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附条文说明)(鲁建消技字[2022]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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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附条文说明)(鲁建消技字[2022]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7日).pdf

散时,应在上屋面的楼梯踏步疏散方向的侧墙上设置单向方向标 志灯。

7.2.12当单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楼梯间每 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 7.2.13室外楼梯间应设置应急蔬散照明灯,出口标志灯应设置 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室外楼梯间到达室外地坪的附近区 域,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灯。

7.2.12当单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楼梯间每

7.2.12当单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建筑工程铝合金门窗施工组织设计,楼梯间每

卫生间内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 于101x。

7.2.15室内步行街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

步行街宽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应在步行街一侧墙面上设置方 向标志灯;当步行街宽度大于10m时,应在步行街两侧墙面 上设置方向标志灯;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均应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步行街应在顶部或两侧墙面上设置应急照明灯,地 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1x,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不应小 于3.01x。

7.2.16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或活动室兼寝室)应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每个出口应在门上方设置疏散出 口标志灯。

7.2.17学校的大合班教室或阶梯教室,建筑面积超过40

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每个疏散门上方居中的位 置,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

7.2.18当每户商铺大于50m,或有楼梯间和蔬散走廊时,应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地面水平照度不宜小 于3.01x。

7.2.18当每户商铺大于50m²,或有楼梯间和疏散走廊时,

属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相关的场所,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 照明。

7.2.20某些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营业厅、餐厅及劳动密集型

的生产车间等,建筑专业未示出疏蔬散走道或蔬散通道时,应由建 筑专业确定疏散通道的位置并予以明确,相应进行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当需要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 应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安全蔬散 的设计。

7.2.21四级及以上宾馆、酒店的每间客房应至少设置一盏应急

的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均应选择A型灯具。A型消防应急灯具 分为自带蓄电池和不自带蓄电池的两种;这两种A型灯具,主电 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自带蓄电池A 型灯具由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不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由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日常照明可采用声光控、人体 感应等方式控制,有火灾自动报警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 制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时,应急照明点亮采用手动应急启动 按钮或开关,应设置在一层每个对外的安全疏散出口处或有人 的值班室等便于操作的地方;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有防护 措施。

7.2.24不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可兼做正常照明,但

常照明照度及应急照明控制要求

7.2.2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

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蔬散指示标志或蓄光蔬散指

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蔬散指示标志或蓄光蔬散指示 标:

7.2.27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7.2.2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包括方向标志灯、蔬散出口 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等 并满足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要求

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7.3应急照明持续工作与响应时

7.3.1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 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满足消防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与非火灾 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之和

7.3.1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

7.3.2消防应急照明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及其应急点泵

可应满足表5.3.2的要求

表5.3.2消防应急照明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及其应急点亮响应时间

注:1、非消防持续应急点亮时间:≤54m住宅建筑为10min;>54m≤100m住 宅建筑为15min;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为30min;其他建筑为 10~30min

注:1、非消防持续应急点亮时间:≤54m住宅建筑为10min;>54m≤100m住 宅建筑为15min;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为30min;其他建筑为 10~30min

7.4.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 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其系统类型的选 择主要依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情况决定,本指南规定如下:综合 性建筑群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多个楼座,当设置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 室。综合性建筑群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每栋楼(单体) 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7.4.2车库内设置的大型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换热站等设备

机房,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天型设备机房的控制室有人值班 时,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机房,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天型设备机房的控制室有

7.4.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 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消 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其他 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当单体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当单体 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单体内 未设置火灾直动报警系统时,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

7.4.4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

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两台及以上应急照明控制 器时,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 场所。

7.4.5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

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灯具的供电方式有两种: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 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 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灯

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 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升 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7.4.6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

明配电箱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 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且应满足每回路额定电流、连接光源 数量等相关要求。

并(电气间)内时,可以垂直多楼层(多防火分区)共用一个, 功率不应大于1kW。

7.4.8独立商铺或商业网点内部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时,其电源应取自进线处自成系统,并满足负荷等级对供电 可靠性的要求,

