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带条文说明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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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D.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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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基本情沙 4.3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45 三、术语 46 四、条文说明 49 1 总则 49 建筑声环境 51 3 建筑光环境 61 4 建筑热工 · 71 5 室内空气质量 79 附录A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89 附录 B 光气候区划 89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 89 附录 D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89

、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邹瑜徐伟赵建平林杰董宏曹阳 王喜元 张寅平 路宾 徐宏庆 张三明 王云新 陈琪孟庆林 郭晓岩 陈金京周 茜 袁闪闪 高雅春‧王东旭 张时聪 冯昕叶凌 (三)审查人员 刘加平 王有为 程明昆 杨志刚 戴德慈孙成群 冯雅杨仕超 戴自祝 由世俊 李景广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本规范以保障建筑环境安全,提高 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基 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为控制性底线要求,编制本 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 筑中辅助办公建筑,规定了其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 空气质量应达到的通用性的控制底线要求及技术措施。本规范的 内容不适用于生产工艺用房的建筑热工、防爆防火要求,以及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对建筑环境技术的要求。本规范 技术措施要求也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检测及验收,除受客 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的情况外,既有建筑改造后也应达到本规范 民线技术要求。 本规范仅规定了建筑热工的基本要求,其中建筑保温及隔热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的有关规定,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相关的热湿环 境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 范》中规定。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本规范仅针对建筑主体材料 及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提出控制要求,新风量以及与 通风净化相关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通用规范》GB55015中规定。 有关电磁环境的相关技术措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

智能化通用规范》中有相关规定;特殊洁净环境,如生物安全实 验室等的基本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通用规范》中规定。 1.0.3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内环境保障的目标要求。 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达到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并应满足国家对建 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 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1.1本条规定了建筑声学保障的目标要求。建筑的声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5.4条规 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 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表1中的环境噪声限值为等效连续A声级,是一段时间内 声音的能量平均值。 表1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所对应的区域如下:0类声环境功 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 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 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 要功能,需要防正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 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 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 市主十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 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设有工业,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 交通十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这些区域内环境噪声、环境 振动可能较高。在建造民用建筑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 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可使设计人员据此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 证建筑室内符合有关噪声、振动标准的规定。 2.1.3影响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的因素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建筑物外部噪声源通过建筑围护结构传播至室内,另一类 是建筑物内部的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与噪声传播至室内。本条主 要规定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室内的噪声限值,降低此类噪声 源对主要功能房间影响主要通过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来 实现。 自前,反映住宅、旅馆、学校、办公室等民用建筑室内受到 噪声于扰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矛盾纠纷,甚至提起诉讼。因

一类是建筑物外部噪声源通过建筑围护结构传播至室内,另一类 是建筑物内部的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与噪声传播至室内。本条主 要规定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室内的噪声限值,降低此类噪声 源对主要功能房间影响主要通过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来 实现。 自前,反映住宅、旅馆、学校、办公室等民用建筑室内受到 噪声于扰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矛盾纠纷,甚至提起诉讼。因

此,对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作规定,可使相应房间 内具有适宜的声环境,还可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行政管 理、司法仲裁等人员有所依据。 本条对不同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做出规定。各种使 用功能房间的典型实例: 用于睡眠的房间,如卧室; 用于日常生活的房间,如起居室; 用于阅读、自学、思考的房间,如阅览室; 用于教学、医疗、办公、会议的房间,如教室、诊室、办公 室、会议室。 本条规定的各噪声限值是仪考虑建筑物外部噪声源情况传播 至室内时,相应室内噪声测量得到的等效声级不能超过的数值, 测量时,应排除其他噪声的十扰。等效声级的测量方法应依据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附录A。 本规范中规定了房间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噪声限值。在室外噪 声源增多、室外噪声较高(尤其是城市交通于线、高速公路、铁 路、机场附近)的情况下,要求在开窗状态室内的噪声也较低是 比较困难的。为减小室外噪声对房间内的十扰,增强房间外窗部 应的隔声能力是从建筑本身所能采取的主要有效措施。虽然关窗 可以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的影响,但关窗也隔断广室内外的空气 流通,不利于保持房间内的空气新鲜。所以,在规划、设计民用 建筑时,仍应尽可能从平面布置方面采取防噪措施,争取实现在 开窗状态下,房间内的噪声也能达到本规范中室内噪声限值的 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简是指 6:00~22:00之简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次日6:00之间 的时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时区,有些地方政府考虑 当地的时差、作息习惯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对于这 种情况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 规定

