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03-2021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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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903-2021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标准.pdf

8.2.3应控制沿路、沿河、环湖、环山等城镇主要景观风貌区域的天际轮廓及景观特征,引导 形成连续完整的景观界面

视廊控制范围内的景观效果、建筑高度、体量及建筑风貌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严格控制在山 体控制线以上区域进行开发建设。

8.2.5城镇河湖滨水区域应严格开发管控,合理划定滨水空间保护控制线某培训中心综合用房玻璃幕墙施工方案,并

休闲生态景观步道,明确绿化形态和河岸台地的控制要求,确保河道的共享性与开 城镇天际线与水体的形态关系,塑造体现自然与文化特色的滨水空间环境。

8.3.1宜依据城镇总体风貌控制要求, 分区提出街道景观控制要求。

1自微城琪市 力山街通原统宝市制安求 8.3.2重要旅游通道沿线或旅游景区附近城镇应结合自身优势资源,培育1~2条特色街道。 特色街道应结合现状特征设置,宜在支路、巷路设置,应复合商业、旅游、文化等多种功能 体现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

绿植花卉盆栽、休闲长廊座椅等设施,并融入本地自然与文化元素,为居民、游客 往场所,创造宜居环境。

8.3.5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结合街道风貌统筹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 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8.3.6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病害,修复后的路 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8.3.6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病害,修复后的路 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8.4.1应明确城镇重要节点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并纳入城镇规划设计控制管理。 8.4.2应优先对城镇交通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车站、开放空间、公园绿地、广场等重要 节点及周边地区进行景观风貌提升,重点对停车场、邮政快递、宾馆餐饮、商贸物流等交通集 散区域进行环境整治。

散区域进行环境整治。 8.4.3应加强城镇行政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商业区、重点人文或民俗活动场所景观风貌管控 体现地域文化要素,提升城镇门户、客厅等重要节点的景观形象。 8.4.4设置节点小品时宜体现文化特色,结合周边功能区进行统筹设计建设

应对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和建筑形式进行管控,实现整体风貌协调美观。沿街建筑

宜采用相似的建筑尺度、风格、比例划分、色彩、材料等,塑造整体形象。 8.5.2宜对重要街道沿线和景观节点周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整治,立面风格应能体现当地风 土人情和文化特征,造型、装饰、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5.3应对屋顶、外立面等建筑立面色彩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区域自然景观主要色彩和地域 文化特征制定建筑色彩要求。墙面和顶部大面积颜色组合不宜超过3种,不宜大面积使用高明 度色彩。

8.5.5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老宅、人文建筑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充

8.5.5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老宅、人文建筑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充

8.5.6建筑材料宜在满足技术经济要求基础上,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地域性材料,优先选用现 代绿色环保建筑材料,注重材料的实用、耐久、环保、美观。

8.6.1应建立科学合理、内容准确、系统完整的标识系统,标识类型应涵盖引导标识、位置标 识、导游标识、说明标识与限制标识等种类。应结合居民与旅游需求设置多语言文字,图形和 符号应表现高原地域、语言文化特点。 8.6.2市县驻地镇、重点镇应设置镇名标志2处以上。镇区街道、桥梁、小区、广场、公园绿 地、车站、旅游点等均宜设置中英文地名标志。 8.6.3户外广告应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无污渍、无破损, 无缺字、错字、少字和显示残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技术规范》CJJ149的有关规定。 8.6.4厂告牌匾设置应安全美观实用,同一路段牌匾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宜协 调,色彩材质应与街道整体风貌协调,突出地域自然文化特色。 8.6.5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合理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 图案应与街景协调。

8.6.6应对未经审批、有碍景观的广告进行规范化整治或拆除。

9.1.1市县驻地镇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规定 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党政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重点镇、 般镇新建建筑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的有关规定。 9.1.2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的 有关规定

9.1.4宜推动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城镇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宜推动实放

传承传统工艺,保持传统风貌,建设 健康舒适、经济美观的绿色节能住房。

化、个性化便民服务。

10.1特色产业发展

10.1.1应结合本地区位与资源优势,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以节能、节水、 节材、节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重点,发展低能耗低排放的高原绿色产业。 10.1.2宜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宜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生态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工业、 文化旅游业等特色产业,激发城镇活力。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原特色资源型产业,提升 本地就业水平,带动城乡融合发展。 10.1.3以特色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城镇宜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牧业,优化特色农产品 布局,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培育新兴业态,构建和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打造高原特色生态有 机品牌。 10.1.4以工业为主导产业的城镇宜依托已有工业基础、能源资源条件,重点发展清洁能源、 新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生物、物流等相关产业,促进资源综合利 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10.1.5以文化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城镇应充分挖掘当地自然环境、地域特色、民俗文化等资源 优势,重点发展生态观光、健康休闲、体育、文创等旅游产业,培育文化旅游品牌,建设一二 三产融合发展的高原特色旅游产业

