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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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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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pdf

ICS91.020 p 53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10012018

皖2019DT208:100kV及220kV输电线路π接专用杆塔设计.pdfDB3302/T10012018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产告设施 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 设施与非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DB3302/T10012018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 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 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 、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 案等非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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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指示牌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 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5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DB14/T 1682-2018标准下载,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 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4.1.1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 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 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 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 色调。 4.1.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2 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 情况定期粉刷。 4.1.5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 坛(池)、草坪等形式: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5m,绿篱高度不宜超过1.5m,栅栏高度不宜超过1.6m。

4.2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室外排水设施设计与施工-钢筋混凝土化粪池(2022年版).pdfDB3302/T10012018

4.2.7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不 影响绿化和通行,并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符合周边环境和街景要求。 4.2.8餐饮业单位应按照HJ554的规定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临街住宅楼外墙不得安装油烟 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 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5.2.1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过街地道、轨道交通地上(下)站点、涵洞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桥身宜采用垂直绿化或彩化,桥下地面应绿化,无沙土裸露,无 乱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2.3人行天桥及各类地下通道应设置扶手、盲道、坡道和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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