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F 002-2020 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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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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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F 002-2020 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规则.pdf

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活动的基本规则,对认证活动中的产品抽样检验、初始认 现场检查和获证后监督等三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活动时各相关方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DZ/T 0276.4-2015标准下载,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6899 结构用集成材 GB/T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GB/T27067 合格评定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 GB/T37315 木结构胶粘剂胶合性能基本要求 GB/T50708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19000、GB/T26899、GB/T27000、GB/T27065、GB/T2706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4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和程序

开展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开展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a)认证申请; b)产品抽样检验; c)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d)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认证变更; g)认证延续。

5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

委托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合法的生产或销售注册登记; b)产品在规定的认证产品范围内: c)生产产品的委托方应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产品质量检测等在内的 生产能力; d)具备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e)产品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f)产品应能正常生产和销、有足够的供货能力一具务焦后服务能力

按产品类型、截面尺寸、甲醛释放量等级、使用环境、 强度等级确定认证单元 a)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b)单元划分见表1; )不同木材树种作为一个单元时,应加以说明: d)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等级,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表1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表

5.1.3认证委托申请书

委托方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并包含以下技术文件: a)合法地位的证明(营业执照等); b)企业检查调查表(见附录B); c)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d)工艺流程图及关键质量控制点(层板指接、层板等级、含水率、组坏方式、胶粘剂种类及制 造商等); e)胶粘剂符合GB/T37315、GB/T26899、GB/T50708要求; f)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g)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准确度等级、溯源有效期等); h)生产企业主要技术人员清单; i)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质量要求、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自我声明; k)其他需要的资料。

认证机构收到委托方的产品认证申请文件后,对认证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原则上5日内作出受 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委托方发出受理认证通知书,并签订委托认证合同;对不符合 条件和要求的,通知委托方及时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经过补充或修改仍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

向委托方发出不予受理认证通知书。 无论是否受理委托方申请,认证机构都应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不予受理的委托方要求退 回申请材料的,在规定时限内退回。

产品抽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结构用集成材样品由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派人到企业仓库、市场或使用 现场抽取并封样,样品应为企业按标准要求分等合格的产品; b)层板样品在企业按标准要求分等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并封样; c)原则上,每个单元抽取一组样品; d)样品数量应满足GB/T26899标准相关要求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GB/T26899标准理化性能进行检测。

5.3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应以产品一致性、工厂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材料符合性为原则,重点检查产品 过程中原材料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产品最终检验,对影响产品性能的胶粘 板进行现场确认

检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与认证产品有关的 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及相关的质量活动等,

原则上,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抽样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 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5.3.5检查时间和人员

认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原则上,检查组不少 于2人,检查时间不少于1日, 检查组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国家规定的产品认证检查人员条件; b)具有结构用集成材制造相关专业背景。

认证工厂检查结论应为以下之一: a)未发现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b)存在不符合项,委托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经检查组验证合格后,工厂检查 通过。纠正措施通常采用书面纠正材料,对于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的不符合项,检查组应采 取现场审核验证形式; c)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工厂检查不通过,

5.4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4.1认证结果评定时限

认证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认证时限指接受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的时间,以工作日计。认证时限包括认证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现场检查、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证书制作等时间: b)产品检验时间为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至检验检测报告到达认证机构的时 间,原则上检验时间不超过45日,检验完成后7日内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c)认证工厂检查时间为检查组收到现场检查通知至现场检查报告到达认证机构的时间,原则上 认证工厂检查时间不超过45日,包括现场检查、委托申请方纠正措施报告或检查组再次现场审查、 工厂检查报告编制及送达全过程: d)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为认证机构收到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工厂现场检查报告至认证结果 批准的时间,原则上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不超过10日; e)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5.4.2认证结果评定原则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认证 向委托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授权使用认证标志,并在网上公示认证结果;评定不合格的,认证 应向委托申请方发送不合格结果通知书。

5.5.1获证后监督频次和

每次获证后的监督的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获证后监督所需时间和人数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