7.4.8独立商铺或商业网点内部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 箱)供电,每户设置A型带(不带)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 疏散标志灯,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一个回路连 接多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 应急点亮。 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每户 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弓自户内正常照明配电箱,灯具 采用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当发生火灾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 上采用手动操作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使应急照明点亮。 7.4.9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 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蔬 散照明配电回路。上述房间所直接连接的相关蔬散通道,可与房 间内共用一个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上述房间相时,可共用一个

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疏 散照明配电回路。上述房间所直接连接的相关蔬散通道,可与房 内共用一个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上述房间相邻时,可共用一个 单独的疏散照明配电回路

在地下车库内设置的上述房间,当房间没有所直接连接的租 关疏散通道时,房间单独设置一个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不应由前 室所在楼层的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供电,其他区域和部位应由所在 防火分区的其他蔬散照明配电回路供电,

由一路市电作为正常电源,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7.4.11剪刀楼梯间应按两个独立的楼梯间考虑,两个楼梯不能 共用配电回路

7.4.12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分别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7.4.12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分别单独设置配电

7.4.13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等负荷,应接入自

系统的消防电力设备电源的配电箱,不应接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

7.4.14任一回路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天于配电回路额 定功率的80%。

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时,其应急照明配电箱及集中电源的供电电 源,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当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时、其应急照明配电箱及 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 回路供电。

7.4.1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进线自带断路器,出线自带熔困

.1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进线自带断路器,出线自带熔断器

作为配电回路的保护。A型灯具配电回路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 B型灯具不应大于10A。

7.4.17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优先由灯具所在楼

可路供电;当确有困难时,可由就近楼层的上、下层配电回路供电 7.4.18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封闭楼梯间(包含高层住宅

下商业服务网点内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蔬散楼 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需要单独设置应急配电箱

7.4.19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

7.4.19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 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 (电气间)内,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7.4.20应急照明配电箱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下部。应急照 明配电箱安装在电气竖井(电气间)时,应采用下出线,上翻至 楼板内、电缆槽盒或穿管明敷至吊顶内,不可在箱体上部出线。 7.4.21集中控制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线AC220V,出线 DC36V需要降压、整流,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出线AC220V 为防止对弱电设备十扰,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放在电气竖井 (电气间)内,不应放在弱电间内

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 (电气间)内,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电气间)内,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7.4.20应急照明配电箱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下部。应急照 明配电箱安装在电气竖井(电气间)时,应采用下出线,上翻至 楼板内、电缆槽盒或穿管明敷至吊顶内,不可在箱体上部出线

7.4.21集中控制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线AC220

DC36V需要降压、整流,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出线AC220V, 为防止对弱电设备干扰,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放在电气竖井 电气间)内,不应放在弱电间内,

7.4.22当车库有多个防火分区时,按防火分区划分的

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以及其它配电设施。应急照明配电箱不能设 置在车库墙、柱上,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

3200,宜有不少于10%的余量。当住宅小区设置消防控制室,各 栋住宅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以多栋住宅共用一台应急 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由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 型)对各栋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编程发出联动信号,应急照 明控制器应分别对各栋住宅编程,实现对各栋住宅的应急灯点亮

7.4.25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

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地下车库各防 火分区的集中电源,不应接入消防电力(风机)配电箱供电,

7.4.26集中控制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

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 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集中控制系统集中 (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专用应急回路电源供电,不 应由普通电源箱供电

7.4.27当两个防火分区互相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疏散出口

时,每个防火分区指向蔬散出口(蔬散楼梯间)的应采用双向 箭头的方向标志灯,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通过应急照明控制 器实时监控调整疏散方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标志灯,应 安装于每个蔬散门的内侧;当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借用另 个防火分区蔬散时,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疏散门的内侧蔬散出口标 志灯,应变换为“禁止入内”的指示标志。

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 号,联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点亮,不应采用断电点亮的方式。

