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4-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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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5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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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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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554-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554-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5.1.1行车组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5.1.2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h制;行车日期划分以零时为界,零时以 前办妥的行车手续,零时以后仍视为有效。 5.1.3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要求、线路限速条件制定相应的列车运行速度标准,列车运行速 度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5.1.4运营单位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应急情况的行车组 织方案。 5.1.5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和客流量现状需求,结合设备技术条件,编制合理的运行计划 并及时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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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运营单位可采用灵活的运营组织方式,高峰时段宜采用密集发车,站站停的模式;平峰时段固 定发车间隔;低峰时段根据运营需要可采用预约发车模式,系统调度列车在站停靠或线上情行,合理分 配列车间隔。 5.1.7原则上运营单位应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平峰时段、低峰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行车。 5.1.8胶轮有轨电车列车正常情况下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单环线原则按顺时针方向运行。 5.1.9胶轮有轨电车宜采用列车全自动运行模式,突发情况下人工介入处理。

5.3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

5.3.1运营单位应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制定设备设施故障、列车 救援、反向运行、列车退行、火灾等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办法,并明确行车相关岗位的操作流程和 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5.3.2发生设备设施故障后,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确认行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 度地维持列车运行。 5.3.3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运营单位应尽量避免将列车停留在桥梁、隧道等地段,原则上尽量维 持列车运行至下一站并及时疏散乘客。 5.3.4列车因故障被迫停车时,行车调度员可根据线路条件组织救援列车连挂运行至下一站或组织乘 客通过导轨梁中间的紧急疏散通道区间步行疏散。

5.4综合车场行车组织

5.4.1综合车场行车归属控制中心管理,由行车调度人员统一指挥,并负责综合车场日常运营和设备 维修组织等工作。 5.4.2行车调度应按照综合车场运作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车场内相关工作,车场内其他人员 应服从行车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4.3正线接发车作业宜在无人区进行,列车根据计划按点进行唤醒、自检、收发车等。

5.4.2行车调度应按照综合车场运作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车场内相关工作,车场内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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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行车调度应按照发车计划提前安排运用车,确保运用车应状态良好,符合列车上线标准,并停 放在综合车场无人区,做好随时发车准备。 5.4.5综合车场接发列车应灵活运用股道,做到正点发车,不间断接车,减少转线作业。 .4.6无人区与有人区间调车作业宜采用人工方式组织调车。 .4.7采用人工方式进行调车作业时,不得在车场道岔、咽喉区擅自停车;因特殊原因需在道岔、咽 侯区临时停车时,行车调度员应立即向调车人员查明停车原因,并在列车具备运行条件后,指示调车人 员启动列车。

5.1运营单位需确保运营列车运行平稳,降级模式运行时需严格控制速度,严禁超速。 5.2正常情况下,列车宜采用全自动运行模式,转换人工驾驶模式时,巡视人员负责确认行车 间断确认进路情况,确保安全, 5.3调度人员应时刻监控线路列车运行情况,注意列车运行间隔

