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兰高速某悬灌连续刚构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青兰高速某悬灌连续刚构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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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兰高速某悬灌连续刚构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工前讲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评安全的“三工制”活动。坚持每周一的安全活动日活动。

(5)每一工序开工前,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措施及时做好施工技术及安全工作的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严格执行。

(6)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7)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每月检查一次,工区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工班每天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8)设立安全专项基金,对安全生产好的个人和班组给予重奖贵州省_2016定额_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pdf,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忽视安全的行为给予重罚,对造成安全事故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9)全员加强防雷电、防火、防洪等防灾期意识,建立防洪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订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减少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10)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操作技能。

(11)做好职工的定期教育及新工人、变换工种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包括民工)未经三级教育不得上岗。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难度复杂的作业和危险较大的作业,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

(12)坚持每个安全活动日的安全学习活动。

(13)规范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项目经理部保证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检查时间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月检查一次,作业班组每天检查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进行,在施工准备前、危险性大、季节变化、节假日前后等情况下100%检查。

(1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消项制度。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2.2.3、机械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现场实施机械安全管理及安装验收制度,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经验收确认状况良好后方可运行。

(2) 车辆驾驶员和各类机械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对驾驶员、机械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规》教育。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操作机械,车辆严禁“三超”,禁止使用“带病”的车辆、机械和超负荷运转,并坚持“三查一检”制。

(3)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集中停放。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检修、保养。机械作业的指挥人员,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禁违令作业。对机械设备、各种车辆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全部机械均应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挂牌上墙。

(4) 施工用电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J46—88)要求进行设计、检测。

(5)起重机、高空作业等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内容。

2.2.4、塔吊安装及拆除安全保证措施

1)塔吊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塔吊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中型塔为8~12t/㎡、重型塔为12~16t/㎡。

3)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5)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6)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4/1000。塔吊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关于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7)塔吊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8)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吊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10)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11)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3)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4)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5)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6)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17)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8)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

21)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2)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2倍率时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式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2.2.5、高空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2.2.6、桥梁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隔离设施,闲杂人员不准进入作业区,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交通繁忙地段和上下班高峰行人自行车多的路段,要指挥纠察,维持秩序,确保人车安全通行无阻。

2)施工前工地负责人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对特种人员、特殊设备主要部位要作出详细安全交底,交底内容要记录在当天施工日记中备案。

3)做好施工前对各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其健全、有效,不得带病运转,确保安全运行。

4)使用移动电具,必须配备移动标准电箱,操作人员要戴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5)必须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

6)施工区域的便道、便桥要牢固、平坦,交通要道要实行机非分流,便桥两端要设有安全警告、警示标志,夜间要点“闪光灯”示警。

7)起重、卷扬机必须完好无损,钢丝绳使用时要剩余3圈以上,要经常检查保养,凡发现有六分之一断丝现象,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钢丝绳的接头处按规定使用三只扎头固定,操作人员要指派熟练专业人员,指挥信号要明确,不得多人指挥。

2.2.7、保证工程安全的专项技术措施

(1)施工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挂篮试拼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

(2)在墩上进行0#块施工采用槽钢、工字钢托架做施工平台时,在平台边缘处,设安全防护网,墩身两侧槽钢、工字钢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必须连接牢固。

(3)使用的机具设备(如千斤顶、滑车、手拉葫芦、钢丝绳等),及时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严禁使用。

(4)双层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各自岗位职责,防止铁件、工具掉落等。

(5)挂篮拼装及悬臂组装中,根据作业点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挂篮使用时,后锚固筋、张拉平台的保险绳等经常检查。底模标高调整时,设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应站在铺设稳固的作业平台上。

(7)移动挂篮时,要缓慢进行,速度应控制在0.1m/min以内。挂篮后部各设一组防溜绳,以确保安全。滑道要铺设平整、顺直,不得偏移。

(8)在挂篮上另行增加设施时,不得损坏挂篮结构及改变其受力形式。

(9)箱梁混凝土接触面的凿毛作业人员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10)在进行体系转换时,除按“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施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作业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操作,并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b.人工凿除时,人员站位要拉开距离。

