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532-2021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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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_T505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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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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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5053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_T50532-2021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pdf

表5.3.3公共建筑面积指标

表5.3.4其他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JG/T 143-2018标准下载5.3.5汽车库、叉车库应符合下

2汽车、叉车入库台数按实际需要确定,载重汽车不考虑入 库: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辆19m²~22m²

5.3.6宿舍、探亲房和住

1 职工单卷比应按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研究确定; 2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²; 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²~ 1. 6m² ; 4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可依托社会解决。

6.1.7车间内配电线路宜采用下列方式敷设

1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2引下至动力配电箱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可采用电缆桥架敷 设或穿管沿墙柱明敷; 3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宜采用电缆穿管理地敷设

6.1.8当多跨厂房内采用变压器 封闭母线或母干线配 式时,各跨封闭母线或母干线与共有主干线的连接处,应装 关箱。

6.1.9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和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设置试验用电

1各车间和办公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光源颜 色和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 2生产车间照明线路宜穿管明敷,办公及辅助建筑照明线路 应采用穿管暗敷: 3照明负荷为2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3kW以上 时,应采用三相供电;2kW3kW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单相或 三相供电。 6.1.11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用电设备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厂房的防雷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 规定。 6.1.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 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6.2.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可不设生产调度交换机。下列地

点应设连接矿区相关业务部门的调度分机: 1厂区生产调度(值班)室; 2厂区总变配电所。 6.2.4厂区通信主干线路宜采用光缆,并宜与配电线路同路径 敷设。

点应设连接矿区相天业务部门的调度分机: 1厂区生产调度(值班)室; 2厂区总变配电所。 6.2.4厂区通信主干线路宜采用光缆,并宜与配电线路同路径 敷设。 6.3.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设厂区安金生产监控系统,并宜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控数据通信网。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与 计算机管理网共用。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宜包括下列系统: 车间视频监控系统; 厂区视频监控系统; 生产数据传输系统 4 车间、办公区域防盗报警系统和厂区周界越界报警系统; 5 厂区电力监控系统。 6.3.2 安全生产监控网可采用现场总线或工业以太网,主干网应 优先选择光缆。采用工业以太网时,主千网的传输速率不宜低于 1000Mb/s 6.3.3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厂区信息中心合建; 应设置独立的监控主机和服务器; 3 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措施。 6.3.4 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传输网与矿 区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网。

6.3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6.3.2安全生产监控网可采用现场总线或工业以太网,主干

1 宜与厂区信息中心合建; 2 应设置独立的监控主机和服务器; 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措施。 3.4 监控中心应通过矿区数据通信网或当地公用传输网与矿 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网

6.4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4.1应按矿区统一规划建立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计算机管 里信息系统。

6.4.2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模和设备应能满足本矿区和本 一信息管理的需要,并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5.4.3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宜设置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宜通过矿 区数据通信网与矿区信息中心联网。当条件不具备时,在保证信 息安全的前提下,可就近接入当地公用数据通信网。 5.4.4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宜设置财务、计划、物料管理的基础 信息平台,条件具备时,可设置具有生产管控、物流管理、远程诊断 与检测功能的智能制造信自系统

4 信息平台,条件具备时,可设置具有生产管控、物流管理、远程诊断 与检测功能的智能制造信息系统

6.4.5信息中心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

7.1.5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 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供暖期与非供暖期总热负荷的 合理确定锅炉型号及台数,且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 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位付现1 50041的有天规定。 .1.7厂区供热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必要的供热调节装 置、热量表等。

1焊接工位; 2除锈工位; 3喷漆室。 7.2.2供暖车间机械排风系统的补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3计量室、理化试验室及液压支架修理车间的液压阀装配间 应设置空气调节设施。 7.2.4行政、生活建筑的空气调节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7.2.5建筑的防烟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

8.0.1供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 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用水量、用水水质要求及水资 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下列顺序确定: 1优先采用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的供水系统; 2附近有能满足需要的市政供水系统; 3征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自 建供水水源。 8.0.2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设计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 1.5倍计算。 8.0.3厂区供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管网。应设置在消防泵工作 时能防止消防水进人消防水箱或水塔的装置。 8.0.4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所在区域的消防条件确定。当附近 有消防站且消防车从接警起能在5min内到达火灾地点时,室外 消防供水管道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8.0.5消防用水量、消防制度、消防供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 范围与标准、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0.6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调节水量,消防储 备水量、事故储备水量、供水站自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之和及下 列规定计算确定: 1调节水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 可按表8.0.6确定

表8.0.6水池调节容量

2消防储备容量应按一次火灾延续时间2h的最天消防用水 量计算。 3事故储备容量应按生产需要确定。 4供水站自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都应按供水量的5%~ 10%计算。 8.0.7供水站根据需要可设值班室、配电间、材料工具间等附属 用房。值班室应设通信设施。 8.0.8室外排水系统宜采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分流制,生 产废水、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放;雨水宜采用管渠收集、 排放。 8.0.9各项用水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用水时间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8.0.10应根据不同工艺需要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并应设置回用 8.0.1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应分别收集处理后再分别回 用,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9.0.4总图运输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分区,并应布置紧凑,节 约用地;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宜集中或联合布置; 2动力站房除应符合各自特定的布置要求外,宜接近负荷 中心; 3厂区场地设计的高程和坡度,应符合自然排水的要求,生 产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场地的低处; 4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自然地形特点,合理确定竖向布置形 式,宜做到挖填土方平衡,减少土方向厂内、厂外的运输; 5厂内、厂外运输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道路布置应顺直 短捷; 6厂外运输所需车辆,应依托社会协作解决。

