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评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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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评估标准.pdf

ICS91.020 p 50

DB3410/T 112019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and identific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国网上电司运检[2014]618号)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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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评估认定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1 徽州传统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2徽州优秀现代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后)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3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黄山市历史建筑标示示例

引言. TTT 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评估认定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1 徽州传统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2徽州优秀现代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后)综合价值评价表. 表A.3 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汇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黄山市历史建筑标示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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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境内历史建筑数量多,分布广,类型丰富,价值独特,特色显著。为保护传承珍贵历史文化 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振兴优秀文化,彰显以徽州文化为底蕴和特色的城乡风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 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驱需制定有关标准,以规 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促进科学有效保护和可持续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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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黄山市历史建筑评估认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评估认定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山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等级评定

历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 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城、镇、村历史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 历史载体。

优秀历史建筑outstandinghistoricbuilding 综合价值较高的一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特色历史建筑generalhistoric buildir 综合价值一般的二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特色历史建筑generalhistoricbuilding 综合价值一般的二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3.1.2按本地区徽州文化形成发展、建筑建造方式、技术、施工技艺等总体上划分为1949年以前和1949 年以后两个历史时期。 3.1.31949年以前建成的建筑统称为徽州传统建筑,分明清(1911年以前)和1911一1949年两个年 代。徽州传统建筑具有纯真朴素、共生共融的生态观,清新淡雅,精粹简约的文化观和以人为本、亲切 宜人的科学观等营造理念,其平面格局、空间组织、结构构造、立面样式、材料构造、装饰技艺等具有 典型地域特征,体现积淀深厚的古徽州文化和山水自然环境融合的景观特色。 3.1.4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划分为1949一1979年和1979年以后两个年代。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建 筑可统称为徽州现代优秀建筑。 3.1.5徽州现代优秀建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州地域文化特色,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基于徽州传统建 筑传承发展的优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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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下列条件,即在城、镇、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发 挥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或在空间形态、环境景观构成中具有特殊地位,同时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力和公 众广泛认同度。1978年以后建成,具有显著价值独特性、典型风貌代表性的建筑物可不受30年以上年 限的限制。

3.3.1历史建筑在空间形态上分为点状、线状、群体三大类。 3.3.2点状主要以单体形态存在的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3.3.3线状主要以线性形态存在的古道、古桥、古水圳,包括沿线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 要素等。 3.3.4群体主要以建筑群或自然、人工要素有机结合表现徽州人居和人文价值集合体,如作为古徽州 对镇必不可少的空间形态要素水口人工建筑群,结合本地材料环境形成的“土墙屋”、“石屋”、“树 皮屋”建筑群等。

4.1.1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以价值为基本导向,历史建筑价值指标是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指标体系的基 本组成部分。 4.1.2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包括历史文化价值(H)、科学价值(S)、艺术价值(A)、环境价值和实用 价值(E)等4个价值层和19个指标项。人

4.2.1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其他指标两大类。 4.2.2基本指标按价值分为15个指标项DB33/T 1161-2019标准下载,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的6个指标项、科学价值的4个指标项和 艺术价值5个指标项;其他指标是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中的4个指标项。 4.2.3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15个指标项是认定历史建筑的基本条件。 4.2.4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的4个其他指标项作为历史建筑价值综合评估的组成内容。在历史文化名 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中,两个其他指标可作为一个基本指 标条件使用。

4.2.5历史建筑价值指标体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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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拟定历史建筑价值评估标准

DB31/ 736-2020 纸面石膏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pdf5.3.1历史建筑的评估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3.1历史建筑的评估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3.2评估认定过程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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