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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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DB12/T 10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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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创美残疾人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震刚、穆怀静、孔琳艳、翟妙娟、宋倩、邱翔、孙义、王琼、张艳、杨彦、 白德耀、王虹翔、文玲、陈清刚、曲鸿儒、秦砖、李励、戚克敏、沈冬梅。

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中国列 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结合本 市实际房建工程施工工艺工法做法( 附图)(一).pdf,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真分析了我市残疾人实际情况。根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 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本文件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性技 术文件。

本文件确立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术语、定义和总则、建设要求、运营管理、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监督考核、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内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服务

辅助性就业机构auxiliaryemploymentinstitution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注: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室

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体残疾人参加适宜的劳动,走出家门,融入社 会,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残疾人改善身 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适当增加收入,与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4.2.1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天津市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立。 4.2.2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文件和定额的规定。 4.2.3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1.1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1.2机构应运营规范DB37/T 2619-2020 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5.1.3机构应满足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就近、方便、适宜服务的原则。

5.2.1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5.2.2应建立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区域。 5.2.3宜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5.2.4应远离污染源、地质灾害区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区域。

5.3.1机构总建筑面积宜不少于100m(不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占地),人均面积应不低于5m,应配备 必须的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无障碍及安全保护设施等和需要的工作生活用品。 5.3.2机构建筑的出入口、通道等部位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GB50763 的规定。 5.3.3机构布局应合理、紧凑、科学便捷,明确功能分区,至少包含工作区、康复区和生活区,满足 铺助性就业对象的需要。 5.3.4应配置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康复活动用房、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辅助用房等。 5.3.5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为残疾人 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4.1.1 机构的各类设施应统筹规划和建设,确保基本水、电供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要求。 5.4.1.2 应配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4.1.3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4.1.4 应配有采暖设备、空调设备及通风换气装置,保证温度适宜。 5.4.1.5 供电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康复设施和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5.4.1.6 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1.7 应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机构的管理情况。 5.4.1.8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6.1.1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完善管理体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1.2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 6.1.3应安置辅助性就业对象不少于5人,并对就业对象在机构中的工作、生活、劳动、康复训练、 技能培训和安全保护等负责。

6.2.1机构应设置管理人员和服务工作人员,也可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 6.2.2机构中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1名,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社会工作、康复训练等经验。 6.2.3机构中应配备就业辅导员不少于1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业训练、就业指导及协 调沟通等能力。 6.2.4机构中专门服务人员与辅助性就业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工作人员应熟悉与残疾人相关的政 策、知识及具备相关证书。 6.2.5从事康复训练、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GB/T 38544-2020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规范,具有从事 我疾人服务工作的职业素养, 能验

6.2.6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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