10.2.1以农牧业为特色产业的城镇应加强整合改造老旧棚舍,重点加强草原围栏、人工饲草 基地、节能温室、畜用暖棚、贮草棚、牛羊舍饲育肥、畜牧兽医等设施配套建设, 10.2.21 以农产品加工为特色产业的城镇应配建农业生产加工设施与交易平台,满足优势特色 农产品区域化、品牌化发展需要 10.2.3以特色工业为特色产业发展的城镇应充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配建风能、太阳能和风 光互补电站、太阳能产业基地等能源设施,并配建相应的环保设施, 10.2.4以文化旅游为特色产业的城镇应加强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商贸设施、娱乐休闲设施

11.2.1应健全市场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公共参与和监督作用, 调动群众积极性,倡导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理念开展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活动。倡 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及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共同参与, 推动高原美丽城镇共建共享。

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应将群众满意度作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组成 面广的重要民生决策事项,应通过公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厂

11.3监督考核 11.3.1应以市县为单元建立城镇体检评估机制,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定期对高原美丽 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反馈。 11.3.2市县应建立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资金支持与保障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多源拓展统 筹使用,保障各类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宜优先保障高原美丽城镇建设项目用 地。 11.3.3应综合运用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对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开展督查、绩 效考核和综合评比,按照工作实效合理奖惩,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 30.《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

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 30.《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

生态 4.2河湖水系 86 4.3绿化植被 4.4环境卫生 36 5市政设施 37 5.1道路交通 5.2给水设施 5.3排水设施. 37 公共服务设施 38 6.2医疗卫生设施 6.3文体设施 6.4社会福利设施 38 安全防灾 8 7.1抗震 7.2避难疏散 7.4防洪排涝 39 文化与风貌 8.1文化保护 39 8.2景观风貌 10 8.5建筑风貌 8.6标识标牌 10 绿色建筑与住区 9.1绿色建筑 U 9.2绿色住区 10 10特色产业与配套 10 2产业配套

生态 4.2河湖水系 6 4.3绿化植被 6 4.4环境卫生 f 市政设施 5.1道路交通, 5.2给水设施 5.3排水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6.2医疗卫生设施 38 6.3文体设施 6.4社会福利设施 安全防灾 7.1抗震 7.2避难疏散 7.4防洪排涝 文化与风貌 8.1文化保护 y 8.2景观风貌 8.5建筑风貌 8.6标识标牌 ( 绿色建筑与住区 9.1绿色建筑 1 9.2绿色住区 0特色产业与配套, 10.2产业配套

4.2.3河湖整治宜采用自然斜坡形式生态堤岸,设置亲水、近水步道,适当增设亲水平台和戏 水场地,形成丰富的滨水景观。

4.3.2绿道宜与道路、绿地、广场、景观节点统筹布置,并宜配套步行道、自行车道等游径系 统和游憩健身、服务驿站、环境卫生、照明、标识等设施。 4.3.3城镇公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具有游憩、 生态、景观、海绵、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功能。 4.3.4生活性道路的绿化布局应有利于人们的活动,并结合地面铺装设置树池、植物护栏等绿 化附属构筑物。受特殊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限制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道路绿 化建设。

旅游经营项目的需求,宜布置体现高原特色的艺术性雕塑。广场辅助设施应满足居民与旅游者 的需要,休闲座椅要考虑不同年龄人员需要和高原气候特征,选择合适材质。地面铺装宜采用 美观大方、防滑防冻透水的硬质铺地,并宜通过不同图案色彩区分场地功能特征

4.4.7公共厕所应按流动人群需求,重点在城镇人流集散场所内或附近及主要道路沿线设置。 公共厕所建设应鼓励采用当地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外型、色彩应与设置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应保持冲洗及通风换气设备配置完备、性能良好,符合环境整洁、干净 卫生、方便舒适等功能,满足高原气候特征。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保温防寒设计,宜采用节水 节能、低碳环保、防水防冻等新技术。应满足特殊人群如厕需求,适当增加女厕建筑面积和厕 立数量,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有特殊标志和说明。旅游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的有关要求

