的高度按HJ194、HJ655的规定执行,

5.2.4监测点数量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设置要求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遵守本文件对扬尘排放 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扬尘排放进行监督执法时,手工监测结果与自动监测结果不一致时,以手工 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本文件实施后,新颁布或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扬尘排放限值严于 限值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6.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超前锚杆施工工艺细则,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遵守本文件对扬尘排放的 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扬尘排放进行监督执法时,手工监测结果与自动监测结果不一致时,以手工监 测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6.3本文件实施后,新颁布或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扬尘排放限值严于本 文件限值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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