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2023年6月1日实施)GB55037-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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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2023年6月1日实施)GB55037-2022.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 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 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 术法规”体系。 X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 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 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 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 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 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 规范为主于,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 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 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 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 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

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 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 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 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 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 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117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 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 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 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 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 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 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 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 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 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 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 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 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 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 规定为准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 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GDW 11467.1-2016 港口岸电系统建设规范 第1部分:设计导则.pdf,并达到本 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 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

1.0.7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 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 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 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蔬散出口不应小 于50m。 1.0.8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1.1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 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 续性; X 3 2 保护公共利益; X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 2.1.3 2 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 1 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 需要的设施; 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 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 的要求。 2.1.4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 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 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 国用应设墨可供消险东通行的道路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队 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 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

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

2.1.7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

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 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 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7

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理深)、进深、规模 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 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人的消防救援口,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 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 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 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 时,应选用安全玻璃;一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 标志。 +S 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 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 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 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 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 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内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 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 2.2.7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 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 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 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 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 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 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 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排水泵的排 不应小于10L/s。

2.2.10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2.15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北京朝阳工商局办公楼4-6层施工组织设计.2.16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1

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 要求;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 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Y 5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 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关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 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X ?S 7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 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房及其他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 要求。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房及其他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 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 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 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 综合其高度(理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 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 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开 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 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隔时,*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 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 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人所在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029木料表面施涂清漆涂料施工工艺.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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