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03-201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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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7003-201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pdf

9.2.1物理围界由围栏(墙)和防攀爬设施两部分组成,防攀爬设施应位于围栏(墙)的顶部,与围栏 (墙)联接牢固:围栏(墙)底部应建有墙基或地梁。

9.2.2物理围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物理围界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5m,离地间隙不大于3cm。其中顶部防攀爬设施采 用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等结构的围栏(墙),其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0m,顶部刺丝 滚笼或刀片刺网等的直径应不小于50cm,相邻中心距不大于20cm,距离围栏(墙)顶部的间 隙不大于5cm;对于顶部防攀爬设施采用镶嵌碎玻璃或采用向外弯折30°角的刺丝网结构的围 墙,其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剩丝网相邻两支撑柱中心距与墙垛中心距相同, 刺丝垂直中心距不大于100mm; b) 围栏(墙)面向公共区域的一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 C 围栏(墙)应是钢筋网、钢板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A; d 两道物理围界的内、外侧围栏技术要求与单层围栏相同; e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CH/T 9007-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测试规程.pdf,标识牌应安装牢固。标识牌内容应清晰可 见,少数民族地区应增加当地语言文字标识。标识牌间距宜不大于150m。 建筑物构成机场围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通往建筑物楼顶的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通行; b 面向空侧一侧不应开设通行口;对于确需开设通行口的,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授权通行对 象实施安全检查和通行管制。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同围界日常运行道口; C) 面向空侧一侧的窗户应能锁闭并加装密集型防护网; d 面向陆侧的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 建筑物的内部墙体构成机场围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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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内侧、外侧的净高度不应低于2.5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墙体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b 设有通行口的,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通行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和通行管制,设 施设备配备要求同围界的日常运行道口

口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能对物理围界形成完整的覆盖,能对目标进行分类,对入侵行为作出判断;应 在机场飞行和安全照明的环境下工作,并应满足全天候运行的要求。 .3.2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发生攀爬、破坏围栏(墙)等入侵行为时,入侵报警系统不应发生漏报警; b 应能自动接收前端探测设备发来的所有报警信息,包括防区、时间、入侵类别,实时显示,并 伴有声光报警; C 具有对多路报警视频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的功能; 所有报警数据不能修改,应能导出备份,并注有操作人、操作时间等相关信息; e 具有喊话警戒功能,应能对入侵行为和妨碍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等行为进行警示; f 报警信号应能实时在安全保卫控制中心报警平台显示; g 报警中心控制台应具有入侵报警、紧急报警、故障报警、报警信息复核、自检等基本功能,并 设有电子地图: h 视频图像数据和相关信息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3.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入侵报警系统和照明设施联动,以便于对报警信息进行复核;视频 益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覆盖围界内外5m宽警戒区域。 .3.4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和照明等设施的拆卸装置应设在围界的安全侧。

9.3.2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

9.4.1机场应设置日常运行道口,主要供运行人员和警务巡逻人员等使用,也可供餐饮、油料车辆、 定期运输车辆以及地面服务设备和维护车辆进出;机场应设置应急道口,主要供消防救援等应急反应车 辆使用。日常运行道口也可用作机场应急道口。 9.4.2日常运行道口应设置守卫值班室,并配备通讯、照明等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9.4.3应设置大门和有效的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日常运行道 1大门的高度应不低于2.5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5cm,门及门垛应坚固。非24h有人值守 的日常运行道口大门应可锁闭,大门关闭时,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 9.4.4 日常运行道口的安全保卫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修建安全检查室、卫生间、雨棚等配套设施,应配置X射线安 全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车底检查、车顶检查等设施设备,以及防 爆罐等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四类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应修建安全检查室,配置手持金属探测器、 车底检查和车顶检查等设施设备; b 一类机场的道口宜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人员和检查现场进行监控; d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门禁系统,防止非授权人员、车辆进入; e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车辆管理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记录进出车辆的号牌;四 类机场应对进出车辆的号牌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爆罐等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四类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应修建安全检查室,配置手持金属探测器、 车底检查和车顶检查等设施设备; D 一类机场的道口宜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 C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人员和检查现场进行监控; d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门禁系统,防止非授权人员、车辆进入; e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置车辆管理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记录进出车辆的号牌;四 类机场应对进出车辆的号牌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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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车道应配备车辆阻挡装置,防止非授权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等)进入,并在相关区域 设置减速装置及相应警示标识;在行车道之外应设置阻挡设施,防止非授权车辆绕道进入; 8 道口关闭无人值守时,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 9.4.5 车辆阻挡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应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效反应时间应不大于5S,水平方向的抗冲击能力应 不小于60t; b 四类机场日常运行道口可采用简易阻车装置。 9.4.6 应急道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一类、二类机场应急道口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b 应急道口的大门在常态下应处于关闭状态,关闭状态下的应急道口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 C 应急道口大门的设计应确保应急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通过。

