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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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fordesignof1OkVunderelectricsubstation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年11月1日

路0 500~1 020)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标[1994]201号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 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一94为强制性国家标 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J53一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 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 责组织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会同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GBJ53一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 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23日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 10kV及以下新建、折 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 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工程特 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 ,合理确定设计方 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 ,应符合国家或 行业的产品技未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先进 、经济适用和节能的 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 :除应执行本规范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且不 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坏境的止上方或止下方 ,且不宜设在 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 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 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 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具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 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 ,应设在底层靠

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 正下方、贴邻和疏 散出口的两旁 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 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 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 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硬导体应 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 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 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 ,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 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 法》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 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 其影响。 第3.1.4条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 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第3.2.1条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 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 分段单母线带芳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 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 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 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 ,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3条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 ,该分

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有要求时 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条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 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3.2.5条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 ,当 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 ,可装设隔离开 关或隔离触头 第3.2.6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 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升关或负荷升关 ,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 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第3.2.7条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 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3.2.8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 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 第3.2.9条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 ,在架 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 ,应装设线路隔离升 关。 第3.2.10条采用10kV或V熔断器负荷升关固定式配 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宜合用一 组隔离开关。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 口,可不 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 ,宜装设 共计费用的专用电压 、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于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 器; 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

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3.2.14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 6kV或3kV的总开关 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 器: 一、出线回路较多; 二、有并列运行要求 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3.2.15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宜采 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 低压侧总升关和母线分段升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 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 ,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 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力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3.1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 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 ,当其中任一 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的用电。 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 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 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 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3.3.4条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 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

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寸,可设冲击负荷专 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 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 ,宜选用不燃或 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 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1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直就近的配电变压器 220/380V侧。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柜内 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 100kg。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动投入装置 第3.4.2条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 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 ,宜设两回 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 压器。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 ,当装有电 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 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诸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 ,宜采用 小容量镐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 7 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 ,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镐镍电池装直或

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镐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诸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 ,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 也装置或电容诸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 、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匣电源时 ,应校核该整流合 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匣 第3.5.3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 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第4.1.1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 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 ,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大变电 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 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 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 ,宜设独立 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 五、环境充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 ,当变压器容 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第4.1.2条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 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 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4.1.3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 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双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 、低压配 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 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的规定,能防止 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4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 100kg及以上的三相 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4.1.5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 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 ,两者之间的 争距不应小于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 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 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6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 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 ,值班室应有直 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第4.1.7条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 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 直、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 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 ,两段母 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4.1.10条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 ,母线分段 处应设防火隔板或有洞的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 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的两路电缆应采 用阻燃性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两侧的支架上 第4.1.11条户外箱式变电站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进出 线宜采用电缆。 第 4.1.12条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表 4. 2. 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

(mm) 表4.2.1

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 100m增大1%进行修 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 A项的修正值

第4.2.2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 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第4.2.3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 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 5m,若小于5 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

施各0.5m。 第4.2.4条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 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 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mm) 表 4. 2.

第4.2.5条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于式变压器 ,应装设 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 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 0.6m,变压器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第4.2.6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时,其柜(屏)后通道 立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时,尚 应增加出口。 第 4. 2. 7条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 ,应符合表 4. 2. 7 的规定。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

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机构时 ,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 IP2X时,可减为1.3m。 第4.2.9条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 ,其屏前、屏后 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第4.2.9条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 ,其屏前 为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

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 ,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 200mm.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 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 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5.1.2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 期充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35倍,低 玉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倍。 第5.1.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 电压从峰值(V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 不应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 lmin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5.2.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 ,容量 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 ,中间不 立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 ,可设自动接 通的接点。 第5.2.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 ,当电 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 ,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 保护装置。 第5.2.4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 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2.0 倍。 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充

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后 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 ,应将每相电 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5.3.1条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 的距离不应小于1. 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 ,当电容器总容量较 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 ,下层电容 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 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 1.0m。高压电容器 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0.2m。 第5.3.4条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 ,网门与墙距离不 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5.3.5条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 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m。

第6.1.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 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 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 、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 、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大堆 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 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 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5m。当小于 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 3m及外廓两侧各 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 13m及外两 侧各加1.5m。 第 6. 1. 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

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 ,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贴油 池。 第6.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 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 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大场 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 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第6.1.8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 生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 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窗台 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 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 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 智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 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 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

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 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 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 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6.3.1条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李的排风温度不 宜高于45℃青岛港湾学校学生公寓施工组织设计,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第6.3.2条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通风量应根据 电容器充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充许的最高环 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 ,可增设机械排 风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第6.3.3条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 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移时,宜加空气过滤 器。 第6.3.4条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 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6.3.5条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 在 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 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 ,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 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其 他 第6.4.1条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 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第6. 4.2条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 ,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 设施。 第6.4.3条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 ,不应布置灯具和明 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 ,灯具与裸导体的水 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第6.4.2杀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 ,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 设施。 第6.4.3条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 ,不应布置灯具和明 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 ,灯具与裸导体的水 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充许梢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吊板施工方案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金成达 黄宝生 杨麟德 吴英煜 厉善庆 骆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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