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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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3基坑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地铁、停车场、商场、车库、仓库、变电站、民防工事、隧道、管网等)、道路或有公共设施等变形监测报告;

4地下水控制检测与监测报告;

5 基坑、基槽、管沟肥槽回填土的工程质量压实系数检验记录或鉴定报告;

6 工程用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

电厂人工挖孔灌注桩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 水泥土、砂浆、混凝土等材料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评定结果;

8 土钉、锚(索)杆抗拔试验检测报告及其质量检验报告;

9 止水帷幕(单轴、双轴或三轴水泥搅拌桩,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高压喷射注浆)均匀性强度、质量检验报告及渗透系数检验报告;

10 支护桩(排桩)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报告及质量检验报告;

11 板桩围护墙、钢板桩围护墙、预制混凝土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型钢水泥土搅拌桩质量检验报告;

12 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搅拌桩质量检验报告;

13 钢筋混凝土内支撑、钢内支撑、钢立柱质量检验报告;

14 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15 施工记录、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16 基坑工程与周边建(构)筑物等相对位置平面图;

17 基坑工程的使用条件、维护内容和注意事项;

18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自评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评估报告;

19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13.2.7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提交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形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2 量测信息反馈记录;

3地下水控制施工质量和水位观测资料;

4 变形测量原始记录、现场监控量测记录及汇总资料;

5 变形监测点位移测量时态曲线图;

6 基坑及周边变形检测、监测结论和建议;

7 以实际设计指标为依据的基坑变形报警值;

8 基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维护要求和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措施。

13.3 验收程序和组织

13.3.1 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确认自检合格后,编制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自评报告,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移交申请报告。

13.3.2 基坑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接到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和工程移交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确认自检合格后,编制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评估报告,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移交申请报告。

13.3.3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基坑工程自评、评估报告及工程移交申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基坑使用、维护单位进行基坑工程的竣工移交程序和手续。

13.3.4 基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基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交付基坑使用维护单位单位归档;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大型永久性的基坑工程应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交付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14.1.1 基坑工程验收前,其安全管理工作由基坑支护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完毕,在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后,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承担后续施工的基坑使用单位负责。

14.1.2 在基坑工程验收前,当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进行交叉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14.1.3 基坑工程在进行工作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有关基坑设计及安全的各种资料,并明确承担基坑安全使用及维护的主体责任单位。

14.1.4 基坑使用单位,在下道工序作业前,应进行基坑工程安全使用的技术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作业交底与应急演练;在基坑使用过程中,应制定安全巡视巡查、变形监测、维护检修等方案,并负责落实,做好记录及资料存档,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4.2.1 基坑工程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周边应进行硬化,并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宜小于1.2m,埋深应大于0.6m,栏杆柱距不宜大于2m,距离坑边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14.2.2 基坑周边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限制荷载,重型车辆通过坑边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坑边堆载及车辆运行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管理,严禁超载。

14.2.3 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不宜加建塔吊、临时住房或仓库等设施,必须加建时,应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应采取保护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对基坑边坡进行加固处理。

14.2.4 基坑边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的泄水、截水、排水系统。基坑坡体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有效的泄水工作。基坑底部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基坑上部和周边必须做好截、排水工作,必要时在坡肩外设置挡水坎,同时在挡水坎外设置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基坑底部排水沟与基坑侧壁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5m,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净距离不宜小于2m,基坑排水系统的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排水沟沟底和两侧必须做防渗处理,并保证排水通畅。

14.2.5 基坑使用过程中,应对暴雨、暴雪、狂风、洪水、冻融等自然灾害,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防及处置措施。

14.2.6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不应碰撞、损伤基坑支护结构,当需要改变支护结构的工作状态或不满足基坑的原始设计条件时,应进行相应的设计和论证。

14.2.7 使用内支撑或可回收锚索支护的基坑,在有可靠的换撑和支承条件下,才可拆撑或回收锚索。

14.2.8 有降水作业施工的基坑,应有备用电源,保证基坑降水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基坑的安全。

14.2.9 在基坑的临边、临空位置及周边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警戒。

14.2.10 夜间在基坑内进行施工时,应安排专职的安全巡视检查人员,作业人员应配备反光衣,应设置充足、合理的灯光照明,并防止强光影响作业人员视力,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14.2.11 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的爬道或爬梯,数量不得少于2个,且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作业位置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14.2.12 基坑使用过程中,有关基坑工程的变更,应有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支护设计单位、支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基坑工程相关程序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及审批。

14.2.13 基坑工程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物资,应现场存放并确保完好,便于立即投入使用。

14.3.1 基坑使用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巡视巡查制度,应有专人对基坑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安全巡视巡查一般采用“三定”原则:即固定专人、固定路线、固定时间间隔。便于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雨期应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14.3.2 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并将结果及时与各相关单位沟通;当监测值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时,应发出预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14.3.3 在基坑使用过程中,发现对基坑工程有影响的不安全因素时,应事先排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实施作业。

