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22-2022 市政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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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22-2022 市政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pdf

9.1.1本条仅列出了目前市政工程常见的几种管廊施工工法,本条中未列明的施工工法,可在其他工 法中列项增补相应内容, 9.1.2管廊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宜符合表7的规定,并按第4章的规定填写项目及工程概况。如管廊附 属工程可按管廊土建工程施工工法区分不同舱数、断面进行拆分,则应拆分并区分不同专业分别编制; 如无法分开,则可合并范围并区分不同专业编制

表7管廊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例

某110KV变电所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精品].doc9.2管廊土建工程(明挖法)

9.2.2土石方工程不包括地基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石方工程。 9.2.6人廊管线的管道支墩应列人本条。 9.2.12本条规定的盖板是指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投料口、进风井、排风井和风亭等外 部遮盖围护的金属、安全玻璃等拼装构件工程

9.2.2土石方工程不包括地基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石方工程。

9.3.3人廊管线的管道支墩应列人本条

3.3人廊管线的管道支墩应列人本条

9.4.3顶进过程中所产生的出渣/出土、余方弃置应列入本条。 9.4.4成品管道管廊、人廊管线的管道支墩应列入本条

9.4.3顶进过程中所产生的出渣/出土、余方弃置应列入本条

9.3管廊土建工程(矿山法)

9.4管廊土建工程(顶进法)

9.5管廊土建工程(盾构法)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及其附件单列时应列人本条,如不能分开则应列人本标准第9.5.3条盾构 程。入廊管线的管道支墩应列人本条

9.7.5送至综合管廊监控中心的监控、报警以及联动反馈信号设施、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 各光缆及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设备等的安装和调试应列入本条相应系统。气体报警装置是指氧气、硫化 氢(H2S)、甲烷(CH)等气体的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列人本条第4款。 .7.6本条规定的排水工程是指为满足排出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等要求所设置的排水 收集设施、排放管道、排水泵及其自控设施等。

9.7.9管廊附属工程中与各功能运行系统配套的各类泵应列入相应专业工程。本标准第9.6节入廊 管线工程配套的各类泵应列人本条

9.8管廊运营管理设施工程

9.8.2管廊监控中心应列人本条,管廊监控中心是指服务于管廊内部设施监控、建筑智能化的市级及 区域级监控等功能的专设廊外建筑物,包括中央控制室、设备用房、备品备件用房、维护保养器具存放用 房、档案资料存放及查阅用房、值班及倒班人员生活用房以及配套停车场、参观展示及维护检修用房等。 管廊运营管理用房安装工程仅计列管理用房本体自用的安装工程,运营管理用房至管廊的管道、电线电 缆及主要服务于管廊的设备不列入本条,应列人本标准第9.7节管廊附属工程相应专业工程。

10.1.1给排水工程中的新建给排水管网工程应列入本章。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水厂、污水处理厂、污水 应急处理站、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列入本标准第15章水处理工程。给排水管线迁改工程应列人本标 第16.2节管线迁改工程

表8给排水管网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例

给排水管网工程开槽施工中涉及的对邻近(交叉)地下建成管线设施的悬吊、加固等处理措施 也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10.2.2管道敷设包括理地管道垫层及基础、明装管道支墩、管道包封、管道防腐涂覆、示踪带、管渠井 地及密闭空间有害气体检测及内窥等管渠检测,水压试验、消毒冲洗等管道功能性试验,管道焊缝无损 检测,管道防腐层电火花试验等。新旧管连接包括停水开口、不停水开口等。 10.2.3管件包括与直管段相连接的弯头、异径、三通、四通、法兰短管和套筒等。套管包括埋设保护套 管。水表组及附件包括与水表配套的伸缩过滤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止回阀、表柱分水器等。管道附 件包括消火栓、排气阀、排泥阀、流量计、分水栓、马鞍卡子、穿墙管、刚性防水套管、柔性防水套管和阴极 保护等。 10.2.4工作井(坑)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规定执行

