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216-2013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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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9-216-2013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pdf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 系统设计标准

Tianjindesignstandardfor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systems of civilbuildings

GB/T 14909-2021 能量系统 分析技术导则.pdf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Tianjindesignstandardforenergy consumptionmonitoringsystemsofcivilbuildings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3]13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建筑节约 能源条例》,规范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满足天津 市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公共建筑以 及居住建筑中的热源、热力站的能耗监测系统设计。 1.0.3有条件时,作为贸易结算和计费的计量数据可用于能耗监 测系统。 1.0.4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行业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中的热源、 热力站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3.0.2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能耗监测系统应按上一级数据中心要求 自动、定时发送能耗数据信息。 3.0.3能耗监测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适用的设 备。 3.0.4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电力监控系 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3.0.5受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自动采集的能耗数据可采用手工方 式输入。 3.0.6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或 降低系统的技术指标

4.0.1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信, 数据两部分。 4.0.2建筑基本信息应按本标准附录B《建筑基本情况信息表》 的格式要求采用手工方式输入。 4.0.3应按建筑能耗的分类和分项要求,对能耗数据进行归类, 统计和分析,并上传至上一级数据中心。 4.0.4建筑的分类能耗数据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分类能耗数据表

4.0.6建筑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的编码形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的规定。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的规定,

5.1.1能耗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设 备特点进行设计。 5.1.2能耗监测系统应将分类能耗的一级子类和电类分项能耗数 据进行上传,电类分项能耗的子项数据用于建筑物的节能管理。 5.1.3能耗监测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齐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设 计文件要求》的规定。

5.1.1能耗监测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设 备特点进行设计。 5.1.2能耗监测系统应将分类能耗的一级子类和电类分项能耗数 据进行上传,电类分项能耗的子项数据用于建筑物的节能管理。 5.1.3能耗监测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本标准附《设 计文件要求》的规定。

5.2.1民用建筑的冷水、热水、中水、直饮水等给水系统设置计 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接入单体建筑的接户管处应设 置数字水表: 2建筑或小区自备水源应设置数字水表; 3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为生活热水热源时,抽、回灌管道应 分别设置数字水表; 4热水制各当采用油、气燃料时,油、气的用量应设置数字 燃油表、数字燃气表。 5.2.2热源、热力站给水管道的补水管上应设置数字水表。 5.2.3单体建筑内部应结合用水点分布情况设置计量水表。

5.2.1民用建筑的冷水、热水、中水、直饮水等给水系统设置计 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接入单体建筑的接户管处应设 置数字水表: 2建筑或小区自备水源应设置数字水表; 3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为生活热水热源时,抽、回灌管道应 分别设置数字水表; 4热水制各当采用油、气燃料时,油、气的用量应设置数字 燃油表、数字燃气表。 5.2.2热源、热力站给水管道的补水管上应设置数字水表。 5.2.3单体建筑内部应结合用水点分布情况设置计量水表。

5.3.1区域热(冷)源、热力站设置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热源站应设置热量表: 2热电联供系统应在热电厂对热(冷)源站提供一次热源管 道上设置热量表; 3热力站应在一次侧设置热量表,并在补水总管设置数字水 表; 4当采用油、气作为采暖或空调热(冷)源的燃料时,油、 气的用量应设置数字燃油表、数字燃气表。 5.3.2民用建筑设置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 2在自建热(冷)源或换热(冷)站处设置热(冷)量表; 3采暖、空调水系统的热(冷)量表宜设置在分、集水器总 管道上; 4对于未设置分、集水器或分、集水器总管不具备安装条件 的系统,宜在系统主管或各分支管处设置热(冷)量表。

据和一级子项的能耗数据: 5应设置热源、热力站用电总能耗计量装置和一级子项的计 量装置。 5.4.3既有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中的热源、热力站改造时,应 在变电站或低压进户配电间加装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并应符合本标 准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

5.5.1计量水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 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1~3、《IC卡冷水水表》CJ/T133. 《电子远传水表》CJ/T224、《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G162和《饮 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程》CJ266的规定; 2数字水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并具有累计流量的 功能。 5.5.2热(冷)量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的规定: 2热量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2.0级。 5.5.3数字燃气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字燃气表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利 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2数字燃气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5.5.4电类能耗计量装置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功能电能表和数字电能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其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测量设备》GB/T17215 《多功能电度表》DL/T614的有关规定;

5.4.1高压供电时,应在高压侧设置能耗计量装置,同时在低压 侧设置低压总能耗计量装置,出线柜应按表4.0.5的规定设置分项 能耗计量装置。 5.4.2电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表4.0.5的要求; 2座设置照明及插座总能耗计量装置,宴设置照明插座分项 能耗一级子项的计量装置: 3座设置空调及供暖用电分项能耗计量装置,获取总能耗数 据和一级子项的能耗数据,二级子项真设置计量装置; 4应设置动力和特殊用电分项能耗计量装置,获取总能耗数

