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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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98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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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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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81-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由两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架、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 吊架。 2. 1. 1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12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 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DB2102/T 0038-202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规程.pdf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2.2.2抗力和材料性能

3.1.9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牢固固定。对于8度及 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膨胀螺栓或螺栓应固定在垫层下的结构楼 板上。对于无法用螺栓与地面连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应用工 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3.2.1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的建筑 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囊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囊构造 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 措施。 3.2.2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 (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 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 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 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 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定选用,并可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 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 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 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 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需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 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3.3.3设计特征周期值(s)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

3.3.4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 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 3.3.5建筑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3.3.5采用,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3.3.5水平地震影响系数量大值

表3.3.5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主,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需加速服为0.15g和0.30g的编区

3. 4 地需作用计算

3.4.1建筑机电工程设备应根据所属建筑抗震要求、所属部位 采用不同功能系数、类别系数进行抗震计算,建筑机电设备构件 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按表3.4.1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要求时,外观可能损环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防火能力, 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1.4倍以上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系 数应大于等于1.4:

2中等要求时,使用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很快恢复,耐火时 间减少1/4,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 系数应取1.0; 3一般要求时,多数构件基本处于原位,但系统可能损坏, 需修理才能恢复功能,耐火时间明显降低,只能经受相连结构构 件出现0.6倍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系数应取0.6。

3.4.2当计算两个连接在一起、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建筑机电 设备时,应按较高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机电设备连接损坏 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要求的机电设备失效。 3.4.3下列建筑机电设备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9度时,电梯提升设备的错固件、高层建筑上的电 第构件及其锚固: 27度~9度时,建筑机电设备自重大于1.8kN或其体系 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3.4.4建筑机 用计异方法,过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 沿任一水平方向; 2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 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 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 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建筑机电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 其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机电设备的重力大于所 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人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计算,也 可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 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 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4.5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囊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 计算: F = m5iSzamxG (3. 4. 5) 式中:F一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机电工程设施重心处的水平地 震作用标准值;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按本规范第3.4.1条执行; S—状态系数;对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 系宜取2.0,其余情况可取1.0; S 位置系数,建筑的项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 沿高度线性分布;对结构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 计算的建筑,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amux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3.3.5条中多 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 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3.4.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

1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 沿任一水平方向 2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 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 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 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建筑机电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 其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机电设备的重力大于所 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人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计算,也 可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 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 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4.7当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水 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F=mβ,G (3. 4. 7) 式中:β一—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3.5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和支吊架抗震要求 3.5.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 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 合,应按下式计算: S = Y,SG +Ye,Sek (3. 5. 1) 式中:S— 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 的弯矩、轴向力和前力设计值

Y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取1.2; Ya—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S正一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融一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3.5.2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 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并应满 是下式要求: S≤R (3. 5. 2) 式中:R一一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3.5.3建筑物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结构可靠连接,8度及8 度以上时,结构设计应考虑高位水箱对结构体系产生的附加地囊 作用效应。 3.5.4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需要连续工作的建筑机电工程设 施,其支吊架应能保证设施正常工作,重量较大的设备宜设置在 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 强措施。 3.5.5需要设防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所承受的不同方向的地震 作用应由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应由 两个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

%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取1.2;

4.1.1给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 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 支承; 4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 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 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 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当8度、9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人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 地下室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 有一定空隙,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 置波纹管伸缩节。 4.1.3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生活、消防用金属水箱、玻璃钢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 匀的圆形或方形水箱; 2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 的低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 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地下室或底层; 3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建筑物 中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 布置; 4应保证设备、设施、构筑物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水加热器、太阳能集热 设备、冷却塔、开水炉等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 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9度地区建筑物的生活、 消防给水箱(池)的配水管、水泵吸水管应设软管接头: 68度、9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 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4.2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给水排水

4.2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给水排水

4.2.1建筑小区、单体建筑的室外给水排水的抗囊设计除应满 足本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 热力工程抗需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4.2.2给水排水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双面防腐钢管、塑料和 金属复合管、PE管等具有延性的管道;当采用球墨铸铁管时, 应采用柔性接口连接; 2热水管宜采用不锈钢管、双面防腐钢管、塑料和金属复 合管; 3 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焊接钢管、热浸镀锌 钢管: 4排水管材宜采用PVC和PE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 或其他类型的化学管材,排水管的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不得采 用陶土管、石棉水泥管;8度的Ⅲ类、IV类场地或9度的地区, 管材应采用承插式连接,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5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9度的地区,室外埋 地给水、排水管道均不得采用塑料管。管网上的闸门、检查井等 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砖砌体结构和塑料制品