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若引自相对应区域的正常照明配电箱的专 用配电回路,就不需要设置正常照明断电监测,因为正常照明配 电箱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就会自动转为蓄电 池供电;当引自的主电源与正常照明配电箱不对应时,应设置正 常照明断电监测。

7.4.30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

所,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 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 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应急点亮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 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

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 急点亮模式。 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 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 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 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 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7.4.31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线路应单独布 线,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 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7.4.32疏散标志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通信及供电线路应选择 耐腐蚀橡胶线缆,同时满足消防线路的防火要求。 7.4.33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 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 明、蔬散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当配电室较小,火灾时不需要有 人值班和工作,可只设计备用照明。

线,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 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7.4.32疏散标志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通信及供电线路应选择

7.4.33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 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 明、蔬散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当配电室较小,火灾时不需要有 人值班和工作,可只设计备用照明

7.4.34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无需自带电池,在 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7.4.34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无需自带电池,在

7.4.36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建筑物的类型、设置消防控制室和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控制类型、集中电 源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灯具的选型、兼用日常照明等综合 因素确定具体设计的做法,具体参考下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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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与建筑专业的配合

8.1.1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 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 向蔬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蔬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 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 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蔬散门。当需要2个或以上 时,其中1个可借用车库防火分区的出口。

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 向蔬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蔬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 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 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蔬散门。当需要2个或以上 时,其中1个可借用车库防火分区的出口。 8.1.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 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 减。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2个 出人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 则应预留运输条件。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 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 减。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2个 出人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 则应预留运输条件。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 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8.1.4民用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属于爆炸危险场所,不需

8.1.5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

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 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8.1.6智能化系统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险

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 48

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十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 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8.1.7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m²;采用对绞电 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m。

8.1.7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m²;采用对绞电

8.1.8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 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 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 8.1.10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 应小于15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 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王3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应小于15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 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8.2与给排水专业的配合

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 和最低报警水位;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 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 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 况确定,

8.2.3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

立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 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8.2.4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

8.2.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

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 动消防水泵。手动启动时,应在报警5min内正常工作。设置机 械应急操作手柄,一且应急启动,拉动该手柄,以机械的方式闭 合主回路上的接触器,让水泵直接全压启动。不应采用直接用断 路器接通电源的方法

8.3与暖通空调专业的配合

8.3.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具备现场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 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8.3.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具备现场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

8.3.2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

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 送风机: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 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系统中任一 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排烟防火 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3.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

增分布,余压值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 为25Pa~30Pa;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系统 余压值超过最大充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电气设计应配合 压力检测进行联动,应采用余压回差控制,不应采用单点控制

当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可不再提高。 9.1.2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rn的 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9.1.3电气管路不宜穿越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采用金属导 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宜靠近建筑物下部穿越,且在抗震缝两 侧应各设置一个柔性管接头;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在抗 震缝两侧应设置伸缩节:抗震缝的两端应设置抗震支撑节点并与 结构可靠连接,

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宜靠近建筑物下部穿越,且在抗震缝两 侧应各设置一个柔性管接头;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在抗 震缝两侧应设置伸缩节:抗震缝的两端应设置抗震支撑节点并与 结构可靠连接。

槽盒敷设时,应使用刚性托架或支架固定,不宜使用吊架。当必 须使用吊架时,应安装横向防晃吊架

防火分区时,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泥浆护壁回转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并应在贯穿 部位附近设置抗震支撑;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的直线段部分 每隔30m应设置伸缩节

防火分区时,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在贯穿 部位附近设置抗震支撑;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的直线段部分 每隔30m应设置伸缩节。 9.1.6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 抗震要求;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 当底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 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金属膨

9.1.6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

抗震要求;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 当底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 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金属膨 张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可将儿 个柜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壁式安装的配电箱与墙壁之间应 采用金属膨胀螺栓连接

10附录:主要参考的依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JJF (新) 01-2014 洁净室(区)检测规范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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