单元数量及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确定。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管理体系、贮存条件等管 理和技术内容,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5.5.2获证后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形式为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原则上,每隔6个月获证后监督主要为工 场检查,每隔12个月获证后监督增加一次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可在委托人工厂或木结构施 场进行。

5.5.3获证后监督内容

5.5.4获证后监督评定

监督通过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错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产品获证后,如果委托申请人发生以下变化时,应申请变更: a)委托申请人、生产企业、商标等信息发生变化: b)产品所用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c)增加认证单元; d)减少认证单元; e)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影响产品一致性和符合性; f)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 认证委托方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如需工厂现场 险查的,认证机构派遣检查组进行变更检查。

认证有效期前6个月,获证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延续申请,认证机构通过抽样检验和 检查满足5.2、5.3要求后,获证产品给予延续。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委托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b)产品名称、产品类型、木材树种、使用环境、截面尺寸、甲醛释放量等级、强度等级; c)认证依据的标准; d)认证模式; e)证书编号; f)认证机构名称和地址; g)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h)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 以址委社需持续受获证后监誉。获证后监誉结果 过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保持有效:获证后监督结果为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性终止。

5.8.3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委托申请人不满足认证条件时,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单元和范围,并采取适当 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撤销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认证标志如图1所示,除认证机构特殊准许外,委托申请人覆盖的产品不充许施加任何形式的 人证标志,且应施加在产品明显位置,

5.8.5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a)认证证书 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结构用 集成材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 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委托人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学、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b)认证标志 委托人应采用标准格式印刷、喷涂、印章、烫烙等方式在结构用集成材产品上加注认证标志。委 托人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相 关要求。 委托人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 是检查组实施工厂审核的依据之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企业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 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生产企业应接受并配合检查组依据本文件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审核、抽样检验。

企业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 业官理层中指定质量页 责人,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企业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结构用集成材产品认证事宜; d)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获证产品受控部件/原材料的变更; e)正确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企业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应配备具备必要的 能力的人力资源;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企业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性和合法性;企业应保存与外部 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A.2.2.1企业应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对可能影响产品 致性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有必要的图纸、原材料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 件的持续有效性。 A.2.2.2企业应确保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人员能够得到相应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并保持文件的充分 性、适宜性及有效性。 A.2.2.3企业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企业至少应保存 以下记录:

a)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 b)检验设备检定校准、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c)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d)对不合格品降级或采取措施记录; e)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f)标志使用情况记录。 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时间应不少于5年。

a)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 b)检验设备检定校准、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c)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d)对不合格品降级或采取措施记录; e)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f)标志使用情况记录。 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购与原材料控制

A.2.3采购与原材料控制

A.2.3.1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原材料,工厂应建立、保持原材料合格生产者、供应商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 企业应保存原材料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A.2.3.2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采购原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 b)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层板或毛坏等,工厂应按采购原材料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 续满足规定要求。

A.2.4生产过程控制

2.4.1企业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 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对其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

A.2.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生产过程的层板外观尺寸、含水率进行例行检验控制,对产 品进行剪切强度、浸渍剥离和指接层板的抗弯强度的确认检验,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要求,企业应实 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A.2.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A.2.6.1 基本要求

企业应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满足认证 主产时的检验要求。检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A.2.6.2校准和检定

用于认证产品的检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 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 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企业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企业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 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A.2.7不合格品的控制

2.7.1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包括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应等

的产品DB34/T 1929-2013标准下载,采取的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 A.2.7.2对于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等来自外部的不合格信息,企业应分析不合格 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企业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 施等记录。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A.2.8内部质量审核

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对审核中 的问题,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正措施、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A.2.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企业应建立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序,确保生产的认证产品应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一致性控制,以 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a)认证产品的类型、截面尺寸、使用环境、甲醛释放量等级、强度等级等;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c)认证产品的原材料、树种、含水率、胶粘剂 d)认证标志的使用(监督和再认证适用); 影响认证要求的型式检验样品一致性的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 行。

A.2.10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企业应对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与标准符合性的变更(如工艺、生产条件、原材料等)进行控制, 应符合规定要求。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A.2.11产品防护与交付

企业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坏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十燥0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标识、搬运、贮存、保护等 合规定要求。必要时,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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