4.2.3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理地敷设或管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采用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建筑、建筑小区宜采用两路 供水,不能断水的重要建筑应采用两路供水,或设两 条引入管; 4)干管应成环状布置,并应在环管上合理设置阀门井。 热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9度地区宜采用管

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应结合防止热水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4)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性。 3排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建筑小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分段布置,就近处理 和分散排出,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设连通管或设置事故 排出口; 2)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时宜设有一定防止水流倒灌的 铁水高度: 3)排水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4.2.4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贮水水池宜采用地下式,平面形状宜为圆形 或方形,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水池的进、出水管道应分设,管材宜采用双面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穿越水池池体的配管宜预埋柔性套管,在水池壁(底) 外应设置柔性接口。 4.2.5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双面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 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接头,埋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 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3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4.2.6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排水泵房宜毗邻水池设在地下室内; 2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 应设支架和托架

4.2.5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双面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 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接头,埋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 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3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4.2.6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给水排水泵房宜耻邻水池设在地下室内: 2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 应设支架和托架

5.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GB/T 41892-2022 智能船舶 机械设备信息集成编码指南.1.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管道的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管、钢管、 不锈钢管、铜管,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通风、空调调节风道的管材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的材质选用; 3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 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 钢板制作;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 制作。 5.1.2供暖、空气调节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边 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 缩节: 2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 缝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外墙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管道穿越建筑 物基础时应设套管。基础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一定间隙, 管道与套管间的缝随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 越的管道上室外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4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目靠的侧回 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 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5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管 道抗震支吊架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5.1.3通风、空气调节风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抗震缝两侧 各装一个柔性软接头; 2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 缝原,应填充案性耐火材料: 3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 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 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5.1.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 吊架。 5.1.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 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布置在非独 立建筑物内时,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采取防 止燃料、高温热媒泄漏外溢的安全措施; 2建筑物内敷设的钢制烟窗抗震设计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烟图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执行; 3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宜设置在地下室: 4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 安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 的上方,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锅炉、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室外安 装的制冷设备、冷热水箱、整体式蓄冰槽、热交换器等设备、设

施可不设防振基础,但应使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 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9度建筑物的设备、设施的连接管 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运行时产生振动的风机、水泵、压缩式制冷机组(热泵 机组)、空调机组、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等设备、设施或运行时不 产生振动的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等设备、设施对隔声降噪有较高 要求时,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 应经计算确定,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5.2.1室外热力管道的抗震设计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囊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执行。 5.2.2室外热力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钢管,并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 2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或9度的地区,热力 管道干线的附件均应采用球墨铸铁、铸钢或有色金属材料; 38度及8度以下的地区,地下直埋的热力管道的管外保 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性。 5.2.3室外热力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2干管宜采用环状布置,合理设置分段阀门。当采用枝状 布置时,应合理设置分支阀门和旁通管道; 3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不宜采用架空敷 设。当9度时,宜采用管沟敷设; 4热力入口关断阀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阀后应设置柔性 连接; 5应结合防止热力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67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8度、9度的地区,水泵的 进、出管上宜设置柔性连接;

7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穿越管道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间 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 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8当地下直埋敷设热力管道不能避开活动断裂带时,应采 取下列措施: 1)管道宜与断裂带正交; 2)管道应敷设在套筒内,周围应填充细砂; 3)管道及套筒应采用钢管; 4)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 5.2.4室外热力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道上的假门并、热力小室可不进行抗是验算 2管道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3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或9度的地区,管道 的阀门井、热力小室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砌体结构

6.2.1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 管中,并应留有沉降空间,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2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室外 另设阀门。 6.2.3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 并应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与切断阀连锁。 6.2.4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 并可采取保温措施; 2高层建筑物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 缝钢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3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0.5m。 6.2.5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设置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 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6.2.6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 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 宜采用门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6.2.7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 2燃气水平干管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 6.2.8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 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囊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及立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 连接; 2)当立管的长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1 处抗震支承; 3)当立管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2处抗震支 撑,且应在抗震支承之间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 形的措施。 2水平管及水平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 用焊接连接; 2)从立管分支开口的水平管接口处,应采取吸收立管变 形的措施; 3)水平管的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 行抗震设计。 6.2.9室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各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

GTCC-016-2018 铁路混凝土桥梁梁端防水装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用管支架、管卡或吊架固定; 2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 由膨胀和收缩; 3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应计算自重、地震、伸缩、 振动的影响程度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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