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T 3102-2021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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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1/T 3102-2021 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消防设计技术指南.pdf

ICS91.010.3C CCS P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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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预制桩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例cal guidelin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base with upper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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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康佐余海许双伟张泉艳王未 钟蕊 欣 巨鹏炜 由懿行 郭温芳 杨晓娟 王 梁 张耕源 孙崇明 杨锐 黄永安 张 燕 马国辉 薛景 主要审查人:刘 寒 侯玉成 马 划 欣 杜昌锦 刘西宝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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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基本规定 总平面布局 建筑防火 5. 1 防火分区 5. 2 防火分隔. 5.3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与消防电气 10 6.1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0 6. 2 防烟与排烟设施 6.3 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 6.4消防配电及消防应急疏散 附录A结构抗火设计方法 附录B 钢筋混凝土楼板抗火试验 16 本文件用词说明 主要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20 参考文献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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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板地上、板地下建筑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 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地区新建、扩(改)建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 1.0.3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除应满足本《指南》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

1.0.1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板地上、板地下建筑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 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地区新建、扩(改)建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 1.0.3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市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除应满足本《指南》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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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车辆基地urbanrailtransit vehi

2.o.2轨道交通上盖车辆基地urbanrailuppercovervehiclebas

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在满足其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设置结构顶板并可在该结构顶板 它工程或建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下简称上盖车辆基地

地上上盖车辆基地overgrounduppercover

2.0.4地下上盖车辆基地undergrounduppercovervehicleba

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sunkenuppercoverve

车辆基地板地顶标高等于或低于周边市政道路,在板地上方进行综合利用。车辆基地四周消防车道 区域上方宜全部散开

.6车辆基地出入线releaselineof vehicl

基地与正线的连接线路,也称出入段(场)线。

2.0.7咽喉区throatarea

2.0.8板地topslabfloo

2.0.9上盖地坪uppercoverplatfori

七方能够承载荷载,满足人员疏散等要求的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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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板地和上盖地坪之间的结构空间,多用于结构转换层、上盖设备转换层以及小汽车库等功能。

1无人区 no man's la

方的咽喉区内,仅为地铁列车通行且无人值守

2.0.12有人区 manned area

板地下方,除无人区以外的有人值守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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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上盖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应统筹考虑板地上、板地下的功能,应使板地上、板地下的功能各 自油立不影响

3.0.2车辆基地板地上、板地下的消防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报警和控制功能应相互独立,但应具备 火灾信息互通功能

火灾信息互通功能, 3.0.3上盖车辆基地与板地上方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板地分隔。 3.0.4板地下方不得设置通往板地上方建筑内部的洞口和井道。 3.0.5当非地铁功能的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不影响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 疏散等要求时,可与板地贴建。 3.0.6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等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及地面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地下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3.0.8车辆基地内不同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为中类厂房。油漆库、喷漆车间,当油漆、喷漆内点小于28C时,应为 甲类厂房;当油漆、喷漆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时,应为乙类厂房; 2米用内燃机牵引的内燃机车库、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应为内类厂房;油浸式变压 器的变电所应为丙类厂房; 3采用电力牵引的调机车库、轨道车库、工程车库等应为丁类厂房,大架修库、架修库、定修库、 临修库和附属车间、静调库、吹扫库、轮库、维修车间、废水处理站、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干式变 压器的变电所、锅炉房应为丁类厂房; 4停车库、列检库、月检库、洗车库、碱性蓄电池室应为戊类厂房; 5易燃品库(杂品库)应为甲类仓库,存放劳保用品的物资总库应为丙类(2项)仓库,不燃材 料库、材料棚应为戊类仓库。 3.0.9板地下方建箱面积大生3000㎡的成类广房,应接工类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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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上盖车辆基地的板地上、板地下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4.0.2板地下咽喉区内的建筑宜设置在板地边缘,且与边缘的距离应符合本《指南》5.3.3安全疏散 的设计要求。 4.0.3丙类厂、库房不宜布置在板地以下空间,确需设置在板地以下空间时,则应布置在板地边缘区 域,且与边缘的距离应符合本《指南》5.3.3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 4.0.4板地下不应设置除为地铁机车充电以外的其他充电设施,不应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 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设施或设备。