6.1.1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行车计划、车站设备设施和人

6.2.1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明显,符合乘客乘车、疏散引导及安全警示要求, 并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息 并在站台上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时间或目的地信息: b)车站各类导向标识清晰、完整,在通道、路口处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引导乘客上下列车: c) 站台标识的上下车门位置信息应与列车的上下客车门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 d)站台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服务。 6.2.2 运营单位可以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乘客宣传和发布各类客运信息,并满足以下条件: a)厂播用语应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语言,宜提供英语、方言服务,表达规范、清晰、准确。控制 中心调度人员面向列车中的乘客进行语音广播时,应使用普通话,保持语调沉稳,圆润,语速 适中,音量适宜,避免声音刺耳或使乘客惊慌; b)车站应广播文明候车、安全乘车等信息;列车进站时,车站应广播列车开行方向、安全乘车等 信息:换乘站应广播换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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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价政策应符合以下要求: a)票价方案应兼顾社会效益和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单一票制、计程票制、分区票制、计时票制中的一种或混合票制,在有利 于吸引更多的乘客的同时也有利于发挥轨道交通系统的社会效益和适当的经济效益; C 运营单位应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对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优惠政策的乘客 给予票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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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运营单位应制定以维持正常服务、乘车秩序、票务收益安全的票务规则,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7.1运营单位应维持综合车场的正常运作,满足列车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同时应满足列车 各系统维护、保养和检修的需要, 7.2综合车场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7.3综合车场应配置警戒、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防设施设备,确保综合车场运作的安全。 7.4综合车场无人区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并配置保证维修人员作业安全的安全防护控制装置。 7.5无人区需进行全封闭管理,进出该区域需由行车控制中心办理授权手续,按照相关流程做好安全 防护后方可进入。 7.6综合车场应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线路及装卸场地,并保证其畅通。 7.7综合车场应配置全线运营所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专用汽车等,并应确保其时刻处于 正常状态。 7.8综合车场的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及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政 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7.9综合车场宜配置列车自动清洗设备,应制定列车卫生保洁制度,定期对列车进行清洁、消毒具备 列车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10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10.1由专人负责管理车辆检修设备,建立设备台账,制定各类设备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各级检修 规程。 7.10.2车辆检修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保,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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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人员负责维保,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7.10.4用于车辆维修及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 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校准或检定。

7.11综合车场维修基地的作业范围应包含

7.11.1负责本线的行政、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后勤管理工作。 7.11.2承担本线配属列车停放、编组、清扫洗刷及定期消毒等工作。 7.11.3承担本线配属列车的定期维修、日常维修、故障检修。 7.11.4承担本线配属列车的静态、动态调试工作。 7.11.5承担综合车场内检修设备、工器具的维修,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运用、充电作业整备及维修 综合车场供电、通信、信号、防灾报警、给排水、通风空调等机电设备的维修。 7.12控制中心应考虑资源共享,宜适当预留已规划的后续线路的接入条件。 7.13控制中心应作为正线安全疏散及救援指挥中心。系统应能自动监视全线运行,一旦发生火灾和紧 急情况,确认后应启动相应的紧急模式。 7.14综合车场配备危化品库,其配备设施及离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要求。

8.1.1运营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检修修程及技 术要求组织进行预防性维修。 8.1.2按客流设计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包括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当客运量规模预计达到 设计规模时,应提前增购所需车辆,并补充完善配套设施。 8.1.3运营单位应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态确定检修周期,并 制定检修规程,宜采用预防性维修制度。 3.1.4列车应设置齐全的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产播设备、对讲设备和灭火器等。 3.1.5新造、经各种修程检修或较大故障维修后的车辆,应经车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整备、整洁、试 验、测试、检查,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面验收,经检验、整备合格的车辆方可担当运营车。 8.1.6在车辆具备条件时,宜采用车辆智能维护平台。对系统设备进行在线健康监控和故障(隐患) 远程诊断,实施智能维护,提高车辆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合理减少过度维修和降低维护强度,促进 车辆检修从计划修向状态修的智能化运维转变。 8.1.7车辆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制动、牵引、车门、转向架装置等重大故障时,应立即清客返回车场 进行修复,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营。

8.2.1定期组织各检修修程的主要作业内容分类、里程和时间要求见表1,其它具

2.1定期组织各检修修程的主要作业内容分类、里程和时间要求见表1,其它具体要求为:

表1车辆检修维护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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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周检(列检):主要对与车辆行车安全相关的部分进行日常性技术检查; b)一级维护:主要对与车辆行车安全相关的部分进行技术检查;检查车辆的重点部件及系统状态, 部件清洁、润滑,更换磨耗件。对车辆易损部件进行检查更换;对牵引、制动、控制系统进行 检查、调试;对蓄电池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或更换; c)二级维护:主要进行车辆的各系统状态检查、检测;对关键部件检查、清洁、润滑以及部分部 件的修理及车辆的调试。根据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更换; d) 年检(包括换轮):主要对车辆各系统进行全面状态检查、检测。各部件全面检查、清洁、润 滑,部分部件的修理及车辆的调试。根据轮胎的磨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更换; e 大修:对车辆的重要部件,特别是走行部进行分解,全面检查、修理,并更换部分部件。对车 辆各系统进行全面检测、调试及试验。对空调、牵引系统、制动系统、车门和各种电气控制装 置等部件进行分解、检查、修理、更换,对仪表仪器进行校验,检修后对车辆进行静动态调试。 8.2.2受季节性影响的空调、避雷器等系统或部件,以及车辆某主要系统/部件运行公里数或者运行时 间无法与整车维修规程匹配时,应对其制定针对性的维修规程,保证其功能正常。 8.2.3应根据车辆厂家提供的检修规程和车辆维修手册,结合车辆实际技术状态,走行里程和使用时 间,严格按照车辆检修要求对车辆进行检修。维修作业完成后的车辆需经调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使用。 8.2.4应建立车辆维修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车辆履历、维修手册、操作手册、车辆各 系统零件目录、车辆各系统部件功能描述、车辆电器部件接线图、车辆液压系统原理图、车辆部件拆装 工艺和流程等相关技术文件。 8.2.5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车辆故障记录等,对故障信息应有记 录、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建立车辆维修电子记录,记录车辆在维修过程中 的车辆车号、维修时间、故障描述、配件更换情况、维修项目等维修信息。根据车辆维修电子记录建立 车辆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档案应包含车辆从初运行到报废过程中所有维修记录

8.2.5运营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车辆故障记录等,对故障信息应有记 录、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建立车辆维修电子记录,记录车辆在维修过程中 的车辆车号、维修时间、故障描述、配件更换情况、维修项目等维修信息。根据车辆维修电子记录建立 车辆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档案应包含车辆从初运行到报废过程中所有维修记录

安防系统、 车控制系统、 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电设备、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 9.1.2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运维档案。基础资料包括采购合同、 峻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保手册、培训手册、设备台账、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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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析等。 9.1.3运营单位应制定以上系统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检修模式,确定系统设备检修实施周期,保障设备 设施技术状态良好。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功能使用正常,系统设备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运营单位应按规 定的检修周期及技术要求组织维修

9.2.1供电系统应根据综合车场和车站的运营模式,确定相应的供电运行管理方式,建立运行维护工 作制度,包括检修规程、操作规程、故障处理预案、安全用电手册等。 9.2.2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9.2.3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 9.2.4运营单位应确保人员停留、通行和工作场所的常规照明和应急照明。 9.2.5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示牌。 9.2.6变电所装设有两台变压器时,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外一台变压器应能满足控制中心、 道岔、通信、信号、消防、列车充电(停车场)等重要负荷的全部用电要求。 9.2.7 静电轨保持与车体静电刷良好的接触,确保车体静电的释放:防静电接地系统接地电阻≤42 9.2.8综合接地系统应接地良好,综合接地网接地电阻≤12。电气设备接地应就近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独立电气设备的防雷接地电阻≤10Q。 9.2.9充电装置额定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应与车载储能装置的充电要求相匹配。 9.2.10充电设备由正、负极导体及支撑结构组成,其安装位置及安装误差应满足限界要求,并根据室 外气象条件特点进行有效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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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乘客信息及服务系统应具备产播、信息发布、求助对讲和客流监测等功能。 9.4.2乘客信息系统应为乘客提供各类运营服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可靠,并应优先提供运营和 紧急信息的发布。 9.4.3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的标准时间信息。 9.4.4列车采用无人运行模式时,列车车厢内应设有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员对列车内乘客进行广播的功 能。

9.5.1安防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 9.5.2视频监控系统为控制中心调度员提供车站运营、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 频图像信息,并具有图像智能分析功能。系统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90天。 9.5.3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高清网络监控技术,宜在车站公共区、车站重要设备用房、站台门、楼扶梯 道岔区域和列车车厢等重要区域设置摄像机。 9.5.4重要通道门、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宜设置门禁,对出入行为进行监控和安全管理。 9.5.5门禁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进行联动控制,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

