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836-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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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给出的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弓引用的 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含义的,主要是说明本术语所指工程 内容的含义。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 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GB/T5127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中的有关术语

3.0.3建设单位在综合管廊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其自的是对相关单位正确贯彻 建设意图,加深各方对项目的理解。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 文件须经过设计单位认可方可实施,以免因为对设计文件理解 扁差造成不必要的返工,避免不必要的工期延误和造价损失。 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建设意图,加深各方对项目的理解。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 文件须经过设计单位认可方可实施,以免因为对设计文件理解 偏差造成不必要的返工GB/T 17395-2008标准下载,避免不必要的工期延误和造价损失。 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3.0.4组织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管理单位参与设计 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是保证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能 够顺利安装敷设的措施之一。 3.0.5对于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审批 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0.6、3.0.7综合管廊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对周边 环境、交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在施工前充分探查周边环境与 因素,提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当施工影响区内有铁路、地铁、高速公路、建筑物、管线与 塔等重要设施时,施工方案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3.0.10综合管廊施工前应与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 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施工时,做好其安装敷设所需的预留、预理 工作。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施工时应对综合管廊机电设备和监控 报警系统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穿墙套管、支吊 架等进行同步预埋。在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预留预埋的位 置、高程和尺寸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进行修复,以保证附属设

3.0.4组织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管理单位

3.0.10综合管廊施工前应与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

3.0.10综合管廊施工前应与纳人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 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施工时,做好其安装敷设所需的预留、预埋 工作,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施工时应对综合管廊机电设备和监控 报警系统相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穿墙套管、支吊 架等进行同步预埋。在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预留预理的位 置、高程和尺寸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进行修复,以保证附属设 备、设施的安装质量。

施工的相互干扰和影响,造成连带损失和制约,纳人综合管廊 的各种管线施工安装宜在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 格后进行。如果施工工期受限,主体结构工程与管线安装工程 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划分好施工顺序和 界面,保证工程有序开展

的指导性文件《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4]9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涵盖转变行业发展方 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规范建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资 质管理、深化项目管理、坚持绿色发展、推进工程总承包、提高 产品质量和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目的是进一步坚持创新驱动 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 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提高综合效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2011一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 展纲要》(建质【2011]67号)及《2016一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 展纲要》(建质函【2016】183号)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列 为重点研究和应用的技术,并与2015年6月16日印发了《关于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包 含BIM技术应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发展目 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五方面

4.1.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是质量验收的前提,本条对综合管 郎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中进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工序质 量控制、隐蔽工程质量控制几个环节提出了基本要求。 4.1.2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按检验批、分项工 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基本条件与要求,也给各 地可能的专项验收留有操作空间: 1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 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在本规程附录D、 E、F、G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已基 本明确。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 体本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 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5由于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管理各地可能有不同做法,故 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各地对专项验收作出的规定。 般来说这些专项验收可能包括消防验收、人防验收、信息系 统安全验收等。

4.1.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是质量验收的前提,本条对综合管

4.1.3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 立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 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

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 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 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 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 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 专业章节及其指引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 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 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 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 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综 合管廊工程质量,各专业章节及其指弓的专业验收规范都对各 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均有明确的规定

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 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 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4.1.5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为基础

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 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 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 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防水、机电设备安装、监控报警及智慧管理系统等分 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相关检验的内容 见附录G.0.6、G.0.7、附录I。 本规程在附录G.0.8、G.0.9中列明了各子单位工程观感 质量检查的内容。相应检查一般在对应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 (子)单位工程验收前复查。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

试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 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 果。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 一致。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4.1.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综合管廊工

4.1.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综合管廊工

合格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均验收合格。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 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 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 部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 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土建工程和设备安 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 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 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 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章节及其引用的验收规 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 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4.1.7除附录D、E、F、G的各种记录外,在检验批验收时,应 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 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道 潮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

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 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道 朔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 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各专业章节及其弓 用的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 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 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充许施工单位 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 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 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 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 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 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 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 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 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 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 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 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 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 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 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 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 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 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 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

