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S 0209-2021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碳标签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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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ZS 02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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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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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 0209-2021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碳标签应用技术规程.pdf

ICS 91.100 Q 13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碳标签应用技术规程

DL/T 1794-2017 柔性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系统联调试验技术规程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发布

1.0.1为促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及产品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升产 品质量,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湿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及交货等全过程质量 管理。 1.0.3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及交货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抖 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砂浆greenready

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是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 新型建筑材料.按性能可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 弥加剂和尔, 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 制后,运至使用地点,按要求储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0.4废浆wastemud

清洗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设备搅拌筒内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所形成的含有 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液体

2.0.5废水wastewater

废浆经沉淀、过滤产生的水

废浆经沉淀、过滤产生的水。

2.0.6废弃混凝士wasteconcrete

0.9砂石分离机separ

2.0.10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

2.0.11系统边界systemboundary

一组准则确定哪些单元过程属于产品系统的一部

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13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

2.0.14混凝土碳排放总量totalconcretecarbonemissions 混凝土原材料与产品在生产和运输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 示。

混凝土在生产和运输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3.0.1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 3.0.2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标识混凝土碳排放总量和生产运输环节碳排放量。 3.0.3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C25及以上等级的混凝土,当需方提 出要求时,应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试生产,经需方认可后方可作为批准配合比。工程采用的预 拌混凝土应按照批准配合比生产、施工。

4.1.1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用水泥、掺合料、骨料、外加剂、纤维等原材料进厂(场)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应按相应标准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不得使用对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有不良影响的原材料。新品种原材料应经过试 验验证,证明其对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无不良影响后方可使用,且其掺量应根据试验 确定。 4.1.3对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 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规定。 4.1.4原材料检测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的规定。 4.1.5原材料进场应分别标识并单独储存。原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

4.1.6所有原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毒无害

4.2.1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 定。

4.2.2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配合比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

.2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规定 2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 3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的规定; 4石灰石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35164 的规定:

5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

4.2.1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主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 定。 4.2.2淡化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规定。 4.2.3再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混凝土 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规定。 4.2.4机制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JT/T819的规定。

4.5.1外加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规范》GB50119等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的规 定; 2防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T474的规定。 3砌筑砂浆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抹灰砂浆用外 加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的规定

4.5.1外加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规范》GB50119等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的规 定; 2防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T474的规定。 3砌筑砂浆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抹灰砂浆用外 加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的规定。

4.6.1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6.2生产废水用作拌合用水时,掺量应通过试配确定。生产废水与取代的其它拌合用水按 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6.3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掺 用废水、废浆制备混凝土时,不得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

4.7.1纤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钢纤维混凝土》 JG/T472的规定。 4.7.2纤维增强材料品种、直径、长度、长径比应根据设计和混凝土或砂浆性能要求进行试 验确认。

4.7.1纤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钢纤维混凝土》 JG/T472的规定。 4.7.2纤维增强材料品种、直径、长度、长径比应根据设计和混凝土或砂浆性能要求进行试 验确认。

5.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5.1.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 能的设计要求,做到经济合理。 5.1.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 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的规定,对于不同种类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下列标 准的规定: 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 2《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 3 《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178 4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 5《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3; 6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12; 7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 5.1.3配合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企业应建立配合比管理及验证制度,配合比的使用由专人负责,使用过程中不得 擅自调整配合比; 2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大于5.0MPa时,应对 配合比进行验证或重新设计。 5.1.4进行配合比设计的人员应具备建筑材料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技术标准,且熟悉本行业生产工 艺的条件。

5.1.5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式(5.1.5)确定:

f cu.g ≥fcuk+20

式中:fcu.o 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feu.k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取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值(MPa):

5.1.6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且试件组数不 小于30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c应按下式(5.1.6)计算:

式中:一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 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应大于或等于30。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30的混凝土:当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 值;当o计算值小于3.0MPa时,α应取3.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30且不大于C60的混 凝土:当o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o计算值小于4.0MPa时, 应取4.0MPa 2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可按表5.1.6取 值。

表5.1.6标准差值(MPa)

5.1.7混凝土批准配合比应经试生产后确定,试生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C20及以下混凝土不需要试生产; 2混凝土企业应在不同三天各进行一次试生产; 3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及其它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与合同约定; 4每次试生产应成型不同龄期抗压强度试件各三组,同龄期每组试件强度评定值与三组 平均值的偏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20%

5.2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讯

5.2.1生产企业应建立配合比管理及验证制度,配合比的使用由专人负责,使用过程中不得 擅自调整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对配合比进行验证或重新设计。 5.2.2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试配强度及其他性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做到经济合理。 5.2.3湿拌砌筑砂浆、湿拌地面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 规程》JGJ/T98的规定、湿拌抹灰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IGJ/T220的规定,湿拌防水砂浆应进行抗渗压力性能检测。

6.1.1企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控制对象应包括生产性粉尘、噪声、生产废水和废浆。 6.1.2企业应具备生产性粉尘和噪声自我监测能力。废浆、生产废水、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 监测时间应选择在正常生产时段。 6.1.3企业厂界噪声监测过程中,对于背景噪声的测量方法及噪声测量值的修正与达标判 定排洪渠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的规定。 6.1.4企业厂区的噪声及生产性粉尘自行检测频次应为每周至少一次。 6.1.5企业全年的生产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消纳利用率或循环利用率应达到100%,实 现零排放。

6.2.1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规定。 6.2.2企业宜采用无人值守地磅、骨料含水率自动检测、骨料自动布料等智能化生产设备。 6.2.3 原材料生产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误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14902、《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6.2.4为确保生产设备的清洁和高效工作,企业应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2.5企业应配置废水、废浆的回收利用设备。 6.2.6企业应配备专用设备对废弃硬化混凝土或砂浆进行处理,产生的再生骨料循环利用到 混凝土生产中,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6.2.1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规定。 6.2.2企业宜采用无人值守地磅、骨料含水率自动检测、骨料自动布料等智能化生产设备 6.2.3原材料生产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误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14902、《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6.2.4为确保生产设备的清洁和高效工作,企业应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2.5企业应配置废水、废浆的回收利用设备。 6.2.6企业应配备专用设备对废弃硬化混凝土或砂浆进行处理,产生的再生骨料循环利用到 混凝土生产中,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小区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3.1企业的运输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及政府相关管理规定。 6.3.2企业的运输设备应装有卫星定位系统及智能监控系统。 6.3.3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 凝土》GB/T14902的规定。

6.3.1企业的运输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输车》GB/T26408、《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及政府相关管理规定。 6.3.2企业的运输设备应装有卫星定位系统及智能监控系统。 6.3.3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 凝土》GB/T14902的规定。

保证混凝土连续泵送。 6.3.5交货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每一运输车的发货单,发货单内容信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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