2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3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电 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 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分制用 路的电流值相适应,电流互感器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流互感器》GB1208的有关规定。 5.5.5能耗计量装置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恢复供电后, 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计量功能。

或下M 放T 5.7系统主机设备 O价 5.7.1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主机设备宣设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其机 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有 关规定。 5.7.2能耗监测系统主机设备宜配置专用服务器和系统管理软 件。 5.7.3能耗监测数据应采取余和备份措施,数据保存时间不应 少于3年。 5.7.4系统主机应配置与上一级数据中心可靠通信的网络接口。 使用公共通信网络时,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并采取网络 安全措施。 : 5.7.5加装能耗计量装置的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中的热源、热 力站,宜设置能耗监测系统主机设备,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7.1条~ 第5.7.4条的规定。当系统规模较小,其采集数据不多于4回路时, 可设置专用的数据采集器。 5.7.6既有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中的热源、热力站改造时,应 设置独立的计量柜。现场具备条件时,宜将主机等设备设置在单独 的机房内。

5.6.1数据传输方式的确定应取决于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 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应采用有 线为主、无线为辅的传输方式。 5.6.2新建民用建筑中的能耗计量装置与系统主机设备之间的数 据传输应采用有线方式,既有建筑中的能耗计量装置与系统主机等 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可采用无线方式。 5.6.3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645和《用户计量仪表数 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的有关规定。 5.6.4系统主机设备与上一级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宣采用专 用传输方式,并满足数据传输的网络带宽要求。 5.6.5数据传输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 环境条件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和缆线。

5.8.1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具有静态信息手工方式录入功能,并能将建筑基本信息 和能耗数据按本标准附录B《建筑基本情况信息表》和附录C《能 耗数据编码规则》的要求进行汇总; 2应能设置计量装置的名称、位置和通信通道等基本属性;

5.8.1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5.8.1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具有静态信息手工方式录入功能,并能将建筑基本信息 和能耗数据按本标准附录B《建筑基本情况信息表》和附录C《能 耗数据编码规则》的要求进行汇总; 2应能设置计量装置的名称、位置和通信通道等基本属性;

3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通 信状态的能力: 4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15min/次DL/T 5233-2019 直流换流站电气装置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pdf,并具有可调节性; 5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保 存到数据库; 6向上一级数据中心上传能耗数据的频率应具有可调节性; 7应具有通过NTP/SNTP协议与上一级数据中心时间协调同 步的功能: 8应采用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等方式实现与上一级数据中心 通信和数据传输。 5.8.2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软件宜具有的其它功能: 1具有开放性。具有适应用户应用需要的后续开发功能,为 用户提供个性化报表与分析模板; 2具有报警管理功能。实现报警信息的发送、确认和报警记 录存档等功能; 3具有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日志、系统错误信息、系统操作 记录、系统词典解释以及系统参数设置等功能; 4自动定时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备份。

3应具有目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通 信状态的能力: 4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15min/次,并具有可调节性; 5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保 存到数据库; 6向上一级数据中心上传能耗数据的频率应具有可调节性; 7应具有通过NTP/SNTP协议与上一级数据中心时间协调同 步的功能: 8应采用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等方式实现与上一级数据中心 通信和数据传输。 5.8.2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软件宜具有的其它功能: 1具有开放性。具有适应用户应用需要的后续开发功能,为 用户提供个性化报表与分析模板; 2具有报警管理功能。实现报警信息的发送、确认和报警记 录存档等功能; 3具有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日志、系统错误信息、系统操作 记录、系统词典解释以及系统参数设置等功能; 4自动定时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各份

6.0.1系统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系统 宜设置专用配电箱。 6.0.2系统主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数据采集器应配置相应的 备用电源装置。 6.0.3系统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 关规定。 6.0.4能耗计量装置、数据传输和系统主机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 可靠接地。 6.0.5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钢 管两端均应可靠接地。

附录C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附录C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C.2.1能耗数据编码主要按7类细则进行编码,包括:行政区划 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分类能耗编码、分类能耗一 级子类编码、分项能耗编码、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二 级子项编码。编码后能耗数据由15位符号组成。若某一项目无须 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数字“0”代替。 C.2.2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应按下列规则进行编码: 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表C.2.2编码。

表C.2.2行政区划编码表

C.2.3建筑类别编码应按下列规则进行编码: 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CJJ 122-201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并按表 C.2.3建筑类别编码表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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