9.6.1列车控制系统结构、设备配置及其功能应满足GB/T32590.1标准中第四章“基本概念”和第六 章“通用要求和基本功能”的相关规定。人 .6.2运营单位应根据列车控制系统技术水平以及线路参数、车辆性能和道岔限速等确定线路通过能 力和折返能力,并进行列车模拟运行。 9.6.3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弱、变更列车控制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硬件及软件设备配置;必须变更 时,应对变更部分进行安全认证。 9.6.4列车控制系统应具备信息安全防护功能,并符合GB/T22239相关规定。 9.6.5负责列车控制系统操作维护的人员应记录列车控制系统设备状态,生成故障统计报表。运营单 位应对列车控制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 9.6.6列车控制系统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铅封的状态,并由负责检修的当事人员 负责复原。 9.6.7运营单位在建立日常巡查、测试与检修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列车控制系统运用特点,制定列

9.7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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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电梯、自动扶梯

a)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GB/T34146、TSGT5002相关规定; 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止开关。自动扶梯出入口应有开阔的 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张贴使用须知; C) 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大修或改造,定期对井道、巷道内杂物和易燃物进行清理; 电梯、自动扶梯维修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 检验合格证。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由维修人员负责执行。

a) 站台门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要求 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台门系统工作正常; b) 站台门应具有系统级、现场级操作两级控制方式。正常情况下,站台门应由信号系统监控;站 台门处于不正常开关状态时,由调度人员远程操作或巡站人员现场操作; 站台门故障时,宜采用现场级控制模式,由抢险人员根据调度人员指令操作站台门。 9.8.3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 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要求; b) 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保证通风系统功能使用正常; c)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 湿度环境; a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新投入运用时,以及高低温季节、高湿度季节、气候异常时,应适当加 强巡检:

a 站台门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运行可靠性,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后备电源应符合规范 运营单位应确保站台门系统工作正常; b 站台门应具有系统级、现场级操作两级控制方式。正常情况下,站台门应由信号系统监控 台门处于不正常开关状态时,由调度人员远程操作或巡站人员现场操作; C 站台门故障时,宜采用现场级控制模式,由抢险人员根据调度人员指令操作站台门。

a)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自然冷、热源,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满足节能要求; b 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通风模式,保证通风系统功能使用正常; C)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为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温、 湿度环境; 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新投入运用时,以及高低温季节、高湿度季节、气候异常时,应适当加 强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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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通风、空调与采暖设备应由接受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性能、熟知设备操作规程的人员严格操 作。

9.9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9.9.1给水系统的配置应保证不间断地安全供水,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和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和 消防用水的要求。 9.9.2运营单位应确保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 9.9.3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系统持续运行,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分流、达标排放的需求,并按要求 对污水和废水进行监测。 9.9.4运营单位应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定期消除集水池和化粪池的沉积物。 9.9.5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9.9.6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 9.9.7 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装置。 9.9.8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或挪作它用。每次消防灭火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对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 修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10自动售检票系统

9.10.1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B/T20907的规定。 9.10.2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高峰小时客流量的需求和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 9.10.3检票闸机应具备显示运行状态的功能;在应急情况下所有检票闸机应处于紧急放行状态。 9.10.4自动售检票票系统对外部的恶意侵扰应具有有效的防御能力,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病毒防护 猎施。 9.10.5运营单位应制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备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项目的实施周期和 修程,可采用月度检修、季度检修、年度检修或故障检修等。 9.10.6自动售票机的维修范围应包括卡(币)回收模块、扇门机芯、电源盒、读写器等。 9.10.7运营单位应建设包括系统维修与保养手册、部件功能描述、系统配线图和设备台账等的自动售 检票系统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0.1导轨梁、导轨梁桥、车站建筑