10.3.1雨水工程中软基处理工程应列人本标准第5.3节地基处理工程单独编制。 10.3.2管道敷设包括管道垫层及基础、管道包封、示踪带、管渠井池及密闭空间有害气体检测及内窥 等管渠检测,闭水试验等管道功能性试验等。管道附件包括压力管道管件、闸槽、闸门、潮门、拍门、堰门 及化学建材管与直管段相连接的套筒等。压力管道铺设可按本标准第10.2.2条给水管道铺设工程的 规定执行。 10.3.3工作井(坑)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规定执行。 10.3.6沟渠工程应按砌体、钢筋混凝土等不同结构形式分别编制。沟渠盖板,算子,伸缩缝、沉降缝等 变形缝,渠道顶板人孔井筒及其井盖(座)应列人本条。 10.3.7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检查人孔井筒及其井盖(座)应列入本条。 10.3.8雨水检查井应按圆形、矩形、扇形等不同形状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 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和塑料成品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跌水井应按竖管式、竖槽式、阶梯式等不同形式 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和塑料成品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 沉泥井等应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和塑料成品等不同材 质分别编制。检查井包括井盖(座)、防坠网、踏步和井满水试验等。雨水口应按单算、双算、多算等不同 形式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雨水 口包括算子井圈。出水口应区分砖砌、石砌、钢筋混凝土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

10.4.2管道敷设包括管道垫层及基础、管道包封、示踪带,管渠井池及密闭空间有害气体检测及内窥 等管渠检测,闭水试验等管道功能性试验等。管道附件包括压力管道管件、排气阀、闻槽、闻门及化学建 材管与直管段相连接的套筒等。压力管道铺设工程可按本标准第10.2.2条给水管道铺设工程的规定 执行。 10.4.3工作井(坑)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规定执行, 10.4.6沟渠工程应按砌体、钢筋混凝土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渠道顶板人 孔井筒及其井盖(座)应列入本条。 10.4.7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检查人孔井筒及其井盖(座)应列入本条。 10.4.8污水检查井应按圆形、矩形、扇形等不同形状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 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和塑料成品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跌水并应按竖管式、竖槽式、阶梯式等不同形式 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和塑料成品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 沉泥井等附属构筑物工程应区分砌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模块式、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和塑 料成品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检查井包括井盖(座)、防坠网、踏步、井满水试验等。整体化粪池应区分 成品混凝土化粪池、玻璃钢化粪池等不同材质分别编制,

10. 5 再生水工程

10.5.2管道敷设包括埋地管道垫层及基础、管道包封、明装管道支墩、管道防腐涂覆、示踪带、管渠井 池及密闭空间有害气体检测及内窥等管渠检测、水压试验、消毒冲洗等管道功能性试验,管道焊缝无损 检测、管道防腐层电火花试验等。新旧管连接包括停水开口、不停水开口。 10.5.3管件包括与直管段相连接的弯头、异径、三通、四通、法兰短管和套筒等。套管包括埋设保护套 管。管道附件包括排气阀、排泥阀、流量计、分水栓、马鞍卡子、穿墙管、刚性防水套管、柔性防水套管和 明极保护等。 10.5.4工作井(坑)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规定执行

10.6.1取水、给水增压等给水一体化预制泵站,雨水、污水(合流)等排水一体化预制泵站应列人本标 准第10.6.5条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各类配水二次加压泵站、各类原水转输泵站可列人本标准第 10.6.2条给水泵站工程。排涝泵站可列人本标准第10.6.3条雨水泵站工程。 10.6.3、10.6.4采用沉并法施工的地下泵房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并与接收并工程的规定 执行。

,不含缆线工程。电力迁改

电气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

11.2.7因新建电力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 11.2.8因新建电力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原 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

通信工程(中国电信)等, 11.3.6因新建通信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 11.3.7因新建通信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应 章节。

11.4.4电缆附件宜包括电缆终端头、电缆中间头等。 11.4.8本标准规定的智慧系统工程宜列人照明工程,实际编制造价文件时,可根据设计专业范围划分 情况列人交通监控工程。 11.4.10因新建照明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 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 11.4.11因新建照明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 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入其他相应 章节