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 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4.1.10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 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 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安 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 会带来巨天的安全隐惠,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 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4.2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4.2.1、4.2.2与各类建设工程相同,在综合管廊工程验收时: 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其中,单位工程应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的使 用功能。考虑到目前综合管廊建设的组织方式特点,本规程将 综合管廊工程分为二个子单位工程,即:土建及机电安装子单 应工程、监控报警及智慧管理系统子单位工程。人廊管线不属 于综合管廊工程的单位工程,应作为其它单位工程按相关规范 标准组织验收。 分部工程是(子)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子)单位工程 住往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 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 工程划分成若十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于个检验批 组成;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工程验收单元划分是开工准备阶段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后 续工程施工组织、检测、监测、验收、技术与管理资料收集整理 的重要依据,在施工前可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机构审核确认 并向建设单位备案,必要时需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随着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

验收项目,并需要有专门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与之相对应。对 于附录B及本规程相关专业章节及其引用的验收规范未涵盖 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 施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和进行验收。

4.3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4.3.1检验批验收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所有 检验批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 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处理,然后向专业监理工程 师提出验收申请,

收的基础。验收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可由施工单位项 目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 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 字通过验收。 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 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4.3.3本条给出了分部工程验收组织的基本规定。各个分部

工程的验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 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4.3.4本条主要对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验收的补充条款。由

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且关系到整个工 程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 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 参加验收;由于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故规定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也应参加验收。 由于综合管廊工程的地下防水及机电安装工程、监控报警

及智慧管理系统工程也很重要,必要时可按第4.3.4条执行。 具体可在验收方案中明确。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外,允许其 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由于各施工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同,施工单位技术、 质量负责人允许是两位人员,也可以是一位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本工 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不应由与本项目无关或不了解本项目情 况的其他人员、非专业人员代替

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 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 应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 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 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 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43.6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

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 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1 50319的要求对工程进行峻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 可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 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参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 立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 其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竣工预验收 的表格格式可参照工程竣工验收的表格格式

5.1.1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工程所在地的 平面和高程系统一致。

5.1.2施工测量承担对施工图提供控制的复核任务,复核的 依据等级和精度由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成果资料。施工测量承担对复核数据的统计责任,并将复测数 据统计后形成测量复测报告。施工单位对施工图提供成果的 复核中,对于平面控制的复核可采用以下方法: 1重测检查的方法,重测施工图提供成果点,计算测角中 误差、方位角闭合差(或三角形最大闭合差)、导线相对闭合差 等,是否满足对应等级的技术指标要求,如果满足,再复核施工 图提供的坐标; 2先根据成果点的坐标反算各转角和各边长。实地观测 出各转角的平均值(可一个测回)及导线各边长平均值(可连续 观测3~4次),二者进行对比。 5.1.7综合管廊竣工测量不但为以后地下工程提供建设资 判还为运维管珊坦供其础数据

5.1.9测量仪器和量具是施工测量的重要工具,要>

员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作业,精心保管和爱护,加强维护保 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施工测量的顺利进行。

6.1.4基槽开挖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符合要求 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现场验 槽,并形成书面记录。若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有较大 出入,应请勘察、设计单位对此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进行补勘。 6.1.6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第三 方监测工作。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天变更时,施工方监测单 应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关于进行第三方 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有关规定,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 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3.1暗挖法定任特定杀件下,不升挖地面,全部任地下进行 开挖和修筑衬砌结构的隧道施工方法。根据我国地下工程施 工技术现状,我省城镇地下综合管廊暗挖施工普遍采用盾构 法、顶管法和浅埋暗挖法,其他形式的暗挖施工可参照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执行。综合管廊采用暗挖法施工时需加强地表沉 降、土水压力、周边建筑变形等指标的监测

6.4.1地基处理是经验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地基处

6.4.1地基处理是经验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地基处理方式和

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交

6.5.1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进行,以免长期暴露导致 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根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 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 工

6.6.5监测报告类别及其内容

日报表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象情况和施工现况; 2)各监测点的本次监测值、单次变化值、变化速率、累计 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 3)现场巡视检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4)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危险的判断性结论; 5)对达到或超过监测报警值的监测点应有报警标示,并 有分析与说明; 6)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 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分析与说明; 7)结论与建议。 2 阶段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施工进度; 2)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3)监测数据图表: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 过程曲线、监测点平面位置图等; 4)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 5)结论与建议。 3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 3)监测点布置; 4)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 5)监测频率; 6)监测预警值与报警值; 7)现场巡查信息:巡查照片、记录等; 8)监测数据图表:监测值、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 曲线、监测点平面布置图等; 9)监测数据、巡查信息的分析与说明; 10)监测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文件与记录; 11) 结论与建议

