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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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施工方案

本次招标图纸所显示的及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作的内容。主要(但不限于)有以下内容:

1)泛光照明方案设计、总体深化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及土建配合要求图的设计。

石材专项施工方案2)泛光照明工程的供货、安装、调试和维修等一切工作内容。

3)对施工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质量及进度控制和现场管理协调。

4)泛光照明的二年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的免费保养及免费保修。

4.适用标准、规范及图纸

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a)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四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由于设计的原因,可能会造成施工图纸不能一次性全部发放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索赔,但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不应影响装修工程的正常进行。

c)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和使用。

d)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应将图纸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图除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相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其将会被批准外,还必须满足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的要求,并需承担使用设计院图章的费用,随时将获上述有关单位批准的施工图提交予发包人(不少于两套)。若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图未能获得上述有关单位的批准而引致工期的延误及费用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承包人须获得一家银行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保证期限至工程竣工的履约保证书,以保证承包人会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该银行和履约保证书的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获批准的履约保证书须交由发包人保管,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书后或在扣除相等于未提交的履约保证书金额的款项后才可支付。

3)若工期不是因合同文件允许的延长期的原因而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将该履约保证书之担保期延长。

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将在实施监理前将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和国家利益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

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7.发包人的委派和指令

1)发包人可委派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a)受委派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受委派人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进行确认。受委派人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应进行纠正。

b)除发包人或其委派人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a)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2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b)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发包人委派的人发出的指令、通知。

3)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批准等。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指示的,应及时提出书面要求,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1)承包人委派先生为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项目经理向发包人发出的通知、请求,如可能涉及工程费用和工期内容的,均应副抄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征得同意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承包人须保障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论,提供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2)承包人必须指定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一名作为该项目与发包人的总协调人;同时承包人必须指定项目经理(持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证)一名作为该项目负责人长驻现场办公,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同发包人代表处理现场的技术及各类事务。

3)对本泛光照明进行总体深化设计,及施工图深化设计,提供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认可后的施工图八套予发包人;负责提供完整的本泛光照明的实施方案,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和管理;

4)负责对本泛光照明的进度计划、施工管理、技术管理、风险管理、项目材料、项目质量、项目安全、项目验收、工程总体信息等方面进行管理,并提交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表和施工方案供发包人及设计师审批。若发包人、设计单位对本工程总体方案及施工图、施工方法等提出任何合理地修改意见,承包人均须积极地、无辩解地配合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发包人合理地满意为止,并(除合同规定外)不得籍此提出任何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但发包人及设计师的审批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a)本合同的签署应被视为承包人已视察、检查并熟悉了解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

b)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须遵照发包人之安排及配合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之需要,并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c)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

d)承包人须与发包人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发包人能根据承包人的施工需要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所需之施工场地。

e)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a)向发包人提供季、月度及旬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b)全面负责其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或工程事故;

c)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发包人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d)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按规定办理与承包人自身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e)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自己施工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f)做好施工场地安全防火及全部工程的保护工作;

h)按时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佣金;如雇佣民工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i)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可另行约定。

8)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款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的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后的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发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之要求。

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

1)承包人应每个月对计划进行一次修订。

2)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通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通知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延迟开工须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通知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进行;

c)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须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1)若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必须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作为此项工程延期的赔偿违约金。

2)若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各个分项(或某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各个节点工期)的施工工期按时完成相应的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必须按每逾期一天支付相应分项(或某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各个节点工期所对应的总价款)的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此项工程延期的赔偿违约金。

3)上述总体工期延期的违约责任及各个分项(或某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各个节点工期)延期的违约金,并存实施。

1)承包人必须按照签约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省优质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是本工程整体达到省优质工程的重要验收内容之一,为此特作以下约定: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的原因,造成整体项目工程没有达到省优质工程标准,发包人将扣除合同总价的5%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承担上述违约金后仍必须保证工程符合相应的国家规定并通过质检站的验收。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这些检查检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他们的授权人员以及发包人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和为工程生产、加工、储备材料及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未按照施工规范施工而导致的工期损失以及整改返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相关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发包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己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

2)材料按有关规定所做检验的试样均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检验费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后确定。

3)只有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任何已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对不合格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承包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安全施工、检查及防护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设置足以避免事故发生且经发包人认可的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并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责任。

24.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保障

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承包人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对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或对任何房地产或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但如果属于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除外。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实行单价包干,总价包干。为确保工程款项的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帐户。

1)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0%合同总价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材料全部进场,并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三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

3)工程安装调试合格,经业主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4)通过质检站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同时扣除相关的应扣费用,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5)余款在保修期届满后14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6)整个项目施工水电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如果发包人代缴上述水电费用,将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7)承包人应保证及时向承包人的分包商、供应商、雇员支付价款及薪金,避免出现纠纷,影响工程进度,任何原因引起的上述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聚众上访、闹事,影响发包人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事发当日解决,否则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也有权直接向承包人的分包商、供应商、雇员支付价款及薪金,并从当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及结算款中扣除。在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分包价款及雇员薪金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任何价款给承包人。