定填写项目及工程概况。本条仅列出目前市政工程中常见的燃气场站类型,本条中未列明的其他类型 可在其他场站中列项增补相应内容

燃气场站工程造价文件编制

然气管道工程造价文件编制

2.1.3燃气管道工程开槽施工中涉及的对邻近(交叉)地下建成管线设施的悬吊、加固等处理措 列人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12.2.4燃气场站工艺设备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应按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房屋建 筑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SJG77的规定执行

设宜包括垫层、基础、管道铺设、示踪带、管道检验

12.3.3如工作井(坑)为土坑,仅包括挖土方和回填土方工作内容,则工作井(坑)的土石方工程可列人 本标准第12.3.8条土右方工程,不在本条单独计列, 12.3.6因新建燃气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 12.3.7因新建燃气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应 章节

12.3.3如工作井(坑)为土坑,仅包括挖土方和回填土方工作内容,则工作井(坑)的土石方工程可列人 本标准第12.3.8条土石方工程,不在本条单独计列, 12.3.6因新建燃气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 12.3.7因新建燃气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因其他 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应 章节

程是指永久设施工程,不包括施工过程中临时周转的 交通设施工程和交通监控工程,该部分应列人本标准第16.3节交通疏解工程 3.1.2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宜符合表12的规定,并按第4章的规定填写项目及工程概况。F型标 志牌、T型标志牌、L型标志牌等应列人大型标志牌。H型标志牌应列人双柱式标志牌。龙门架及其附 属标志牌应列人其他标志牌

表12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例

13.2.3标志牌工程应按本标准第13.1.2条第3款规定执行,划分不同类型进行编制。标杆包括标杆 制作和安装、金属构件热镀锌及其他涂刷、基础混凝土、包封混凝土、基础钢筋及预埋件、基坑挖方、回填 方及余方弃置等。龙门架包括龙门架的制作安装、金属构件热镀锌及其他涂刷、基础混凝土、包封混凝 土、基础钢筋及预埋件、基坑挖方、回填方及余方弃置等。 13.2.4路中护栏、路侧式护栏、波形护栏的类型较多,编制造价文件时清单名称应与设计文件保持 致,并列人本条相应的分部分项中。迁移护栏应列人本标准第13.2.7条交通设施迁移工程。 13.2.5新建公交站和迁移公交站应分别编制,迁移公交站应列入本标准第13.2.7条交通设施迁移工 程。新建公交站包括基础混凝土、包封混凝土、基础钢筋及预埋件、钢结构、玻璃结构、基坑挖方、回填 方余方牵置等

13.2.6中央防撞墩(墙)应列人防撞墩,中央防撞墩或道路中央设置的隔离网、防爬网应列人隔离 栅栏。 13.2.7 交通设施迁移工程包括拆除、安装等工作内容。 13.2.8拆除标杆、护栏等钢结构,如涉及残值回收费用可列人本条。 13.2.9因新建交通设施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 应章节。

13.3.2交通信号系统工程中的各种设施包括基础混凝土,包封混凝土,基础钢筋及预埋件,接地及调 试,设施基础的挖方、回填方、余方弃置等。龙门架(杆)根据设计范围划分可列入本标准第13.2.3条标 志牌工程。 13.3.11如工作井(坑)为土坑,仅包括挖土方和回填土方工作内容,则工作井(坑)的土石方工程可列 人本标准第13.3.16条土石方工程,不在本条单独计列。 13.3.15因新建交通监控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 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 相应章节

的配套市政工程的景观绿化工程,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林地项目中的景观绿化工程可参考本章内容进 行划分。

景观绿化工程造价文件编制

14.2.2园路工程应按本标准第14.1.2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每种路面类型宜包含设计图示的园路结 构层所有内容。 14.2.3路*石工程应按本标准第14.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划分不同材料进行编制。**石、平 *石和平石包括成品构件、混凝土基础、砂垫层等。 14.2.5可通车、行人的大型景观桥不列入本条,应列入本标准第7章桥涵工程。 14.2.14土石方工程如与其他市政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重复,则应在其他市政工程的土石方工程中计 列,本条不再单独计列,否则应在本条中计列

14.3.4养护包括设计明确的成活期养护和日常养护。

养护包括设计明确的成活期养护和日常养护。 墙体绿化、棚架绿化、屋顶绿化等包括*体绿化支撑结构和绿化种植,如支撑结构已在其他市 计列,则本条中不再计列,否则应在本条中计列。桥体绿化应列人本标准第7.4.6条绿化工 质边坡绿化应列人本标准第5.5.6条坡面工程

