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8版 湖南省住建厅等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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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8版 湖南省住建厅等2018年10月)

湖南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专项规划

湖南省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专项规划 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规划旨在为了抵御和减轻各种主要的自然灾害和人 为灾害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DB35/T 1827-2019 树脂框架木质地板通用技术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城市防灾安全有关的土地 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防灾工程、空间与设施进行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 实施管理。 湖南省需要应对的城市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 火灾、重大流行性疾病、危化品、地震、恐怖袭击等。

城币综合防火减火设施规划首在为于抵御和减轻各种主要的自然灭害和入 为灾害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城市防灾安全有关的土地 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防灾工程、空间与设施进行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 实施管理。 湖南省需要应对的城市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 火灾、重大流行性疾病、危化品、地震、恐怖袭击等。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城市(含县城,下同)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 施专项规划。 1.3基本原则 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宏观控 制、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4规划期限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2.1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现状分析

包括城市灾害概况与特征分析、城市防灾、减灾及应急支持系统分析、抗 灾防灾能力分析等内容。 2.2.2城市灾害综合评估 根据城市灾害的现状分析、灾害预测确定城市灾种,全面分析城市可能面 临的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火灾、防空以及危化品等各类灾害,划分城市灾 害等级,预测城市灾害潜在损失,并进行不同灾害的风险区划。 2.2.3城市综合防灾目标 提出防灾总体目标、应急救灾目标、综合防御目标、各灾种防御目标、预 定设防标准等内容。 2.2.4城市总体防灾空间规划 包括城市总体防灾空间结构的确定和城市总体防灾分区的划定。

2.2.5城市用地安全性分析

进行城市用地的防灾适宜性规划,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 市建设防灾要求和措施; 2.2.6主要灾害防治规划 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灾害防治、人防等专项防灾的总体要求;提 出各类专项的防灾标准、防灾对策及各类重大防灾工程布局的要求。 2.2.7城市疏散避难空间体系规划 主要包括城市交通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城市救灾干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的系 统规划、城市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系统规划以及人口疏散方案。 2.2.8城市生命线系统规划 对供水、供电、通讯、应急指挥设施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医疗设施、物 资保障系统等应急服务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进行规定,对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应急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防灾规划对策提出要求。 2.2.9近期建设与规划实施保障 确定近期建设重点、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明确对控规单元的 规划要求,明确需要进行规划管理的内容,明确信息化建设要求

3.1.1现状调研需资料收集主要包括

市灾害综合评价及预定抗灾设防水准

4)基本风压≥0.5KN/m²地区城市宜进行防风减灾规划; 5)城市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灾害影响确定; 3)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防洪标准》规定。承担城市防洪应急救灾和 疏散避难功能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的预定设防水准应高于城市防洪 标准所确定的水位,且不应低于50年一遇防洪标准: 4)城市排涝标准应合理确定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降雨排除周期: (1)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20年一遇; (2)降雨周期宜按24小时计; (3)降雨排除周期不宜长于降雨周期,涝灾损失不大的区域可适当延长降 雨排除周期。 5)城市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安全使用期不低于20年。

3.2城市防灾空间布局与分区

3.2.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时,应进行防灾分区,形成合理的防灾空间布 高,规划安排应急指挥、医疗卫生、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存放用地和设施,设 置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制定防灾工程方案,并 等合突发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防护与蔓延防止要求。 3.2.2进行防灾空间分区时,应综合考虑下述控制要求,合理分割: 1)分区单元宜具备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保障场所,规划设置应急给水 和储水设施、固定避难场所,并满足本单元应急服务要求;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应满足分区单元应急服务设施的交通、供水、能 原电力和通信保障需求; 3)分区划分宜考虑建设、维护和灾后应急状态时的事权分级管理要求 4)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应单独划分防灾分区,设置防止灾害 蔓延空间分割带,满足控制灾害规模效应和防止灾害大规模蔓延的要求。 3.2.3城市规划应合理安排重大危险源布局,规划安全防护距离和防护措 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重大危险源厂址应避开不适宜用地区域,与周边城市工程设施应满足安 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应采取防止泄漏和扩散的有效防护措施: 2)重大危险源区应规划安排消防供水设施、应急救援行动支援场地、蔬散 人员临时安置场地、救援疏散通道以及应急救援装备配置。 3.2.4城市规划应合理设置防止灾害蔓延空间分割带,控制重大或特大灾 害的规模效应,防止次生灾害大规模曼延,并应符合下述规定: 1)城市防灾分区单元周边宜设置防止灾害曼延空间分割带: 2)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所在防灾分区周边应设置防止灾害蔓 延空间分割带; 3)防止灾害曼延空间分割带宜根据灾害规模分级设置。 3.2.5城市防灾分区单元应符合下述要求: 1)防灾绿地、高压走廊和水体、山体等天然界限宜作为分界,并考虑分区 内桥梁、铁路等工程设施的通行能力和分割作用; 2)防灾分区单元人口规模宜控制在5~7万人,不宜天于10万人,建设用 地规模不宜大于15平方公里; 3)防灾分区单元的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给水储水等应急服 务设施应满足单元内部所有需救助人员的灾后生活需要;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 单元内部需避难人员的需求; 4)防灾分区单元的防灾分割应满足防止灾害蔓延的要求 5)应有效整合应急服务设施周边的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配置应急保障基 出设施,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 3.2.6城市的出入口数量,特大城市不宜少于10个,大城市不宜少于8 个,其他城市不宜少于4个。应保障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十道两侧建 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 3.2.7城镇防止灾害曼延空间分割带可分类分级设置,应满足相应灾害类 别的防灾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防止灾害蔓延空间分割带应根据灾害危险性和规模、灾害的蔓延方式, 结合防灾设施进行设置,并满足危险源的防护要求; 2)城镇次生火灾防止蔓延空间分割带的设置应综合评估建筑物的防火性 能、消防救灾能力、灾后建筑物的破坏情况和城镇气候情况,根据火灾危险性 进行设置,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1次生火灾蔓延防止分割设置要求

