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34.2-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2部分:文化旅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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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34.2-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2部分:文化旅游.pdf

ICS 01.080.1 CCS A 22

DB11/T334.2—2020 代替DB11/T334.2—2006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glish for Public Signs Part 2: Culture and Tourism

JGJ100-2015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pdfPart 2: Culture and Tourism

2021 —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334.22020

引言 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译写要求和方法 附录A(资料性) 文化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3 附录B(资料性) 旅游景区景点名称和特色旅游商品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附录C(资料性) 文化场馆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名称英文译法示例 19

DB11/T 334.22020

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1/T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2部分,DB11/T334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一一通则; 一一第1部分:交通; 一一第2部分:文化旅游; 一一第3部分:商业金融; 一一第4部分:体育; 一一第5部分:医疗卫生。 本文件代替DB11/T334.2一2006,与DB11/T334.2一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2 修改了对“范围”的陈述(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章节“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C) 删除了章节“术语和定义”对“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定(见2006年版的第2章); d) 增加了第3章(见第3章); e) 删除了章节“分类”(见2006年版的第3章); f) 修改了章名称“具体要求”,将其命名为“译写要求和方法”,并将2006年版的有关内 容更改后纳入(见第4章,2006年版的第4章); 9 删除了“警示提示信息”“功能设施信息”“专名”“经营类信息”的具体要求(见2006 年版的4.1、4.2、4.4、4.5); 增加了“文化旅游服务信息”的译写要求和方法(见4.2.2); i) 增加了“译写方法示例”章节(见4.3); j) 将“规范性附录A”调整为“资料性附录A”(见附录A,2006年版的附录A); k)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见附录B和附录C)。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林绿化 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 林绿化局、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明、黄庆、杨永林、戴曼纯、MichaelCrook、陈平、黄芳、王、周国 豪、郝蕊、柴瑛、刘四元、罗洪燕、张小琴。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334.22006

DB11/T334.2—2020引言2020年7月1日,《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规范外语标识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本文件是DB11/T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的第2部分《文化旅游》,是《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配套的专业技术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DB11/T334拟由以下部分构成:一通则;一一第1部分:交通;一一第2部分:文化旅游;一第3部分:商业金融;一第4部分:体育;一一第5部分:医疗卫生;一一第6部分:教育;一一第7部分:邮政电信;一一第8部分:餐饮住宿。

DB11/T 334.2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2部分:文化旅游

本文件规定了文化旅游领域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要求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文化旅游场所公共服务设施上用于对外交往和服务的各类服务信息、旅游 点名称、文化场馆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名称的英文译写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30240.1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 GB/T30240.3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旅游 DB11/T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旅游场所culturalvenueandtouristsite 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国际交流和宣传教育等功能,具备相应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并 提供相应文化旅游服务,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注:文化旅游场所包括文化场所和旅游场所。文化场所包括博物馆(院)、图书馆、影视剧院、会场展馆等相关文 化机构。旅游场所包括面向公众开放以供游览的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观堂、主题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又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30240.1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 GB/T30240.3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旅游 DB11/T334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通则

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国际交流和宣传教育等功能,具备相应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并 提供相应文化旅游服务,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注:文化旅游场所包括文化场所和旅游场所。文化场所包括博物馆(院)、图书馆、影视剧院、会场展馆等相关文 化机构。旅游场所包括面向公众开放以供游览的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观堂、主题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DB11/T 334.22020

4.1.2文化和旅游领域公共场所中文标识采用英文译写时,英文单词的大小写应符合DB11/T334的 规定:采用汉语拼音标注时,拼写应符合GB/T16159的规定。

4.2.1文化旅游场所名称

4.2.1.6牌楼译作MemorialArchway。

4.2.2文化旅游服务信息

4.2.2.1文物一般译作CulturalHeritage,专指古董时也可译作Antique。文物复制品译作Replica,模 型译作Model,根据展出的复制品和模型数量选择使用单复数。 4.2.2.2剧场、剧院、舞台、戏院、戏苑等的楼层一般采用“序数词+Floor”的方法译写,如:1层 泽作FirstFloor,通常用缩略语F1。音乐厅、歌剧院等已经习惯使用Stalls(正厅)、Mezzanine(楼厅)、 Balcony(像阳台一样的包厢)、Box(一间间隔开的包厢)的,可继续沿用。 4.2.2.3在剧场中,一般情况下表示功能的区域译作Area,如:贵宾区译作VIPArea;特殊情况时, 表示座位的区域译作Seat,如:东台单号区译作EastPlatformOddNumberSeats。排译作Row,如第 5排译作RoWNo.5。 4.2.2.4其他文化旅游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应符合GB/T30240.1、GB/T30240.3及DB11/T334的规 定。

文化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见附录A;旅游景区景点名称和特色旅游商品名称英文译法示 录B:文化场馆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名称英文译法示例见附录C。

表A.1~表A.5提供了文化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各表的英文中: a)“()”中的内容是对英文译法的解释说明; b)“或”前后所列出的不同译法可任意选择一种使用; ”表示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入具体内容

DBJ61/T 127-2017标准下载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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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文化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GBT11944-2012 中空玻璃表A.1旅游服务信息英文译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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