1)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材料封样样本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订购工程所需数量之材料(对已经明确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提供最迟进场时间),并要求材料供应保证货源足能应付并满足本工程进度计划的需要,同时按材料的不同种类予留部分余量以供维修使用。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批准使用之材料,不表示一定能享有或获得额外金额之补偿。除非书面批准时,发包人已同意调整费用。

6)发包人已批准的材料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改及替换意见,承包人须于接到更改指示起立即遵从并积极落实材料的采购,同时须做好所有涉及到费用调整的签证,工期不予延长。

7)承包人需考虑材料对本工程所在地气候适应性,对选择材料的材质尤应注意预防气候变化造成木材开裂。因此,承包人对本工程物料之选用、加工与装配等均要适应本工程所在地之气候环境。否则因上述原因引致本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发包人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8)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外运,但发包人不应无理拒绝同意。而该类材料或货物应由承包人保管,并对其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完工后的剩余材料,发包人可以优先向承包人购买以作维修之用。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工程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提供竣工图纸。

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五份。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应立即移交出工程并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通知后3天之内全部撤离现场。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1)发包人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进行必要的任何变更,发包人有权为此目的或出于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通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任何此类工作(但如果被取消的工作是由发包人或其他分包实施的除外);

c)更改任何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更改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改动任何部分工程的规定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对所有由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应按相应条款进行计价。如果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是由于承包人某种过失或某种违约所致、或承包人应对此负责时,则此种违约造成的任何附加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无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确认。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一切变更及发包人因此而实施的工程的估价,将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a)按合同规定的有关费用或单价进行核算;

b)合同中若没有包含对变更的工程适用的费用或单价,合同中相关费用或单价如果可以供参考,应作为核算的基础;如果仍没有相关费用或单价可供参考,在双方商议之后,确定双方同意的合适的费用或单价;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发包人按以下方式确定变更的价值:

i.由发包人提出其认为正确、合理的该项目单价或费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的上述决定(此种决定须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作出)即为结论性的,对双方均有合同约束效力。

ii.按承包人完成上述变更所需的材料、机械及人工各个方面所投入的实际最优惠的成本价,另加15%的价款作为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他全部费用。

c)但上述第31.3)b)ii条款的付款前提是,承包人应在执行相应变更工作完成后,及时地提供所使用的材料、机械及人工的数量清单予发包人及监理查阅并确认。

d)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若在本合同总价的3%之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在本合同总价的3%之外由发包人承担超过合同总价3%的部分。延误的工期在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相应顺延。

1)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认可的,发包人的支付义务不开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28天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在达成一致后的28天内支付工程款。

2)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发包人的支付义务不开始。发包人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3)发包人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双方认可的,结算审核意见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发包人在达成一致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任何一方未认可的,发包人的支付义务不开始。如果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中确定的结算额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中的结算额相差超过10%,则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在判决生效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此前发包人无支付义务。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两年。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任何时间,发包人可书面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所指定的期限进行修复(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或承包人多次修复仍不合格,或承包人屡次重复出现同类严重缺陷,或发包人可判断承包人明显不能胜任该项缺陷修复,则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此而需支付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届期(竣工后两年内)应付予承包人缺陷保修之保留金款项内扣除,支付予执行者。若招请他人修复之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缺陷保修之保证金款额,或竣工两年以后发生的修复费用,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取。但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需承担因承包人修复所造成的发包人正常的运营损失。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a)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b)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a)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按照合同条款中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b)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b)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d)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请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1)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制止并且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均须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未能制止承包人分包、转包的,并不表示对其分包、转包行为的批准及默许。承包人应负责处理与分包单位、转包单位的一切纠纷,如因纠纷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直接向分包人、转包人支付价款等必要方式,以便保证工程进度,因此发生的任何支出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指:

a)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或

b)风速在24.5m/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即台风);或

d)每小时降雨量达160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0mm以上的暴雨。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及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承包人对本项目将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属下工人之工伤赔偿、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及制成品的损失或损毁等所需之保险。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之时须将投保项目的保险单据副本交给发包人审阅。若承包人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投保,则发包人有权在给承包人的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保险费用,由发包人代为投保。未投保期间若发生意外,所有由此引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将对此不作任何考虑。

1)承包人使用专利权或特殊工艺时,应自行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2)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支出。

3)承包人执行发包人的指示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承包人在发包人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尤其是工程主承包人、室内外装饰承包人、机电设备安装承包人等的配合,以确保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编制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必须充分考虑到并合理安排出与该类分包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交叉施工之期限及相应措施,并提交发包人审批,当发包人确定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需遵守由发包人所编制之发包人工程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及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以避免发包人工程有所延误。

1)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上述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3个日历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深基坑(护壁、支护、止水、降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承包人的办公用房、工人的生活用房,由发包人提供指定场地,承包人自行搭建,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2)承包人必须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区域的卫生、整洁工作,使之符合并满足发包人的文明施工及管理要求。

3)临时设施的用水、用电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合同生效。

2)除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YB∕T 4777-2019 连铸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要求.pdf,本合同即告终止。

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

2)合同副本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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