10.1.1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工作线形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导轨的平纵曲线线形、标高、超 高、线间距及伸缩缝等应保持在充许误差范围内:定期对正线和辅助线导轨梁钢结构伤损情况进行无损 检测。 10.1.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导轨梁钢构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强度、刚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应符合 使用要求,并做好其防火、防腐措施;应定期对导轨梁螺栓进行检查,发现松动应及时紧固,对失效螺 栓应及时更换。 10.1.3应定期对车站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 定期对车站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巡检,确保安全牢固;地下结构的水渗漏量不应超标,必要时应对结构进 行修补:地面结构防水、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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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应定期对梁桥及其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梁桥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 设计指标范围内,梁桥结构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0.1.5应建立全线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0.2.1应定期对道岔进行检修和维护,道密维修后,应及时进行道岔与信号的联合调试,确保道密处 于良好状态;发现道岔异常情况时运营单位应查明问题,及时处理,合格后再组织行车。 0.2.2应定期对车挡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挡处于良好状态;当列车以设定的速度冲撞车挡时,车 当应能承受列车冲击,阻挡列车至停止。 10.2.3应定期对车站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设计指标范围内, 定期对车站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巡检,确保安全牢固;地下结构的水渗漏量不应超标,必要时应对结构进 行修补;地面结构防水、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0.2.4应定期对梁桥及其相关部件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确保梁桥结构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处于 设计指标范围内,梁桥结构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0.2.5应建立全线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0.3线路附属工程:运营单位应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整性、完好性, 可视性和清晰度。

10.4土建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应的修程。 10.4.2土建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影响运营时,在确定需要大修前,应组织专业单位进行 鉴定和论证,由相关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0.4.3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人;当胶 轮有轨电车交通线路与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 , 10.4.4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建筑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检修竣工图纸、房屋建筑检修设计、施工 技术和操作技能要求、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的土建设施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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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值班主任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人员担任;值班主任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工 作经验,熟悉设备调度、乘客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应持证上岗。 11.2.2行车调度人员应接受运营调度、行车组织、施工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并应持证上岗。 11.2.3设备调度人员应接受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应急处置、抢修等内容培训,并应持证上岗。 11.2.4乘客调度人员接受系统岗位培训,熟悉列车内部的监控及通话,客运调度和车站监控,车站设 备的监控和管理,并应持证上岗

[L1.3 列车驾驶人员

11.3.1列车驾驶人员应接受安全驾驶知识、行车设备设施、行车组织规程等内容的培训。上岗前应接 受驾驶车型的基本构造、一般故障处理及所行线路的行车组织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独立上岗前驾 驶里程不少于4000km

1.3.3列车驾驶人员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或发生行车事故的,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并重 新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DBJ50T-271-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检测监测技术标准DB32/T35542019

12.1.1运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运营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乘客和员工人 身安全。 12.1.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组织架构相应层级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 立管理人员。 2.1.3运营单位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 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 2.1.4运营单位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将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时,不得投入试运营。 2.1.5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 全生产费用,为运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12.2.1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运营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 度体系,使运营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2.2.2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生产各岗位的工作实际,制订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检修作业指导书,强 化作业安全管理。 2.2.3运营单位应定期审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检修作业指导书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及 时修订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检修作业指导书。

12. 3 安全风险管理

12.3.1运营单位应对包含人员、设施备环境和管理制度等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制 定风险防控措施。 12.3.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的 安全风险进行梳理、分级,制定相应措施,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将重大危险源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备案。 12.3.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跟踪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应 故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12.3.4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工作。 12.3.5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辖区的管理和监测机制,对运营管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审 批制度,并参加该项目安全防护方案的审查和论证工作;监测临近运营管辖区的工程建设项目。 2.3.6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实行健 康监护,制定相关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2.3.7运营单位应对运营 设备进行长期蓝测,评估其对运营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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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运营单位应确保投人足额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2.4.5运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 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2.4.6运营单位应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接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操作 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4.7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4.8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转岗时,运营单位应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重 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4.9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等活动,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强化安全 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2.4.10运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知识和理念JC/T 2252-2014 喷涂聚脲用底涂和腻子,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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