14. 4 绿化迁改工程

14.5景观绿化配套工程

本条规定的智能化工程是指服务于景观绿化工程的智能化工程,与照明工程中的智能化工程 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景观绿化配套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与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本节中未列明的其他景观绿化配套工程应列人本条

5.1.1本章适用于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工程,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扩能改造、提标改造工程宜参照 本章的规定执行 15.1.2水厂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宜符合表14的规定,并按第4章的规定填写项目及工程概况。按工艺 流程或部位划分的各处理单元中不同的工艺系统,其构成的分部分项应分别按对应工艺系统编制,再按 本条规定的划分范围并入所属的处理单元,如图1的V型滤池应列入水厂工程净水处理单元的过滤系 统工程。本条中未列明的工艺流程等,可在其他工程中列项增补相应内容。如需进行常规处理单元、深 度处理单元划分的,可将各单元所包括的工艺流程系统工程做进一步划分

图1水厂工程工艺流程示意图

表14水厂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例

表15污水处理厂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例

图2污水处理厂工程工艺流程示意图

15.1.5上下叠建或联排合建的池体构筑物,上下共板结构以该板底面标高为界,相邻共墙 壁中心线为界。 15.1.8超高超深施工增加费应列人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不列人措施项目。

上下叠建或联排合建的池体构筑物,上下共板结构以该板底面标高为界,相邻共墙结构以该池 线为界。 超高超深施工增加费应列人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不列人措施项目。

5.2.21厂区围墙、大门及门卫室等围护设施应列入室外土建工程

15.2.28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 构的连接构造应列入池体构筑物、生产建筑物、 塔罐槽筒容器设施、生产生活配套建

15.3污水处理厂工程

15.3.23采用沉井法施工的地下泵房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规定执行。 15.3.28厂区围墙、大门及门卫室等围护设施应列入室外土建工程。 15.3.35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桩顶与其相邻结构的连接构造应列入池体构筑物、生产建筑物 塔罐槽筒容器设施、生产生活配套建筑物承台/结构底板工程

15.3.23采用沉井法施工的地下泵房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规定执 5.3.28厂区围墙、大门及门卫室等围护设施应列入室外土建工程。 5.3.35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桩顶与其相邻结构的连接构造应列入池体构筑物、生产建分 搭罐槽筒容器设施、生产生活配套建筑物承台/结构底板工程

16.1.1编制本章专业工程时,可作为独立的造价单元进行编制,也可作为其他市政专业工程专业分部 进行编制。其中管线迁改工程宜作为独立的造价单元进行编制 6.1.2管线迁改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宜符合表16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填写项目及工程概 况。通信迁改工程产权单位不同时,应区分产权单位编制。本条规定的临时迁移接管工程是指为实现 临时避让功能进行管线迁移铺设,同时连接沿线用户支管的短期性供排水设施

表16管线迁改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范例

16.1.4单独编制的海绵城市工程应按本标准第4.5.13条海绵城市工程特征与范围填写工程概况表。 16.1.5单独编制的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按本标准第4.5.14条水污染治理工程特征与范围填写工程概 况表。

6.2.2因各类建设主体工程施工避让需要,将关联段市政给水排水管线临时迁移,同时接通用户支 管,待主体项自建成后回迁、恢复、更新、改造所涉及的各类管道工程,设计要求的给水排水管渠非开挖 修复和各类原位更新改造及其所涉及的临时迁移接管、调水引流,以及附属配套工程应列入给排水管线 任改。设计明确一次迁移到位作为正式使用的给水排水管线,可列人本标准第10章给排水管网工程。 管道铺设工程包括埋地管道垫层、基础、包封,明装管道支墩、支架、管卡、管件、阀门、法兰及法兰短 管、套管、水表组及表箱等附件,管道防腐涂覆,示踪带、管渠井池及密闭空间有害气体检测,管渠巡查、 电视内窥(CCTV)、潜望镜内窥(QV)、声呐内窥等管渠检测,水压试验、消毒冲洗、闭水试验等管道功能 生试验,管道焊缝无损检测,管道防腐层电火花试验等。 附属构筑物工程包括检查井井盖支座更换、检查井内加装更换防坠网、检查井简升降、检查井盖支