9.0.5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

8厂区照明应合理选择控制方式,并宜选用智能型照明控制 设备。 9.0.7供暖、通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2供热管道保温材料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3锅炉的热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NB/T47034的有关规定; 4空调设备的能效系数、能效比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9.0.8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器材器具应选择节能节水型产品; 2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回用,并应分质供水

10.1.1建筑安全设计及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1自设备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起

安全技术规定》GB20101的有关规定

安全技术规定》GB20101的有关规定

10.2.1焊接、除锈、锻造等工作场所应采取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 定。通风系统向室外排放的尘毒物质浓度和排出口高度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2集中的喷漆作业应在有通风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平台上进 行,排风应做净化处理。大面积的刷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措施。 10.2.3焊接、等离子切割的固定点,应设排风装置;在室内作业 点不能固定时,宜设移动式焊烟净化机。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 允许最高浓度不应超过6mg/m²。 V 10.2.4集中的喷砂除锈间应设置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10.2.5绝缘焚烧炉宜设局部通风装置。 10.2.6采用溶剂汽油等有机溶剂的零部件清洗作业点、理化实 验室中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应设置通风柜。 10.2.7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防尘专用口罩或采取 其他防护措施,

10.2.2集中的喷漆作业应在有通风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平台上选

10.2.3焊接、等离子切割的固定点,应设排风装置;在室内作

点不能固定时,宜设移动式焊烟净化机。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 允许最高浓度不应超过6mg/m²。 10.2.4集中的喷砂除锈间应设置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10.2.5绝缘焚烧炉宜设局部通风装置。人 10.2.6采用溶剂汽油等有机溶剂的零部件清洗作业点、理化实 验室中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应设置通风柜。 10.2.7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防尘专用口罩或采取 其他防护措施,

10.3噪声与振动控制

10.3.1各生产车间工作场所的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 素》的有关规定。

备,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值时,应根据噪声源的特性和传播方 式,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

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机等设备应根据布置的分散集中情况分别设置隔声罩、 隔声间; 2压缩空气站应设隔声值班室,并应采取有效的吸声措施; 3风机、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道上应采取消声措施; 4在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不满足噪声接触限值要求的作 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3.3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锻锤、压力机等设备应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2使用风动工具或电动工具的作业应选用振动小的工具, 10.4防暑与防寒 10.4.1冬季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XI 10.4.2桥式起重机的司机室应设有局部降温通风设施;露天起 重机司机室应设有防雨、空气调节和冬季取暖设备;锻工作业点、 加热炉门口和锅炉作业点,应设局部通风设备。

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机等设备应根据布置的分散集中情况分别设置隔声罩、 隔声间; 2压缩空气站应设隔声值班室,并应采取有效的吸声措施; 3 风机、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道上应采取消声措施; 4在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不满足噪声接触限值要求的作 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3.3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

11.2.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还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1.2.2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放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大 污染物排放标准

11.2.3散发粉尘的作业区应设置排尘、除尘设施。除尘器宜

11.2.4喷涂作业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开

式,产生的漆雾等挥发性有机物应集中收集并经净化处理后达 排放。

11.2.5厂区污废水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油废水和乳化液废水应分类收集和处理,满足相关要求 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或当地集中污水处理厂;厂内其他污废水 宜进矿区或所在地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否则应在厂内设置污水 处理站; 2厂内污废水处理后应在厂内回用; 3厂内污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浮油应回收利用或分类安全 处置; 4厂内根据需要设置事故水收集系统 11.2.6固体废物应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暂时不能利用的 应按规定设置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贮存时应采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 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11.2.7厂区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V入) 1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人区车间、站房、控制室等其他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现

11.2.7厂区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厂区车间、站房、控制室等其他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 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要求的,应采 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12.2.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应编制概算。批准后的 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基准,

12.2.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应编制概算。批准后的

12.2.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概算应按设计工利

2.2.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概算调整的 完工程应按实际结算计列,未完工程应按概算要求编制,并应进 行投资对比分析。

行投资对比分析。 12.2.4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除应符合本 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经济评价等相关 规定

2.2.4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除应符合本

示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经济评价等相关 见定。

附录A 机电设备的外委修理 与矿区内部修理分工

表A机电设备的外委修理与矿区内部修理分工

附录B各类机械设备修理周期和使用年

表B各类机械设备修理周期和使用

注:1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湖北火电项目模板专项施工方案.doc,各类带式输送机和转载机的修理周期均指机头、机 尾和传动装置部分;

机械设备修理不包括设备的电气部分

附录C目 电动机、变压器、开关修理 周期和使用年限

表C电动机、变压器、开关修理周期和使用年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2002-2013年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专业考试试题(专业案例).pdf,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丫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才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入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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