5.1.2国道、省道、县道不宜穿越城镇镇区,现状穿过镇区的宜进行线路调整,其中调整难度 大的,宜按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0m、县道不少于10m的建筑控制区范围逐步退界调 整。 5.1.5步行空间宽度设置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沿街用地功能业态、公交设施等因素。无障碍 设施建设应与人行道同步建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 定。步行道铺装应平整防滑防冻,体现地域与景观特征。 5.1.6旅游型城镇宜根据旅游人口合理配置公共停车场,车位数量可根据旅游季节弹性调整 采用多种停车形式,综合利用停车场地。邻近旅游景区或旅游公路的城镇可配建房车营地

5.2.1城镇采取区域统一供水或分布式供水应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比选过程要考虑供水水 质、水压与水量安全,投资大小与运行成本高低,以及管理与运维方面因素。

平均降雨量达400mm以上的城镇宜实施生态海绵排雨水方式,三江源地区城镇应积 雨量地区和高海拔严寒地区低影响开发城市建设路径

5.3.8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与处理服务范围。设计规模处理量 小于350m3/d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青海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的有关规定。

6.2.7宜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建立强化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全国性、省币县级综合性及专1性医 院之间的联系,构建远程医疗系统,打通诊疗信息互通共享、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 渠道,推动跨区域医联体建设,提高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智慧医疗水平,

6.4.1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宜低于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 例不应低于60%,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定义的二级 以上标准。机构养老设施宜与医院联合建设,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建 设。

7.1.3城镇下列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防要

城镇下列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

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1城镇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交通、医疗、 金融、粮食等系统的关键设施: 2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商场、宾馆、旅游景点 等人口密集区的主要建筑及设施; 3消防、国防单位、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和大中型企业的重要建筑: 4可能引发火灾、水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泄露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 灾害的关键设施; 5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加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7.2.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 置标明紧急疏散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7.4防洪排涝

8.1.1 城镇应对高原特色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及重要空间环境等风貌特色资源进行分析 评价,对有代表性的风貌特色元素进行提炼创新,并对承载其风貌特征的空间环境进行整体安 排,改善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品质、塑造独特魅力。 8.1.3历史文化名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的保护界线, 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整体风貌。应重点保护城镇格局和街道生活的原真性,不应改变 传统街区道路宽度、走向、沿街建筑高度与形式。特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宜融入地方元素 开展地方特色民俗文化活动,延续地方历史文脉,体现时代气息。

8.2.1景观风貌设计应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景观风貌设计应确定城镇总体风 貌定位和总体风貌结构,微观层次风貌设计应依据宏观层次的总体风貌设计进行细化落实NB/T 10133-2019 水电工程探地雷达探测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在 总体景观风貌设计指导下对城镇的风貌要素控制引导并做出详细设计方案。风貌管控分区宜包 括历史文化遗存风貌区、自然生态保护风貌区、城镇中心节点区、居民活动节点区、交通枢红 节点区等景观风貌特别控制区。

8.5.2重要街道沿线或重要景观节点周边建筑可统一利用建筑细部(屋顶、「门窗、腰线、地脚 线、墙角等)进行局部节点适度装饰,凸显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及文化符号,彰显地域 特色,体现本土建筑风貌。 8.5.3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平顶、缓坡屋顶或平、坡结合屋顶,高层住宅宜以平屋顶为主。处于 河谷、水边、山脚等景观周边住宅宜采用坡顶。采用平顶时,应处理好建筑平顶的色彩,注意 俯视形象效果。

8.6.1标识牌面设计应注意认知性和可读性,文字表述清晰、简洁易懂,字体大小颜色与底色 图标等和谐醒目,具有高原特色。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 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有关规定。标识、标牌的安装考虑引导性、衔接性与相关性,高效 引导游客凭借标识系统迅速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9.1.1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达到100%,新建公建建筑能耗监测覆盖率达到 100%,新建绿色工业建筑比例不宜低于50%

9.2.2应根据老旧小区现状诊断评估结果、改造主体意愿和经济技术水平等情况,采用糜单式 政造方式,综合确定老旧小区公共区域和房屋建筑本体的改造内容和具体改造项目。城镇老旧 小区改造内容、技术、标准宜参考现行团体标准《城市旧居住区综合改造技术标准》T/CSUS04 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实施改造,

10.2.4宜挖掘和培育城镇地方特色餐饮及品牌餐饮,积极发展绿色饭店、主题饭店、客栈民 、短租公寓、乡村旅游接待点,提高旅游接待质量与服务水平10#施工升降机拆除专业承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doc,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宜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发展高原健康养老服务,打造度假式、候鸟式的医养结合型中高端养老养生 服务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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