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沪建房管联[2020]4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局委2020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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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沪建房管联[2020]4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局委2020年10月).pdf

5.0.5在满足基础保障类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及租赁客

5.0.5在满足基础保障类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及租赁客群的实际需 求配置各类品质提升设施

求配置各类品质提升设施。

DB34/T 3574.4-2019标准下载5.0.6租赁住房社区应结合区域及客群设置社区食堂、便利店、洗

5.0.7基于租赁群体差异化需求,考虑灵活设置各类社区学校:老龄化 社区重点提供老龄学校;结合青年租赁人群提供兴趣培训学校;对儿童 比例较高的社区提供儿童教育培训等机构

5.0.7基于租赁群体差异化需求,考虑灵活设置各类社区学

需求情况设置,如地块内布置确有困难,可结合周边地块综合平衡。运 动场地宜结合场地设计综合考虑,鼓励构建多样化的健身休闲空间。 5.0.9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用房宜集中设置,保证物业管理及服务的高效 性。 5.0.10租赁住房应结合开放社区设计合理配置智能化管理设施。包括 智能车辆及身份识别的人员管理系统、公共区域智能监控、智能水电煤 计量缴费系统、社区公共信息平台等

6.1.1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立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甲请 6.1.2租赁住房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 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宜采取招投标方式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 与服务信息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6.1.3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产权归属,委托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或物业 服务企业对租赁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6.1.4租赁任房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租赁任房 运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其他物 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1.5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单个业主,应由该 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租赁 住房建设单位的单个业主外,还有其他业主,则该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 与其他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6.1.1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甲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6.1.2租赁住房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 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宜采取招投标方式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 与服务信息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6.1.3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产权归属,委托租赁任房运营单位 服务企业对租赁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折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运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其他物 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租赁 住房建设单位的单个业主外,还有其他业主,则该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 与其他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6.1.6宿舍类租赁住房应集中管理,其中集体宿舍应按门栋

给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宜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用工单位应加强对 租住人员的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

6.2.1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及时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 效性负责。

6.2.2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出租房屋应按照本市住房租赁 网签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网签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6.2.3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建立信息登记薄或者登记系统,按照公安户 籍、流动人口和代理经租企业房源信息双记载的管理要求,将相关登记 信息报送公安、房管、街镇等部门备案、记载。

6.3.5租赁住房合同文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6.3.5租赁住房合同文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说明书,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燃气设施、用电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

6.3.5租赁住房合同文本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

6.3.6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

6.3.6租赁任房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 室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 止承租人危害治安、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 益的行为。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 条文说明

1.0.2本导则主要针对本市新建的租赁住房,即本市土地出让合同

要求房地产企业需自持用于市场化租赁的住房(本导则简称“租赁住 房”),园区配套租赁房、单位租赁房和非居存量改造的租赁住房在同等 情况下也可参照执行。

1.0.3租赁住房需满足本市不同年龄、收入、职业等不同类型多层

群广泛的租赁居住需求,并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让租赁居住也成为大众乐于接受的模式,减轻本市居民,特别是青年人 的生活压力,并让他们在租赁住房社区中能体验到的方便、舒适、健康 的居住生活。

居住需求,也要服务于大量单身人士,白领、蓝领均要兼顾,因此,设 宅类和宿舍类两种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 1.0.7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商品住宅(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全装修 面积比例已达到100%。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承租人无权私自改动套型结 构、固定设施及用途,因此租赁住房更应统一做好全装修,配置好固定 家具、设备,以及活动家具、家电及软装,进行标准化管理。 1.0.9本导则租赁住房属居住建筑范畴,根据租赁住房不同与传统住宅 的特点和政府政策要求制定了相应条文,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 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租赁住房广义上讲,可以指所有用于租赁的居住建筑,如公共租 赁住房、用于租赁的商品住宅、宿舍以及公寓等等。而本导则的租赁住 房仅指本市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市场化 租赁的住房,属于住宅及宿舍类居住建筑

2.0.3根据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宿舍型租赁住房可供一名或多名单身人 土使用;为提高使用效率,本导则强调宿舍类租赁住房应优先考虑供多 名单身人士使用。

2.0.4套内建筑面积是衡量套型实际占用面积的指标。其计算方式按 《上海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范》对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2.0.4套内建筑面积是衡量套型实际占用面积的指标。其讠

3.1.2长期以来,本币任毛主要是以独立到团闭式社区为主。这在一定程 度上保证了社区的私密性,但在资源的集约和服务设施的利用率上存在 定程度的浪费。由于租赁住房产权的特殊性,在社区私密性可控的前 提下,应大力推行开放式街区设计手法。一方面可以丰富城市空间形态 同时也鼓励了人群的交往,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与城市功能更好的 融合。采用分区开放、分时开放或全开放等儿种运营管理模式,既保证 共享空间的开放又保证私密空间的安全。

