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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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pdf

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家利益、社*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中华**共和*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文名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颁布时间1999年8月30日实施时间2000年1月1日颁布机关********常务委员*目录法律修订...法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2第三章投标...4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 *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招标投标法>、<中华**共和*计量法>的决 定》修正。

第十八条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中,要求潜在投标*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进行资 审查;*家对投标*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实 丁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 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 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 非斥潜在投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踏勘项目 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不得向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收受*。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应当确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 衣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用本法有关投标*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 各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牛。 第二十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与 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 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应当拒 文。 第二十九条投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 牛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 等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不得强制投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不得相互事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的合法权益。 投标*不得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他*的合 去权益。 禁止投标*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委员*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员当众拆 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示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不得 向他*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中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完成。接受分包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负责,接受分包的*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 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示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止,可以处项目 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部或者部分使用*有资金的项 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投标*串通损害*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 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理依法必 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DB11/T 948.6-2013标准下载,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的,对潜在投标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之 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向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以向招标 *或者评标委员*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自分之五以上自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以他*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给招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就投 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成员收受投标*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员向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先*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成员取消担任 平标委员*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在评标委员*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以外确定中标*的, 衣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的,中 示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投标*和其他利害关系*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有权向招标*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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