2.1.4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和噪声传播

· 乐性物性发鱼 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典型实例 司第2.1.3条,其中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指如医院入口大厅、 诊厅、铁路候车大厅、机场候机大厅等场所。对于不同类型建 筑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例如:对于各类风 机沿通风管道传播的噪声,应通过消声设计来降低其产生的噪声 十扰;对于建筑设备产生振动随结构传播产生的结构噪声,应通 过隔振设计来降低其产生的噪声于扰。对于有些设备或机房噪 声,可能需要采用吸声、消声、隔声与隔振等综合降噪处理才能 达到降低噪声的自的。 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内部的所有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 可室内的噪声限值,是建筑设备通过各种传声途径(含空气声传 播、撞击声传播、结构声传播)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 总和。测量时,应排除建筑物外部噪声的于扰,可以通过改变测 量时段,关闭其他声源,提高外围护结构隔声能力等来降低其他 噪声的干扰。 建筑设备通过建筑结构传播的结构噪声通常呈低频窄带特 性,其主要对住宅建筑使用者夜间睡眠产生影响,不具备通用 性,应在相应项目规范中进行规定,因此本规范未规定建筑设备 结构噪声限值。 2.1.5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状态下,环境振动对人的影响程度 不同。振动限值是以国际通用的振动评价量,结合我国对人体振 动生理、心理状态的调查及研究确定的。该限值是保证人员生 理、心理健康和基本舒适度要求,以及建筑室内环境必须满足的 指标。 建筑室内环境振动是室外振源与室内振源共同作用的总和, 对于睡眠、学习、思考等需要安静、精力集中不被干扰的房间 振动源产生的结构噪声为低、中频窄带频率特性的有调声,能弓 发人员更大的烦恼度,必须加以 人 以保证建简使老最其木

2.1.5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状态下,环境振动对人的影响

本条室内振动限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 准》GB10070保持一致。虽然二者均以Z振级作为评价量,由 于所用计权因子不同,在相同振动水平上两个标准在数值上相差 约3dB。 本条中规定的室内振动限值乙振级的测量,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 规定的方法进行。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用于睡眠、思考、学习等的噪声敏感房间要求室内噪 声级较低,能够抵御外来噪声十扰。只有进行隔声设计,才能 使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真有所需的隔声能力,因此设置此 条文。 噪声敏感房间对室内噪声有严格要求,通过对房间的围护结 构进行隔声设计,才能保证从外部传人的噪声符合噪声敏感房间 的规定。噪声敏感房间的具体实例,如:卧室、起居室、阅览 室、办公室、会议室等。 英国《建筑法规》的E部分、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5 部分都将建筑隔声作为主要内容。各种建筑隔声标准、具体隔声 构造措施占据了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澳大利亚《建筑法 规》F5部分的大部分篇幅。本通用规范仅对建筑中噪声敏感房 间、有噪声源房间的隔声提出原则性要求。针对各种建筑情形的 隔声标准、具体隔声构造措施,由各项目规范根据不同需求作出

2.2.2建筑内外均有限制噪声的要求,不允许噪声从噪声源月

噪声源发出的噪声对相邻房间、周围环境会造成干扰,对 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是避免噪声干扰的必要 施。有噪声源房间的具体实例,如:风机房、水泵房等。

致使房间难以达到隔声要求,因此设置此条文。 墙或楼板上有孔隙,将使其隔声性能下降,隔声量的降低1 与建筑构件本身的隔声性能有关,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越好,力 源对建筑构件隔声性能的影响就越严重。 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P5.3条、FP5.6条中均提出 当有管理入、穿过楼板或墙,不得因此使楼板或墙的隔声能力道 不到规定的标准。