2.2.8、防大风安全防护措施

在挂篮及连续梁模板设计过程中已考虑到在空中遭遇大风的抵抗能力。在连续梁施工阶段随时获取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风来临之前,对各构件在自身固接的基础上将其与梁体预留孔洞采用螺杆进行连接,撤去挂篮及梁体上的杂物。在夜间、雨天、大风及能见度较底的情况下,应停止连续梁的挂篮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

2.2.9、已浇筑梁段安全防护措施

已浇筑段桥面上有材料、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为防止人员或物件坠落桥下,在桥面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和密目网,防护栏杆采用φ48mm钢管制作,立柱支撑于桥面预留孔内,水平栏杆采用φ48mm钢管,采用脚手架扣件与立杆连接。栏杆外设置1米高的安全防护密网封闭,以防止小物体坠落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2.2.10、挂篮悬臂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挂篮悬臂施工中,为防止杂物掉落影响桥下安全,在悬臂挂篮下设置一个防护平台,平台吊挂于挂篮的三角架上,防护平台长度10.05米,宽度17米(每侧比桥宽2米)。

平台主横梁采用2[20槽钢三组,间距3.5米。每组为2个[20槽钢背靠背焊接连接,主横梁与挂篮采用φ32mm的精轧罗纹钢筋连接。

平台纵向分配梁,采用[20槽钢,6组,间距3米,支撑于平台主横梁上。

平台横向分配梁,采用[10槽钢,8组,间距1米,支撑于平台横向分配梁上。为了确保挂篮平台的稳定性,将挂篮平台与挂篮模板采用刚性连接,使挂篮平台与挂篮模板形成一个整体。

平台横向分配梁上满铺两层钢丝密网,第一层钢丝密网用以拦截较重的坠落物,第二层钢丝密网起到拦截较小颗粒的坠落物。

平台四周设置钢管防护栏,高度1.5米,采用φ40cm钢管制作,立柱焊接于纵梁或横梁上。水平栏杆采用φ40cm钢管,用脚手架扣件与立杆连接。在栏杆立面设置铁丝密网,防止物件坠落。

2.4.1、悬灌连续刚构施工常见安全事故

3、起重工具失灵或操作失误

2.4.2、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备方案

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及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如下方案

2.4.2.1、急救箱的配备

急救箱的配备应以简单和适用为原则,保证现场急救的基本需要,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增减,定期检查补充,确保随时可供急救使用。

消毒注射器(或一次性针筒)、静脉辅液器、心内注射针头两个、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气管切开用具(包括大、小银制气管套管)张口器及舌钳、针灸针、止血带、止血钳、(大、小)剪刀、手术刀、氧气瓶(便携式)及流量计、无菌橡皮手套、无菌敷料、棉球、棉签、三角巾、绷带、胶布、夹板、别针、手电筒(电池)、保险刀、绷带、镊子、病史记录、处方。

T/CECS 778-2020标准下载肾上腺素、异丙基肾上素、阿托品、毒毛旋花子苷水、慢心律、异搏定、硝酸甘油、亚硝酸戊烷、西地兰、氨茶碱、洛贝林回苏灵咖啡因、尼可刹米、安定、异戊巴比妥钠、苯妥英钠、碳酸氢钠、乳酸钠、10%葡萄糖酸钙、维生素、止血敏、安洛血、10%葡萄糖、25%葡萄糖、生理盐水、氨水、乙醚、酒精、碘酒、o.1%新吉尔灭酊、高锰酸钾等。

2)急救箱使用注意事项

(1)有专人保管,但不要上锁。

(2)定期更换超过消毒期的敷料和过期药品,每次急救后要及时补充。

(3)放置在合适的位置,使现场人员都知道。

2.4.2.2、成立安全救护小组

2.4.2.2、事故应急处理

①救人高于一切; ②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LY/T 2905-2017标准下载,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③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④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⑤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7.现场施救:现场施救组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 8.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当尽快处理善后事宜。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办法,积极做好各方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按规定制定事故处理赔付标准,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9.原因调查: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对其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检查工作。  10.后勤保障: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一切生活保障。 11.运行稳定: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秩序进行。 12.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13.项目部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应急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14.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追究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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