9.5.1航空器活动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巡逻车使用的巡逻通道。 9.5.2逻道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道路,道面强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场巡逻车正常运行的要求: 用于消防车辆通行的部分,其道面强度和转弯半径还应满足机场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 9.5.3巡逻道基础宽度应不小于4.5m,路面宽度应不小于3.5m,两侧宜有0.5m的路肩。 9.5.4巡逻道应至少每800m设置一个会车区。 9.5.5巡逻道的设计应保证巡逻人员对航空器活动区和围界警戒区域具有良好的视野。 9.5.6宜在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 导航台修建3.5m宽的简易道路

10.1.1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界,技术要求同机场围界。 10.1.2货物安检区应设置在货运公共区和货物存放区之间。 0.1.3货运公共区与货物安检区、货物存放区之间应采用物理隔断隔离,物理隔断应为全高度。没有 全高度的,物理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2.5m,上部加装防攀爬和防抛掷设施,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以 及时发现人员、物品的非法入侵,

10.2.1应修建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室。 10.2.2应设置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和爆炸物探测设备,对货物和邮件实施安全检查。 0.2.3每个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0.2.4每个独立的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检查区。 10.2.5每个货物安全检查通道前端均应设有可锁闭装置。锁闭后,锁闭装置与周围物理隔断的间隙应 不大于0.03m 0.2.6应设置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人身安全检查设施配备应符合本标准13.4的要求;根据需要 配备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进入货物存放区。

10.2.1应修建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室。 10.2.2应设置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和爆炸物探测设备,对货物和邮件实施安全检查。 0.2.3每个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0.2.4每个独立的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检查区。 0.2.5每个货物安全检查通道前端均应设有可锁闭装置。锁闭后,锁闭装置与周围物理隔断的间隙应 不大于0.03m。 0.2.6应设置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人身安全检查设施配备应符合本标准13.4的要求;根据需要 配备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进入货物存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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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货物存放区应实施分区管理,确保进港货牛 与未检货物、单体超大超重 货物与普通货物、危险品与普通货物隔离存放。 10.3.2出港货物存放区与进港货物提取区应实施物理隔离。 10.3.3应设有照明设施,以满足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的环境照度要求

10.4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10.4.1机场宜设置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存储过检货 安检、航班等信息,实现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货物安全检查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 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功能。

1机场宜设置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存储过检货物品名 航班等信息,实现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货物安全检查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等 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功能。 2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预留接口及足够带宽,以便向机场运行和安全保卫指控 服送数框

4.2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货运公共区和货物存放区的出入口、办理货运手续柜 货物安检区和货物存放区。

11.1应封团管理,并根据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界。 11.2应设置通行管制设施或采用人工值守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无人值守的通行口 还应配备生物特征识别或密码输入的身份验证设备。 11.3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工作区域,以及要害部位与公共区域的隔离设施等 实施监控。 11.4塔台、区域管制中心、导航和通信设施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12.1.1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栏(墙)、入侵报警系统、通行管制系统和视 锁监控系统等。 12.1.2应对配餐工作区和存放区、机供品存放区实行分区封闭管理。 2.1.3配餐工作区和机供品存放区应设置高窗,防止物品传递。不能设置高窗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 保卫设施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配餐工作区、工作人员出入口,以及运送配餐和机供品的车辆停 卸区实施监控,

应在配餐工作区和存放区、机供品存放区设置通行管制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13.1.1每个独立的安检工作区均应设置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13.1.2每个独立的安检工作区均应配备可疑物品处置装备,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3.1.3一类机场应配备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二类机场宜配备移动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3.1.4设有贵宾室并有贵宾通道的航站楼应设置贵宾安全检查通道,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同航站楼旅客 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通道。 13.1.5一类、二类机场应设置机组和工作人员专用安全检查通道,三类机场宜设置机组和工作人员专 用安全检查通道。 13.1.6应设置能满足无障碍通过的安全检查通道。 13.1.7一类、二类机场应设置旅客反向通道。反向通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旅客人身和行李安全检 查管理信息系统,对旅客离开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13.1.8安检工作区应根据需要配置液态物品检测设备。 13.1.9安检工作区应配备必要的人身防护装备。 13.1.10安全检查通道及设施设备的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全检查设备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和稳定的供电电压,电源插座的位置设置应不影响设备维 修且旅客及工作人员不易碰触; b)安检设施设备不应受到机场电力设施和电磁波的干扰,且不会反过来干扰机场通信设备;