当有管埋人、穿过楼板或墙,不得因此使楼板或墙的隔声能力达 不到规定的标准。 2.2.4合理、有效的吸声设计是控制建筑声环境的必要因素。 如果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内不 进行吸声处理,则不能满足空间的使用要求;机场和车站候车大 厅及工业厂房等空间不进行吸声处理,则有可能对人的听力健康 有所损坏。不进行声环境的吸声设计,不仅人的健康受到损害, 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设置此条文。 文化建筑一般包括音乐厅、歌剧院、多功能剧场及图书馆 等,其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观众厅、舞台空间、声控 室、阅览室等;体育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比赛大 厅、训练馆、声控室、评论员室、新闻发布厅等;广电建筑中有 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录音棚、播音室、演播厅、音响控制室 等;会议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会议厅(室)、音响 控制室等;影院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般包括放映大厅、控 制室等。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 内的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般股均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因此空调 机房等属于有噪声控制要求的空间。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7部分给出广如何确定供单元 房、用于居住房间内的人进出通过的走廊、楼梯间、建筑人口厅 内应增加的吸声量。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8部分要求,学校有关房间的 混响时间应满足英国建筑公告93.《学校声学设计:性能标准》

2.2.5吸声设计必须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和用途。如果不根据 实际用途进行吸声设计,则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造成 环境资源的浪费,因此设置此条文。 不同类型的建筑其吸声设计的目的有所不同,如在观众厅中 主要是控制混响时间和消除声缺陷等;体育建筑比赛大厅中主要 是降低混响时间、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声缺陷等;机场和车站 候车大厅主要是降低噪声和提高语言清晰度等;而工业厂房中和 空调机房中主要是降低噪声

2.2.5吸声设计必须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和用途。如果不

2.2.6吸声材料是声环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选用

材料是吸声工程中的关键,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声环境,还关

吸声材料作为一一种建筑和装修材料,除了满足声学要求外还 应根据使用的环境满足其他相应的要求,为了保证所选用的吸声 材料能正确的使用,特设定此条。所有吸声材料均应满足防火和 环保的要求;观众厅、比赛大厅、阅览室、候车大厅等对装修要 求比较高的空间,应尽可能满足装修效果的要求;游泳馆、冰上 运动比赛馆等高潮湿的空间,应满足防水、防腐要求。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7.5条规定:所选择的吸声材料 应符合《建简法规B部分防火安全》的要求

2.2.7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噪声通过通风管道传入房间,管

风机噪声有一定衰减,但大多数情况下传人房间的噪声仍超 内噪声限值,降低风机自身噪声功率往往受技术水平限制 此,采取消声措施是必需的。 防止毗邻房间通过风口、风管串声,当不能满足隔声 时,也必须采取管道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风速较大时,会产生较大的气流再生

气流再生噪声叠加到原有风机噪声,使噪声级增大,降低消声效 果。因此,必须控制气流再生噪声。在现行行业标准《风机用消 声器技术条件》JB/T6891中要求气流再生噪声低于降噪设计要

求10dB(A),这样叠加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本规范对气流再生 噪声级不做规定,只控制进入房间的通风空调噪声总噪声级

感房间设计全浮筑“房中房”构造等恰当、有效的隔振措施。避 免建成后噪声敏感建筑或噪声敏感房间振动、噪声超标,损害人 员的身心健康,影响建筑、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 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 本规范表2.1.3与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动限值规定。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医院、学校、旅馆、办公场 所等具有较高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噪声敏感房间指 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 议室(厅)、观众厅、录音室等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振动敏感 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 室、会议室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房间。 2.3.3为建筑配套、运行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施 被设置于住宅、学校、医院、酒店、办公等同司建筑内部已成 为常态。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从建筑平、剖面布局上进行闹 静分区、相对集中、合理布置,对建筑声环境的改善及机电设 备的噪声、振动控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将存在运行噪声、 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于噪声敏感房间上部,需由声学专业技 术人员根据房间功能需求及设备振动噪声特性做专业噪声、振 动控制设计,并准确实施,以降低建成后噪声敏感房间噪声、 振动超标风险。 制定建筑内部设备、设施的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 动、背景噪声、建筑外部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 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表2.1.4和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 动限值规定。 2.3.4切断、降低影响建筑室内声环境的各种振动源通过建筑