上城市公共空间自然过渡到社区私密

3.1.4对于本市新建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可不以《技术规定》中建

度的倍数来控制。根据不同的布置方式和项目所在区域,建筑间距不得 小于《技术规定》里的最小间距要求。租赁住房由于客群的特殊性,加 上使用者无固定所有权,对于居住要求会呈现多元化和更强的包容性 同时可以形成更灵活的建筑形式,丰富城市形象

复杂,对于界外是租赁住房的地块,建筑退界要求可适当放宽,不以建 筑高度的倍数来控制,但建筑退界不得小于《技术规定》的最小退界要 求,同时也应满足间距要求,

3.1.6根据我市新建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条件和相关配件要求,建

度不再作为硬性控制指标。

度不再作为硬性控制指标。

3.1.7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布局,部分住房则会以东西向甚至北向布置。 考虑到租赁住房的客群主要是以年轻人为主,其居住特点呈现多元化的 需求,租赁者对房屋无产权,对日照的不同需求可以通过不同的租赁单 元去满足。同时放宽了日照要求的建筑设计可以更加集约的利用土地 丰富城市建筑形态

3.1.8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设计,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形成组合建筑时,

3.1.8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设计,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形成组合建筑时,其 而宽可控高层建舒主体和良开计管,当有店线率或活力果面长度要

面宽可按高层建筑主体和裙房分开计算。当有贴线率或活力界面长度要 求时,可结合具体方案适当突破面宽限制。

3.2.3《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

3.3环境3.3.2租赁住房小区内部道路尺度因建筑退界及建筑空间设计的不同而呈现不一样的感受。合理设置步行通行、设施设置及与建筑紧密联系的活动空间,是提升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的重要途经之一。设施带步行通行区街边广场绿地小区道路空间示意图仅有步行通行区步行通行区+建筑前区步行通行区+设施带设施带+步行通行区+建筑前区空间分割示意图35

4.1.1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币任房租贯币场的施息见》(沪 付办【2017】49号),本市租赁住房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 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 求,为将上海建设成为有温度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态之城提供租 居住保障。因此,租赁用房需满足本市不同年龄、收入、职业等不同 类型人群的广泛租赁居住需求,应紧凑、适用,并与上海现代城市的居 住、生活水平相适应。

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分开设置在不同幢单体建筑,便于分类运营管理。 4.1.6上海人多地少,租赁住房应集约利用土地,更多满足市民需求 4.1.7租赁住房在满足项目市场定位户型类型基础上,不宜过多,统 的户型、标准化的设计,不仅可提高装配式构件利用率,并有利于提高 目土建、装修建造、家具设施配置及后期运营管理、维护等项目全生 金过的效兹

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分开设置在不同幢单体建筑,便于分类

的户型、标准化的设计,不仅可提高装配式构件利用率,并有利于提高 项目土建、装修建造、家具设施配置及后期运营管理、维护等项目全生 命过程的效率。

设计出满足更好居住需求的产品,精细化设计,同一空间的复合功能利 用是充分利用有限面积空间的值得提倡的方法。

新;在不同时期,租赁各户需求会有变化,套型也会需要调整。租赁住 房要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可改造性和耐久性,满足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中

空间可变的需求,增加建筑的使用

4.1.11本条是绿色建筑的控制项要求。节省外立面用料,便于工业化建 造,减少造价,并提高建筑节能性能。 4.1.12租赁住房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 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可促进清洁 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4.2.1社区接待服务用房(大厅)是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的公共空间, 为租赁客户提供接待、签约、缴费、问询、带客看房、参观设施等服务 4.2.2租赁住房租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 置,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4.2.3随着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现今快递收取在居民生活中已不可或

缺,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快递收取的配套服务管理设施,以方便居民生 活,保障安全。

会客、学习工作、晾晒、大烹饪等需求往往不能充分满足,租赁住房可 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共享的功能空间作为补充或提升。如提供租赁住户住 使用的供其聚会、交往、沙龙等的公共客厅;供其烘焙、夜食、茶歇等 的公共厨房;供其阅读、课程、工作、SOHO等的公共书房;供其半室列外 活动、集中晾晒的公共晒台等等。

但在使用上,在雨雪天会给住户带来不便,甚至伤害事故。在设计上做 好防雨、防滑等技术措施十分必要,如外廊上盖外沿增加檐口宽度以减 少雨雪的进入;加大增多排水管沟,加强排水能力,降低积水可能性等, 4.2.6租赁住房相较商品住宅一般户均面积会小很多,而每栋楼户数往 住较多,应合理设置电梯数量、载重、速度,有利其上下班高峰时间竖 可交通压力的缓解。本条设定了每台电梯服务户数的上限值。当居住人 员密度较高,单栋楼的户均人数超过3.5人时,须按每户3.5人折算电 梯计算户数。