安全检查设备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和稳定的供电电压,电源插座的位置设置应不影响设备维 修且旅客及工作人员不易碰触; b) 安检设施设备不应受到机场电力设施和电磁波的干扰,且不会反过来干扰机场通信设备; C 应提供充足的暖气、冷气、照明和通风,并考虑光照问题(阳光照射电脑屏幕容易产生反光, 不利于安全检查),以便于营造一个有利于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良好环境。

13.2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13.2.1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应设置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通道,每个安检工作区均 应设置安检值班室、安检现场备勤室、特别检查室和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3.2.2安检工作区与公共活动区之间应实施全高度、非透视物理隔离。不能实施全高度物理隔离的, 物理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设置视频监控 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的进入

13.2.3安全检查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个通道,并设置备份通道; b 应设置验证区、检查区、整理区,并合理布局;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每条安全检查通道长度应不小于13m(包括验证柜台),其中X射线 安全检查设备前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3.5m并与传送带相连的待检台;采用单门单机模式的每 条安全检查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m,采用单门双机模式的两条安全检查通道宽度应不小于8m。 四类机场每条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面积应不小于40m; d 应在每条安全检查通道的前端设置能够锁闭的门,宜在后端设置能够锁闭的门,门体打开时应 不影响安检人员的视线和操作; e 错位式安全检查通道之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非透视的物理隔断,防止人员串行或物品传递; 工 安全检查通道内应设置旅客自弃物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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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安全检查通道光照环境应满足安全检查各岗位工作的需要。 3.2.4安全检查通道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全检查通道应根据安检工作流程配备并合理布置验证柜台、隐蔽报警系统、音频和视频监控 系统、人身安全检查设备、手提行李安全检查设备、开包检查台和物品整理台等;人身安全检 查设备包括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手提行李安全检查设备包括基于X射线技 术的手提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等; b) 安全检查通道应配备身份验证相关设备和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验证柜台的高度不应阻挡验 证员视线; C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和开包岗位宜与验证检查岗位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或设施; 每个独立的安检工作区均应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一类、二类机场每4条安全检查通道应至少 配备1台爆炸物探测设备。 3.2.5 能满足无障碍通过的安全检查通道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满足残障旅客等特殊群体的正常通行和安全检查的需要: b 通道内不应有会导致特殊群体旅客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障碍物; 至少设置一个轮椅检查区域。 3.2.6 候检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条安全检查通道前的候检区长度应不小于20m或面积应不小于40m: b 应设置限行设施: 应配备贴有明显标识的旅客自奔物品收集箱,自弃物品箱

3.3.1旅客托运行李安检工作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以确保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与未经授权人员隔离; b 应具有充足的实施安全检查的空间和设备; C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托运行李的开包检查、行李传送系统等实施监控; d 与航站楼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入口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如安装可锁闭装置或入侵报警装置等, 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进入; e 行李称重设备、托运行李安全检查设备、行李传送系统应合理布局,确保每件托运行李都经过 安全检查。 3.3.2 旅客托运行李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托运行李的安全检查可以使用以下基于X射线技术的托运行李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安全检 查设备、X射线多视角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 设备等,或多种设备的组合; b 应配备并合理布置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图像的判读区域; C 每个独立的安检工作区均应配备满足要求的爆炸物探测设备; d 设置托运行李开包检查区,并配备视频监控、通讯、照明等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e 安全检查所产生的安全检查信息应能够做到逐级传递。 3.3.3 如果将旅客托运行李安检系统集成到托运行李处理系统中,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旅客托运行李处理系统与安全检查设备衔接部分的传送速度与安全检查设备带速或通过率匹 配,应不影响安全检查设备的成像质量; 采用双通道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托运行李处理系统应确保每次只有一件行李通过单台双通 道X射线安全检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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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旅客托运行李处理系统应与托运行李安全检查系统建立联动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完整、安检功 能的实现和安全保卫信息的倒查