感房简设计全浮筑“房中房”构造等恰当、有效的隔振措施。避 免建成后噪声敏感建筑或噪声敏感房间振动、噪声超标,损害人 员的身心健康,影响建筑、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 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 本规范表2.1.3与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动限值规定。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医院、学校、旅馆、办公场 所等具有较高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噪声敏感房间指 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 议室(厅)、观众厅、录音室等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振动敏感 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 室、会议室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房间

2.3.4切断、降低影响建筑室内声环境的各种振动源通过建筑、

振动通过建筑结构基础、柱、梁、板及墙体在建筑内传递 与建筑结构刚性安装、固定、接触的设备及其连接管线的振动

均会引起建筑结构振动并产生结构噪声,造成敏感用房室内噪声 超标。因此,需对振动传递的所有途径采取隔振措施方能达到室 内噪声限值规定及功能使用要求。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 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 本规范表2.1.4的室内噪声限值规定。

2.3.5隔振设计方案必须根据隔振降噪目标,设备转速、荷载

优力、运行方式等经隔振计算制定,方能保证隔振措施安全、有 效。在已有的工程实践中,存在单纯以设备功率来制定隔振设计 方案的错误做法。因隔振措施不当产生共振而导致设备、建筑安 全风险。

2.4.1声学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要通过最终的测 试结果来考量的。由于声音科学的特点以及声波在建筑空间传播 的复杂性,理论计算与客观参量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差。因此竣工 声学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1部分是:建筑竣工隔声检 测。其中规定了对住宅、用于居住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撞击 声隔声性能进行现场检测的全过程。 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V5.1条指出,若要证实建筑中 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撞击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该法规的相关 规定,需现场检测建筑中楼板,并规定了现场检测应依据的 标准。 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V5.2条指出,若要证实建筑中 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该法规的相关规定,需现场检测建 筑中的墙,并规定了现场检测应依据的标准

2.4.2检测项目应包括所建设声学工程类型相关的国

准》GB50118的有关规定。 隔声性能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 隔声测量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外墙构 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5、《声学建筑 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19889.7、《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 特殊现场测量导则》GB/T19889.14、《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121的有关规定。 混响时间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简测量规 范》GB/T50076的有关规定

3.1.1根据“保障人身健康,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 要求,设置此条文。 在设计阶段应对采光和人工照明效果进行设计计算,可有效 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采光和照明光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3.1.2建筑光环境应同时考虑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各场所应 提供足够的光环境水平来保证人身安全和不同的使用功能,在没 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的照度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 均照度。

3.1.1根据“保障人身健康,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

3.1.3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

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无 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 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 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须 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 伏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夕

3.2.1本条为采光设计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不同

.2.1本条为采光设计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不同采光等级 寸应的采光有效进深及相应窗地面积比可参考表2,但不能简单 作为设计依据。

表2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求。采光均勾度为采光区域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与采光系数平均值 的比值。

3.2.4本条的目的在于使室内人员视野内亮度分布控制在

能适应的水平上,良好平衡的适应亮度可以提高视觉敏锐度、对 比灵敏度和眼睛的视功能效率,从而提升工作学习效率。视野内 不同亮度分布也影响视觉舒适度,应当避免由于眼睛不断地适应 调节引起视疲劳的过高或过低的亮度对比,因此应该合理设计室 内各表面的反射比。本条一般房间主要是指长时简视觉工作或学 习的房间或场所

3.2.5本条自的在于保证室内舒适健康天然光环境和提升室内

3.2.6光泽被定义为物体表面镜面反射能力与完全镜面反

力的接近程度。对于镜面,人射光几乎全部沿镜面方向反射,对 于“无光泽”表面,入射光在任何角度反射都一样,出现所谓漫 反射现象。为确保展陈效果,博物馆展厅室内围护结构表面应选 择非镜面反射材料,如亚光或无光表面等。 直射阳光会产生直接眩光和光斑,还将导致厅内温度升高。 天然光紫外线含量大,并随气候、时间变化。因而采光口应有减 少紫外线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 借施。如采用可调节百叶窗、格栅、窗帘、防紫外线涂层玻璃等 以利光环境的营造和藏品保存。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展品的展 厅,不开放时采光口应能关闭,以控制藏品的曝光时间减至 最少。

