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301-2020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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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10301-2020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17.4.3临时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道路与既有铁路平面交叉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及报 警设施并设专人进行看守。有高度限制时,应设置限高架。 2临时道路靠近既有铁路时,应在靠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 施,并在道路出入口处设置栏门。 3临时道路靠近路堑、基坑和道路交支路口时应设置防护设 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道路维修应在施工地段的两端设立警示标志。夜间 维修施工应设灯光警示标志。 17.4.4铁路便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便线线间不得堆放超过轨面的物件。当有货物站台时,应 符合有关规定。 2临时道口应设警示牌(灯)和防护桩,车辆、人员通行繁忙 的道口,应派专人看守,并设栏杆: 3由营业线引出的便线应设置安全线。 4汛期、高温和冬期应加强巡道。

1临时道路与既有铁路平面交叉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及报 警设施并设专人进行看守。有高度限制时,应设置限高架。 2临时道路靠近既有铁路时DB32/T 4033-2021 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规范.pdf,应在靠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 施,并在道路出人口处设置栏门。 3临时道路靠近路堑、基坑和道路交支路口时应设置防护设 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道路维修应在施工地段的两端设立警示标志。夜间 维修施工应设灯光警示标志。

.4.4铁路便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便线线间不得堆放超过轨面的物件。当有货物站台时,应 符合有关规定。 2临时道口应设警示牌(灯)和防护桩,车辆、人员通行繁忙 的道口,应派专人看守,并设栏杆: 3由营业线引出的便线应设置安全线。 4汛期、高温和冬期应加强巡道。

17.4.5临时道路应按表17.4.5的内容进行检查。

4.5临时道路应按表17.4.5的内容进行检查。

.4.5临时道路和铁路便线安全检查内

17.5临时栈桥与码头

17.5.2临时栈桥、码头应按设计施工,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7.5.3临时栈桥、码头应按国家水上交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17.5.4临时栈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电线路应固定在栈桥的一侧。通过临时栈桥的输电线 路和栈桥附近的电力设备应绝缘良好,并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2主要河流、河道上临时栈桥使用期间,应对水位、流速及河 床、栈桥位移进行定期监测。 3汛期应设专人巡守。 17.5.5临时码头、渡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码头、渡口的跳板,系船的环、柱、桩;泵船的锚定设 备、支撑和栈桥等应坚固可靠。 2临时码头、渡口工作人员应对各种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 查、保养和维修,并根据气象、水文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渡 船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件, 3临时码头、渡口无夜间渡运设施,夜间不得渡运。 17.5.6临时栈桥、码头应按表17.5.6的内容进行检查

表17.5.6临时栈桥和临时码头安全检查内容

17.6 临时给排水设施

17.6.1临时给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应满足施工期间的生产、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要求, 应利用既有铁路车站、市政管网或工业企业的给水设施。 2设施应根据施工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等因素确定,应 与铁路正式工程相结合。 3应有不间断供水的措施。 17.6.2临时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现场的汇水量、最大排量等 因素。 2 临时工程场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其下游出水口应设置沉 淀池。 3新建排水系统建成使用后,方可拆除临时排水系统。 17.6.3临时给排水设施应按表17.6.3的内容进行检查。

表17.6.3临时给排水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17.7.1建设各方应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实施和管理。 17.7.2过渡工程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 计划进行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17.7.3过渡工程设计应结合新建工程的施工提出指导性施工过 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合 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参数。 17.7.4过渡工程施工应在充分调查、核对既有设备的基础上,根 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意见编制施工过渡方案,并严格按 照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及验收标准施工。 17.7.5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应按信号 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并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 应的进出站信号,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17.7.6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 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17.7.7过渡工程应按表17.7.7的内容进行检查

表17.7.7过渡工程安全检查内容

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

18.1.1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应考虑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 素:无计划施工、无调度命令、超范围施工、施工侵限、安全防护措 施不当等。 18.1.2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前,有关单位应共同核实作业 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8.1.3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8.1.4参加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相关人员应经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

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8.1.3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8.1.4参加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相关人员应经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 18.1.5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等单位 签订有关安全协议。

18.1.5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等单位

18.1.6现场的带班人员应是经培训合格的正式职工。防护人员 上岗前,应带齐防护用品,按要求配足防护人员,设置远端、现场 驻站防护。

站登记,按规定要求与现场防护员联系,准确传递来车信息。 18.1.8使用大型机械设备作业的,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作业时 应配备防护人员。

18.2.1 营业线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隔离措施应满足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2 有关人员和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全部到位后,应进行班前

