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21]4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6日).pdf

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21]4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6日).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34741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21]4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6日).pdf

第四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以养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 被、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必须保护古树名木

各类建设项目绿化设计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 道、小广场(含全民健身广场、植草球场)等,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计入面积不宜大于总绿地面积的25%。 (二)除纪念性园林外,城市绿地建设不宜大面积使用草坪。 (三)除居住建筑外,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坡屋顶(包 含坡屋顶以外、太阳能集热板之外区域)宜实施屋顶绿化,覆土 享度应结合植物生长条件、建筑结构安全、排水等因素确定。 (四)露天停车位应当进行绿化,车位四角种植胸径不低于 8厘米的常绿乔木,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四十七条城市街旁绿地应对外开放,设计和实施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城市旧区临主次十道交叉口,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 建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街旁绿地。 (二)城市新区道路交叉路口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街 绿地。临城市支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口的,配建不小于600平方米 的街旁绿地:临城市次于道与其他道路交叉口的,配建不小于800 平方米的街旁绿地:临城市主于道与主干道交叉口的,配建不小 于1000平方米的街旁绿地。 第四十八条居住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 集中绿地。城市新区集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0.5平方米/人,城市

日区集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0.35平方米/人,宽度应不小于8米,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1/3,并 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 币开放空间布局,并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化设计和实施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 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5%。 (二)城市次十路(含)以上道路红线内两侧,应设置集中 式绿化带,绿化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城 币支路两侧不得少于1排行道树,增加道路绿化覆盖率。 (三)行道树下方不宜敷设管线,管线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 要求。 (四)人行道采用透水铺装,行道树应设置生态树池,绿化 带应设置生物滞留池,道路横坡为单向的,应将中央绿化带与侧 绿带通过管道连接,共同消纳初期雨水。 第五十条围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应采取 通透式围栏或绿化隔离,因使用功能等特殊要求(如油库、液化 气储备站、水广等)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围墙进行垂直 绿化、美化。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户场一侧不得修建围 墙。 第五十一条‧城市雕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雕塑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雕塑设计要结合历史、文化、凤土人情、自然环境、 地理空间、建筑特点。 (三)城市雕塑的位置、题材、体量、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市政设施应当充分考虑综合管线需求11491_6438_天建某大厦机电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预留足 够管线通道,并与道路及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及验收。 管线设施应当入地敷设,鼓励建设综合管网通道、多杆合一,集 中敷设市政管线。 第五十三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排水系统必须采用雨 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截流式 合流制改造,对截留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

项目。 第五十四条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域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 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第五十五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配水十管应设置成环状,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应设置 在地下。 (三)市政消火栓给水应按规范同步设计、建设及验收。 第五十六条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线路须采用地 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因特殊条件限制, 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方案经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 线路,但具备条件后必须改造入地。 (二)市政道路设有地下综合管沟(管廊)的,沿线电力线 路必须入沟(廊)。 (三)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 设。 (四)变电站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求:10kV一35kV变电

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35kV以上 变电站的建设,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侧面12米以上; 箱式变电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第五十七条通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信线路必须随道路建设同步入地,现状架空线路应 逐步改造入地,各通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二)市政道路设有地下综合管沟(管廊)的,沿线通信管 线必须入沟(廊)。 (三)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必须预留足够容量的地 下管孔。 (四)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满足功 能、景观协调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八条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下的燃气管线应敷设于人行道下,避免在机 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线。 (二)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 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 管线。 (三)燃气管线与建构筑物、其他市政管线的水平及垂直距 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有关消防安全规 范的要求,并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平行敷设。

(四)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的,应当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管线综合除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与道路中心线 垂直。 (二)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规划道路,宜双侧布 置给水、燃气和排水管道。 (三)地下管线分开布置时,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 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 (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 雨水。 (四)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应当满足《曲 靖中心城区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附件9) 的规定。 第六十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调压柜,电力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通信交 接箱、基站等市政设施,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建设项 自用地范围内。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同步配套配电房 及通信(基站)用地、建房条件

(二)确实需要在人行道上设置市政设施的,应确保地下管 线安全和人行(盲)道顺畅,宜结合绿化带设置。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居住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应为基站设 置提供条件。 (四)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 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第六十一条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开展地块内的 各种管线设计,并实现雨污管分流,除燃气外其他管线鼓励管线 综合,有序布置。 第六十二条市政管线建设时,应做好覆土前沟(槽)及管 线测绘和管线信息系统入库工作,纳入项目规划核实及工验收 管理。

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六十三条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应按专 项规划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物不得影响周边 建筑的结构安全。 第六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 求、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 34

质进行明确,市政道路地下10米范围内应当优先保证市政工程 通道。 第六十五条现状已建成的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应当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开发。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对已建 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且不妨碍地表的各项使用功能。 第六十六条对尚未实施的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 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下空间应与地上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应满足人防工程、环境保护、防水排涝、交通组织、 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列入避难场所的绿地 和广场部分,不得开发地下空间。 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 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人行通道、 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 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 10米。 (二)地下商业街。地下商业街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