直射阳光会产生直接眩光和光斑,还将导致厅内温度升高。 天然光紫外线含量大,并随气候、时间变化。因而采光口应有减 少紫外线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 措施。如采用可调节百叶窗、格栅、窗帘、防紫外线涂层玻璃等 以利光环境的营造和藏品保存。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展品的展 厅,不开放时采光口应能关闭,以控制藏品的曝光时间减至 最少。 3.2.7与人工照明相比,天然采光的显色性是其一大优势。采 光除保证采光的数量,即提高系统效率外,还应重视采光质量, 其中显色性就是很重要的指标。我们通常以颜色透射指数作为评 价指标,按照CIE的评价标准,可分为90、80、60、20各档, 采光系统的显色性应达到优良。颜色透射指数的测试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11976的规 定进行。

光除保证未光的效量,即提尚系统效率外,还应重视采光质量, 其中显色性就是很重要的指标。我们通常以颜色透射指数作为评 介指标,按照CIE的评价标准,可分为90、80、60、20各档GBT50218-201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pdf, 采光系统的显色性应达到优良。颜色透射指数的测试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11976的规 定进行。

3.2.8玻璃幕墙有害反射光是光污染的一种形式,光污染产生

0 发淘 的眩光会让人感到不舒服。周边设有玻璃幕墙时,玻璃幕墙的反 射光照射在建筑窗台面,在与水平面夹角0°~45°的范围内的连 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同时,应避免玻璃幕墙反射光对驾 驶员的影响,减少相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 可通过相应软件进行计算。 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是指除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 卫生间等外的供人学习、工作、生活的主要功能场所。

3.3.3建筑照明应提供足够的照明来保证人身安全和不同

用功能。对于展厅,由于紫外辐射易引起展品变褪色,而红外辐 射使展品温度上升,使展品产生干化、变形、裂纹等。展品变褪 色损害程度取决于受辐射的程度,曝光时间和辐射光的光谱特性 及不同材料吸收辐射的能力和经受影响的能力,环境因素如高 温、高湿和大气中各种活性气体亦可增加展品变褪色速度。光对 展品的损害作用的大小与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与时间的乘积) 成正比,为此应将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曝光量包括展览及 非展览时的全部光照。照度均勾度是指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的

3.3.4各类照明场所的统眩光值(UGR)是参照国

HJ 1066-2019标准下载B.3.6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

20145/CIES009/E:2002对灯具的分类,从光生物安全的角度可 将灯分为四类,包括无危险类(RGO)、I类危险(RG1)、I类 危险(RG2)和Ⅲ类危险(RG3)。 1)无危险类 无危险类是指灯在标准极限条件下也不会造成任何光生物危 害,满足此要求的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8h(30000s)内不 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在10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在10000s 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在1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 在100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2)1类危险 该分类是指在曝光正常条件限定下,灯不产生危害,满足此 要求的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10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 害;在3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在10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 光危害;在1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在100s内不造成对 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3)2类危险 该分类是指灯不产生对强光和温度的不适反应的危害,满足 比要求的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1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 害;在1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在0.25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 蓝光危害;在0.25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在10s内不造成 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4)3类危险 该分类是指灯在更短瞬间造成光生物危害,当限制量超过2 类危险的要求时:即为3类危险。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当根据 更用功能的需求选择光生物安全性能满足要求的照明产品。 与成人相比,儿童及青少年眼睛光谱透过率更高,也可能出 现长时间町视灯具的情况,为避免产生潜在光生物危害,应采用 无危险类的灯具。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471方法应用于评价光源和灯具的 蓝光危害》EC62788文件中也指出,单位光通的蓝光危害效应

与光源相关色温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光源相关色温越高其危害 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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