注:根据该表划分次生火灾防止蔓延空间分割带级别,从1开始向3依次推定,表中

件”为多项时,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级别

3.3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规划

表3.2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价要求

注: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防灾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 推定T/CCMA0066-2018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 环保排放限值.pdf,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3.3.2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规划应根据用地的防灾适宜性程度及建设工程 的重要性和特点,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提出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 及建设用地选址和重大项目建设的防灾要求和对策,并符合下述规定: 1)城市规划应根据适宜性差、限制适宜和危险地段评估,明确不适宜建设 范围; 2)城市规划应明确适宜性差用地的限制使用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 3.3.3位于适宜性差的用地上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所采取措施应能适应场 地破坏位移。 3.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 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结合规划的工程布局,综合评价规划用地的适宜 性,并符合下述要求: 1)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设项目 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项目:

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建筑工程的布局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 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3)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建筑工程的布局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3.3.5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规划用地类型和功能分区进行规划用地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应针对建设用地类型和拟建工程重要性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依次对各类地质灾害体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 出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对策,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对评估区内可能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类型、规模、特 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 程度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2)应对建设场地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 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3)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 成的损失大小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 4)应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及治理效果对建设场地适 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看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3.4主要灾害防治规划

3.4.1防洪规划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包括调查研究、城市防洪标准确定、城市用地安全布 高、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规划六个方面的内 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研究应主要收集、分析流域与防洪保护区的自然地理、工程地质条 件和水文、气象、洪水资料,了解历史洪水灾害的成因与损失,了解城市社 会、经济现状与未来发展状况及城市现有防洪设施与防洪标准,广泛收集各方 面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2)城市防洪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城市洪灾和涝灾情况及其政治、经济上的 影响,结合防洪工程建设条件,依据城市规模及重要性划分等级,按现行国家 际准《防洪标准》和《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选取。 3)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应以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保护城市安全为前提,根据 可能遭受洪涝灾害损害的程度和概率提出用地和设施布局的合理区划与有利区 立,并对现状不合理的用地布局或设施布点提出调整或安全保障对策。 4)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应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防洪(潮 闸、排洪渠等防洪工程措施的功能组织及空间安排,以及对非工程措施的总体 要求等内容。 5)城市防洪工程措施规划应包括确定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排 共渠等重要工程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特征及主要功能参数。 6)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洪水特质、用 地布局、经济技术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 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 堤防等组成; (2)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堤防为主题,河道整治工程、蓄滞 共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体系; (3)河网地区城市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洪保护区,其防 供工程有堤防、防洪闸、排洪渠道、排涝泵站等组成; (4)山洪防治宜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水库、下游采 用疏浚排泄措施;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 普施,在上游区宜植树造林、稳定边坡;中游区宜设置拦挡坝等拦截措施;下 游区宜修建排泄措施或停淤场。 7)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保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用 也空间及安全运行的相关要求,提出蓄滞洪区管理要求和防洪预警及应急策略

等。 8)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类防御的基础上,形成 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防洪体系。 3.4.2抗震防灾规划 1)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 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 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 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3.4.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预测、防治目标、防 台原则、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预期效果等。 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3)地质灾害易发区应依据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发育强度、 人类工程活动强度等地质灾害现状,可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 和不发育区四类。 4)地质灾害的演变趋势应考虑岩组条件变化、降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 地震活动、区域地壳稳定程度等影响进行预测。 5)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在地质灾害现状评价基础上GTCC-035-2018 铁路信号计轴设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依据地质灾害演化趋势 和建设规划进行预测评估后,结合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划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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