讲话,明确作业范围及注意事项。 3现场作业的机械应与施工计划中提报的相符,性能良 操作人员证件齐全有效。

18.2.2营业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1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护人员应按要求进场做防护, 作业人员应由工班长带领上道或进人施工区域, 2施工机械应按照指定路线进入作业区域,不得超范围 施工。 3施工完毕后由施工负责人指挥归整、清理路料,清点人员 机具,并组织撤离。

表18.2.3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内容

18.3邻近营业线施工

18.3.1施工单位应在设备管理单位的配合下,做好现场调查,掌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行车设备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地质水 文、有关设施情况等。

18.3.2在营业线附近倒车、卸车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和安全

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停放车辆、机械时应平行线路放置并采

取防滑溜、失稳措施。停用的机械、车辆由监护人员保管,操作人 员不得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18.3.3邻近营业线的基坑开挖或桩基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施工 方案做好变形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8.3.4需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控制爆破,并针对施工爆破可能造 成行车设备的损坏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抢修应急 预案。 18.3.5邻近营业线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高大施工机械 设备倾倒侵限。

取防滑溜、失稳措施。停用的机械、车辆由监护人员保管 员不得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表18.3.6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内容

19.1.1职业安全卫生应考虑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职业病、 传染病、流行病、食物中毒、中署、热射病等。 19.1.2建设各方应创造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作业条件。 19.1.3建设各方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参 建人员职业卫生体检。 19.1.4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根据作业内容、李 节、环境等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以 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19.1.5发现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隐患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9.1.6建设各方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有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 练。发生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19.2.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 19.2.2应对参建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 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19.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体检。 19.2.4作业场所应满足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规定。 5 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19.2.5 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9.2.6 职业病防治应按表19.2.6的内容进行检查

表19.2.6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内容

19.3传染病、流行病防治

19.3.1开工前,建设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卫生防 疫措施。 19.3.2按规定对参建人员进行体检,应视情况及时接种疫苗。 19.3.3建设各方应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卫生教育,加强环 境卫生建设,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续表 19.3. 10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 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 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 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不具备与 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 规定的参考。为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6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 建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在《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0号)中有明确规定

建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在《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0号)中有明确规定。 1.0.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1.0.10应急预案编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一2013的要求编制。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1在相关管理规章、办法、制度中有专项方案、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术语,本规程统一为“专项施工方案”,并对 编制内容进行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评审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中有明确 规定。

2.0.4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

素。潜在危险性是指一且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 大小。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 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 司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触发因素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 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 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 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加以 识别,并及时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4.3.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一1995第6.2条对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及储存规定见说明表4.3.4。

说明表4.3.4 储存量及储存规定

4.3.1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一1995第10节对

.3.1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一1995第10节又 废弃物处理的要求如下: (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废弃物处理的要求如下:

(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 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5.2.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3.5.11条

(1)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压力表、温度表、水流表指示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声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 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 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质检特函【2017] 22号)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指的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人员(包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负责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2.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一2012规定,保护装 置与联锁装置一般有:锅炉的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超压力报警和 联锁装置,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等。

.2.5热水锅炉异常情况一般包括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 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肋 锅炉安全运行。 (9)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 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 (10)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蒸汽锅炉异常情况一般包括: (1)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 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泵或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肋 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6.2.7《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一2008第四章对锅炉房的在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 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 安全的。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过量充装、错装的。 (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9)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10)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 温度明显上升的。

7.1.2施工临时用电系统中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既是施工

7.1.3触电及电气火灾发生的概率与用电设备数量、种类、分布

和负荷大小有关,对于用电设备数量较多(5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总容量较大(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为规范临时用电工程、加 强用电管理、实现安全用电,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JGJ46一2005规定,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其 中,计算的依据是用电设备的容量、类别、分组、运行规律等,并应 绘制配电装置布置图。

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 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7.1.6中性点是指三相电源作Y连接时的公共连接端。中性线 是指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工作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 点引出,并作为电源线的导线,工作时提供电流通路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7.1.6中性点是指三相电源作Y连接时的公共连接端。中性线 是指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工作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 点引出,并作为电源线的导线,工作时提供电流通路。 保护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点或中性线引出,不作为 电源线,仅用作连接电气设备外漏可导电部分的导线,工作时仅提 供漏电流通路。

7.1.6中性点是指三相电源作Y连接时的公共连接端。中性

安全规程》GB5144一2006规定,施工现场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 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见说明表7.1.14。

7.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一2014自

第7.2.6、7.3.2、7.5.3、7.5.4条对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作出