13.4机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13.4.1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应配备机场控制区证件查验设备,机组人员使用的通道应配备空勤登机 证机器辅助查验设备。 13.4.2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的其他设施设备同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通道的设置

13.5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3.5.1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存储旅客、机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检 查信息,实现对其基本信息、人身、手提行李、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图像、开包检查信息、安全检查现场 见频和音频资料等信息,以及登机口确认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 3.5.2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验证柜台采集的旅客人脸图像应满足人脸特征识别的要求; b 不应降低安全检查工作的通过率; C 与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与旅客离港信息系统相连,实时接收和更新航班信息; e 服务器应工作可靠,处理能力及网络通信能力应满足安全检查信息查询需求,服务器主机应采 用双机热备份;采用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数据保存不应少于90d; 与其他设备、系统之间的通信接口,应通过单独设置的通信服务器进行连接,通信服务器应能 显示通信过程的数据; 民航局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14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

14.1.1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由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门禁系统两部分组成。机场控制区 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信息的管理;门禁系统主要由身份验证设备和执行 装置(门或者人)组成,实现对授权人员、车辆的放行和对非授权人员、车辆的拒绝。相关信息保存时 不少于90d。 14.1.2系统自身应具有不可修改的特征信息,以保证系统记录资料的完整性

14.2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系统

4.2.1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应建立机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四类机场宜建立机场通行证信息 统,实现对通行证件权限审批、信息录入、制证、挂失、更改、注销等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4.2.2应符合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相关技术规范。

14.3从公共活动区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行口

4.3.1应配备机组和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机场可采用人工查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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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供付组八贝通行 14.3.4供车辆通行的通行口还应配备车顶检查和车底检查设施,以及车辆通行证件验证设备。 4.3.5机场控制区内不同区域之间的通行口 14.3.6应配备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四类机场可采用人工值守方式。 14.3.7无人值守的通行口还应配备具有生物特征识别或密码输入功能的身份验证设备。

15.1.1应能对机场到达、出发旅客、行李和货物所经过的主要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厅)、重要部 立和区域实施有效的视频监控,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 15.1.2应能与通行管制、隐蔽报警系统、围界入侵报警系统等进行系统联动,以便对报警现场进行录 像和复核。 15.1.3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和转发机场范围内所要求监控范围、监控目标的实时图像,并具有事后快 速倒查等功能。 15.1.4新、改、扩建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高清摄像机。

15.1.5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系统的传输、交换、控制应符合GB/T28181标准要求, 以实现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互控;对于不符合GB/T28181标准的系统,应提供符合GB/T28181标准的 中间件接口。 15.1.6一类、二类机场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三类机场宜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 通行管制、围界入侵报警系统网络可共用。 5.1.7系统操作说明及操作日志应支持简体中文描述,系统操作界面应支持简体中文 15.1.8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工作可靠、图像清晰、抗干扰能力强、操作简便。

15. 3控制和显示功能

制云台及变焦镜头、操纵云台及变焦镜头到预定位置、屏蔽和恢复任何报警输入、设置、确认和重复任 何报警输入进行优先控制等功能, 5.3.2具有可编程功能,实现摄像机到监视器的顺序指定、监视器的顺序指定、摄像机的监视时限; 视像显示顺序、云台起始位置及角度预定、设定时间和日期、变焦及报警顺序等功能。 5.3.3应具有摄像头初始预置位复位功能。 5.3.4实时视频图像应显示监控点位编号、名称、当前时间等信息。 5.3.5一类、二类机场应配备矢量电子地图,支持在电子地图上查看、调用、控制和设置摄像机。 15.3.6一类、二类机场应支持不少于30路用户同时调用一个实时视频图像,

15.4保存和下载功能

15.4.1音频和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时限应不少于90d。 15.4.2音频和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下载应权限控制。 15.4.3回放图像质量不应明显低于实时图像质量。 15.4.4经授权的操作员应能根据监控点位编号、名称、时间等多种条件对视频图像进行检索。 15.4.5视频图像下载时,应能自动生成以“监控点位编号+起始时间段”为文件名的通用格式的文件

15.5监控范围和图像质量要求

15.5.1视频监控系统应对机场部分区域实施全覆盖视频监控,满足24h和全大候运行的要求,在现 场光照环境下,图像清晰可辨,图像质量应能满足对监控范围内人员基本特征进行识别的要求。这些区 域包括但不限于: a)候机隔离区; 行李传送和提取区域; 航空器停机位、隔离停机位; d)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或立体交叉区域:

