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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JJF(新)56-2021-发电机转子交流阻抗测试仪校准规范.pdf,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 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司;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 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戈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 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 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 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 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俞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 服务等。 4.1.4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 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1设计人不得将具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卡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 (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 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同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 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 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没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寸酬。 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 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 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 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 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 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 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著多项工作,具体范 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 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 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 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 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 治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手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 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

6.6.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 十文件。 6.6.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 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 要求。 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EDOT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 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 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GB/T 38139-2019标准下载,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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