7.1.4节段式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即将其分为一节一节整体孔

7.1.4节段式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即将其分为一节一节整体预

7.1.4节段式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即将其分为一节一节整体预

7.1.4节段式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即将其分为一节一节整体预 制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整体的综合管廊;分片预制 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即将综合管廊墙、板拆分单独预制,然后进 行拼装,在节点处浇筑混凝土,连成的整体的综合管廊;叠合整 本式预制综合管廊结构即采用叠合墙(单面或双面)、叠合板浇 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工程

7.2.1第1、2、3款因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种类较多,其技术指 标各不相同,难以在条文中一一列出,故本条规定产品应符合 相对应的行业标准要求。其次,为满足地下综合管廊防水的要 求,特对对拉螺杆止水环的规定作明确要求,当设计有要求时, 按设计执行。另外,强调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的防水要求,与现 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第4.1.28条相 一致

7.2.3地下综合管廊结构为防水混凝土时,其防水混凝土的

7.2.3地下综合管廊结构为防水混凝土时,其防水混凝土

.3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工程

7.3.1第1款本条规定预制构件模具组装的尺寸偏差和检 查方法,尺寸充许偏差可根据工程设计需要适当调整。 7.3.3第1款养护条件达到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其他养护形 式差护时间应按昭差护制度的规定进行控制这对王有效避

免构件的温差收缩裂缝,保证产品质量非常关键。如果条件许 可,构件也可以采用常温养护

可,构件也可以采用常温养护。 7.3.4第1款为确保预制构件产品品质,要求在构件进场 前张贴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宜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 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等。 本条第2款过早的吊装构件,可能会因构件局部受压应 力过天而弓起混凝土损伤,本条对混凝预制构件吊装强度的 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第9.4.4条相一致,当设计有明确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7.3.6第2款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一2010第3.3.3条、第3.3.4条将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 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 第4.1.6条明确规定,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本条第3款为保证装配式综合管廊安装成型后的防水 性能满足要求,并不断摸索和累积经验,通过试安装对防水检 测试验,对根据试验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方案实施的可行 性及后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3. 4 第 1 款

前张贴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宜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 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等。 本条第2款过早的吊装构件,可能会因构件局部受压应 力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吊装强度的 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第9.4.4条相一致,当设计有明确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7.3.6第2款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7.3.6 第 2 款

50010一2010第3.3.3条、第3.3.4条将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 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 第4.1.6条明确规定,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本条第3款为保证装配式综合管廊安装成型后的防水 性能满足要求,并不断摸索和累积经验,通过试安装对防水检 测试验,对根据试验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方案实施的可行 性及后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截面为圆形或楔形等截面形式,本规范统称为橡胶圈。本条 强调对管材厂配套供应的橡胶圈外观质量检查的规定。

8.1.1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是指结构采用防水混凝土,同时对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套管等细部构造部位进行防水密 封处理形成的独立于外设防水层的刚性防水体系。 外设防水层是指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以外的水泥砂浆防水 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注浆防水、防水基 层、防水保护层等防水措施

8.1.3材料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本条给

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 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 污染

8.2.2采用粗糙面、清除浮浆、清理疏松石子、清理软弱混凝 土层时保证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的技术措施。清理不充分极 易造成界面处混凝土质量变差,影响防水效果。 充分润湿施工缝或后浇带,避免施工缝或后浇带积水时保 证新旧混凝土充分结合技术措施。涂刷混凝土界面剂或水泥 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有利于加强混凝土结合。 施工缝处已浇混凝土的强度低于1.2MPa时,不能保证新 旧混凝土的紧密结合。 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 第4.1.26条规定水平施工缝的砂浆接浆层厚度为30mm~

8.2.4用于施工缝的中埋式橡胶钢边止水带与用于变形缝的 橡胶钢边止水带二者的结构形式和材质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 前者中部无适应变形的定心孔。两者的施工工艺包括固定、现 场焊接、临时保护等完全相同

用于水平施工缝时,也可在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振捣后插人的 方式进行施工。止水带表面的隔离膜有助于防止紫外线和灰 尘对自粘丁基腻子粘结性的破坏,过早撕除隔离膜会使自粘丁 基腻子过早暴露于环境中,影响与混凝土的粘结