光照环境下,图像清晰可辨,图像质量应能满足 包括但不限于: 候机隔离区; b) 行李传送和提取区域; c) 航空器停机位、隔离停机位; d)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或立体交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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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设在航站楼地下的停车场和车辆通道。 15.5.2视频监控系统应对机场部分重要区域实施静态持续全覆盖视频监控,满足24h和全天候运行 的要求,在现场光照环境下,图像清晰可辨,图像质量应能满足对监控范围内人员基本特征进行识别的 要求。这些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a 航站楼前人行道、车道边; b 航站楼内公共活动区、小件行李寄存处、电梯口、卫生间门前; 安检工作区、旅客反向通道; d 空陆侧隔离设施、门禁系统通行口的内外两侧; e 可以俯视航空器活动区、安检工作现场的陆侧区域; f 连通空侧和陆侧的检修通道、燃料通道、综合管廊等的出入口; g 航空器维修区; h 办理货运手续区、货物安检区、货物存放区; 1 要害部位的出入口、重要工作区域和与公共区域的隔离设施; j 一类、二类机场的围界(夜间图像质量应不低于移动物体识别的要求)。 5.5.3 视频监控系统应对航站楼出入口、乘机手续办理柜台、安全检查通道验证柜台、登机口等实施 净态持续监控,满足24h和全天候运行的要求,在现场光照环境下,图像应能清晰反映人的脸部正面 征,图像清晰度可满足人脸特征识别的要求。 5.5.4视频监控系统应对所有进出机场的道口、驶向和驶离航站楼的路口、停车场出入口和进出航空 器活动区的道口等实施静态持续视频监控,满足24h和全天候运行的要求,在现场光照环境下,图像 应能清晰反映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图像清晰度可满足车辆号牌识别的要求

15.6.1机场空侧、陆侧和航站楼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联网,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 15.6.2停车场、航站楼内商铺等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机场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视频图像 合应用。

5.7.1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由总控制室、分控室和监视点组成。总控制室可设在机场安全保卫控 中心。 5.7.2监控中心应根据需要合理选择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的分辨率指标不应低于联网系统对采集、个 俞设备规定的分辨率指标。 5.7.3 总控制室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大厅功能性使用面积不小于60m²,不包含设备间和业务用房; b 设有监控、报警控制台,配备监视、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 C 设有监视器墙,监视器数量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d 设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 e 配备不间断运行所需的UPS电源,供电时间不少于2h。 15.7.4 分控室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在机场公安指挥中心,航站楼内公安值勤室、安检值班室等; b 功能性使用面积不小于20m; C 设有监视、报警控制台、录像、计时、存贮和通信等设备; d)按责任区设置报警显示板,

15.7.1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由总控制室、分控室和监视点组成。总控制室可设在机场安全保卫控制 中心 15.7.2监控中心应根据需要合理选择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的分辨率指标不应低于联网系统对采集、传 输设备规定的分辨率指标。

16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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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机场应设置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可设在机场运行控制中心或航站楼运行控制中心。 6.1.2控制中心的管理平台应能将视频监控、通行管制等系统进行集成,并能兼容开放式协议的相关 设备,实现不同设备或/和系统间的信息交换;并预留满足公安业务需求的接口。 6.1.3控制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多路报警信息,同时接收多路前端联动上传的报警图像。 6.1.4当联网的某个控制中心管理平台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各接入子系统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应影 向同一级控制中心的正常工作和上一级控制中心的正常工作。当联网的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应影 响与之相接的联网的监控中心和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6.2.1应接入以下系统并配置相应的软硬件设施,支持根据系统间联动要求实现信息同步调用、查 和管理等功能: 视频监控系统 b 旅客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c) 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d 通行管制系统; e 围界入侵报警系统; f) 隐蔽报警系统。 6.2.2 宜根据需要接入以下系统并配置相应的软硬件设施,支持信息同步调用和查询功能 a 机场地理信息系统; b 监护航班查询系统。 6.2.3 上述系统应与机场时钟系统相连,实现全系统中所有设备的时间同步

17.1.1机场应根据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设置公安业务用房。一类、二类机场的公安业务用房应单独建设。 7.1.2一类、二类机场公安业务用房规模宜参照建标130中有关省级、地(市)级的公安业务用房的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进行设置;三类、四类机场公安业务用房规模宜参照建标130中有关县(区)级的 公安业务用房的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进行设置

