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145-2022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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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3/T 3145-2022
文件类型:B 23/T 3145202
资源大小:1.8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5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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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145-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T 3145-2022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范.pdf

ICS07.040 CCS A 75

B 23/T 3145202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基础信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花燕路二期工程思雅河大桥箱梁吊装安全施工方案DB 23/T 31452022

10.1 成果目录要求 10. 2 成果文件命名 附录A (规范性) 堤防数据成果 附录 B (规范性) 水库数据成果 15 附录 C (规范性) 拦河闸(坝)数据成果. 18 附录 D (规范性) 灌区数据成果 19 附录E (规范性)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数据成果. 22 附录F (规范性) 河湖管理范围数据成果. 24 附录G (规范性) 信息统计表 27 附录H (规范性) 图件名称及绘制要求 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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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组织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省水利厅提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卫、周振发、杨爱玲、张庆全、刘岩、姜倩妮、郭微微、张楠、杨阿龙、 李铁男、刘航、吴迪、李冰、张晶、李雪艳、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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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1139一2007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T 22021—2008 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GB/T 33453—201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50201—2014防洪标准 TD/T1008一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SL197一2013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2010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1139一2007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T22021一2008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GB/T33453一2016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50201—2014防洪标准 TD/T1008一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SL197一2013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2019)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划界demarcation 指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和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灌区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研究院2019 3.2 管理范围managementscope 指为河湖水库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区域 3.3 保护范围protectionscope 指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而划定的保护边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划界demarcation 指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和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灌区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研究院2019J 3.2 管理范围managementscope 指为河湖水库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区域 3.3

保护范围protectionscope

指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而划定的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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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堤防dyke 指有现状堤防和规划堤防,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研究院2019] 3.5 堤防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inneredgecontrollineofdikemanagementarea 指堤防工程迎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界线。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研究院2019] 3.6 临水控制线watercontrolofriver 指为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基本要求,在河岸的临水一侧顺水流方 向或湖泊沿岸周边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控制线。 [来源:《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 3.7 外缘控制线outerlineofcontrol 指岸线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一般以河(湖)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 缘控制线,对无堤段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 [来源:《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 3.8 设计洪水位designfloodlevel

指有现状堤防和规划堤防。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 研究院2019]

堤防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inneredgecontrollineofdikemanagementarea 指防工程迎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界线。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技术要求》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 研究院2019]

设计洪水位designfloodlevel

指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位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

数据库应按照GB/T33453一2016的规定来用统一的地理空间基准,具体要求如下: a)大地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具体应符合GB/T21139一2007的规定: b)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系统,具体应按照GB/T22021一2008执行。

a)划界数据成果精度应按照SL197一2013规定要求执行; b)界址点测量精度要求应按照TD/T1008一2007规定要求执行

水利工程、河湖划界和图件成果规格规定如下: a)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应以县级区域水利工程为单元; b)河湖管理范围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 c)成果图件按出图范围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明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信息调查技术流程见图

DB23/T314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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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信息调查技术流程图

6. 1. 1 遥感影像

DB23/T31452022

a)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底图应选取优于0.3米分辨率的航摄影像(应优先考虑 米分辨率),且影像时相宜为近1年内 b)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底图应选取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且影像时相宜为近1年

6. 1. 2 数字高程模型

无堤防或者现有堤防不能满足行洪要求的堤防段进行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宜采用1:10000或1: 0数字高程模型(DEM)成果数据

6.1.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划界与制图的参考依据为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居民地、植被、水系(含附属设施 通(含附属设施)、境界与政区、行政地名、与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一致(相近)的 数据等。

6.2.1水利工程专题数据

水利工程专题数据主要包括堤防数据、水库数据和其他水利工程数据。 a)堤防数据:作为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段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的参考依据; b) 水库数据:作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有水库段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的参考依据; 其他水利工程数据:作为其他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参考依据

6.2.2洪水水位专题数据

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数据作为无堤防段河湖

应结合划界区实际情况对基础数据进行扩展

7.1.1纸质图件处理

7.1.2文本坐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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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空间数据处理

空间数据应形成统一坐标系、格式的矢量数据。 a)图像配准及信息提取:对无坐标的图件资料,应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影像作为空间参考, 进行地理配准和界线数字化提取,形成专题矢量数据; b 坐标转换:对非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的空间数据应进行坐标转换,统一至2000国家大地 坐标系; C 格式转换:对不同格式的空间数据应进行格式转换,统一数据格式; d 数据拼接与裁切:对收集的空间数据应进行拼接、提取和裁切处理,形成完整的覆盖区域数 据。

7.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数据处理要求

7.2.1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应依据以下规则进行划界: a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十条 主要江河堤防和I、IⅡI级堤防工程,其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应为内堤脚外不小于50米,外缘 控制线应为外堤脚外不小于30米: b 其他河流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应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外缘控制线应为背水 侧堤脚外不小于20米; 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应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50米,外缘控制线应 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

7. 2. 2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应依据以下规则进行划界: 水库上游管理范围线应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水库主体工程左右岸及下游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大型水库应为大坝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500 米;中型水库应为大坝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应为大坝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 100米。

7.2.3拦河闸(坝)工程管理范围

拦河闸(坝)工程管理范围应为拦河闸(坝)工程上下游边线以外不小于300米,左右岸边线以外 不小于100米

灌区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应依据以下规则进行划界: a 大、中型灌区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干渠工程有地渠段应为渠堤外侧坡脚以外不小于10米为界; 无渠堤段应为上口外缘线以外不小于10米为界;支渠工程有地渠段应为渠堤外侧坡脚以外不 小于5米为界;无渠堤段应为上口外缘线以外不小于5米为界;灌排结合渠道应为以渠道标 准划定。 b 其它灌区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干渠工程管理范围应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工程管 理范围应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米。

7.2.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

DB23/T31452022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应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7.3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数据处理要求

7.3.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应依据以下规则进行划界: a)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等十 条主要江河堤防和I、II级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线应以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0米为界; b)其他河流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线应以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100米为界,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3.2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应依据以下规则进行划界: a)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应以水库大坝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外延200米界; b) 工程区中独立建筑物保护范围应以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 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为界,

拦河闸(坝)工程为拦河建筑物, 体情确定

7.3.4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

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基地科技实验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灌区渠道工程包括灌区干渠和支渠。 a)大、中型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干、支渠应以管理范围边界以外不小于20米为界; b)其它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干渠工程保护范围应以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米为界;支渠工 程保护范围应以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米为界。

7.3.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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