8.3.1中理式钢边橡胶止水带较中理埋式橡胶止水带的固定更 为方便和可靠,使用更为广泛。要求外设防水层在断开部位形 成2型,是为了充分发挥柔性防水层适应形变能力

8.3.2结构迎水面往往需要承受水压,低模量密封胶能更好 地适应形变,故常用于顶板及侧墙部位变形缝的迎水面密封 且地下水突破变形缝中的密封措施到达背水面,则变形缝中 的密封胶需要承担一定的水压,此时高模量密封胶具有更好抵 御变形的能力,故推荐用于变形缝的背水面。 在实际工程中,变形缝部位发生渗漏水的概率很高。对综 合管廊而言,运营过程中如果变形缝发生渗漏,则很难维修

结合当前轨道交通防水工程中的一些做法,作为一项预防性措 施,推荐在顶板及侧墙部位的变形缝背水面预留安装排水盒的 槽,在结构施工完成后安装排水盒,将可能的渗漏水导人综 合管廊内部的排水系统进而排出,减少可能的渗漏水带来的负 面影响。 因通常情况下外贴式止水带无法用于顶板部位的变形缝 因此,从侧墙上返的外贴式止水带在顶板外设防水层施工之前 需要进行密封处理,并确保侧墙和顶板部位的外设防水层搭接 交圈。 规定底板混凝土垫层及外设柔性防水层的保护层在变形 逢处断开,目的是避免变形缝两侧结构沉降差异导致的垫层和 保护层开裂进而造成柔性防水层损坏

8.4.2后浇带的留设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设计要求,故后浇带 的封闭时间尚应征得设计单位的确认。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 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一2008中规定后浇带中应采用补偿 收缩混凝土,本规程中提出“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其方 法与技术比前者更多。

8.4.5后浇带留置期间,如果不采取遮挡和保护措施,则施工

8.4.5后浇带留置期间,如果不采取遮挡和保护措施

8.10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防7

8.10.4弹性橡胶密封圈安装应紧贴混凝土基层,位置偏差不 应超过2mm,应无下垂现象,遇水膨胀橡胶密封条和丁基腻子 弹性橡胶复合密封条应紧贴混凝土基层,不得有空鼓、脱离现 象。接头部位应采用对接,接口应紧密,一环接头不宜超过2 处。应采取措施避免提前遇水膨胀。

9.2.2为避免后期综合管廊结构上钻孔并配合后期装配式支

9.2.2为避免后期综合管廊结构上钻孔并配合后期装配式支 吊架施工宜选用预埋槽道技术。预理槽道应结合管线设计合 理确定间距、规格并应在结构施工阶段进行预埋。

9.3.1考虑到目前综合管廊内自动灭火系统选择类型基本是 超细干粉灭火、高压细水雾或水喷雾气,因此规定了上述三种 火火系统施工安装要求。自前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不到气 溶胶灭火装置相关的3C认证,因此,气溶胶系统暂不列入验收 范围。

9.3.2安装前,应查看压力指示器,正常时压力指示器指示在 绿色区域,若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色区域时,该灭火装置不得 使用。

9.3.2安装前,应查看压力指示器,正常时压力指示器指示在

电弓发火火装置在安装过程及未正式投入使用过程中,连 接电引发器引出线的干线应短接,且不得接在启动模块上,短 接处用绝缘胶布将其封好绝缘,防止雷击等其他电路弓人电流 引起装置误启动。在需接启动模块时,应在确定启动模块输出 电流和电压均为零后,才可接上,以免操作失误或静电等原因 造成误喷。

9.4.5风机宜选用双速风机以保证平时节能低速运行,事故

9.4.5风机宜选用双速风机以保证平时节能低速运行,事故 排烟时高速运行。风机安装时应根据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对 风机的减震及防止设备水平位移进行检查

9.5.1考虑到电气工程和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常由不同单位 施工,产生配电柜(箱)内控制和信号线敷设零乱,与强电线路 交叉重叠,不但影响观感,而且容易产生干扰。在施工中,建议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调好此类事宜。 检修插座箱宜利用管道支架、电缆支架托臂、综合管廊侧 壁和检修通道边缘立柱安装。