句交通压力的缓解。本条设定了每台电梯服务户数的上限值。当居住人 员密度较高,单栋楼的户均人数超过3.5人时,须按每户3.5人折算电 梯计算户数。

4. 3 住宅类租赁住房

4.3.1住宅类租赁住房是满足租赁居民长期居住需求的住宅产品,应按

套型设计。本条相对本市住宅标准对套型基本空间要求适当简化,但仍 达到国家住宅标准

4. 3.2《关于明确本市自持租

(沪住建规范[2017]9号)明确“本市租赁住房市场培育过程中应以中小 套型为主(中小套型面积标准按照多层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不大于 95平方米,高层不天于100平方来控制)。”由于多层、小高层、高层 宅得房率不同,同样套内面积的住房在不同高度住宅楼的套型建筑面积 会不一样,文中对不同高度住宅楼中小套型建筑面积要求分别做了规定。 本条直接以套内建筑面积约束中小套型面积,简化分摊计算,直接反映 套型实际占用面积,有利于套型的标准化设计。本导则的大中小套套内 建筑面积指标与《关于明确本市自持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的通知》文中的大中小套建筑面积相对应。核心家庭指由一对夫妇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是指以父母为主干的一种家庭形式,通常包括祖父母、父母和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3代人。4.3.3本条规定了住宅类租赁住房套型的最小套内建筑面积面积要求。司一空间的复合功能利用是充分利用有限面积空间的值得提倡的方法。在实际项目设计中,应在设置了具有复合功能的设备、设施的情况下,比如配置了机械折叠功能的复合家具等,并满足基本的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可适当减小小套型的最小面积。4.3.4租赁住房小户型比例高,套型紧凑、适用,其卧室、起居室使用面积、室内净高要求较本市住宅标准略低,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相一致。4.3.6租赁住房厨房使用面积要求较本市住宅标准略低,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相一致。4.3.7卫生间1.租赁住房卫生间使用面积要求较本市住宅标准略低,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相一致。当采用装配式整体卫浴(如下图),39

可以使操作空间更为紧凑,同时鼓励装配式建筑的运用。在满足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下,可以减小小套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2.租赁住房小户型具有紧凑、适用的特点,不对卫生间的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作强制要求,有利于小户型平面设计的灵活与创新,也有利于建筑外型的规整。4.3.10卧室中的学习功能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起居室。4.4宿舍类租赁住房4.4.1为保证居住环境质量,每居室的人数最多限制为8人。除本导则特别规定以外,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4.4.2当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作简厨时,可开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但须满足基本的人体尺度要求。4.6给排水4.6.2租赁住房为全装修房,洗衣机龙头及排水地漏已按洗衣机位置配套设置好,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有较强的管理,承租人无法更改洗衣机水龙头位置,敌不会将洗衣机排水排至雨水立管。因此,无洗衣机的阳台不设废水立管,阳台飘雨通过阳台雨水立管排至室外雨水管网,也避40

免了因为地漏存水弯干产生臭气污染。 4.6.3本条要求按套设置分户水表,以减少费用纠纷及节约水资源。水 表形式由自来水公司或物业公司确定,水表应设于公共部位以便于抄表 及维修。根据自来水公司要求,对于租赁住房与非租赁住房合建的地块 租赁住房需单独设总表,与其它区域分别计量

4.7.2考虑到租赁用房人员密度相对较大,出于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考 虑,本条明确了设置燃气泄漏保护装置的要求,便于监控管理,

4.8.2本条文中电能表”非特指电业电能表。住宅类租赁住房采用电 业变电所供电,应按套设置电业电能表。宿舍类租赁住房原则上按产权 性质供电到户;当宿舍类租赁住房电业电能表装表到幢或层时,应按套 设置物业电能表。

4.8.2本条文中“电能表”非特指电业电能表。住宅类租赁

表12.1.1用电负荷计算功率

本条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为最低配置,应根据套内 是否配有大功率电器,复核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满足任 户的正常用电需求:在使用电加热设备的情况下,不影响空调、照明、 般家用电器的使用。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考虑2kWw电磁炉 的容量;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考虑2kW太阳能热 水器辅助电加热或容积式电加热热水器的容量。

4.8.4住宅类租赁住房采用电业变电所供电。宿舍类租赁住房原则上控

产权性质供电到户;当采用电业变配电所低压供电时,供电到幢或层, 设置低压电业电能表,其后按套设置物业电能表。应注意电力公司关于 220/380V低压供电的用户最大需量限制,超出此限值应采用用户变电所 高压供电