14.3.4 应定期检查与基坑工程相关的排水管、沟等,不得有渗水、漏水及堵塞现象;当地表水、雨水浸入基坑坡体时,应立即采取截、排等处理措施;对预计到可能出现的超载或动荷载等不安全因素,应评估其对基坑安全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4.3.5 当基坑周边地面产生沉陷或裂缝时,应及时对沉陷进行修复、对裂缝采取封闭措施,同时分析沉陷及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当因基坑降水产生大面积地面沉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并分析地面沉陷对周边建(构)筑物及环境的影响。

14.3.6 基坑降水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降水井、抽水设备及排水系统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坏。

2 定时巡视检查降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的故障和隐患。

3 应对降水水位及涌水量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水位降深达到设计要求。每天检查不宜少于2次。

4应定时监测出水的含砂量,当含砂量超标或基坑出现明显喷水、涌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应配备必要的备用水泵,在更换水泵时,应先测量井深,确定水泵的放置深度。

6 应配备必要的备用电源,发生停电时,应能及时切换电源。确保降水系统正常运行。

7 冬季降水应对降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14.3.7 基坑降水应在基础和已施工部分结构的自重大于水浮力,且基坑已回填至地下水水位波动范围之上时,方可停止。停止降水以后,降水井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填,封填材料不得污染地下水及周边环境。

14.3.8 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损伤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14.3.9 基坑在使用过程中,基坑周边遇有相邻的新基坑或建(构)筑物进行施工时,应做好协调工作,并评估其施工对现有基坑工程的影响。

14.3.10 基坑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回填时应对称施工,回填质量应进行全过程跟踪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要求。

14.4 安全评估与处置

14.4.1 在基坑工程交付使用以后,基坑使用单位应定期分析研判基坑工程监测数据以及安全巡视巡查记录,并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4.4.2 基坑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前进行使用安全评估:

1 达到设计使用期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基坑侧壁浸水、基坑周边超载、地下水位变化以及基坑环境改变等,导致使用条件比设计条件恶化并可能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的;

3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4 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设计限值,经分析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5 支护构件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损伤、变形、震动影响,以及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

6 需要进行使用安全评估的。

14.4.3 基坑工程的安全评估,宜由基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当原设计单位不能或不愿承担时,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14.4.4 进行基坑工程安全评估,应开展下列工作:

1 应查阅基坑工程设计图纸、相关计算书,收集研究有关监测资料、支护构件质量检测资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2 对基坑使用条件、周边环境、支护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检查与调查,特别是水及周边荷载对基坑安全的影响;

3 必要时应进行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支护构件的质量检测及监测等工作;

4 应根据现状情况进行支护工程及支护构件的安全稳定性验算;

5 进行现场检查、专项勘察、检测、监测等工作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安全,并对现场工作造成支护结构的局部破损进行及时修复或事先采取加固措施。

14.4.5 基坑工程安全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基坑工程目前的使用安全状态、需要进行维护及加固的工作内容、维护及加固后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工作期限以及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的建议及要求等。评估报告应通过专家评审。

14.4.6 安全评估报告确定基坑工程不满足安全指标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14.4.7 基坑工程的加固施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和专项论证,加固施工必须进行相应的施工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并应满足技术及管理上的其他要求。

附录A整体稳定性验算圆弧滑动条分法

锚拉式、悬臂式和水泥土重力式支挡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当挡土构件底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土层时,整体稳定性验算滑动面中尚应包括由圆弧与软弱土层层面组成的复合滑动面,应继续验算软弱下卧层整体稳定性:

图 A.1.1 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

采用圆弧滑动条分法时,其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Ks──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其值不应小于1.3;

cj、φj──第j土条滑弧面处土的粘聚力(kPa)、内摩擦角(°);

bj──第j土条的宽度(m);

qj──作用在第 j 土条上的附加分布荷载标准值(kPa);

ΔGj──第 j 土条的自重(kN),按天然重度计算;分条时,水泥土墙可按土体考虑;

uj──第 j 土条在滑弧面上的孔隙水压力(kPa);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砂土、碎石土、粉土,当地下水是静止的或渗流水力梯度可忽略不计时,在基坑外侧,可取 uj=γwhwa,j,在基坑内侧,可取 uj=γwhwp,j;对地下水位以上的各类土和地下水位以下的粘性土,取 uj=0;

华城公寓工程总施工组织设计γw──地下水重度(kN/m3 );

hwa,j──基坑外地下水位至第 j 土条滑弧面中点的深度(m);

hwp,j──基坑内地下水位至第 j 土条滑弧面中点的深度(m);

θj──第 j 土条滑弧面中点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当墙底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土层时,稳定性验算的滑动面中尚应包括由圆弧与软弱土层层面组成的复合滑动面。

附录B土钉抗拔试验要点

B.0.1试验土钉的参数、材料、施工工艺及所处的地质条件应与工程土钉相同。

B.0.2 土钉抗拔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 或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0%后进行。

B.0.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压系统)在最大试验荷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其规定工作压力的80%遂宁市城区内明月花园小区紧急救援中心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且试验前应进行系统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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