10.2环境与设备监测系统

10.2.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随

10.2.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随 工记录,并形成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简练概 括隐蔽工程的详细情况,包括隐蔽工程的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并综合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形成验收意见。经建设单位、总 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后方可生效。 隐蔽工程检查内容包括:管道排列、走向、弯曲处理、固定 方式,管道搭铁、接地、接线盒及桥架加盖,线缆接头处理等

10.3.1综合管廊敷设有城市的各主要工程管线,对城市的安 全运行至关重要,且综合管廊内是一个平时无人值守的环境 因此综合管廊配置相关的安全防范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安 全防范系统包含若十子系统,各子系统完成不同的安防功能 管控综合管廊人员进出、监视内部基本运行环境对综合管廊的 安全运行紧密相关,因此规定安全防范子系统应包括入侵报警 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而 人员定位系统侧重于从日常管理角度实现安全防范,因此是否 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应根据具体项目的日常管理要求,技术经济 比较后综合确定

GB 51334-2018-T: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无水印,带书签)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消防系统的一部分。为了便于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的编写和规程条文的实施,本规程将其作

为独立章节进行编写。 根据以往电力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及其他电力工程的 运行经验,纳人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中电力电缆发生 火灾的概率最大,因此在含有电力电缆的舱室需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此处所指电力电缆不包括为综合管廊配套设备供 电的少量电力电缆。热力管线保温材料若采用可燃材料,热力 舱照明灯具、线路不能做到本质安全时,舱室具有一定的火灾 风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此可见,综合管廊工程中 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是针对在含有电力电缆的舱室的 所以在设计及施工时,还需与廊内电力缆线的设计、施工单位 相配合

10.5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5.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设置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内 的,系统中的可燃气体均指用于城镇民用供气的一类和二类天 然气。需要对发生天然气泄漏报警时迅速做出判断,及时与燃 气公司协同实施应急预案,联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考虑到系 统的独立性和服务对象,本规程将其作为独立章节进行编写

10.7.1为了满足综合管廊内公共环境、应急处置、日常管理 的需求DBJ51T 024-2014标准下载,设置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预警与报 警系统等,各系统完成相关监控功能的同时又存在较多联动控 制。若各系统均自成系统独立运行,多系统将给运行管理带来 一定难度。且各系统之间存在较多复杂、交叉的联动控制,不 利于联动控制的统一协调及联动控制功能的扩展。因此设置 智慧管理系统,把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等各组成系统集成 为一个相互关联和协调的综合系统,目的是便于工作人员对综 合管廊进行高效统一管理,各系统能够协同联动。 本条第2款综合管廊是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纳人综

合管廊的各管线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管理的特殊场所,综合管廊 与内部管线密不可分。但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管理 单位的管理各有侧重,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 本体和公共环境管理,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管理 本款规定目的是通过共享信息使得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及 管线管理单位更全面地管理综合管廊及内部管线,也有利于各 单位的协调联动。根据《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 关管理部门是指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 、涉及管线运行安全的部门等。 本条第3款2017年3月21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广《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 息系统和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7]20 号文,要求建设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管 网安全运行实时监测,拓展系统应用服务功能。要求2018年 民前,各市县全面推进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建设;2019 年底前,各市县建成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常态 化运行。2018年10月安徽省住建厅下发了《安徽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安全运 行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督【2018】182号)文,要求安徽 省各市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安全运行监测 系统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城市地下管网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 平,减少地下管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数据结构、接口类型、交 换标准、技术架构和安全保障机制,整合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安 全运行监测系统信息,建设地下管网综合安全监测平台,形成 省、市、县互联互通、协同协作的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体 系。综合管廊作为城市地下管线敷设、管理的一种方式,理应 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和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中。 本条第6款近年来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 息系统(GIS)、天数据计算等的发展非常迁速,已经在各领域有 了广泛的应用,提升了管理水平。智慧管理系统应该顺应这些

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满足智慧城市的建设要求。运用新技术的 种类与管理运行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在综合管廊领域是否采 用这些先进技术需要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管理要求、经济技术 比较及外部技术条件等综合确定。 本条第7款智慧管理系统实现对大数据的综合分析和 交互,及GIS模式位置坐标可视化追踪,是当今技术的发展方 向。考虑到目前有的地方综合管廊工程规模较小,采用以上技 术在经济和技术条件上可能不太合理,故不做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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