7.3.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3.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扁钢与扁钢搭接为其宽度的2倍,不应少于三面施焊。 (2)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其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3)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3/4钢管表面或角 钢外侧两面,上下两侧施焊。 (5)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以外,焊接部位应做防腐 处理

7.4.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GB/T3787—2017规定如下:

1类工具是指工具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双重绝 缘或加强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安全措施,即把易触及的导电 零件与设施中固定布线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易触及的导 电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另外具有接地端子或 接地触头的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工具也认为是I类工具。 Ⅱ类工具是指工具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依 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 Ⅲ类工具是指工具的防电击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 具内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8.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对设置消防 器材作出了规定。 8.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的第7.1.8条,《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一2011的第3.3.1条 第3.3.2条对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

第3.2.1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

表9.3.8底模拆除时混凝士应达到的强

9.6.3为了防止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发生断裂或达不到预应力 效果并减少徐变,混凝土应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值后,方可 施加预应力。

9.7.2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包括:放坡开挖、支护加固开 和降水开挖等。

1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2016中规

4.1.5条规定:工作时起重臂的最大和最小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 值,如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最小仰角不得小 于45°

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 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 应不大于说明表12.3.3的规定。

3.3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单库单一品种

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4.1.7《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260一2014第3.1条职业 禁总证定义: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 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 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 或者病理状态。 根据《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260一2014第5条规定: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 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 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 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 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 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 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 定条件进行职业禁总证的判定

14.2.1《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2015第5.5.5条规定:测定通风机的风量、全压及转速,对照风

特性曲线,衡量风机的实际工况与设计工况的差距,判断其是否满 足系统设计要求。

14.4.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

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说明表 14.4.4规定的排放限值。

说明表14.4.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dB(A)

14.6.1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 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 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 的天气。

14.6.1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 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 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 的天气。 14.7.1《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一2009中第4.1.3条规定:确定检测报警点时主要考虑被检测 物质的理化特性、毒性、易燃易爆性、气象条件、生产条件、职业卫 生状况及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实现有效报警。 14.8.1工机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个人使用的手工或电动工具 测量仪表、器具等,如电焊机、个人用的电动磨光机等。机械设备 是指大型的吊车、起重机械、柴油机械、电动机械等,如柴油发电 机、汽车吊、履带吊等。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合站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 的天气。 14.7.1《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一2009中第4.1.3条规定:确定检测报警点时主要考虑被检测 物质的理化特性、毒性、易燃易爆性、气象条件、生产条件、职业卫 生状况及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实现有效报警。

14.8.1工机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个人使用的手工或电动工具、 测量仪表、器具等,如电焊机、个人用的电动磨光机等。机械设备

测量仪表、器具等,如电焊机、个人用的电动磨光机等。机械设备 是指大型的吊车、起重机械、柴油机械、电动机械等,如柴油发电 机、汽车吊、履带吊等。

14.9.5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

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信报警器材,现场快速 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 安全梯等。

龙门吊、搅拌站用储料罐、空压机用储气罐、汽车吊、履带吊、打 机等。

JTS/T 292-2-2018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15.4.6《沙尘暴天气等级》GB/T204802017规定的分级标准 见说明表15.4.6。

见说明表15.4.6。

说明表15.4.6沙尘暴等级

16.1.1本规程中高原地区指海拔高度在3000m以上的地区。 16.3.6为了给施工人员及时补充氧气,因地制宜建立供氧系统, 氧疗室,配备携带式供氧器等,防止因缺氧造成高原反应加重。 16.3.8高原地区普遍存在温度低、空气稀薄、紫外线辐射较强等 因素,对机械设备的蓄电池寿命、润滑机油黏度、柴油黏度等均产 生不利影响,造成设备降效。因此,应选用高性能的设备,并适当 国

16.3.8高原地区普遍存在温度低、空气稀薄、紫外线辐射较强 因素,对机械设备的蓄电池寿命、润滑机油黏度、柴油黏度等均 生不利影响,造成设备降效。因此,应选用高性能的设备,并适 缩短维修保养周期。

17.7.2过渡工程是指在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线路、桥梁或站场

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施工中,为使行车设备由原来的状态转到 新建状态而建设的临时行车设施的施工或转换过程中的施工GB/T 26332.6-2022 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6部分:反射膜基本要求.pdf,是 为保证铁路运输而进行的施工,主要涉及工务、桥梁、信号、电力牵 引、供电等专业。

18.2.1有关人员包括设备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 施工现场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带班人员、作业人员、防护员、安 全员,

(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 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 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 成品留样。 (2)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 团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h以上。每个品种的留 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3)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 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4)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 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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