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与板地边缘、板地洞口、独立建造的风亭口部的间距不应小于9m,或在高于板 地洞口上边缘15m高的垂直保护范围内采用防火墙,两侧水平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m;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与板地边缘、板地洞口、独立建造的风亭口的间距不应 小于6m,或在高于板地洞口上边缘10m高的保护距离内采用防火墙,两侧水平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m; 3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火灾时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窗或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4.0.7 板地上、板地下区域的消防车道设置和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0.8 板地上、板地下的消防车道应分别独立设置,板地下的消防车道应设置不少于2处与市政道路 连接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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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倍。当侧面设置开口时,消防车道内边至板地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板下该区域净空高度的2.8倍,且 开口高度不应影响板下排烟要求。 4.0.11板地下通风竖井应与消防车道的自然排烟口分开设置。与消防车道上部开口相邻的机械排烟 口,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4.0.12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各单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中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上方宜全部散开,且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3m。当用地条件 困难时,沿建筑两个长边的消防车道上方应全部敬开,局部可设置连桥。 4.0.13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的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应在各列位之间沿横 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车道的净宽、净高度不应小于4m;当单体厂、库房的宽度大于150Ⅱ 时,应在其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车道的净宽、净高度不应小于4m。 4.0.14车辆基地与板地上的消防车道引道宜分开布置,确有困难时,可部分共用,共用引道的宽度不 应小于7m。 4.0.15板地上方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 4.0.16在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旁边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时,停车位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与灭火救援 其中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宜独立集中设置

口,应采取防止烟气倒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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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生产区域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5.1.2咽喉区可不划分防火分区。 5.1.3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车辆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但应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2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 3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 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5.1.1板地下方的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生产区域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5.1.2咽喉区可不划分防火分区。 5.1.3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车辆的停车库、列检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纳入库区防火分区,但应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m,宽度不小于1.2m; 2地下通道出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 3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 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

5.2.1库前平交道上方应设置敲开洞口,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洞口之间的最近边缘间距不应大 于60m,洞口宜均匀布置且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库前平交道面积的25%。库前平交道上方洞口应采取防坠 落措施。

5.2.2车辆基地内的下列部位均应采取防少

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规定: 1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分隔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 2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 部位。

5.2.3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在穿越处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在穿越处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 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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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和承重梁分隔,车辆基地建 筑中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板地下各层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做法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执行,若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规定范围,可 采用结构抗火设计方法来确定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以及防火保护构造或防火保护措施,详见附录A、B。 5.2.5当上盖综合功能转换层(小汽车库及其他设施)的外墙与板地下车辆基地建筑外墙齐平或小于 10m时,其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火灾时联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窗或固定的甲级防火窗;当上盖综合功能转换层(小汽车库及其他设施)的外墙与板地边缘间距 不小于10m时样板间施工组织设计,其外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2.6咽喉区板地与出入线隧道之间在上方设置开口分隔时,开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3m。

5.3.1车辆基地与板地上建筑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3.2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散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5.3.3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单体的建筑外墙距离与板地边缘不大于15m且该区域侧面完全开敲时 可将该区域作为人员的疏散安全区域。 5.3.4板地下方停车库、列检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最远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限。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5.3.5地上、地下上盖车辆基地的其它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下沉式上盖车辆基地的安全疏散设计可按照本《指南》 有关地上上盖车辆基地的要求确定。

路径设置疏散方向标志灯,且标志灯设置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1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结构柱间距大于10m或无墙、柱等结构时,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T/ZZB 1612-2020 钢质入户防火门DB 6101/T 31022021

6.1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地下、下沉式和板地上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联合 检修库及上述单体建筑的辅跨用房; 2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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