MH/T70032017

拘留室等。 17.1.4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内每个公安值勤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m。 17.1.5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内警卫值班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²。 17.1.6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内办证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 17.1.7 公安业务用房应按公安人员编制的50%设置备勤宿舍。 17.1.8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内器械室面积应不小于10m。 17.1.9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内如设办案场所,面积和内部设施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要求

17.2安全检查和监护业务用房

17.2.1机场应根据机场安全保卫等级,以及安全检查人员和护卫人员数量设置安全检查和监护业务用 房。一类、二类机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业务用房应单独建设。 7.2.2安全检查、监护业务用房面积应根据航站楼人身及手提行李安全检查、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和飞 机监护实际所需的岗位人员数量确定,安全检查和监护业务用房的规模按照每人不少于6㎡的面积指 标进行设置。

17.2.3安全检查和监护业务用房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安全检查工作岗位用房,包括安检值班室、备勤室、特别检查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和设备维修 备件室等: b)安检和监护的办公用房,包括会议室、阅览室、训练室、接待室和档案室等。 7.2.4机场航站楼安检工作区安检值班室和特别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安检值班室、特别检查室使用面积

17.2.5一类、二类机场安检现场备勤室、监护备勤室使用面积应按照执勤人员数量的1/3进行设置 每人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m;三类、四类机场备勤室可与安检值班室共用。 17.2.6业务用房应按安检、监护人员编制的1/3设置备勤宿舍。 17.2.7货运区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室的使用面积宜参照航站楼安检工作区相应业 务用房进行测算和确定。 17.2.8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围界与外界相通的人员和车辆道口(应急专用出入口除外)应设置安检 工作区和检杰宝一其伟用而和宝会照航站楼宝检工你区扣应业名用启进保测管和确宝

工作区和检查室,其使用面私 和确定

钢筋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筋直径为5mm; 相邻横筋中心距不大于100mm,左右中心距不大于50mm; 两支撑柱中心距不大于3m,支撑柱牢固; 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5mm的角钢,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有加强肋或采取其 他加强措施; e 下部地面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x300mm; 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不大于30mm,围栏上部建有防攀越结构; 具备ⅡI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m高处设密集型栅网;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采取防钻保护措施; 金属部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少于8年

砖墙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为实体结构,并设有墙基或地梁,其厚度不小于240mm,并用墙壁垛加固。两相邻墙垛的间 距不大于3m; b) 水泥封顶,其上镶嵌碎玻璃或刺丝滚笼,或采用向外弯折30°角的刺丝网结构。刺丝网支撑柱 与墙体联接牢固。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中心距与墙垛中心距相同,刺丝垂直中心距不大于100mm; 留有排水口的部位用防钻钢栅(网)保护; d)牢固,其基础与结构匹配

钢板网围栏符合以下要求: 厚度不小于4mm; b 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mm; 两支撑柱中心距不大于3m,支撑柱牢固; d 下部地面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Q/CR 517.2-2016 铁路工程喷膜防水材料 第2部分:喷涂橡胶沥青,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x300mm: e 边框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0mmx30mm,厚度不小于2mm的矩形管,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 下边框之间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 边框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不大于30mm,围栏上部有防攀越结构; g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采取防钻保护措施: h 金属部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少于8年,

钢板网围栏符合以下要求: 厚度不小于4mm; b 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mm; C 两支撑柱中心距不大于3m,支撑柱牢固; d 下部地面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x300mm: e 边框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0mmx30mm,厚度不小于2mm的矩形管,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 下边框之间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 边框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不大于30mm,围栏上部有防攀越结构; g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采取防钻保护措施: h 金属部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少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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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钢筋混凝士板块(条)围栏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中心距不大于3m,板块厚度不小于50mm; b 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100mmx50mm,两板块中心距不大于100mm,板条与上 下框应联接牢固; c)其他要求见 A. 2 b)~A. 2 d)。

钢围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两支撑柱中心距不大于3m,支撑柱牢固; 竖筋直径不小于16mm; 边框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角钢,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 措施; 下部地面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x300mm; 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150mm,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不大于30mm,围栏上部有 防攀越结构; 两竖筋中心距不大于100mm。具备ⅡI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m高处设密集型 栅网; 多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采取防钻保护措施; h 金属部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少于8年

其他形式的围栏应不低于上述围栏(墙)的安全防范隔离强度T/CECS G:Q71-2020 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技术规程.pdf,并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业务主管部门备 案后方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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