座混凝土圈安砌浇筑、检查并喷涂修复、立算式及联合式雨水口改造更换、算圈座及进水侧石改造更换、 雨水口升降等。 管井封堵工程包括管渠原位重装工程涉及临时迁移接管关联管井的封堵、临时迁移接管工程涉及 的原位管井封堵。 管渠原位重装工程是指临时迁移接管工程使用结束后,对原位管渠进行重新接通、安装、砌筑等修 复,或按设计要求进行更新改造 管渠非开挖修复工程包括紫外光固化、热固化。 管渠更新改造工程包括管道堵漏器安装、钢制外套筒管道修漏、钢板焊补钢管修漏等管道原位补漏 修复。 其他配套工程包括管渠异物清除,雨涝排放,泄洪沟渠修复,出水口修复,渠涵排放口改造可调式堰 门、闻门、堰闻启闭机的安装和调试,堰门闻门截流井及检查井等防洪排涝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涉及的 电力外线、自控系统、监测装置、智慧管理设施。 16.2.3架空线路较长时,建议架空线路工程单独编制。高压、中高压等线路应按不同类型单独编制。 其附属的护坡、挡土墙、排(截)水沟等工程如与其他章节内容重复时,应列人其他相应章节,否则应列人 本条第7款。 因迁移电力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2款,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 因迁移电力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3款,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 应章节。 16.2.4通信设备组立工程中的护坡、挡土墙、排(截)水沟等工程如与其他章节内容重复时,应列人其 他相应章节,否则应列入本条第6款。 因迁移通信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0款,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 因迁移通信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1款,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 应章节。 16.2.5变配电设备工程中的围栏安装是指变配电设备周边围护的栏杆,包括栏杆、栏杆基础等。 因迁移照明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0款,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 因迁移照明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1款,因 其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他相 应章节。 16.2.6管道敷设包括垫层、基础、管道铺设、示踪带、管道检验及试验等,管道接驳碰口列入新旧管 连接。 因迁移燃气管道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第5款, 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 因迁移燃气管道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列人本条第6款,因其

因迁移照明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0表 其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 因迁移照明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应列人本条第11 其他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应列人其 应章节,

16.2.6管道敷设包括垫层、基础、

因迁移燃气管道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拆除工程应列人本条第 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拆除工程应列入其他相应章节。 因迁移燃气管道工程产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恢复工程列入本条第6款 也原因产生的恢复工程列入其他相应章节。如恢复工程与其他章节新建内容重复JCT 60006-2020标准下载,应列人其他相应章

6.3.1服务于整个项目的临时便道和临时便桥应列入本节第16.3.2条临时道路工程和第16.3 临时便桥工程。服务于某一专业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便道、便桥应分别列入相应章节措施项目。临

路工程、临时便桥工程、临时交通设施工程、临时交通监控工程的拆除工程应列入本节中第16.3.6条拆 除工程。其中属于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内容的应按深圳市补充 清单及有关规定列人安全文明措施费。 16.3.6拆除工程中如涉及残值回收费用,可列人本条。

及的工艺设备、电气、自控、监测及智慧

16.5水污染治理工程

16.5.1水污染治理工程宜按涉及的功能进行划分某33层住宅楼水电施工方案_secret,其中所涉及的工艺设备、电气、自控、监测及智慧化 系统等安装工程应列人本节对应的各专业工程。 16.5.5深层排水隧道工程采用沉井法施工的竖井可按本标准第9.4.2条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的 规定热行

16.6.1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其他工程内容可列人本节,并按工程实际情况命名。水土保持工程应按深 圳市补充清单及规定执行。 16.6.2单元板包括金属吸音板、透明亚克力板等各类型隔音板。 16.6.3人行天桥上的雨棚结构应列人本标准第7.2.6条雨棚工程,其他雨棚工程应列人本节

16.6.1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其他工程内容可列人本节,并按工程实际情况命名。水土保持工程应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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