方米,利用深度不宜超过10米,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 风、电力等设施。 地下商业街出入口、通风井等出地面设施,有条件的应退出 道路红线,确需设在道路红线内时,不能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 不利影响。 第六十八条商业办公、住宅、行政办公等用地的地下空间 优先用于人防工程、停车场(库)、设备等配套用房建设。确需 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其他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应超过二层, 并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十九条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建筑应按功能设计, 不得设计成类住宅建筑,除集中设置的公共餐厅、厨房、卫生间 次水供应点外不应设置分散的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 生间等,管道井应集中设置。 第七十条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建筑面积和设置位置 等应在各阶段设计中予以明确,不得出现缺项、面积不足和功能 不适用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公共配套设施应设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通 道;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住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云南省现行法律 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取得《 工程规划许司证》的建设项自,若需调整规划的应当符合本 规划审批失效未实施项目,重新审报规划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原《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 2016】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算规则 2.曲靖中心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3.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4.曲靖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5.曲靖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布置示意图 6.曲靖中心城区不规则平面建筑间距计算面宽示意图 7.曲靖中心城区建筑拼接示意图

8.曲靖中心城区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9.曲靖中心城区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 10.名词解释 11.用词说明 12.曲靖中心城区旧区范围图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计算规则 计算。 二、容积率计算 (一)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3.6米;除建筑门厅、大厅外,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 筑的层高不得超过5.4米。以上各类建筑凡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1.5米则 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超出高度不足1.5米的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 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大型会议室、报告厅等建 筑的层高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2.居住建筑室内中空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套跃层户型下层建筑面积的30%。 3.工业建筑层高除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塔、操作平台、物料场等除外。厂房、仓储房超过8米的按2

倍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居住建筑底层架空层高不小于3.6米、非居住建筑底层架空层高不小于4.5米,除必要的承重结构、 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交通等公共用途的,在符 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之间仅作为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且宽度不大于9.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垂直投影面积司不计入建筑密度;大于9.0米的整体计入容积率,垂直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3.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情形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且地下室在室外 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且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 理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 外的部分,其他均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阳台、结构板、设备平台及花池等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2.贯通建筑作为通道使用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3.全部及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凸出部分进深(从阳台结构主体外缘向建筑主体结构外缘垂 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8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 台划分示意见下图)。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面积不宜超过套内面积(不含结构外阳台)的15%,超出部 分按照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如图一、 二),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如图三、四)。空中花园 入户花园、花池等,均按阳台计算面积,

图一:主体结构内阻台平面示意图

图二:主体结构内阻台平面示意图

图三:主体结构外阳台平面示意图

图四:主体结构外阳台平面示意图

4.凸(飘)窗:位于主体结构以外,突出建筑结构外墙设置的窗户,且距离楼板高度不小于450mm, 出挑尺寸不应大于800mm(外墙线到飘窗外边沿线的距离)(如图五),大于800mm的按照50%面 积折算计入容积率

图五:凸(题)窗部面示意图

5.设备板(空调板):建筑外挑设备板(空调板),其外挑进深应在800mm内,设备板(空调 板)及遮挡造型应与建筑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尽司能隐处理(如图六)。符合以上要求的不计建 筑面积,否则按阳台标准计入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图六:设备板设计部面示意图

6.结构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由两面及两面以上墙体、顶面、楼地面围合成的建筑空间,无论 是否安排具体的使用功能,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有关规定,结构层高 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半面积。 (四)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高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不得设置三面及以上封闭的天井(采光井),低层住宅建筑套 (户)型内天并(采光并)的设置应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则; 44

6.结构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由两面及两面以上墙体、顶面、楼地面围合成的建筑空间,无论 是否安排具体的便用功能,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有关规定,结构层高 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半面积。 (四)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高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不得设置三面及以上封闭的天井(采光井),低层住宅建筑套 (户)型内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则;

2.低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设置的天并(采光并)应具有顶盖等防雨设施,按国家规范计算建 筑面积,并按天并(采光并)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密度指标; 3.在套(户)型外、公共区域设置的采光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具备良好的排水、清洁条件。 (五)连廊(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关于高层居住户型设计中采用外廊式户型设计的,对双面临空的外廊,临空部分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其余形式的外廊均按全面积计算(如图七)。

图七:高层住宝连廊计半面积示意图

建筑物地上首层的底面面积,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 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高度计算 (一)建筑高度计算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 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日照 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二)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 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 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坡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按相对一侧露出室外地面的建筑高度进行 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五、绿地面积计算 46

(一)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建 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以及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和植草砖折算的绿地面积,用围栏、围墙等 分隔或不对公众开放的绿地空间不计入绿地率。 (二)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三)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距路面边缘1.0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四)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底层架空绿化折算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等绿化形式,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层高不小于3.6米, 其绿地面积计算如下,覆土厚度1.5米以上,且达到乔、灌、地被植物群落层级和生态功能及景观效 果要求的,可按实际绿地面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0.9(不含)一1.5米以上,系数0.5: (五)屋顶绿化折算。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20% 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24米。 (六)停车场绿化折算。地面设置的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对停车场四角种植灌木和直径不小 于8cm的常绿乔木,改善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鹿荫,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接铺设面积的20%计入绿 地面积。

