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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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

4.9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

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4.10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4.11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JGT496-2016 铝合金门窗型材粉末静电喷涂涂层技术条件4.12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4.13建筑物内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4.14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接入他户。

4.15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

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当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4.16排水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它固定措施。

4.17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5.1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mm,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mm。

5.2市政排水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5.3污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和北侧,雨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排水管道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m的市政道路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渠。

5.4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渠)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溢流井位置布局应合理。

5.5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

5.6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7压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5.8车行道的排水检查井应采用超重型井盖及井座。

5.9排水检查井的井盖宜有防盗设施,宜采用不可再生的材质,井底应设流槽。

5.10接入排水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5.11排水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13雨水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5.14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15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管径不宜小于200mm,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

6.1排水泵站应按排水规划设置,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6.2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6.3雨水或合流泵站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或抬高配电设备标高等措施。

6.4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6.5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GBT50375-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pdf6.6泵站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6.7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6.8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6.9流入集水池的污水与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6.10泵房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

6.11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和合流泵房应设备用泵。

CECS 112-2000 氧化沟设计规程.pdf6.12泵房内应有起重设备。

6.13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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