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1196-202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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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1196-202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pdf

GB/T 41196—2021

General rules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leasing to publi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某集团氧气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GB/T 41196202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 6.1公示载体 6.2公示形式及内容要素 6.3公示信息隐私保护 6.4 公示信息异议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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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南京市信息中心、北京金堤科技有 限公司、谷鑫(福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莱 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国信联合(北京)认证中心、亳州市聪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聚智诚(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广 东创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惠州市 惠之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彻科技有限公司、恒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燕、周莉、殷小军、曹佳、江洲、梁双、栾国春、李璐、昊德洋、张月义、陈太义 马达庆、孟翠竹、叶如意、李向华、刘霞、主光建、赵亮、胡永胜、潘署风、方立强、李大与、何秀琴、李华、 刘栋栋、杨娟、程红、山君泉、吴向前、曹寅峰、刘豪、周方博、邓凤桂、麦嘉荣、李刚、朱闽浙、吴秀兰 邢勇赵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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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利于降低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 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促进政府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规 范信用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随着以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流、互联网十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了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名单等公 共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明确信用信息公 示的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和促进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客观 及时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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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 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机构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归集并公 示的各类信用信息。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39444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

GB/T22117、GB32100、GB/T394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主体subjectofcredit 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T 22117—2018,2.4J 注1: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注2:本文件中提及的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本文件中提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在实际使用过程 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子分类也可以在参考上述分类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2 公共信用信息publiccredit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等。 [来源:GB/T39444—2020,3.1J 3.3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leasingto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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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以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 合法权益。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不应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应存在虚假、隐瞒或夸大成分。 4.3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应是自身做出或掌握的最新且有效的。依法具有信息公示相关公共职 能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归集和公示,并对公示内容、公示期及其异 议处理等负责,还应提供可回溯的相关原始记录、文件资料或证物, 4.4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不应随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公示范围,以保护主体权益。 1.5处于公示期的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应再行对外公示。对于法律、法规或 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5.1本文件定义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依主体不同,公示 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5.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主要应包括主体识别 言息,相关信用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等, 5.3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主要应包括 主体识别信息,相关信用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等

6公示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

修改好搅拌桩施工方案6.2公示形式及内容要素

本文件主要对以网络平台为公示载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形式以及内容要素进行规范。 a)公示形式概述 依法具有信息公示相关公共职能的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主动开展信息公示并提供查询 服务,公示形式主要分为概要公示与详细公示。 1)概要公示:选取公示信息的重要因素进行列表公示

本文件主要对以网络平台为公示载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形式以及内容要素进行规范。 a)公示形式概述 依法具有信息公示相关公共职能的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主动开展信息公示并提供查询 服务,公示形式主要分为概要公示与详细公示。 1)概要公示:选取公示信息的重要因素进行列表公示

【山西图集】12N5.pdfGB/T 411962021

2)详细公示:对公示信息全部要素进行公示。 b)概要公示要素 公共信用信息按其分类在相应的板块中以列表形式展示信息的主要内容。该板块页面的重点要素 包括: 1 板块名称: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具体名称: 2) 查询条件:根据信息主体属性(如,“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设置查询条件; 3 信息列表:将该类信息的主要内容(如,“序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许 可决定日期”等)以行为单位的列表形式展现; 4)导引信息:应提供信息列表页导航、列表信息记录统计和查询指引。 c)详细公示要素 通过信息列表选择或输入查询条件将公共信用信息以表单的形式展示该条信息的全部内容。该板 块页面的主要要素包括: 1) 板块名称: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具体名称; 2) 记录统计: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展示该类信用记录的统计数据; 3)内容表单:以单页表格的形式双列或多列展示信息项名称和具体信息内容; 4)导引信息:应设置“返回”上级页面的导航

6.3公示信息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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