(一)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建 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以及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和植草砖折算的绿地面积,用围栏、围墙等 分隔或不对公众开放的绿地空间不计入绿地率。 (二)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三)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距路面边缘1.0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四)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底层架空绿化折算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等绿化形式,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层高不小于3.6米 其绿地面积计算如下,覆土厚度1.5米以上,且达到乔、灌、地被植物群落层级和生态功能及景观效 果要求的,可按实际绿地面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0.9(不含)一1.5米以上,系数0.5: (五)屋顶绿化折算。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20% 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24米。 (六)停车场绿化折算。地面设置的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对停车场四角种植灌木和直径不小 于8cm的常绿乔木,改善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屁荫,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接铺设面积的20%计入绿 地面积。

曲靖中心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曲靖中心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主: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 2.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非平 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 方式确定间距;b、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 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

曲靖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应当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和本规则的要求,并 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应当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建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 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三、对于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日照分析采用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场地日照 分析采用多点分析表达方式。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 整后方案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五、日照分析计算的设置参数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地理位置:东经103°48',北纬25°30°; (二)有效时间带:冬至日9时至15时(采用真太阳时);

(三)时间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 (四)时间统计方式:住宅建筑按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6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其他建 筑按照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1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五)线上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0.5米,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3.0米; (六)窗户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计算方式; (七)计算高度:从底层窗台外墙面即距离室内地坪900毫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八)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的最小扫略角参数为8°。 六、日照分析客体、主体计算范围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及拟建建筑遮挡的周边建筑和遮挡拟建建筑 的周边建筑。

七、且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二)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采用 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 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二)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采用 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 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

(四)附属物如屋顶电梯机房、屋顶上的构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楼梯间等造成遮挡的 参与建模。 (五)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等进行建模。 (六)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七)在建立模型时司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 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儿何包络体代替。 (八)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应当纳入计算。 (九)主体建筑、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登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十)计算数据的来源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3.0.4的规定。 八、满窗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规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异型窗等,一般以居室 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图:计算基准面)

(二)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凸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900 毫米的高度计算(见图:窗户计算高度)。

(三)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日 为计算基准面(见图: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第1一4种方式所示)。 (四)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见图: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第 5、6种方式所示)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五)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六)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 度小于等于2.4米的,接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 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九、《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分析单位和完成时间;资料来源和项目概况:主要的法 规和技术依据;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日照分析范围:项目本身 及周边所有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拟建及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编号、使用性质 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等。 (二)判定是否满足曲靖市的日照标准可采用图示、表格和文字等方式表达结论。主要包括:建 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日照分析范围内建筑布局图、客体建筑范围图、主体建筑范围图、日照分析 图、日照分析范围内有日照要求建筑的窗编号图和窗报批表等。材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各一份。 十、对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公示规划方案时,其《日照分析报告》的主要图纸和结论应同步公示, 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解释工作。法定日照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有异议的,司委托

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报送材料不实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日照分析单位提 供错误或虚假日照分析报告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日照分析 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而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曲靖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布置示意图

曲靖中心城区不规则平面建筑间距计算面宽示意图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本章节规定 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要求。 例如以下形式,L1、H1为建筑间距测量起始线。

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本章 定其最小间距要求。 如以下形式,L1、H1为建筑间距测量起始线,

曲靖中心城区建筑拼接示意图

曲靖中心城区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注:1.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标准停车位地下车库不小于2.5米×5.3米,地上植草砖停车位不小于2.8米×6.0米; 共用单一进出通道的两个车位(子母位)按1.5个标准车位计,微型车位按0.7个标准车位计,机械式停车位中的交换车位不计入停车 位总量。 2.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 楼标准车停放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机械式停车库标准车停放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4.其他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大型项目、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 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5.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其他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曲靖中心城区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

规划道路下新建、改建的排水管线、给水管线、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燃气管线应预留 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

城市新区:指在旧有城区之外规划新建的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新型城市景观,以某一个或 某几个城市功能为主导的新城区。本规定的城市新区范围为曲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 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城市旧区外的区域。 城市旧区:指建设年代久远的旧有城区,曲靖中心城区旧区范围线见附件12。 日城改造项目: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区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并经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的。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屋面为坡屋顶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建筑屋 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高度;同一座建筑 有多种形式屋面时北京至包头铁路某段增建第二双线(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 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40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 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坡屋顶:排水坡度一般大于10%的屋顶叫做坡屋顶或斜屋顶,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 田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 空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40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 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坡屋顶:排水坡度一般大于10%的屋顶叫做坡屋顶或斜屋顶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 ”、“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支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 ”、“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工业厂房工程测量施工方案1, 市法院,市检察院,曲靖军分区。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