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湘乡政函[2021]1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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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湘乡政函[2021]1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pdf

《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1 年修订版)

相乡市自然资源肩 二0二一年一月

LY/T 1294-2012标准下载湘乡政函【2021】1

湘乡政函【2021】1号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 示》(湘乡自然资【202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 订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二、《技术规定》已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查、市自然资 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文本内容全面,编制 依据充分,规划标准较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规划先 行理念,严格执行《技术规定》,切实提升规范管理水平,促进 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你局要认真做好《技术规定》的公布及实施前后建设 项目规划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规范执行。 特此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 示》(湘乡自然资【202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 订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二、《技术规定》已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查、市自然资 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文本内容全面,编制 依据充分,规划标准较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规划先 行理念,严格执行《技术规定》,切实提升规范管理水平,促进 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你局要认真做好《技术规定》的公布及实施前后建设 项目规划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规范执行。 特此批复。

《湘乡市城(镇)建设规划若十技术规定》(湘乡政办发(2014, 29号)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积 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家、省、湘潭市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技 术规范续出台及湘乡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改 完善,并出台《湘乡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 作为湘乡市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规划管理执行的地方性技术标准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起草,自2019年11月至今历时 1年多,主要参考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等城乡规划管理 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湘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一2030)》实施要 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经过多轮调研和修改,征求了专家,市人大、政 协有关委室,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政府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部分乡镇和建设单位代表等方方面面的意见,经市自然资源 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批准实施。 本规定共分10章48条,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用地控制指标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日照;小区配套服务设施;道路及停车设 施:城市和建筑景观貌:指标计算规则: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控制指标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 建筑日照. 16 第六章 小区配套服务设施 .18 第七章 道路及停车设施 .20 第八章 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 .23 第九章 指标计算规则 .26 第十章 附则, .31 附件: 中心城区组团分布示意图 32

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组织 修订,报湘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国家、省和湘潭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修订; 2、湘乡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规划建设,各地块的建设规模可按有利于规划原则,在地块间内部 调剂,但其建设规模、建筑基地总面积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 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 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条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统一规划建 设,但建筑物不跨越用地权属地块。 第十条政府投资且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 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 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属于奖励容积 率,不需核算补缴相关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 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建筑安全、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单栋多层居住建筑 面宽不应大于80米,且不应超过三个居住单元,单栋高层居住建筑面 宽不应大于65米,且不应超过两个居住单元。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表3.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L)最小间距区域老城组团(老城片区、建筑高度其它区域最小值(米)城西片区)低层、多层1. 0H1. 1H12高层(≤50米)0. 65H0. 7H27高层(>50米)20+0.25H22.5+0.25H32图3.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建筑间距示意图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2、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30°时视作平行布置:3、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按最近点计算间距:4、与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垂直布置时,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24米,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15米,其山墙间距应按照平行布置的要求执行;

5、当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定位存在偏东或者偏西的方位角且≥15°时,建筑间距可按0.9倍折算,但不应低于上表规定的最小值。(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表3.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L1)最小间距区域老城组团(老城片区、其它区域建筑高度城西片区)低层、多层0. 7H0. 8H高层0. 7L0. 7La>60°图3.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建筑间距示意图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L为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夹角为0°时的标准间距:2、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60°时视作垂直布置;5

3、与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垂直布置时,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24米,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15米,其山墙间距应按照平行布置的要求执行;4、低层与低层、多层之间的最小距离为6米,多层与多层的最小距离为9米;5、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三)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夹角为30°<α≤60°)最小间距按表3.3控制:表3.3: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L2)最小间距区域老城组团(老城片区、建筑高度其它区域城西片区)低层、多层0. 7H0. 8H高层0. 8L0. 8L图3.3.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建筑间距示意图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L为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夹角为0°时的标准间距:

2、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30°

表3.4:居住建筑山墙间距

主:1、居住建筑的山墙一般指其短轴方向或非主要朝向两端的外墙; 2、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24米,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 宽度≥15米,其山墙间距应按照平行布置的要求执行;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 距不小于13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 小于15米。 (五)住宅底层为商业裙楼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 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十层)之上的儿栋居住建筑之间间 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2、住宅底层均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或非居住建筑的,以及北侧 住宅底层布置车库等附属设施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北 侧车库或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最小间距应不小于南向多、低层建筑 高度的0.8倍。 3、建筑主楼和底层的商业裙楼与周边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需要分别 计算。 (六)居住建筑的其他规定: 1、居住建筑每户南阳台和东西向主阳台的连续长度应当≤8米; 北阳台和东西向次阳台的连续长度应当≤4来;同侧阳台总长度不得 超过建筑面宽的60%。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计入建筑间距。 2、不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 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突出部分的累计长度不超过建筑同一面 外墙总长度的1/4,每处长≤3米、且突出距离≤1.2米的,则其最小 同距可忽略突出部分不计。 3、居住建筑位于不同标高基地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南高北低 时,应以北侧建筑基地为起点,以南侧建筑檐口为顶点的高度计算间 距;南低北高时,以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基地高差后计算间距;但最小 同距应不小于标准间距的0.8倍。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3.5控制:

表3.5: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L为居住建筑平 置时的标准间距; 2、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30°时视作平行布置。 (二)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3.6控制:

表3.6: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

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L为居住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标准间距; 2、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60°时视作垂直布置; 3、当低、多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低、多层建筑垂直布置的标准 控制; 4、与非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18米时,其间 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夹角为30°<α≤60°) 时最小间距按表3.7控制:

GBT50743-2012标准下载表3.7:非居住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注:1、H为南侧、东侧或西侧较高建筑的高度,L为居任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标准间距; 2、当低、多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低、多层建筑非平行非垂直布 置的标准控制; 3、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30°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可按照南向 司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 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 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照居住建筑山墙 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仓库、工业厂房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消防 间距外,还应按相关专业规范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公园 绿地、文物保护区、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 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城市四线”管理要求和消防、 防汛和交通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边界退让指标包括退让用地边界、退让道路规划 红线,退让“城市四线”。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红线退让 沿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 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 (一)当界外为未建成用地(或待征拆用地)时,各类建筑物的

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其自身建筑性质确定最小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司时要考虑对周边建筑(现状、拟建、空地)的日照影响,离界距离 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距离(详见表4.1):

皖2019DT208:100kV及220kV输电线路π接专用杆塔设计.pdf表4.1建筑最小离界距离(用地红线)控制表

注:1、本表中“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指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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