确定。套内用电负荷功率大,配出回路、家用电器数量较多的户型,线 路、家电本身的泄漏电流累积到住户配电箱总断路器比较大,采用总断 路器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有可能频繁动作,影响正常使用

7.3.5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宜按床位数配置,且不应少 于2组,每组为一个单相两孔和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 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如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 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7.3.5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宜按床位数配置,且不应少 于2组,每组为一个单相两孔和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 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如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 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4.8.9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

9款条文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 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的举例中并无宿舍,参考“学生 宿舍、旅馆建筑”、并类比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对应的第3.0.3条 第10款“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宿舍类租赁住房应属于“人 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9.2现代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宿舍类租赁住房设置何种信息网络系

4.9.2现代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宿舍类租赁住房设置何种

充自儿本发,百天工方发直外 日 统、采用何种接入方式,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管理方式确定。“三网融合” 又叫“三网合一”,意指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相互 参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

4.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 标准、规范和规定。

4.9.4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

4.9.4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

4.10.1将空调设施纳入租赁住房的最低标准,是基于上海地区夏季使 用空调设备已经普及,本条规定对于租赁住房至少要在居住空间设置空 调设施。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 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 能。

:0:1付工调改他纳六阻货任房取限协准,定座于工博比 用空调设备已经普及,本条规定对于租赁住房至少要在居住空间设置空 调设施。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 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 能。 4.10.3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该通过建筑设计预留的专用排水管或 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等方式,有组织排放 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冷凝水影响室外环境,也需要注意冷凝水管不能直接 接入污水管或雨水管,避免水管堵塞导致的返流以及臭味通过冷凝水管 扩散至室内的现象

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等方式,有组织排放 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冷凝水影响室外环境,也需要注意冷凝水管不能直持 接入污水管或雨水管,避免水管堵塞导致的返流以及臭味通过冷凝水管 扩散至室内的现象

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 过户间墙位置蔓延。

致,主要考虑住宅的新排风口间距受制于住宅本身宽度的影响,无法 做得很宽,因此规定其间距不小于1.0米。

4.11.2宿舍类租赁住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现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4.11.5本条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子系统设置要求。

5综合配套5.0.3配建要求参见下表:序号项目内客最小规模次千人备注医民委员会根圈边综合设置3物业管理(會业委会)房屋管理、维修等含暂能化管理儿童活力1乒乓球、建议设置建议设置体育8健身设流房品质摄升类。按需设置建议设置篮球/足球等品质提升类,建筑面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按需设置建议设置10运动场地模拟高尔夫球练习场足龄球/台按需设置便利店及其地商店不得与住宅综合设置可综合设置多处基础保障类餐饮(大众化点心)13物资回收站、堆修站物品回收,汽车家电等各种维50可综合设置14餐饮设递食堂建议设置建议设置超市.药店等其它业性设据建议设置建议设置业品质摄升类18商业休闲设施酒吧品质提升类,建筑面积根据实标需要设置按需设置按需设置儿童休闲设施室保育建议设置建议设置20商务设施按需设置21文化活动室科营教育可与老年康复室综合基础保障类服务站家政服务部设置社区品质提升类23快递寄存中心收发室。快递投放柜等品质提升类,建筑面积根据实标需要设置建议设置建议设置小it70教育品质提升类24养育托管点婴幼儿托管、儿蜜托管等200按需设置按需设置品质提升类25学校幼儿园、高中,小学、初中根据区城统筹,综合设置按需设置按需设置区域统尊考虑只计算基础保障类7425.0.5租赁住房作为新的居住类型所面对的客群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原有规划设计控制性指标是以保证基本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的。面对不同地段、不同层次客群的需要,拓展和提升配套要求是符合租赁住房发展的要求的。47

6.1.1本条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九条制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申请,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6.1.2本条参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公 平、公正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招标。 6.1.3本条参考《上海币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 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任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 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6.1.4本条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制定:建设单位 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 峻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 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 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 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

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6.1.5本条参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由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 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 6.1.6本条中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 居住的房屋,每居室的人数最多限制为8人。

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会议选牵产生闽2004G104:钢筋混凝土桩基承台.pdf,依法履行职贡。 6.1.6本条中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 居住的房屋,每居室的人数最多限制为8人

居住的房屋,每居室的人数最多限制为8人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 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 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

房管【2014】135号)五、强化出租房屋相关主体监管:4.集中出租房 室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并 在《治安责任保证书》中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同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 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建立信息登记薄或者登记系统DZ/T 0082-2021 区域重力调查规范.pdf,并 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6.3.2本条参考《山东省住房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旅馆 业相关规定。 6.3.5本条参考: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15号),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2)山东 租赁租房合同示范文本

6.3.6本条参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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