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一建法规通关蓝宝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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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一建法规通关蓝宝书.pdf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提供咨询。 7、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 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 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登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 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 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2、国直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韭胃疝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 信息等编制。 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 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4、招标人来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5、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6、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8、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 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来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 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队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煮愈崎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26、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 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7、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来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FK0 136.76与225、 圆管涵洞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

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2、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止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②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 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 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注意不是废标)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招标人)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 5日内退还。 4、招标人最退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1Z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2、(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止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②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 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 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注意不是废标)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招标人)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 4、招标人最退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1Z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 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 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账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不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 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人账。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6、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 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 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招标人应当在洛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 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7、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8、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麻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来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旬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Z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 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 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 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已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

1、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 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 动

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 5、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6、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 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 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 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 者采用的选择。 连带责任通常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 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资质不良 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 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

1、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 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来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来 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3、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也 你默示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来用书面形式(包括3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 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赔偿损失的特征:(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 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 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 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

3、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 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4、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 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 业额。 5、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在确定了适用约定赔偿损失还是法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去 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依 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 7、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来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急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四、可撤销合同(违心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NB/T 42105-2016标准下载,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 于无效的合同。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 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的行为放弃撤 销权。(撤销权在知道1年内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行使) 五、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接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法定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交易能够继续的,应当继续。无法继续的,才可以 单方提出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退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 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 6、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 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30000立方常压液氨贮罐施工方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期限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正之时。 3、(1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②且劳动者本人文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①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僵连 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同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期限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正之时。 3、1)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②且劳动者本人义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①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僵连 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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